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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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30000479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3
页码: 507-50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德化县人民法院的成立和发展历程,包括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经济审判的工作内容和服务范围。
关键词: 审判 德化县 诉讼程序

内容

1949年11月24日~1951年6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剿匪部队在德化设立特别法庭,判处匪特案件。1950年3月县公安局成立后,刑事案件由公安局审理,民事案件由民政科处理。1950年5月,成立县人民法院,下设推事、审讯、调查、记录各一员,法警2人。同年10月,改为县人民政府司法科。1952年10月,正式成立德化县人民法院,内设有秘书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法警班等。在编人员11人。1953年,德化县首次普选,县人民法院设立5个普选法庭,审理有关普选的诉讼案件,1955年底撤销。
  1956~1960年,先后成立赤水、雷峰、上涌3个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1967年3月,县人民法院由支左部队实行军管;1968年5月起,德化县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由德化县革命委员会政法组和民事组取代。
  1973年1月,恢复德化县人民法院。在编人员24人。1978年4月后,县人民法院内部机构设置进一步完善,正常开展独立的司法审判工作。1983年12月扩编至35人。至1987年底,德化县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林业审判庭、执行庭、行政审判庭、信访室.又分设赤水、上涌、雷峰、城关4个人民法庭,全部人员55名,其中局(科)级以上审判员7名、副局(科)级审判员9名,一般审判员7名、助理审判员10名、书记员17名、法警4名、其他人员1。
  第一节 刑事审判
  1949年1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剿匪部队在德化组建特别法庭,受理审判匪特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至1951年6月撤销时,共受理审判匪特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585件。1950年5月,至1952年10月。德化县人民法院、司法科,共受理审判刑事案件874件。1952年11月~1968年5月,德化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审判刑事案件2448件,其中较大的匪特案件585件。1973年1月~1979年12月,县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刑事案件207件。1980年1月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后,至1988年12月,县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刑事案件435件,其中在1981年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中受理审判20件,在1983年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受理审判109件。
  附:刑事案例
  赤水公社吉岭大队后溪坑林信义之妻许守,1979年即与上涌郑培礼通奸。二人为欲长期姘居,多次策划谋害信义未遂,后于1983年2月9日晚过春节之前,许以郑提供的安眠药渗入甜稀饭中,端给其夫,又劝喝酒,林食后上床昏睡。潜藏的郑培礼以腰巾套住林的脖子猛勒,许唆使其子林恭源压住其父身手,使之无法挣扎反抗,直至断气。郑、许为掩盖罪行,移尸屋外,吊在晒谷架上,伪装信义上吊自杀现场。翌日黎明前郑逃回上涌,许守母子则假装啼哭。
  群众报案后,县公安人员侦察现场。初数日,难破迷案。后再向晋江专区公安机关报案,专区公安人员、法医奔赴现场剖尸检验,发现死者体内淤存酒精、药毒。又经深入侦查取证,得知许、郑长期在上涌租房姘居,并查清许守长期通奸、离弃原夫和拨弄林信义父子不和事端等。将许、郑逮捕归案后,预审确证案犯无误,交法院审判。9月24日,晋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德化体育场举行宣判大会。依法判处故意杀人犯郑培礼、同案犯许守死刑,立即执行。判处同案犯林恭源无期徒刑。
  第二节 民事审判
  1950年10月,德化县人民政府司法科成立,开始受理民事诉讼案件,至1952年10月,取消建制,县司法科共受理审结民事案件613起。1952年12月,德化县人民法院建立民事审判庭,专门负责民事审判工作,并培训民事调解员113人,至1968年5月,共审结民事案件2287件。此后,民事审判工作山德化县革命委员会政治处民事组负责。1973年1月,县人民法院恢复建制,民事审判庭随之恢复。1973年至1987年12月,为方便民事诉讼和就地审判工作,先后恢复组建赤水、上涌、雷峰、城关4个人民法庭,至1987年12月,全县(不含林业庭)共受理民事案件1474件,审理判决202件,调解835件。
  1952年11月,县人民法院为更好地处理来信来访工作,成立来信来访接待室,配备专职干部,受理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1966年后,来信来访工作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被迫中止。1978年后,民事案件的受理、审判工作重返正轨,县人民法院重新建立来信来访接待室,配备专职干部,加强联系群众信访工作。自恢复至1987年12月,共接待来访5009人(次),处理来信12704件。
  第三节 经济审判
  德化解放以后,全县的经济建设逐步纳入社会主义经济计划轨道,国营经济、集体经济迅速发展。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多种形式的经济承包责任制,全县的企业经营和经济活动日益活跃。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1981年3月,增设经济审判庭,把原归属于民事审判庭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划给该庭专门办理。自建庭起至1987年12月止,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46件,审理判决22件,调处76件,追回经济损失421.78万元。依法保护国家、集体、个人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合法权益。
  1981年,实行林业“三定”后,为有效地实行依法治林,于1982年9月建立林业审判庭,负责受理审判林业刑事案件和判决山林权属纠纷案件。自建庭至1988年12月,共受理审结山林权属纠纷案件36件,审理判决25件,调解8件。
  第四节 行政审判
  随犄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完善,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支持、监督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行政管理,德化县人民法院于1987年8月1日组建行政审判庭,专门负责审判行政诉讼案件。至1987年12月,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6件,审理判决6件。
  第五节 人民陪审员
  人民法院在一审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期间同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
  解放初期,德化县在审判“土改”、“镇反”运动的案件时,临时聘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1954年,德化县举行第一次普选,选出人民陪审员136名。1963年,德化县举行第五次普选,选出人民陪审员210名。
  “文化大革命”期问,中止人民陪审员制度。1980年,县第九届普选时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选出人民陪审员243名。1987年,德化县第十一届普选时,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法则,全县选出人民陪审员71名,其中男性62名,女性9名。这届选出的人民陪审员,知识结构、人员素质、法律水平比以前历届均有提高。
  第六节 执行庭
  1950年,人民司法机关成立后,刑事、民事执行制度逐步完善和发展,实现了审执合一到审执分立。刑事执行方面,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后依据量刑轻重分别交付劳教劳改机关、公安机关、基层组织、乡村(街道)执行,形成一个完善的审执系统;民事执行方面,1982年以前实行审执合一,没有设立专门的民事执行机构。1986年5月,德化县人民法院建立执行庭。至1987年12月共执行本院判决、调解协议等案件79件,其中民事48件、经济19件、行政12件;执行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10件。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

《德化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书以概述、大事记作为新志卷首,而后分三十六篇,全面记述德化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社会和自然地理等方面的历史和现状,翔实地记载德化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与现代中国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记载推动德化历史进程最重要、最具决定性意义的重大事件;记载前仆后继、艰苦奋斗、辛勤创业的可歌可泣的英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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