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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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97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经济检察
分类号: D916.3
页数: 3
页码: 919-921
摘要: 本节记述了晋江县监察机关1980年到1988年经济检察科工作情况。
关键词: 检察机关 经济检查 晋江

内容

历史上,晋江县检察机关没有设置经济检察科,经济检察工作包含在刑事检察工作之中。
  1980—1988年经济检察科受理侦查处理起诉案件统计表
  新中国成立后,直至1980年,晋江县人民检察院始设置经济检察科。专门直接受理控告、举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程序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1987年4月27日,在晋江县税务局首先成立检察室,作为晋江县人民检察院的派驻机构,归经济检察科管辖。
  1980—1983年,针对沿海走私贩私严重情况,在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中,全县共查获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案件1.305万起,发案金额1727万元,罚款没收金额987万元,其中追究刑事责任的有82起,195人。
  1984年以后,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县检察院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重点抓4个方面:一是狠抓大案要案,对大案要案有计划地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迅速查处。原池店乡御辇村党支部书记曾××(县人大代表)于1978—1984年利用职权,贪污、受贿近2万元,强奸、奸淫猥亵妇女多人一案,经立案侦查,决定逮捕依法提起公诉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群众拍手称快。二是抓打击制假、贩假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和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刘××、杨××、杨××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承包南安县溪美镇莲塘印刷厂之机,伪造、贩卖《晋江县统一发票》155本(每本20份),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分别判处刘、杨、杨3人有期徒刑4年6个月、3年6个月、2年。三是抓查处偷税抗税案件。曾××违反税收法规,非法购买使用假发票2份,从中偷税1.7万元。经县检察院侦查依法提起公诉,县法院判处曾××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1985—1987年的3年中,共协助税务部门查处偷、抗税201起,追回入库税款123.8万元,对其中已构成犯罪的4件6人,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四是抓查处投机倒把案件。此类犯罪往往与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犯罪交织在一起,对改革开放的破坏性、腐蚀性很大,从保卫经济体制改革大局出发,积极受理这类案件。同时,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一批重大粮食诈骗、投机倒把、走私等经济犯罪案件,共批准逮捕125人,依法提起公诉77件122人。
  晋江县检察院1980—1988年累计共受理各种经济违法犯罪案件235件360人。其中:贪污案111件149人;贿赂案29件78人;偷税抗税案17件21人;假冒商标案21件31人;玩忽职守案1件1人;盗伐林木案7件7人;其他49件73人。经侦查终结234件358人(其中,起诉103件144人,免予起诉9件18人,因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转有关部门作党纪、政纪或治安等处分的117件190人,查证后发现材料失实而予以澄清的5件6人),未结1件2人。挽回经济损失288.44万元。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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