第四节 利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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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37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利率
分类号: F830.48
页数: 3
页码: 520-522
摘要: 本文介绍了银行存款和贷款利率在不同时期的变化。民国期间,银行贷款利息比一年定期储蓄商5至8厘。新中国成立后,银行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并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整。1949至1951年,为回笼贷币、稳定物价,存款实行高利率,而农业贷款利率则较一年定期储蓄低。1967年,为促进柑桔发展,给外贸柑桔基地以长期低利贷款。1985至1987年,年定期储蓄月息6厘,工农业贷款6.6厘,其中小水电贷款仅3.6厘。银行利率经过多次调整,以适应不同的经济形势。
关键词: 永春县 金融管理 利率

内容

银行存款、贷款有利差。民国期间,银行贷款利息,比一年定期储蓄商5至8厘。
  新中国成立后,银行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除可委托专业银行拟定或改变某一项利率外,其他部门或单位概无权过向。
  1949至1951年,为回笼贷币、稳定物价,存款实行高利率,如一年定期储蓄的月息1949年2.1分,1950年上半年平均1.45分。为帮助农民发展生产,农业贷款利率则较一年定期储蓄低。
  1967年,为促进柑桔发展,给外贸柑桔基地以长期低利贷款,月息1.8厘。1985至1987年,年定期储蓄月息6厘,工农业贷款6.6厘,其中小水电贷款仅3.6厘。
  银行利率经多次调整,如一年定期储蓄的月息,1949年2.1分,1971年2.7厘,1980年4.5厘,1987年6厘,活期存款,1949年0.5厘,1959年1.8厘,1980年以来2.4厘。贷款,1980年7月工业、商业贷款4.2厘,农业贷款3.6厘,外贸柑桔基地贷款1.8厘。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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