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979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7
页码: 923-929
摘要: 本章记述了晋江县民国到1988年行政司法审判案件情况。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审判 晋江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民国以前,晋江县行政司法合一,知县直接审判案件,县丞、典史辅佐知县审案。
  民国18年(1929),设立晋江地方法院。民国24年,福建省高等法院在晋江设立第四分院,民国26年抗战爆发后裁撤。民国30年复设福建省高等法院晋江第三分院,高、地两院合署办公。民国31年,高、地两院分开办公。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0月晋江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行使审判职能。1951年成立土地改革人民法庭,1952年成立“三反”人民法庭,各区设人民法庭分庭,县、区法庭均设立审判委员会。1952年11月撤销司法科,成立晋江县人民法院,下设秘书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第一巡回法庭、普选人民法庭。1955年8月,增设接待室、公证室和石狮、安海、河市、金井4个人民法庭。1957年1月,县人民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7年,法院实行军管。1968年10月成立晋江县革命委员会政治组人民保卫组,行使审判职能。1969年2月,人民保卫组从政治组分出,隶属县革命委员会。1973年4月,撤销人民保卫组,恢复晋江县人民法院,下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
  1979年12月,县人民法院建立刑事审判第二庭。1980年建立审判委员会。1981年5月,建立经济审判庭。1984年12月建立执行庭。1987年3月,建立行政审判庭。至1988年12月,县人民法院设有办公室、人事科、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刑事第二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安海法庭、石狮法庭、龙湖法庭、磁灶法庭、青阳法庭。
  第二节 刑事审判
  一、刑事案件审判
  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国民党撤退后还残留一批军政骨干人员,特别是潜伏相当一批国民党的特务人员,他们和土匪、恶霸勾结,继续为非作歹,造谣惑众,进行各种破坏活动。晋江县贯彻中央的指示,开展大规模的剿匪反霸和镇压反革命运动,镇压了一批土匪、特务和罪大恶极的地主、恶霸。1949—1956年,这一阶段的刑事案件较多。其间,共审判刑事案件3790件,惩处4291人,其中反革命案件1741件。
  1957—1959年,由于“内部肃反”和“批判右倾错误思想”,特别是1958年再次开展打击地主、反革命、坏分子运动,所以案件特别多,当年达1457件,判刑人数1746人。在“左”的错误思想影响下,扩大了打击面。这3年共审判刑事案件2133件,判刑人数2385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相当一部分人得到平反纠正。
  1960—1962年,虽然在经济上面临严重困难,但是由于放宽了政策,加上晋江的华侨、港澳同胞寄入大量的物资,因此社会秩序还是比较稳定的,这3年仅审判刑事案件566件,判刑人数745人。
  1963—1965年,由于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发展和在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刑事案件又略有下降,3年共审判刑事案件518件,判刑人数674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十分动乱,封建械斗频繁,但这个时期审判的刑事案件又是建国以来数量较少、判刑人数最少的时期。10年共审判刑事案件820件,判刑人数1097人。主要是社会动乱难于治理,案件虽然少,但犯罪黑数(指犯罪带未知数或犯罪隐匿数)相当大。
  同时,由于“左”的错误影响,审判处理的刑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冤假错案。
  1977—1979年,刑事案件有所上升,3年中审判处理刑事案件419件632人。这其中有一部分是“两案”(在揭批查有关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中受斗争人员判刑的)案件,经1981年复查,有部分案件纠正改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迅速发展。同时,社会上的刑事犯罪率也有所上升。从1983年开始,贯彻中央关于开展“严打”的指示,开展3次“严打”战役,集中打击一批刑事犯罪。1980—1987年,共审判处理刑事案件1711件、判刑人数2629人。其中反革命案件2件2人。
  从1980年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反革命案件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一时期审判的刑事案件中,首先是侵犯财产罪的增多,共有628件1123人。其中盗窃404件750人,抢劫91件180人,贪污53件80人,诈骗71件99人,敲诈10件10人。其次是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共有368件514人,其中伤害139件191人,杀人13件20人,强奸216件293人。第三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共252件450人,主要有流氓92件171人,引诱、容留妇女卖淫72件107人,拐卖人口23件31人等。第四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共有59件156人,其中投机倒把35件86人,走私24件90人。还有妨害公共安全罪及其他刑事案件。
  二、案件复查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法院以打击敌人保护人民为己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改的方针,运用审判监督职能,实事求是地纠正审判工作中发生的差错,力求做到不放纵罪犯、不冤枉无辜。1956年下半年,遵照中共中央关于“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对“镇反”时期判刑的案件648件660人进行复查。1961—1964年,又对以往判刑案665件进行复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法院把复查纠正冤假错案作为促进安定团结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
  1978年下半年至1981年,全面复查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各种刑事案件546件934人。其中反革命案92件138人,普通刑事案件554件796人。由于“文化大革命”期间以“阶级斗争为纲”,长期“左”的思想影响,混淆了罪与非罪界限,错判反革命案件较多,本着“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改判该类案件71起,涉及当事者110人,占“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反革命案件数的77%,其中宣告无罪的54件88人,免刑、减刑或改性未改刑的17件22人。在复查普刑案件方面,“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决的有546件,改判案件50起,涉及当事者70人,占进行复查数的9%。在复查改判期间,及时做好善后工作,对宣告无罪和免予处分的被告人和家属讲明政策,鼓励他们为建设社会主义贡献力量;发给判决书后,配合有关单位在适当场合宣布恢复名誉;对原来是国家干部的13人,除1人有严重错误行政上给予开除处分外,其他的都给予安置工作或退职、退休;对生活确实有困难的61人,共给予补助费1.14万元,对重点对象还进行回访,发现问题给予解决。
  1980—1981年,遵照中共中央指示,对1965—1966年“社教”运动中的案件进行复查,其中,刑事案件97件,复审后改判无罪或免刑、减刑23件,维持原判的74件;戴帽拘留的657件,复查后改正的23件,维持原判的427件。
  1981年,县法院根据中共中央、福建省委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复查“两案”判刑案件的指示精神,配合县委“两案”办公室从快复查县内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有关的案件。列入复查对象的9个案件9个被告人中,原以反革命定罪的4件4人,以普通刑事定罪5件5人。按照中央提出“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的方针和政策进行复查,其中以反革命定罪宣告无罪的3件3人,改性不改刑的1件1人,原以普刑案件定罪的宣告无罪的2件2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件1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件1人,维持原判的1件1人。复查中给予改判的8件8人,占列入复查数的89%。
  自1982年起,县法院贯彻执行中共福建省委指示,开展对中共地下党人员被判刑案件的复查。至1987年基本结束,共复查案件162件,其中属反革命案115件,普通刑事案件47件。经过复查,宣告无罪的120件,占有关案件复查总数的74%;免刑、减轻处罚16件,占复查总数10.4%;宣告错杀的普刑案1件,占复查总数的0.6%;维持原判25件,占复查总数15%。县法院在复查有关中共地下党人员判刑案件过程中,做了大量过细的思想工作,并注意善后安置。对于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给予补助计2.65万元,对于错没收的退赔1400元,妥善地解决了中共地下党判刑案件的历史遗留问题。
  1986年4—12月间,县法院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指示,对起义投诚人员、民主人士、高中级知识分子、台胞台属、侨胞侨属等5方面统战人员被判刑案件1204起1301人,按不同统战类型分别进行复查,改判无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免处分或减刑的共247件,占复查总数的20.5%。其中,对起义投诚人员8件8人复查后,宣告无罪3人,维持原判1人,改判率达87.5%;对高、中级知识分子18件18人复查后,宣告无罪11人,不追究刑事责任1人,维持原判6人,改判率达67%;对台胞台属71件72人复查后,改判数15件15人,占该类案件复查数的21%;对于民主人士案10件10人复查后,改判宣告无罪的2件2人,占该类案件复查数20%;对侨胞侨属案1097件1113人复查后,改判211件239人,占该类案件复查数17.7%。对因冤假错案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适当给予生活补助。
  第三节 民事审判
  一、婚姻案件审判
  民国期间,晋江县地方法院审理婚姻案件,有解除婚约、离婚、婚姻撤销、确认婚姻不成立等类型,但总是变相地维护封建婚姻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废除民国时期有关婚姻家庭立法,先后于1950年、1980年颁布两部婚姻法,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等。1950—1988年县法院共审结离婚件8566起,占民事案件审结数的59.8%。其中,1950年89件、1952年589件、1962年507件、1976年40件、1980年350件、1988年226件。最高年份是1953年达664件,1974年最少,仅35件。
  县人民法院建制后,把与华侨、港澳台同胞有关连的离婚案件列为一种特殊案件审理。新中国成立初,晋江县人口67万人,有华侨关系和港、澳、台关系的就达21万人,占全县人口的32.4%。1950—1959年,审理与侨胞有关离婚案件529件,平均年审结数50—80件。其中,侨妇以其丈夫在外重婚为由提出离婚的231件,占43.7%;因强迫包办或买卖婚姻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的120件,占22.7%;因夫妻长期分居久无音讯引起离婚的115件,占21.8%;因侨妇通奸引起离婚的37件,占7%;因其他原因离婚的26件,占4.8%。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325件,判决不准离婚的82件,调解和合的74件,以其他方式处理的48件。在具体审理时,采取积极慎重的态度,对每一起华侨离婚案件的法律文书都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发,通过外交途径与华侨取得联系。
  1960年起,晋江县有关华侨离婚案件大幅度减少。1966年底起,华侨离婚案件由晋江县人民保卫组办理,法律文书报省革委会人保组审核,仍以县法院名义邮给华侨。
  1977年起,审理华侨离婚案件适用“文化大革命”前的法律政策。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华侨离婚案件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县法院民庭受理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离婚案件,但发案率极低。
  二、其他民事案件审判
  民国时期,将民事案件分为债务诉讼、物权诉讼、亲属诉讼、继承诉讼4大类型。
  新中国建立后,民事法律政策逐步健全,县法院对房屋、债务、继承、宅基地、山林水利纠纷等民事案件进行审判。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审判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大量民事纠纷长期积压。1977年,全县民事积案达1000余件。1978年起,县人民法院加强民事审判力量。民事审判人员由4人增加到30人,原来只有一个民事审判庭,再组建5个人民法庭。本着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集中全力清理积案。至1984年底,全县“文化大革命”期间遗留下来的民事案件基本处理完毕。其中一些诉讼几年、十几年的老大难纠纷得到较好的调处。
  1982年3月《民事诉讼法》公布施行后,县人民法院组织全院干警反复学习和培训。各法庭对《民事诉讼法》公布前受理的案件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凡不符合立案标准的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或予以裁定驳回起诉;凡符合立案标准的即将诉状副本交付被告人答辩,定期审理。1982年3月至1984年判决的63件民事案件,每件都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规定程序开庭审理。
  1950—1988年,全县共审结其他民事案件5765起,占历年民事案件审结总数40.2%。其中房屋纠纷2016件,占14.1%;债务纠纷974件,占6.8%;土地宅基地纠纷564件,占3.9%;继承纠纷187件,占1.3%。此外,1950—1965年较常发生山林水利纠纷、抚养赔偿及合伙劳资案件,1977—1988年间偶有发生损害赔偿、赡养、收养案件,县法院都给予审理。
  第四节 经济审判
  改革开放以后,各种形式的个体户、专业户和新的经济联合体大批涌现,企业内部实行经济承包,由于管理存在着种种问题,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其中以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最为突出。
  1981年5月,县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负责经济合同纠纷、农林承包合同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经济行政案件和其他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判决工作。1981—1982年6月,主要办理刑事经济犯罪案件。1982年7月1日,经济合同实施后,开始立案受理经济纠纷案件。1986年开始,各基层人民法庭办理所在地的经济纠纷案件及管理辖区内简易的经济纠纷案件。1985—1987年,县人民法院审结的经济纠纷案件有490件,是以往同期的9.5倍,诉讼标准的总金额达1438万多元。其中购销合同纠纷402件,占82.04%,诉讼标准的金额为1250万元。1981年5月至1988年12月,法院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005件,审结914件,占收案总数的86.6%,已办结案件的争议议标的金额共2378万元。
  县人民法院对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发生的经济纠纷,主要立足于以调解为主,分清是非,
  促进双方达到协议;对那些无视社会主义法律,蛮不讲理的当事人,在反复交代政策、讲清道理以后,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以维护法律尊严;对于那些为个人做生意提供合同和银行帐户,从中抽利,却拒不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县法院依法裁定冻结其银行帐户等必要的法律措施,促进其承担经济责任;对那些只有“牌子”而没有任何资金、设备的所谓“厂商”,以签订“合同”为名,得货赖款或得款不给货,甚至骗取钱财后逃之夭夭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提起公诉,依法惩办。
  第五节 行政审判
  1982年晋江县人民法院开始由民事审判庭受理行政案件。1987年县法院组建行政审判庭,1987—1988年共审理行政案件4起,并做有关行政诉讼方面的法律咨询工作,属较早配备专职行政审判人员及审理行政案件的县级法院。
  第六节 执行
  1985年前,县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由于长期实行审执合一的做法,有的审判员只管审判,忽视执行,有的因案件多,无力顾及执行,对执行难的案件久拖不决。1985年3月,县法院组建执行庭,改变以往重审结、轻执行的做法,使案件的审判结果得到兑现。1985年3月—1988年年底,共受理各类执行难的案件272件,执行完毕的155件,占受理数的57%。部分执行和未执行的119件,占收案数的43%。
  随着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给执行工作带来不少困难。如有的企业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停产倒闭;有的盲目生产,产品积压;有的“四无”公司、贸易中心负债累累,其上级主管部门不愿意承担责任。执行中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依法酌情处理。
  执行中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政策、法律上有错误时,则提出书面意见,交原审判庭审查处理,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由执行机构作出书面裁定,始能实施。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晋江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