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购销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33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购销
分类号: F762.1
页数: 5
页码: 484-488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国福建省永春县的粮食市场和收购情况的历史演变。从清同治年间到民国时期,再到新中国成立后,该地区的粮食市场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和变化。在民国时期,粮食市场经历了自由市场和统购统销的转变,而在新中国成立后,粮食市场逐渐由私商经营转为由国家统一管理。在收购方面,该地区经历了公粮、统购粮、超购加价粮和计划外零散粮食等不同阶段的收购方式。
关键词: 永春县 商业 粮油购销

内容

一、市场
  清同治年间(1862—1874),官田市,丰岑头街有义茂,振隆两家米店,除采购邻县粮食外,还从厦门、漳州、泉州购进美孚狮标面粉,购进仰光、暹罗、台湾的大米。
  民国9年(1920),五里街新街建成,粮食市场从铜鼓山下丰岑头迁到中街“巴刹”(原址在现在五里街供销社百货门市部),粮食从德化、大田、尤溪等县输入,南安的诗山、码头、金陶一带民众和粮食商贩到这里采购,每日交易量达百担。
  抗日战争期间,海运中断,“洋米”进口中断,晋江、泉州、南安一带民众和商贩拥入内地采购,五里街成为永春和附近各县主要的粮食市场之一,每日交易量达数百担。有些商贩投机倒把,牟取暴利。民国25年(1936)担米6.97元,26年涨到7.87元,27年又涨到11.10元。28年粮食商贩大量增加,申请登记的121家,其中一区46家,二区55家,三区6家,四区14家。粮商操纵市场,抬价杀价,买青苗,放粮贷(春借一担秋还三头,即150斤),掺假混杂,大秤入小秤出,每百斤米高达18元。县政府规定农户收成数量应上报,自用外的剩余部分由政府收购;粮商向他县采购应报县、区粮食管理会核发证明书。同时成立福建省贸易公司永春分公司,统辖兴(莆田、仙游)泉(泉州)永(永春)物产的内输外销。30年全县缺粮26.75万担,邻县输入仅10.8万担,3月中旬担米法币131.3元,6月上旬涨至184.6元。31年,永春成立公沽局,收购粮食,垄断粮食市场。以后又设立物价评议委员会,定期评定粮、油和猪肉等价格。34年,担米2500元。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发动内战,抓兵派饷,滥发货币,到民国38年8月,担米价高达金圆券2.4亿元。
  新中国成立初期,粮食仍由私商经营。1951年7月,归中国贸易公司永春营业处经营。其后,成立中国粮食公司永春分公司,分别在城关、五里街设粮食门市部,其他地区归供销合作社经营。1952年11月,粮食公司间县粮食科合并,改称粮食局,全县设6个粮食市场和4个粮食交易所,一方面收购粮食,一方面组织余缺调荆。
  1955年,实行粮食“三定”后,原来由供销合作社代购代销的业务归粮食部门统一经营,实行“一条鞭”管理。农民余粮~律由粮站收购,征购期间禁止上市;征购任务完成后,才允许少量余粮上市,但只能产销直接见面。个体商户采取代销形式,付给手续费5%。
  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个体粮食商贩部分转入其他行业,部分安排在粮食部门工作,禁止私人经营粮食。当时自由市场交易的大米价格高于国家销价(每斤0.124元)的2倍左右。1959年实行高征购,农村粮食紧缺,自由市场大米每斤三四元,高于国家销价二三十倍。
  1965年,为平抑市场,稳定粮价,粮油实行议价购销。但年经营量只几十万至100多万斤,而且时断时续。从1965年至1978年共议购粮243.34万斤,议销粮562.91万斤;议购油0.29万斤,议销油98.78万斤。在这一段时间内,自由市场粮价一般高于国家销价四五倍。自由市场关得越死,上市粮食越少,粮价就越高,相反,就比较稳定。1979年至1985年,议购粮8425.47万斤,油59.6万斤,议销粮8135.08万斤,油124.14万斤。其中1985年经营议购粮2852万斤,比定购1300万斤多1.19倍,议销粮2954万斤,绝大部分销往农村,占当年平价销售量的79.2%。同时开放粮食市场,准许集体、个体经营粮食。全县11个粮站均办有集体性质的粮行,当年经营量达1000多万斤。城关、五里街、蓬壶等地开办10多家个体粮行。国家计划购销的粮食,中央实行亏损补贴政策,历来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结算。1985年以后实行亏损由县财政包干,因县财政有困难,业务不易开展。
   二、收购
  粮食收购包括征收公粮,统购粮、超购加价粮和计划外零散粮食。
  1950年和1951年,只征公粮。1952年,动员农民把余粮卖给国家,当年征购1036万斤。
  1953年11月,执行“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按多余多购,少余少购,无余不购的统购原赠,仅11、12两个月收购上市粮食达262万斤。1954年,国家向农民发放粮食预购款,当年征购高达3898万斤.1955年8月,根据“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对农村粮食工作全面实行“三定”。规定留粮标准.口粮(不包括自留地产量),余粮队每人每年480斤,自给队420斤,缺粮队380斤,种子,每亩20斤;饲料粮,耕牛每头100斤,公猪、母猪每头150斤,莱猪每头50斤。新开荒地、杂边地等套种粮食者只算产量,不计征购。全县核定征购粮2870万斤,其中公粮1169万斤,统购粮1701万斤,农村定销粮687万斤.当年征购粮食3369万斤,农村销售1257万斤,净收购2112万斤。
  1959年,全县下达征购任务5550万斤,比“三定”基数增加2680万斤,即多93.38%。为完成这个任务,提出“先下手为强”的错误做法,实际征购入库6434万斤,比“三定”基数2870万厅增加3564万斤,高出1.24倍。由于高征购加上生产瞎指挥,农村粮食奇缺,第二年春荒严重,有的队每人每日口粮仅三五两,有的队连续多日甚至几十日宋发口粮。全县出现水肿病,饿死了一些人。城关公社的德风、洋上、姜仑大队,五里街公社的吾东、吾边大队等特别严重,引起各级党政部门的重视,县拨出粮食1197万斤返销农村,才缓和局面。
  1965年10月,农村粮食征胸实行“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核定征购购基数2112万斤。同时贯彻“以丰补歉”(丰收年适当多购,敷收年适当少购)的原则,当年完成征购粮1959万斤,以化肥换购227万斤,合计2186万斤。1971年粮食征购实行“一定五年不变”,征购基数减为1910万斤。
  1979年,从征购基数中抽出150万斤作为加价粮收购,以增加农民收入。1981年,又从征购基数中再抽出00万斤作为加价粮,征购购基致减为1460万斤。 1985年,将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全县粮食定购基数减为1300万斤,其中泉州市计划数1100万斤,县加200万斤。
  粮食征购计划经数次调减,农民负担逐渐趋于合理和稳定,自1979年以来,连续9年一季就完成全年征购任务,而且年年超额。
  三、销售
  新中国成立初期,机关工作人员及部队等的粮食从公粮中调拨供应。1950年,全县由国家供应粮食的人数8268人,共271万斤。
  1953年11月,实行粮食定量供应。1954年,机关,学校、工厂、矿山、企事业人员及城镇居民每人每月大米30—45斤,工业、行业用粮按计划供应。这两年共供应粮食744万斤(不包括农村)。
  1955年8月,开始分工种、定标准,发粮证,凭证供应。定量标准是:特重体力劳动者每人月大米42—48斤,重体力劳动者36—40斤,轻体力劳动者28—29斤,大中学生30斤,10周岁以上居民24斤,6周岁至不满10周岁儿童20斤,3周岁至不满6周岁的13斤,3周岁以下7斤。这一年,实行定量供应的人数15798人,供应粮食563万斤。1965年定量供应人数增至21136人,供应粮食1289万斤。 1967年3月,按省定标准供应:特重体力劳动者每人月大米55斤(煤矿井下工人),居民不满1周岁儿童7斤,1周岁开始11斤,2周岁开始13斤,3周岁开始15斤,4周岁开始17斤,5周岁开始19斤,6周岁开始20斤,7周岁开始21斤,8周岁开始22斤,9周岁开始23斤,10周岁以上24斤。这一年,实行定量供应人数21091人,供应粮食1275万斤。1975年,全县定量供应人数25416人,供应粮食1523万斤。1985年全县定量供应人数43749人,供应粮食3728万斤(不包括代省开支),比1975年增加2205万斤,增长1.45倍。
  农村粮食销售,1950年至1955年计5259万斤。1956年定销计划687万斤,实际销售1257万斤,超过计划将近1倍(超计划销售部分为返销粮和退购粮,下同)。1965年,在“一定三年不变”的同时,为减少农村销粮量,以生产大队为单位调整耕地,组织余缺调剂,减购粮668万斤,核减农村销量537万斤,计划农村销售量为150万斤。当年农村实际销售765万斤,超出计划616万斤,第二年销售732万斤,超出计划582万斤。
  1971年,按“一定五年不变”政策,再次把征购粮削减555万斤,核减农村销量90万斤。当年计划农村销售量为60万斤,实际销售674万斤,超出计划10多倍。1985年农村粮食销售511万斤,仍超出计划451万斤。
  农村粮食销售量年超出计划原因:一是执行“三定”政策不落实,未能做到只购余粮不购口粮,二是征购数量偏高,三是农村人口增加(近1倍),口粮水平低,四是扩大蔬菜基地。农村口粮标准1958年平均400斤以上,1959年274斤,1962年272斤(以上均不包括自留地产觅)。1963年以后逐年提高,到1977年恢复到1958年水平。
  永春历来食油缺乏,由上级粮食局按计划从惠安、晋江,南安等县调给。城镇居民的定量随粮食发证,凭证供应,每人每月4两。1960年,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每月每人调减1两。1965年恢复每月4两。1981年,每月供应5两(半市斤)。对农村的食油,除1956年至1960年每年每人由国家供应1市斤外,其余年份国家只定量供应产妇、被调用民工补贴以及作奖售用。农民吃油除养猪、种油料作物外,则从自由市场高价买入(自由市场花生油价一般相当于国家平价油的2倍左右)。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阅读

相关地名

永春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