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预审看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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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970
颗粒名称: 第七节 预审看守
分类号: D631.4
页数: 1
页码: 913-914
摘要: 本节记述了晋江县公安预审看守管理工作情况。
关键词: 预审看守 监管 晋江

内容

一、预审
  1954年晋江县人民检察院成立之前,公安机关有批捕权。案件经公安机关侦察预审后,由公安机关直接向法院起诉。“文化大革命”中,侦查、起诉、审判由人民保卫组一家包揽。1973年恢复晋江县人民法院,晋江县公安局成立预审检察股,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向法院起诉。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职权。1979年恢复晋江县人民检察院,批捕、检察、起诉的权限复归检察院。预审检察股恢复旧称——预审股。
  二、监所管理
  民国24年(1935)晋江县监狱与地方法院看守所合用,在今泉州市东街(原晋江县署)。共有监房10余间,可容纳60名犯人,可是,当时实际在押人犯常在500人以上。监房年久失修,常被逃脱。是年2月,晋江县政府挪借建碉堡经费3000余元,华侨胡文虎捐助4700元,在旧监房旁边建新监狱。至民国25年7月落成,拥有19个房间,可容纳犯人238人。
  1949年9月,晋江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成立后,仍用原来监狱关押犯人。1951年晋江县公安局迁青阳后,在八角楼新建看守所。
  1980年,看守所原地拆旧建新,建成的监所包括犯人牢房、犯人厨房、内围墙、预审室、看守管理人员宿舍及有关设施。看守所监房的卫生、饮水、通风、采光等都符合省公安厅规定。
  看守所工作由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实施监督,由公安干警管理,人民武装警察看守。
  看守所必须执行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的决定,对解除刑拘、不批准逮捕的人犯必须立即释放,对判处1年以下拘役的人犯进行看管、教育,对已判刑的犯人由看守人员送改。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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