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育林基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永春縣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114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育林基金
分类号: S755
页数: 2
页码: 256-257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永春县木材和毛竹的征收管理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征收育林费、建立集体林育林基金制度、征收国有林育林基金、统一木材价格后不再征收国有林育林基金、征收林业开发基金等。同时,对营林补助也进行了无偿提供种苗、现金补助、有偿无息贷款等改革。
关键词: 永春县 育林 育林基金

内容

一,征收管理
  1953年,木材由县供梢社木材购销组收购,收购款在5万元(旧币)以上的,按总额征收5%的育林费,5万元以下的免征。1954年育林费改由卖方负担,但买方零尾收购,整批出售款超5万元(旧币)的,应按总额缴纳5%的育林费。育林费由县林业科负责征收,如数上交省林业厅,由林业厅统一安排使用。1959年至1963年育林费停止征收。
  1964年建立集体林育林基金制度。育林基金分为甲、乙两种,每立方米木材、每百根毛竹均征收7元。其中甲种育林基金5元,山收购木材部门支付,上缴省林业厅统一安排使用,乙种育林基金2元,由木材交售者交纳,存入乙种育林基金专用户头,留县使用.育林基金用于育苗、造林,抚育、护林等林业生产,不得挪作它用。
  1966年“文革”开始后,育林基金的征收、管理均较混乱,有些木材生产单位和用材单位不交或漏交。
  1976年,除保持原集体林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外,还按每立方米木材或每百根毛竹向国有林生产单位征收国有林育林基金10元。国有林育林基金大部分由地区林业局征收,用于国背林场的林业生产。此外,还征收等外材、非规格材、薪材、木炭的育林基金,其标准是每立方米(薪材2000斤,木炭500斤)征收2.5元。
  1980年,甲种育林基金不再全数上缴省林业厅,而由省、地区、县按3:1:6比例分成使用,乙种育林基金仍留县使用。国有林育林基金实行省、场5:5比例分成使用。
  1981年,国有林、集体林统一木材价格后,不再征收国有林育林基金。把国营林场提取的林价款全数留场,用于营林生产。集体林育林基金的标准和征收办法作了一些调整,甲种育林基金由每立方米原木或每百根毛竹的5元提高到8元,等外材、间伐材按50%计征,乙种育林基金取消,改征更新改造资金(简称“更改资金”),其标准为每立方米木材5元,等外材、非规格材、薪炭材按50%计征,毛竹不征更新改造资金。与此同时,提留社队集体更新造林费(简称“更新费”),其标准为杉木和甲类的杂木每立方米提留15元,松木和乙丙类的杂木每立方米提留8元;非规格材每立方米杉木提留7元,松、杂木每立方米提留4元。
  1985年取消更新改造资金,改征林业开发基金。其标准为原木每立方米10元,等外材,非规格材每立方米征收5元,由省、地区、县按15%、15%、70%比例分成使用。
  二,营林补助
  新中国成立初期,群众造林由林业部门无偿提供苗木或种子(油茶),对于互助组、初级社或高级社连片造林,除无偿提供种苗外,还给予一定数量的现金补助。1964年至1973年,实行营林生产补助,每亩补助标准为:育苗,衫木120元,其他树种60元,造林,杉木3元,松木1元,幼林抚育1元。
  1974年划定建设用材林基地后,基地范围内补助标准提高.造林,杉木每亩8元,松木每亩3元,深翻抚育每亩2元,片锄抚育每亩1.50元。1982年至1984年,全县营造杉木速生丰产林1.81万亩,造林每亩补助13元,抚育每亩补助2元。
  1984年开始,对育林基金使用进行改革,除自留山造林的苗木款和营造防护林、封山育林以及营造速生丰产林等仍用育林基金无偿补助外,其它造林、幼林抚育都采用有偿无息贷款。

知识出处

永春縣志

《永春縣志》

出版者:语文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本志上限自设置桃林场起,下限至1987年止。全书共分三十二卷,包括:大事记、建置志、自然地理志、人口志、城乡建设志、农业志、林业志、茶果志、小水电志等。

阅读

相关地名

永春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