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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卷十九 财税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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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809
颗粒名称:
卷十九 财税
分类号:
F812.757
页数:
40
页码:
697-73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县财税的情况。其中包括财政体制、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监理、税收税制等。
关键词:
晋江县
财税
内容
晋江建县时,唐王朝实行一级财政体制,赋税制度施行以人丁为主征税的租庸调制,一切征收法令、税率、税额均由中央颁发。审计权在中央,县置主簿,审计帐簿,纠正违纪。建中元年(780)颁布《两税法》,改按拥有土地和财产多少计税。
宋建隆间,依《商税则例》对坐商和行商分别课税。淳化三年(992),税课定额,晋江税务年额在5000贯至10000贯。明万历六年(1578),推行“一条鞭”法,商税并入汇征。清沿袭明制而有所损益。
清初中央集权,赋税上缴,年有定额。清代后期摊派战争赔款,加重旧税,开征新税,允许地方就地筹款。县地方收入又有增派和各项附加。
民国前期,驻军掌权,横征苛杂和摊派聚敛。财政支出分正额(政、党、司法经费)、地方款(行政、保安、教育3项为主)。税源则分为国家税和地方税。县依照《审计法》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向省审计处报送经费请核表。据民国24年(1935)调查,各种捐税35种,其中地方事业定期捐12种、不定期捐9种、省税国捐14种。是年以后,县开始编造财政预决算。民国25年摊派五六万元。
民国31年,财政改制,实行中央、县两级财政体制。国税、地方税以外,更有乡镇保甲无节制地摊派。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发动内战,通货恶性膨胀,财政支绌出,乱增税收,税收法规有名无实。
新中国建立后,财政、税收支持生产,保障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由于政策失误和自然灾害影响,财政收入出现3次回落。1950年,晋江县(包括泉州市区)工商各税入库538.5万元(泉州市区占59%),1963—1965年年均入库804万元,1966—1976年平均每年660万元。1977年,晋江工商各税超过千万元,1978年财政收入1476万元,比1950年增长3.8倍,并保持收支平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税收由单一税转为复税,发展为多种税、多层次的税收制度,陆续恢复一些旧税种,增加一些新税种。至1988年,工商各税比1950年增长40倍。
1978—1988年,全县社会总产值从2.85亿元增长到28.2657亿元。1988年财政收入1.0217亿元,比1978年增长5.9倍。1988年乡镇企业在晋江纳税5136.9万元,占财政收入的50.28%。
审计工作,新中国建立后,由财政监察和会计检查取代,实施专业监督和社会监督。1984年6月晋江县审计局成立。对全县财务收支实施审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
第一章 财政体制
晋江自建县至清,财政体制均实行中央集权制。
民国前期,沿袭清制。民国31年(1942)实行中央、县二级财政体制,晋江县财政成为独立的一级自治财政。
新中国建立后,1949—1950年,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晋江一切收入归中央,支出按批准的预算由国家财政分月核拨。1951年3月,改为中央、大区、省(市)三级财政体制,县级财政收支挂钩,按核定数额实行“以收抵支”的管理办法。晋江当年收支相抵,结余25万元。1953年1月,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晋江县始建立总预算,区、乡镇收支列入县总预算内,并始有预算外的收支。1954年,调整为“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的财政体制,县级财政收入有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省地专项拨款补助收入。
1956—1957年,扩大县级财政权限。印花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和文化娱乐税归县财政收入;农业税和公债收入纳入县级预算,作为分成收入。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总额分成,五年不变”的新体制,粮食企业和商业收入下放由县管理,商业企业收入按50%分成。同时,县对乡级财政实行下放,由乡(人民公社)统一管理,执行“乡财乡管乡用”的管理办法。晋江县在晋北3个公社试行收支财政包干。1959年,改为“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除中央税项外,各项收入均按统一比例分成,县收入分成比例率为37%。1961年,中央把原下放给县的商业企业收入收归省财政,并恢复专项拨款制度。1962年,省把“小固定收入”(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和文化娱乐税的收入),重新划归县固定收入。同时下放财政收支管理权限,各项事业经费由县自行调剂。县有权安排重点建设投资、企业流动资金和优抚救济支出。
1967年,实行“总额分成”的体制,同时取消县的“小固定收入”。1968—1971年,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体制。即财政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支出由省分配下拨。1972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助),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国营商业、林业企业再次划归县管理。县财政按绝对数包干,超收和节余全留地方。1973年,改为超收部分的50%上缴中央。同时省又收回国营商业企业的收入。1974—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出另定分成比例,正常支出按指标包干”的财政体制,晋江县核定留成比例为3%。
1976—1979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差额上缴(或补助),超收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其中1978年规定县办“五小”企业收入25%上缴中央。1980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体制,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数,由省核定增收分成的比例。县增收部分分成40%;支出由省下达指标包干使用,结余归县留用。当年晋江县预算内增收分成分得138万元,预算外结余391万元,共计529万元。
1982—1984年,实行“收支包干,定额缴拨,比例分成,三年不变”的体制,其中规定工商税(屠宰税除外)30%上缴省财政为1112.96万元,以后每年递增上缴10%。1985—1987年,改为“划分收支,定额缴补,增收分成,分级包干”的体制,规定晋江县的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和工商统一税(简称“四税”),固定上缴40%,而增收部分上缴30%。其中1985年上缴省、地合计2246.49万元。
1988年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缴补,增收多留,分类包干,自求平衡”的新体制。体制核定收入基数6172万元,核定支出基数3597万元,定额上解2575万元,扣除耕地占用税、城建税、工商罚没收入等专项结算收入后,县留70%,上缴市30%。
第二章 财政收人
第一节 财政分配
唐至清代,财政收支无中央、地方的划分,这一时期晋江县财政,是指国家财政在晋江的全部分配情况。
古代晋江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有户口税、田赋、榷盐。而以田赋为主。
清道光年间,晋江有丁43727口,应征丁税5630两。其中农户14249丁,应征银4876两;盐户1459丁,应征228两;食盐课并不成丁23019口,应征银526两,实征5517两。有田3947顷,共征银29952两,征本色米238万石,外附丁口粮实征5517两。共实征正、附地丁银38765两。收盐折、盐课6.72万担,计正溢课杂款等银12656两。
民国初期,采用“包征制”。田赋由“总司”承包,再分五柜,工商杂税多头征收。民国23年(1934)晋江收入有县税、省税、国家税3项。一为田赋,分正、附两税。共正税5万元、附税5万元。还有地方杂捐12.7万元,包括花捐(妓女捐)、戏捐、人力车照、货车照等。二为省驻县税务局征收,共17.3万元(包括营业税8.4万元、屠宰税5.5万元、房铺税3万元,还有竹木税、牌照税等)。三为国家税,共计41.4万元(包括盐税、烟酒税、印花税、糖税、契税、海味税),由省府征收上缴财政部。合上述3项,总计81.4万元。
民国24年,晋江县征收税款80.6万元。其中国税35.1万元,占总额的43.54%(又以盐税为主,达31.9万元,占90.8%);省税29.5万元,占36.65%(以田赋、营业税为主,各占24.3%,屠宰税占19.5%);县地方税16万元,占19.81%(其中自治经费1万元,占6.4%;自治补助费0.6万元,占3.9%;公安费7.2万元,占44.8%;建设费2.4万元,占15%;教育费1.7万元,占10.8%;地方补助费摊款2.7万元,占17.1%;其他0.3万元,占1.9%)。
民国36年,田赋征实分成比例,中央、省、县各分3∶2∶5。征借全归中央,公学粮按赋额带征五成,由省、县各半均分。
第二节 预算内收入
民国24年(1935)10月,晋江县开始实行新会计制度,编造预算。
民国25年,县预算收入41万元,收入项目有田赋附加14112元、契税附加1.2万元、牙税附加600元、屠宰税附加1.26万元、房铺宅地税201656元、杂捐38957元、地方财产收入5940元、地方事业费4080元、地方行政收入55678元、经常费收入1.131万元、省库补助费17496元、其他补助费3.539万元,其中以房铺宅地税为最多,占收入总额的50%。
抗战期间,县财政收入数字虽逐年上升,如扣除法币贬值因素,实际收入并无多大增长。民国30年经常性财政收入209.6万元。其中税捐193.5万元,占92.3%;行政收入4.8万元,占2.3%,临时收入83.2万元。民国31年,县财政成为独立的一级“自治财政”。7月再划分县乡两级财政,县地方的独立税有房捐、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和行为取缔税5种。并从中央分得田赋、遗产税、营业税、印花税的一部分。乡镇财政以自治捐为主。当年县乡经常性财政收入548.6万元。民国33年,县财政收入3050万元。其中税捐1041万元,占34.1%;时收入1124万元,占36.9%。
抗战胜利后,国民党发动内战,疯狂掠夺中国人民的财富,造成恶性通货膨胀,物价狂涨。民国37年,法币购买力仅为抗战前的一亿分之三。8月,国民政府发行金圆券,以1比3万的比率兑换法币,后来又滥发金圆券。发行量由最初限定20亿元猛增至68亿元,国民经济全面崩溃。这几年县财政收入数字虽十分庞大,实际并无多大增长。民国36年县财政收入67.8252亿元,其中税课收入59.9011亿元,占收入总额的88%;规费收入4.626亿元,占6.8%;造产收入2.1566亿元,占3.1%。
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晋江县人民政府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在支持生产发展,壮大经济实力的基础上,兼顾国家、地方、集体、个人4方面的利益,组织财政收入。
自1950—1988年,全县预算内财政收入(不含上级补助收入及上年结余收入)累计达7.242亿元。其中各项税收收入6.7952亿元,占收入总额93.8%(工商各税6.0977亿元,占收入总额的84.2%;农业税5777万元,占7.6%),企业收入250万元,占收入总额0.4%,其他收入3968万元,占5.5%,公债收入249万元,占0.3%。
这一时期财政收入有三个谷底,分别是1961年、1968年和1976年。
1961年,国民经济处于困难时期,财政收入降到727万元。
在贯彻中央关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后国民经济迅速恢复,1963年财政收入1310万元,创历史最高水平。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8年县财政收入下降到738万元。1972年,县财政收入回升到1118万元。1976年县财政收入再次下降到746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晋江县坚决执行中央改革开放、治理整顿的政策,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利用港、台、侨优势,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国民经济迅猛发展,财政收入年年大幅度增长。1988年财政收入1.0217亿元,比1976年增加9471万元,增长了11.7倍。
晋江财政收入结构,以各项税收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最大。第五个五年计划以前一般都在90%左右。此后由于企业收入连续出现负数,税收比重上升。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达99.1%。在各项税收中,工商各税在第五个五年计划以前,占财政收入的72%左右。第五个五年计划开始,上升到90%以上。农业税收入所占比重则逐年下降,从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的16.7%下降到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的3.2%。企业收入在1973年以后,除个别年份外,都是负数,原因主要是政策性亏损。1987年粮食企业、燃料企业的亏损额加上甘蔗综合价格补贴总额共902万元,而其他盈利企业上缴仅393万元。在其他收入中,由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工商罚没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相当可观。1985年工商罚没收入156万元,占财政收入总额的3%;1986年达575万元,占8%;1987年为482万元,占6%。
第三节 预算外收入
民国时期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是不受预算及会计制度拘束的。尤其是在抗日战争开始后,战争严重动摇了县财政脆弱的基础。在国民政府所谓“抗战救国同时并进”下,县财政支出迅速膨胀,原有的收入规模日益不敷分配。各级军政机构和驻防部队,又常常直接向县政府索款派款,致使县财政不得不剜肉补疮,临时罗掘。乡镇保甲的大部分收支都是在预算外进行,主要收入来源是摊派。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规定预算外资金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己收取和提留、安排使用和管理。严禁把预算内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1957年以前,县一级财政统一纳入预算内。
1957年,晋江县始有预算外资金55万元。其中3项附加收入11万元,特种资金收入5万元,中小学学杂费及其他收入25万元,企业收入(县办工业利润留成)14万元。
1958年,收入55万元。其中3项附加29.1万元,特种资金2.7万元,中小学学杂费8.5万元,企业收入14.7万元。
1959年起,晋江县预算外资金分为财政部门管理部分和事业行政单位管理部分。1959—1988年(缺1967年),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共3247.7万元,其中各项附加943.3万元,集中的企业收入834.7万元,事业收入315.7万元,其他收入1154万元。事业行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收入从1975—1988年共有4089万元,主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安、工商罚没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事业单位的专用基金以及由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各种事业发展专项基金。
1985年起,晋江县预算外资金增设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掌握部分。1985—1988年共收入6026.6万元。
第四节 上级补助收入
民国25年(1936),在晋江县实行预算制度后,省库对县财政实行补助。当年省库补助1.7万元(法币,下同),占预算内收入的4.3%。民国30年,省库补助收入3.1万元,占预算内收入的1.5%。民国36年,省库补助收入2.2826亿元,占预算内收入的3.3%。民国38年,省库补助收入5万元(金圆券),占预算内收入的3.3%。
新中国成立以后,上级补助分预算内的财政补助和预算外的财政补助。省、地(市)对县预算内的财政补助,有收不抵支的正常拨款补助,也有支持兴办工业、交通、文教、卫生事业等的专项拨款补助。例如1960—1962年,县兴办安海华侨农场围垦工程,省专项拨款补助134.3万元,1974年县遭受台风暴雨袭击和部分地区干旱,地区财政拨给补助费15.3万元;1975年度地区拨款28万元,补助县农田水利建设;1981年地区拨出32.5万元,补助县中、小学校舍修缮。1950—1988年,上级预算内补助收入计1.6679亿元。
省、地(市)对晋江县预算外的财政补助,始于1974年,其项目有修建道路桥梁、发放甲种育林基金、兴办教育事业、企业更新改造、支援农业生产、创办乡镇企业、兴建水电灌溉设备、推广科学技术等费用的补助。例如1974年上级拨给县甲种育林基金4.4万元。1974—1988年,上级预算外补助收入计132.2万元。
第三章 财政支出
晋江古代财政支出大体可分为上供、送使、留州3部分,代有变化。清道光十年(1830),晋江县自收自支的支出年额:一、科举、牌坊银200两;二、官俸经费3254两;三、支发银,如宴赏银3133两;四、其他1715两。上述4项共计8302两,占当年收入的20%。起运上缴费共30491两,占80%。
民国时期,县地方支出以行政、教育、保安为主。
新中国成立后,遵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原则,随着财力的不断壮大,重点增加对交通、能源、农业和教育事业的投入。
第一节 预算内支出
民国24年(1935)以前,晋江县财政支出经费多靠摊派而得。“县地方款收支,几全系专款性质,某种收入,专作某种支出之用。有余不足,均不得彼此挹注”。民国24年,县财政支出16万元。其中行政经费1.7万元,占10.3%,保安费9.9万元,占62%,教育费1.7万元,占10.8%,建设费2.4万元,占15%
民国25年,建立预算制度,当年预算支出41万元。县政府为强化基层政权,分区设署、推行保甲制度、训练壮丁,因而行政经费大增,达25万元,占总额的61%;教育费7.9万元,占19.2%;建设费1.9万元,占4.6%;保安费由省统筹,故降至0.3万元;其他为卫生费0.5万元,司法费2.2万元,预备费1.5万元,临时支出1.3万元。
在民国29年以前,晋江县行政、教育、保安3大支出都较稳定,之后开始逐渐下降,尤以民国32年以后下降幅度更大。与此相反,由于通货膨胀,物价狂升,以生活补助费为主的其他支出迅速增长。
民国30年,财政支出216.2万元。其中行政支出42.2万元,占19.5%;教育文化支出22.8万元,占10.5%;保安支出34.7万元,占16%;其他支出99.4万元,占46%。
民国34年,县财政支出8.9136亿元,其中行政支出6886万元,占7.7%,教育支出1968万元,占2.2%,保安支出9383万元,占10.5%,生活补助费支出6.5988亿元,占74%,经济建设支出528万元,占0.6%。
民国36年,县财政支出48.7864亿元,其中行政支出3.7068亿元,占7.6%,教育卫生支出1.117亿元,占2.3%,保安支出1.1211亿元,占2.3%,生活补助费38.8005亿元,占79.5%。
民国37年,财政支出预算数219.286亿元,其中行政支出15.6962亿元,占7.16%,教育支出12.2656亿元,占5.59%;保安支出27.3714亿元,占12.5%,生活补助费支出64.8839亿元,占29.6%。预备金28.9808亿元,占13.2%。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0—1988年,全县预算内财政支出累计达5.3512亿元(不含上解支出和年终结余)。其中经济建设支出1.2372亿元,占财政支出总额(下同)的23%;文教卫生支出2.1186亿元,占40.4%;行政管理费支出8198万元,占15.3%;抚恤与社会救济支出2121万元,占3.8%。
经济建设中的基本建设投资在1985年以前的大多数年份都低于财政支出总额的2%。1985年后,县人民政府致力于基础设施建设,如安装程控电话,建设11万伏输变电工程,修建公路、码头等。1985年和1986年基建投资增至财政支出总额的10%。从1950—1988年,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累计达2477万元,占支出总额的4.6%。支援农业支出,1959—1960年,分别为147万元和180万元,占同年财政支出总额的31%左右。1978—1982年,每年都在400万元以上,占同年财政支出比重的20%以上。1983年后,支出比重低于10%。
文教卫生经费占财政支出比重最大,绝大多数年份都在35%以上。在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达到47.8%。1984年最高达56%。在文教卫生经费中,尤以教育事业费所占比重最大。1987年教育事业费支出1511万元,占财政支出总额的26%,占文教卫生经费支出的75.9%。
从1985年起,中央进行物价改革,县价格补贴支出逐年增加。1985年价格补贴支出267万元,1988年增至2200万元,占同年财政支出总额的25.79%。
第二节 预算外支出
新中国成立后,省政府规定预算外资金必须坚持“先提后用、先收后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把预算外支出转为预算内支出。
1957年,晋江县财政预算外支出29.5万元。其中经济建设17.2万元,社会文教费10万元,其他支出2.3万元。
1958年预算外支出49.8万元。其中经济建设费34.8万元,社会文教费12.2万元,其他支出2.8万元。
1959年起,晋江县预算外资金分财政部门管理和事业行政部门管理两部分。1957—1982年,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共2073.3万元。其中经济建设费1072.1万元,社会文教卫生费165.5万元。行政管理费219.4万元,其他支出616.3万元。
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主要用于生产建设和事业发展的专项需要,以及提供特定服务必需的物质消耗、劳动补偿和必要的业务费用。如有节余,可以用于弥补预算经费的不足。1975—1982年,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支出共714.8万元。其中生产事业支出519.4万元(包括交通邮电支出32.9万元,农林水利事业支出260.9万元,中小学学杂费支出221.8万元,文教、卫生、广播事业费支出3.7万元),招待所宾馆支出195.4万元。
1982年实行新会计科目,1985年增设企业预算外资金,主要是用于企业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补充自有流动资金,以及按国家规定的各项专用基金使用范围开支的其他费用。禁止将生产性专项基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1983—1988年,晋江县预算外支出共8962.4万元。其中更新改造支出1570.2万元,大修理支出718万元,基本建设支出236.1万元,简易建筑费支出99.7万元,福利支出684.1万元,奖励支出678万元,城市维护支出168.0万元,科技三项费用26.5万元,增补流动资金支出124.3万元,事业支出2388万元,行政支出409.7万元,上缴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422.3万元,超额奖金税0.9万元,建筑税0.2万元,其他支出1252.8万元,养路费183.6万元。上述支出中,财政部门管理的支出共942.2万元,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支出共2909.7万元。1985年后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支出共5110.5万元。
第三节 上解支出
唐、五代时期除向中央上供常赋外,还有定期的土贡和不定期的进奉。宋代,上解支出分为上供、送使;宋室南渡后,南外宗正司由海路移于泉州,除直接上供外,还要负担寄治郡中的宗室费用,此外还有赏俗钱、春冬被赐钱、犒军钱等进奉银项目。元代,地方除上供外,还要负担封君食邑的支出。明代的上解有税收起运钱粮和上贡物料。清代上解名目日增月益,单厘金名目就有七项正款名目、九项杂款名目。宣统年间,晋江县上解款共3.0491万两,占收入的47.5%。
民国24年(1935)上缴国税35万元(法币,下同),占县总岁入的43.54%。上解省税29.6万元,占县总岁入的36.65%。
新中国成立后,晋江县除1976年、1979年、1980年没有上解支出外,其余36年上解支出累计3.4357亿元。其中1949—1952年即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上解1846万元;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上解3197万元;1958—196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上解3056.2万元;1963—1965年三年调整时期,上解2215.3万元;1966—1970年“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上解3513.8万元;1971—1975年“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上解3222.5万元;1976—1980年“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只有1977—1978年上解236.6万元;1981—1985年“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上解6628.4万元;1986—1988年“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上解1.0441亿元。
第四章 财政监理
自唐至清,晋江县均设县丞主簿一员,并置照磨所,掌握钱谷、出纳、营缮、科例,凡数计、文牍、簿籍之事都由其负责。明确的财政机构是设置于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称晋江县征收局,宣统三年(1911)改称经征处。
民国元年(1912)设晋江县征收课,民国3年改为征收局,民国6年改称财政管理局。以后名称数易。民国29年改为财政科,负责办理县地方财务行政,监督管理地方金融机构,负责编造县总概算、预算和决算等事宜。
1949年9月,成立晋江县人民政府财粮科,1951年改为财政科,1952年12月改称财粮科,1954年7月又改为财政科。1960年12月与税务局合并,成立财政局。1962年1月,税务局析出,7月财政局改称财政科。1966年11月,财政科又与税务局合并为财政局。1968年10月,成立晋江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财贸组。1971年3月,撤销财贸组,成立财政股,6月财政股改称为晋江县革命委员会财政科,1973年5月改为财政局。1977年1月改称晋江县财政局,沿用至1988年底。财政机构监理财政收支工作,主要是预算和决算管理。每年根据省、市下达任务和发展计划,制定预算,经上级核定,报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年终结算,报上级审核,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1984年正式成立审计局,对县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一节 财务管理
一、行政事业费预算管理
行政事业费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预算经费。自1949—1952年,由上级财政部门统收统支,直接管理。1953年起实行归口管理,各主管单位(包括所属单位)按年编报年度预算,报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各行政、事业单位需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数额按计划安排全年费用支出,在预算内节约使用。从1979年起对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均严格执行定员定额管理。公费医疗费采取包干定额。
二、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
1961年起,要求各单位按预算的公用经费、管理费等商品性支出压缩30—50%,对商品性购置计划未批准的单位、部门,不拨款、不贷款、不卖货,并规定不准修建非生产性设施。
1962年,各机关单位购买属于压缩、控制的商品,必须编报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批,核定年度指标,发给“批购单”,否则一律不准购买。以后根据各个时期商品情况或压缩或放宽。1987年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分配260万元,实际执行指标297.2万元,其中专控商品指标26万元。1988年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市分配晋江县201万元,实际执行指标199.6万元。
三、企业财务管理
1959年前,对企业的流动资金,依照分口管理,分别使用原则,实行“定额和超定额”管理办法。由县财政部门会同计委、人民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核定,由人民银行按指标给予贷款。1963年起,企业定额流动资金都由财政部门拨款。1981年起,对地方国营企业实行国拨流动资金有偿占用制度。由县财政局和县人民银行联合核定下达企业流动资金定额指标,定额内除国拨流动资金外,不足部分由银行低息贷款。1984年起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并加强对国营工业企业的成本管理和利润分配管理。
四、乡镇财务管理
1951年,县财政科建立乡财政管理委员会,整顿乡镇财政收支,后建立乡级财政预算。1959年起,乡人民公社成立财政处,乡财与公社经营统一管理,实行“乡财乡用乡管”的办法。1981年各社镇建立财政组,1984年改财政所,建立乡镇一级财政和相应的预决算制度。
第二节 审计监督
民国时期,县一级政府没有设立审计机构,晋江县政府依照民国17年(1928)南京政府公布的《审计法》,定期或不定期向省审计处报送经费请审查核销表。民国34年1月起,县政府设置财务稽核员,负责督导并稽核县属及乡镇财务收支,财务人员工作及操守考察。
新中国成立后,设立监察机关,包括对财政经济活动的监督。
1950年,县财粮科指定1人兼办财政监督工作。重点是:对财政系统及税务、粮食、盐务部门贪污浪费、违纪渎职的检查;经费审核范围内的开支使用审查;对群众函件控告对象的查处。
同时,各专业机构,如税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发挥专业职能,实行审计监督。
1952年开展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和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和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斗争。1963—1966年,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通过群众运动查出一些经济问题,但犯有扩大化的错误。
1984年6月,县审计局建立后,全县审计对象299个单位。
1984年,配合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和对一些“中心”、公司的清理。下半年根据县委、县政府部署,开展对滥发奖金、实物的审计调查工作。共检查90个单位和部门,查出44个单位超标准发放奖金问题,超发金额22.3万元。并分别情况适当处理。计补收奖金税15万元,收回超发奖金10.5万元。
从1985年2月起,根据上级关于清查乱发服装问题的通知精神,与县直有关部门配合,共检查73个县直单位,查出违反规定乱发服装的单位25个,涉及1707人,实发服装1902套(每套最高价值150元,最少50元以上),总折款107324元。审计后大部分单位分期扣款收回。
根据省审计局的统一部署,1985年对食品、制糖行业、水利经费及科技三项费用等4个行业进行审计,共审计17个食品厂、3个糖厂、4个水利单位和41个科技单位,查出违纪金额119.1万元,其中上缴财政67.41万元。当年还对县农机公司、民政工业公司、公交公司等3个单位开展专项审计,对县房管处、县物委、外经贸委等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进行审计,查出应缴未缴财政金额52.86万元,并全额上缴。
1986年,主要贯彻审计署提出的“抓重点、打基础”的审计工作方针,在探索审计路子方面进行尝试,并提出以3年为一个审计周期的“周期审计”设想,将审计对象划分为3种类型:第一类是对县财政收支有重大影响的“重点户”年年审;第二类是对县财政收支影响较大的“一般重点户”(当时提法如此——编者)2年审一次;第三类是对大多数二、三级单位(称为一般户)3年审一次。这一年,晋江县开始推动内审机构的建立,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所属单位和本行业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的审计。审计业务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向各部门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报告工作。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也设立审计机构。审计业务受上一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指导,向本单位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报告工作。当年共审计153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403万元,其中上缴203万元。
1987年,根据省审计局部署,推行“定期普遍审计”制度,共审计299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698万元,其中缴县财政236万元。
1988年,审计299个单位,审计总金额达4.2亿元,查出违纪金额365万元,其中缴县财政196万元。
对行政机关单位,继续实行每年审计一次的定期审计制度。
在审计实践中,也逐步形成“分层次、抓重点”的审计工作方法,把审计对象划分成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对县财政收支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及财政金融单位;第二个层次是一般一级核算单位和重要的二、三级核算单位;第三个层次是其余的二、三级核算单位。在分层次的基础上,采用6种不同的审计方法,即:就地审计、送达审计、审计调查、委托审计、联审互审、自查抽审。
第五章 税收税制
晋江县建置初期,经济税源以盐为大宗。唐建中初年,对流动经商者由居住地抽收三十分之一的商业税。宋初,颁布按规定坐商税率3%,行商税率2%。淳化间实行定额。北宋末期额外加派,税目繁多,有遗利钱、赔纲钱、糜费头钱、经总制钱、二五分增税钱,另有沿纳、支移、折变、和买、上供、职役等杂敛。元代征收商税、茶税、酒醋课。回回商人持有皇家颁发的《制书》、《驿券》,可不纳商税。明代商税税率三十取一。杂课有农桑、酒醋、渔、盐等课。
清康熙间开海禁,进口货物税率4%,出口货物税率1.6%。货物通过征收商税5%,商船还有船料税。杂税有落地税、牙税、当税、酒税、茶税、契税、牲畜税。鸦片战争赔款,镇压太平军加征,庚子赔款摊派,旧税之外又加新税。
民国时期,晋江县大宗税源大多数列为国家税或省地方税,县财政靠分成收入和摊派。由于军人把持政权,或抗战捐款,或通货膨胀,任意增税和摊派,百姓叫苦不迭。
新中国成立后,统一执行中央颁布的各种税法,采取多种税、多次征,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政策。税率工轻于商,生产资料轻于消费资料,日用品轻于奢侈品;对组织起来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优惠照顾。1970年国营企业试行综合税,1973年全面试行工商税。1978年以后,由单一税转为复税,发展为多种税、多层次的税收制度。1983—1984年分别进行“利改税”,实行集中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
第一节 农业税
封建时代,农业税称田赋。田赋按各户田亩的多少及田土的高下计征。但少田或无田的贫苦农民要挑起大部分田赋负担。因为地主可以通过加租的方式来转嫁负担。
唐建中元年(780),在全国推行两税法,改按拥有土地和财产多少计税。
清代早期,晋江田赋分为地丁、粮米和附加等项目。康熙末年,地粮和丁税一并征收。雍正元年(1723),把丁税派入地粮内征收,每亩征地丁银1.0316钱。道光年间,全县有田地、山荡、池塘坂394783亩,共征银29952两,征本色米2382石,外附丁口粮实征银5517两。光绪年间,新增田赋附加税随粮捐和铁路随粮捐。征收的方法是以地丁粮米为基准,用钱交纳。凡应完地丁一两粮米一石各附加随粮捐钱400文,铁路随粮捐钱200文,随正税一并征收。清代末年,晋江田赋以地丁、盐折、渔课3项并计,原额地丁39295两,粮米2757石(其中府米1350石)。
民国初年,呈准豁免渔课一项。民国3年(1914),修正地丁减额为26616两,粮米减额为1953石。实征地丁、盐折共20266两(内丁银1.9583万两,盐折683两),米1187石,遂为定额。民国17年,实征丁银18433两,粮米1200石,盐折683两,以后即以此为标准计征。
民国24年,法定税率为地丁盐折每两以2.6元折算,粮米每石以6.0元折算,另外加收地丁盐折每两粮书经费0.3元,粮米每石粮书经费0.4元。当年田赋正税为地丁18433两,盐折683两,粮米1120石,共折合法币56183元。附加税为地丁45346元、盐折246元、粮米4861元,计50493元。正、附税合计10.7万元。当时晋江田亩征课、粮米划一,无等则之区别。每亩征收正税0.3045银元,附加税0.281银元。应征田亩为185305亩,应征地丁、盐折合计19116两。
民国26年赋额12119两。民国27年赋额12525两。
民国29年县颁令整理田赋,制定有田无粮自行陈报办法。田赋改征米谷,按米价折征,分上忙、下忙两次征收。丁米正、附税上忙每两折法币6.37元、下忙每两6.5元。逾年完纳每两加0.36元,当年征收赋额14311两。
土地编查后全县赋额为109236元,改征实物米折全县税额为764646元。
民国30年,废止米折办法,改征实物,米折以七折实收。全县应征田赋额(赋额为计税基数,也称赋元、赋底)105219元,折征实物每元2市斗,共为21044石、田赋代金45675元(法币)。
民国31年,征率提高为每赋元3斗,又实行粮食征购和带征公学粮。合计3项每赋元配征达7.3斗。当年晋江县征实预定征收77159市石,实征62721市石,公学粮预定征收33435市石,实征27189市石。田赋代金114276元。
民国32年,改征购为征借,后又增设累进征借。
民国36年,田赋按上年赋元减半为基数征收,减半后全县赋元为10.141万元。这年田赋代金征额分别为1.275亿元和1.6542亿元。
1949年晋江解放后,人民政府为确保前线军粮供应,暂以旧赋额为标准,向群众借粮。每户赋额0.4元以上者每元借粮最低不少于10公斤,最高不超过50公斤,实行累进借法。共借粮85.7万公斤。以后根据《福建省1949年征收公粮柴草暂行办法》,以1948年晋江县册载赋元按户累进征收。累进税级分为11级,0.6元以下者免税。最低税级0.601元至0.8元者,每赋元征谷15公斤;最高税级40元以上者,每赋元征谷105公斤。当年征谷520.9万公斤,扣还借粮85.7万公斤,实入库435.2万公斤。
1950年夏征按每户夏季农作物种植面积的常年应产量,采取基本公粮和累进公粮的办法征收,税率由原来平均17%降至13%;秋季以每户农业人口人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因受灾减产,烈、军、工属及老弱孤寡残废等特别贫困者,依法予以减免。全年减免稻谷131.7万公斤,实应征730.35万公斤。折合人民币92万元。农业税附加为正税的15%
1951年,实行取消免征点,提高起征率,累进税级减为23级。最低级别75公斤以下者为8%,最高级别1000公斤以上者为30%。当年减免151.45万公斤。实有应征数为1139万公斤。历年尾欠20.65万公斤。全年征收农业税折款143万元。
1952年,土地改革完成,废除国民党时代遗留下来的不合理的赋元制度,进行查实田亩,评定产量工作,贯彻统一税率,全县平均11%。实行“新得地减免”和“老区减免”,取消农业税附加。全年减免102.8万公斤,应征1050.7万公斤,实征1064.1万公斤,折款135万元。历年尾欠72.5万公斤。
1953年起,按中央决定3年不增加农民负担,把征收指标稳定在1952年的实际数额上,增产不增收。并取消新得地减免,恢复农业税附加,税率为正税的11%(省4%、乡7%)。
1954年,将特产税从农业税中分离出来。农业税附加改为12%(省5%、乡7%)。
1956年取消老区减免,增加幼、种畜减免。农业税附加税率增至17%(省10%、乡7%)。
1957年,对高级农业合作社实行以社为单位、按社平均生产率计征。对个体农户除按所在地农业社的生产率计征外,适当加成征收。特产税附加税率从12%增至15%(省8%、乡7%)。
1958年,全县人民公社化,根据省制定的农业税征收办法,实行比例税制,调整常年应产量及税率,并以基本核算单位为纳税单位。当年全县常年应产量定为1.071亿公斤,平均税率为13.43%,依率应征1438.2万公斤,各项减免124.2万公斤,实际应征1314万公斤。
1960年,晋江县农业税平均税率减至10.7%,并取消农业税附加。这一办法沿用至1962年。
1963年,随着农业形势的好转,晋江县平均税率提高至11.24%。并恢复农业税附加,税率为10%(省5%、乡5%)。1965年附加税率升至15%(省5%、县10%)。
1966年,晋江县农业税平均税率核定为11.01%,以后均以此计征。由于粮价提高,从1966年6月16日起,公粮(含附加)按规定的新价(每百公斤早稻17.80元,晚稻19.00元)结算。
1979年,农业税改按以生产队为单位征收,并实行“穷队减免”。
1980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以合同形式落实到户,按户征收。
1982年,征收结算方法改为按户下达公粮数量,也下达金额,完成任务以金额结算。
第二节 盐税
盐税以原盐为征课对象,晋江濒海,资源丰富。唐代晋江是福建七个产盐县之一。宋初有盐亭161处,元代晋江设有浔美、〓洲两盐场。清嘉庆二十三年(1818),〓洲场归并浔美场兼管。民国37年(1948),浔美、莲河两场合并为莲浔盐场。
盐的课征历代有变化,或专卖或征税交替使用。古代统称榷盐。史载隋开皇三年至唐开元九年(583—721)盐无税。乾元元年(758)变盐法,招民为亭户,实行民制官收官运官销。五代末王延政天德元年(943)时,“鱼盐蔬果无不倍征”。宋代官府对制盐盐丁征收盐产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斤,每斤折钱不超过14.8文。盐户将私盐自卖,官府征收浮盐钱。对民户则强制配给食盐,买盐钱随夏秋二税缴纳。后来停止供给食盐,仍叫百姓照纳盐钱。浮盐钱则转嫁渔船及消费者负担。绍兴二十一年(1151)置场专卖,所收盐利称息盐钱。乾道四年(1168)废除。后又有反复。元代首创由政府卖引的官制商运商销法,至元十三年(1276),每引盐重400斤,定价9贯,折银4两5钱。后来屡次调高引价;延祐元年(1314),每引高达3锭银。官盐贵,沿海人民多食私盐。同年,泉州路实行计口授盐。人民又饱受盐贵之苦。明初,对制盐民户限额缴盐,全年定额450斤,称为正盐;定额之外也缴给官府,称为余盐,两项统称盐课。官府给工本米(后折钞2贯)。洪武三年(1370)实行计口授盐,成丁男女每年给盐3斤、征米8升。弘治初,晋江户口盐粮4895石4斗8升。正统元年(1436),罢米折钞,每丁口年纳钞6贯,另收折征费12文;半丁半折缴纳。后来盐民生活困难,将好盐私卖,政府不再计口授盐,但仍须照纳盐粮。万历八年(1580),户口盐粮折银818两7钱8分。清初,盐税有场课和引课。雍正元年(1723)变盐法,停罢引商,应征盐课摊给盐场征收,每担抽税150文。乾隆三年(1738)改归县办,在厂口、法石、深沪、陈埭、浮桥、洛阳、河市设立县盐馆。每引盐100斤课税银1钱5分,全县8.4万引,课税银1.26万两。道光十年(1830)计为6.72万引,课税银1.008万两。同治四年(1865)改行票盐制,随盐课并征盐厘,每担共抽库平纹银0.448两,票商自由运销,革除专商专岸制。同治五年(1866),又令票商“报效”专款作票本,准由盐商世袭专营。清末晋江引地属晋江商帮于敬仁。宣统二年(1910),每纳盐课银1两加征盐厘3钱,晋江年定额盐8100担,盐课2268两。盐厘680两,耗银227两,加价160万文。另有渔配课和出口厘,对出口渔船,鱼百担配盐10担;抽收盐课100文。对运出省境的盐另征出口厘,由金门盐厘总局浔美分局经征,数额不详。
民国元年(1912),商办晋江帮被收归公有。食盐改由官专卖,但后来新旧势力反复较量,因而专卖制、征税制、认包制时有反复。民国2年,北京政府颁布《盐税条例》,食盐正课每担2元5角,渔盐每担5角5分。9年,废专卖改为自由商,就场征税,食盐每担正税2元;附税5角;营运费1元5角。13年,附征善后捐,食盐每担3元;渔盐1元4角5分。厘盐7角5分。又取消自由商,改由泉州联成公司每年认销9万6千担,盐课24万元,就场征税。民国17年,撤销浔美盐场收税所,收回泉州联成公司,设置泉州盐务局实行专卖。25年,实行官运商销。26年,收归官办,设立泉永盐务收税局。30年,晋江实行计口授盐,每人每月配盐由12小两改为半斤。同年8月,成立晋江县战时食盐协进会。9月,泉州列为销税区,每担盐征税40元。31年,实行民制官收官运的专卖制,每担抽收利益60元(后改为75元)。32年,每担食盐加征国军副食费1000元;战时附税300元,另附征公益费、偿本费、整理费等,出现盐比米贵,晋江私盐产销盛行。民国34年2月,废止专卖,恢复征税,每担食盐正附税计4400元。此后随通货膨胀而改变征税标准。
1949年10月以后,全国统一盐政,原盐生产运销、征税统一由盐务机关管理。当时全国原盐产大于销,晋江属小块盐田,应裁废,盐工转业。1958年晋江才掀起兴建盐田、恢复发展生产。7月,县税务局接办盐税,食盐每担7.2元、渔盐2.1元,农牧用盐按食盐40%计征,工业用盐、肥田用盐免税。1978年10月起,采取减征盐税以降低食盐销价。1984年5月起,基于经济状况的变化,对八类工业用盐改免税为减税,10月,工业用盐调整为定额征收,供肥皂、饲料工业用盐,每吨征税65元。1985年1月起,纳税环节改变,规定调给高崎盐业转运站、厦门、福州中盐公司转运的盐斤,不再在晋江纳税。当年外调盐40971吨,占全县销调盐83.3%。同时实行降低食盐税,提高原盐收购价,食盐每吨减按127元征税。1986年7月起再减征盐税,提高食盐批零差价,晋江盐调运本省的,每吨征税115元。调安徽、上海、广东省的盐,每吨分别减征12、11、7元。同年10月,减征盐税用以提高盐的出场价和改进包装,每吨食盐减征29元;同时规定农牧用盐、渔业用盐不再减税,税额同食盐每吨86元。基于上列因素,晋江盐税收入猛降,从1984年的570万元降至1988年的98.6万元。
第三节流转税
现行流转税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交易税,还有对外税收继续沿用的工商统一税。历代有兴有革,唐中期征茶税、鱼课,五代设卡征商税,宋设机构征住税、过税;后代相继沿袭。清初征常关税,在水陆关津对通过货物征收5%。清末民初征收厘金,两起两验税率10%。裁撤厘金后改征特种消费税、特种营业税,实行一次课税通行全省,征收范围有列举品目。30年代统税开始实行一次课征制,通行全国不再重征。这些演变过程,税名不同,但都属于流转税类。
一、厘金
厘金起源于清咸丰三年(1853),原为镇压太平军临时筹饷的捐款,类似通过税对过往货物值百抽一。咸丰八年晋江县在县城南门设厘卡开征。同治四年(1865)整顿厘务,扩大征收地域,晋江境内水陆要道设局卡18处,采取两起(运)两(检)验制,必须抽足税率10%才放行。征收项目有百货、木植、茶叶、鸦片、邮包厘金。百货范围任意引伸,几乎无物不征。正税以外另有护商经费,补水等9项。辛亥革命后晋江曾废除厘金。民国元年3月又按厘金旧制改名“商捐”,恢复征收。3年,北京政府将厘金项目划为国家税,晋江即废商捐恢复厘金名称。厘金对国货逢关征税,外商则凭特权免纳。病商扰民,朝野反对。民国17年,国民政府限令各省裁撤厘金,晋江遂裁撤。11月改征特种消费税,19年废止。旋改名特种营业税,31年终止。
二、产品税
产品税是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的合称。
货物税的前身是统税、烟酒税、矿税。经过不断扩大征课对象发展而来。民国3年开征烟酒捐,17年卷烟开征统税。抗日战争后工业区沦陷,洋货告断,统税转向内地产品,26年扩大征收土烟丝税,29年酒曲按土烧酒征税,手工卷烟开征统税。31年起继续扩大征收茶叶、竹木、陶瓷、纸箔等税。34年11月公布《货物税条例》。37。年调整税率,晋江常有的税目税率为烟丝40%、烟叶60%、卷烟60%、酒类100%、锡箔及迷信品60%、糖25%、化妆品45%,从价征收。
新中国建立后,1951—1958年执行政务院颁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晋江常有的产品为烟丝、水产、迷信品、糖、植物油。1952年增列砖瓦,1953年增列粮食。同年,执行《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晋江的酒、麦粉、皮革、原木、锡箔、烟叶等项改征商品流通税,并简化照证制度。1958年税制改革,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并为工商统一税的工农业产品部分。其特点是简化计税价格,根据销售金额计税。晋江常有的税目税率为黄白酒60%、机制糖44%、土制糖(包括内坑半机制糖)39%、植物油12.5%、麦粉10%、牛皮革40%、陶瓷砖瓦11%、鞭炮35%、焚化品68.75%(税率55%加二成半)、粮食4%、原木10%、水产品5%。后来若干税目税率调低。1965年对农村人民公社自产自用产品从宽,除食糖每人限量1.5公斤免税外,其余自产自用免税。
1973年起试行工商税,对晋江税源影响较大的变更是:土制糖税率由39%调为30%,1980年调为20%;机制糖由40%调为30%;白木耳由35%调为10%;头由10%调为5%。1978年增加型砂税源、税率5%。
1984年10月起执行《产品税条例(草案)》,计税价格,工业品按出厂价或销售价,农林牧水产品按收购价,上市自销的按实售价。自1985年以后,晋江的糖、罐头食品、纺织服装、塑料制品、电子机械、陶瓷建材等重点产品税陆续改征增值税。
晋江各时期主要产品税源:
鱼课。五代收鱼课,宋废,元、明恢复。洪武十四年(1381)设河泊所,征收鱼课。清初随田赋附征,全县年额511两6钱,其中龙湖年收税银30余两。民国3年豁免。25年开征鲜鱼捐,后称路贩鱼捐,从量计征,32年停征。33年成立公营渔市场,每收购鱼货100元搭配“公益储蓄券”20元,遭渔民抵制,改在法石、东门等关卡征收3%。
1950年开征水产税,税率5%,由买方负担。1965年以前,每年平均入库数25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每年平均降为15万元。80年代升至48万元。
糖类。民国18年设晋南惠糖捐局。民国24年纳糖捐1.8万元。1950年征收1.9万元,1952年12.8万元,1957年25.8万元,1965年112.6万元,1970年62.9万元,1975年50.9万元,1980年163.5万元。以后因扣糖税归还贷款,入库数减少。
迷信品。民国25年香楮捐预算17687元,占全县杂捐45%。1950年迷信品货物税征收1.8万元,1951年8.3万元,1952年16.2万元,1953年30.2万元,1954年40.5万元,1955年38.5万元,1956年56.6万元,1957年50.3万元,1958年23.8万元。60年代起取缔。
烟丝。民国26年开征烟丝税。民国37年,烟叶按产区价征60%,烟丝征税率40%。1949年10月以后,烟丝列为货物税品目,税率30%。1958年9月起税率40%。征收额,1950年18.2万元,1952年32万元,1957年30.4万元,1965年29.7万元,1970年38.5万元,1975年11.6万元,1980年29万元,1985年5.1万元,1988年1.1万元。
酒类。宋太平兴国七年(982)官府征税,元代官制官卖,明弘治初酒醋课年额750锭银又180文。万历六年(1578)酒税定额随田赋附征,年额52两6钱。光绪二十八年(1902)庚子赔款开征酒捐,摊配晋江年额55.44万文。民国37年修定货物税税率,酒类税率调为100%。1949年10月以后,黄白酒税率80%。以后各年征收额:1950年3.2万元,1952年16.6万元,1957年32.4万元,1965年28.4万元,1970年28.3万元,1975年66.8万元,1980年56.7万元,1985年41.5万元,1988年31.4万元。
服装鞋帽。1983年,英林乡制衣业纳税5万元,陈埭乡制鞋业纳税45万元。1984年英林乡纳税35万元,陈埭乡纳税139万元。1985年全县入库863.1万元,占总税收15.9%。1986年入库947.2万元,1988年入库1351.1万元,占总税收14.5%。
三、增值税
为适应工业改组,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晋江县1983年贯彻《增值税暂行办法》,首先对机器机械、农机具、自行车件、电风扇试行增值税。1984年正式颁布增值税条例,并不断扩大征收范围。至1988年底,增值税计有30个类别,138个税目。
四、营业税
营业税即以营业额课税。也包括早期的商税、贾捐、当税、炉税、牙税。新中国成立初期,营业税为工商业税的组成部分,后税制改革,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工商税,1984年成为独立税种。
牙税。清康熙间,牙户由官府发给牙帖,晋江只有猪牛牙,年纳3两银。宣统间年额125.5两银。民国18年征猪牛牙980元,油货牙400元,水果牙240元,海蜇牙160元,钉麻牙120元。24年按佣金分六等征收,全年10—180元。鱼行等改征牙行营业税。30年牙税改征营业税。
当税。以典当为课征对象。清顺治九年(1652),每爿爿纳税5两银。乾隆间当铺278户,年纳当税银1390两。光绪年间为海防筹款,每爿爿当铺捐银200两。三十三年统一规定每户纳50两银。民国3年每户纳银100两。另收帖费十分之二。至民国12年,因兵痞、土匪、流氓敲诈,全部停闭。民国24年,仅存源盛号1户,年纳当税140元。
炉税。对冶铸业的课税。清初,晋江县有锅炉6户,每户年纳5两银。光绪三十年每户增至50两,全县300两。民国初沿袭征收,每户年纳75元,5户年额375元。
贾捐。为筹庚子赔款,摊派晋江县贾捐年额1504.8万文(制钱,下同)。光绪二十八年开征,征收对象为商户,按销售额税率3%征收。光绪三十二年实收1515.2万文。民国18年征收20009元银圆。以后改征营业税。
民国20年6月国民政府颁行《营业税法》,采用行业比例税率,按营业额计征的税率5‰—10‰,按资本额计征的税率5‰—20‰,粮食、柴炭、棉花业税率2‰,公用事业、以公益为目的的营业、肩挑小贩等免征营业税。起征点为年营业额满1000元或资本500元以上。民国36年5月,按营业额计征的税率调至3%;按收益额课征的税率调至6%。起征点改为每月收入满150万元或收益额满50万元。总额的确定总是出于财政需要,并不反映市场总量。税务机关将总额交与商会、同业公会分摊,常是主事的大户占便宜。
民国23—37年营业税为:1934年8.4万元,1935年7.4万元,1936年7.3万元,1937年10.1万元,1938年11.7万元,1939年14.6万元,1941年46.5万元,1942年83.3万元,1944年101万元,1945年254.6万元,1947年17.2986亿元,1948年上半年163.7239亿元。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3月起执行《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分为固定工商业、摊贩业、临时商业。坐商按营业收入额计征的税率1—3%;按收益额计征的税率1.5—6%;后增设按佣金收入计征的税率6—15%。
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9月起执行《工商统一税条例》。营业税税目税率为:商业零售3%,交通运输2.5%,服务行业分为3%、5%、7%三类。1965年8月,贯彻执行省颁发的《改进农村税收规定》,社队企业服务收益免税;季节性运输、建筑业免税。1966年1月起,晋江县粮食工业试行《国营企业工商税》,按每户积累多少定税率。亏损户不征税,国营企业工商税遂终止。
1973年和1979年曾作过调整。1983年7月,全县营业性机动车辆实行按定额缴纳营业税。
1984年10月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分为11个细目,税率3%、5%、8%、10%、15%等5个档次。商业零售、饮食业每月起征点为营业额350元,其他业务收入起征点120元。免税范围包括:国营平价粮油销售;农机排灌收入;外贸出口商品调拨和出口销售;医疗保健、文化展览等收入。对新办乡镇企业有优惠规定。1987年起对房租收入按租赁业税率征收5%营业税。
营业牌照税。指对一些特定行业发给营业许可证收税,系由清代帖捐演化而来。民国3年规定贩卖烟酒应申请牌照,整卖年纳税40元,零卖分为4元、8元、16元三等。民国31年划为地方税收入,包括戏馆、酒饭店、迷信品店、旅馆、浴室、屠宰户等,按营业额大小分级领牌,税率2—2.5%。后来陆续扩大征收行业,调高税额。民国24年征收1636元,民国36年征收1290万元。
1950年3月开征摊贩营业牌照税,按资本大小分14级,每季缴纳牌照税0.5元至12元。全县634户征税3.1万元。1951年9月改为摊贩业税,改按营业额计税,视同固定工商户管征。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为稳定城市,保证城市维护及建设资金来源,1985年4月,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开征。以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产品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采用差别比例税率,凡是向建制镇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的,税率为5%,向其他乡村税务所缴纳的,税率为1%。原工商税1%附加同时停征。对三资企业免征,仍缴纳工商统一税附加。入库数:1985年111.8万元。1986年203.9万元。1987年198.2万元,1988年211.4万元。
六、交易税
包括牲畜、粮食、水产、集市等交易税,有的开征不久即停止。
牲畜交易税。
清代对牲畜交易征收牲畜税,税率3%。民国时期沿袭征收,民国27年随屠宰税附征牲畜税,猪每头0.75元,羊0.125元。
1950年开征牲畜类交易税,税率3%,双方各负一半。1950—1952年,交易税入库9.4万元。1953年修正税制,牲畜交易税成为独立税种,税目包括猪牛羊马骡,税率5%,随屠宰税附征,1954年停征猪羊税目。1953—1977年,交易税人库41.8万元。1978年牲畜交易税停征,1983年复征,凡进行牛马骡驴交易,按成交金额征收5%牲畜交易税。1983—1988年实征税2.5万元。
粮食类交易税。
1950年3月开征,税率2%,由卖方负担,起征点为30市斤。主要税源是私营米行的大米和五谷圩场的杂粮。同年5月执行华东区征收办法,税率调为3%,买方为纳税义务人。7月执行中央规定的“不通过牙纪或交易员者不征”的规定而停征。由于引起场外交易漏税,10月又恢复征税。1953年1月粮食开征货物税,停征粮食交易税。1950—1952年,粮食交易税实征7.7万元。
水产类交易税。
1950年5月,华东区列为应征交易税品目,晋江随即开征水产交易税,税率4%,由买方负担,起征点为20市斤。由于鱼货登场,不分昼夜,鱼贩成百上千,征收困难,着重发动群众护税。同年11月税率调为2%。1951年7月,因水产已开征货物税而停征。1950—1951年,实征税6万元。
集市交易税。
1961年开放集市贸易。为了调节收入、平衡税负,根据晋江专署10月发出的关于集贸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凡农民自产的粮、油、麻、烟、水产、桂圆干、糖、糖蔗等12种,成交额在20元(后调为10元)以上,按税率10%征收。1962年1月起执行全省统一规定,除各种动植物种畜、饲料、柴草、蔬菜、薪炭不征外,凡出售自产的农林牧渔及副业、手工业产品一律征收。同年6月增加征收旧钟表、自行车交易税,税率15%。8月,征收品目减少,只限于肉类、水产、土特产、家庭手工业品。1961—1962年实征税41.5万元。1963年起停征肉类。1966年3月起停征集市交易税。1963—1966年实征税6.4万元。
第四节收益税
一、所得税、利得税
民国时期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晋江于民国25年(1936)起先后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一时所得税、个人综合所得税,而以营利事业所得税为大宗。税制规定按所得占资本比例(后改按营利所得)分级计征。晋江一般采取按行业估计征收。薪给报酬所得税,以公教军警人员、自由职业者的薪资报酬为征课对象,采取课源法,晋江的公教人员由县政府、中央、省驻县机关按月扣缴;行商一时所得税原税率6—30%。后改按销售额由住商按税率6%代扣代缴;证券存款所得税采用差别比例税率5%、10%计征;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采用全额累进税率,租赁所得10—80%,出卖所得30—50%。
利得税,对营利事业、财产租赁利得额超过资本、财产价额一定比例(除课征所得税外),加征《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民国28年开征,税率10—60%。民国32年财产租赁利得税废止(改征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民国36年1月改名特种过分利得税。
新中国成立后,对旧税种分别取舍,改征,从分类税制过渡到综合税制。1958年起所得税成为独立税种。80年代以后实行分类税制。
(一)存款利息所得税。根据《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晋江于1950年2月起对私人行庄开征存款利息所得税,税率10%。1951年起修改税制,改称利息所得税,税率5%,存款、债券、证券利息所得者为纳税义务人,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对教育、文化、公益、救济机关的事业基金利息所得免税。1958年以后对公债利息、私股定息免税,税源基本消失,即停止征收。
(二)国营企业所得税。1984年取消企业利润上缴财政,实行以税代利。施行《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以1982年企业决算若干指标为依据,划分大、中、小型企业,大中型企业适用税率55%;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业、宾馆、饭店、招待所及预算外的全民企业一律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10—55%。对于建筑安装、金融、保险、商业批发、贸易中心、友谊商店、石油等企业,一律按大中型的税率55%征收。晋江实行利改税企业计136户,其中,大中型工业2户,小型工交企业28户,大型商业36户,小型商业55户,小型服务业15户。
(三)集体企业所得税。1950—1958年属工商业税组成部分,税率5—30%,1953年起调为5.75—34.5%。征收对象包括国营企业、合作社、公私合营、私营企业。1958—1984年工商所得税为独立税种。1963年改进征收办法,合作商店税率为7—60%,共分9级,手工业、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为7—55%。1980年1月起,集体企业所得税率由超额累进改为比例税率,企业全年所得额在5000元以下的一律免征,超过部分按税率40%计征。1984年以后税制改为分类所得税法;1985年起执行《集体企业所得税条例》,内容融合1950年以来对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的单行规定,实行8级超额累进税率10—55%,对新办企业,如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等可定期减免税。供销社、手工业、乡镇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是晋江的重点税源。
1.供销社。1952年全县建立供销合作社20个,适用税率5.75—34.5%。1956年随同所得税缴纳附征额,附征率县社为17%,基层社14%。晋江实征税率为县社51.5%;基层社48.5%。1957年改按综合税率,县社30—80%、基层社30—70%。1962年1月起,税率一律按39%计征。1966年起县社改为上缴利润,不征所得税。1979年起对供销社附营的服务业税率改按20%计征。1984年起按集体企业八级超额累进计征10—55%。
2.社队企业、乡镇企业。1958年公社化以后,实行一系列减免税优惠。人民公社自办企业1959年起免纳所得税。1965年起,规定除砖瓦、陶瓷、鞭炮、造纸等行业外,其余行业免纳所得税。1969年起,对直接为农业生产、为社员生活服务的免征所得税,其余工副业税率20%,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免征所得税。1979年改为3000元以上起征所得税。1983年起为八级税率10—55%。1984年实行所得税定率征收,工业定率分1%、2%、3%;商业服务业0.5%、1%、1.5%。1987年8月根据泉州市统一规定个别调整,实行所得税定率,既简化手续又保证税款足额收齐。所得税源随乡镇企业飞速发展,从1978年5万元增至1988年888万元。
3.手工业、二轻企业。50年代手工业实行合作化,税收给予支持,对原不纳税的个体生产者所组成的社组免税3年;其他社组自投产月份起,所得税减半征收2年;手工业联社减半征收1年。1956年度晋江缴纳所得税手工业社组157户,享受减征所得税6万元。1963年起税率为8级超额累进7—55%。1958年“五社合一”,在农村的成为社办企业,集镇的向合作工厂发展,属二轻企业。1980年9月起,以全年所得额5000元为起征点,5000元以上按40%的比例税率征收。1985年起适用集体所得税8级超额累进税率10—55%,另订有减征、免征规定。
(四)私营企业、个体户所得税。1950年开征1949年下半年的所得税,私营企业2861户,按上级分配任务(大米量)交由商会分摊到户,征收属1950年上半年的改为调查典型户,协商推算纯益率,发动店员评税,纳税户计3554户。当年又开展存货补货物税,县城、安海部分商户关门。征收1950年下半年所得税户降为1719户。后经二次调整税额,使负担合理。社会主义改造后,对余存私营、个体户采取所得税定率征收。1986年1月起执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实行10级累进税率7—60%。按季估征,全年汇算清缴。1988年6月国务院颁布《私营企业所得税条例》,比例税率35%。
二、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年开征,征收对象是在县内有固定住所的公民的收入,项目包括:
综合收入。月收入超过县计税基数105元的3倍(420元)以上部分,按税率20—60%征收。
单项收入。个人取得投稿、专利权等收入,扣除费用后,按税率20%征收。
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税率20%征收。由于税源分散,稽查难度较大,1987年只入库0.1万元。1988年部署源泉控制,税款入库10.1万元。
第五节 财产税
一、房产税
以房屋为征课对象。唐建中四年(783)开征间架税,按屋梁二架为一间,分三等征税,每间征500—1500钱。历代兴革,名称不一。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征收铺捐,偿付庚子赔款,晋江年税额439.2万文。光绪三十二年实收5365两银。
民国初期征收房铺税,按全年租金抽收1个月,开铺者应征,自住者免捐。民国21年(1932),改为供营业用的仍按照旧制,供居住的按租金5%计征。25年7月,改征房铺宅地税,征收对象扩大至农村及居民户,晋江县城镇由经征处征收铺税,农村由乡镇保甲征收房宅地税。31年1月省令停征房铺宅地税。同年7月开征房捐,规定城镇房屋聚居500户以上的应征;出租房屋按全年租价征收5%,自用房屋按价值每年征收5‰。后又有调整。
1950年4月,根据全国统一税政,在县城泉州、石狮、安海、金井、深沪、衙口、永宁、河市、浮桥开征房产税,按房屋不同结构分11等23级估值,税率2%。同时对县城泉州、石狮、安海开征地产税。1951年8月,房地产税改为城市房地产税,只对城市征收。时晋江今域不属开征地区。
1958年5月决定对青阳、石狮、安海开征城市房地产税,1959年8月全省确定只对石狮等16个地区开征,青阳、安海停征。1966年7月起石狮停征。
1986年征收范围为县城及建制镇,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为纳税义务人。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税率1.2%;依照房产租金计征的,税率12%。机关团体、军队、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名胜古迹的自用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
二、契税
对土地房屋产权转移、变动订立契约,按价依率征收的税。清顺治四年(1647)规定:卖土地房屋依卖价1两银税3分,典契无税。乾隆十四年(1749)定税契法,买契税率9%,典契4.5%(后调为6%)。乾隆至道光年间,晋江税契银年额均为826.8两。光绪三十三年(1907)布政司限定额,晋江契税1800两,验契1200两,计年额3000两银。每张契另征契尾捐5钱银,学堂团费2钱银。
民国3年起执行北京政府颁布的《契税条例》,断(卖)契税率9%,典契6%,契纸费每张5角,并定有罚则。民国前期,契税大多由省操持承包。民国18年省定晋江契税限征额1.8万元,溢征额1.2万元,计3万元(银圆)。民国24年起收归县办,卖契税率4%、典契2%正税缴省,附加留县。民国31年起契税列为国家税,卖契税率5%、典契3%。另按正税加征5%教育附加。民国35年契税划为县财政收入。民国36年晋江征收契税1.2088亿元(法币,下同)附加3022万元(按正税25%计征),不动产监证费425万元,契纸费52万元。此外,管征机构更迭或财政需要,多次开展验契收费。
新中国建立后,征收契税主要是保障合法产权,凡土地房屋产权转移变动,产权承受人申报,财政机关查明产权的合法性,才准予缴纳契税。买卖、赠予契按产值、交换契按超值部分征收6%,典契3%。华侨、港澳台胞用侨汇、外汇购房的减半征收。晋江以自动申报为主,契税收入不多,1966年征收0.7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停征。1979年省财政厅通知复征,后归入农业税项目(原列为其他收入)。1984年征收0.1万元,1985年征收2.8万元,1986—1988年征收8.3万元。
三、遗产税
遗产税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民国29年国民政府颁布遗产税条例,同年7月开征。34年修正条文,规定人死亡时国内外遗有财产者,由继承人纳遗产税。起征点为遗产10万元,采用16级超额累进税率1—50%,并订有扣税项目和免税规定。35年4月正式颁布《遗产税法》,起征点随通货膨胀调为100万元。税率分18级1—60%。控制税源办法是财产登记和死亡登记,令各乡镇保甲长等查报死亡单位和财产概况。民国时期遗产税入库数(据县财政分成收入轧算,1942—1945年县分25%,1946年起县分50%)有数可查的为:民国31年1.6万元,民国33年(1—4月)4.3万元,民国34年10.1万元,民国35年34万元,民国36年5958.8万元,民国37年(上半年)1.5073亿元。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6月中央决定暂不开征遗产税。
第六节 行为税
一、奖金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国务院于1985年7月颁布,全年发放奖金总数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超过部分按累进税率30—300%计征。1987年起税率调低,1988年起计征标准放宽。
集体企业奖金税,比照国营企业计征。
事业单位奖金税,税率分为30%、100%、300%。1987年起放宽,改为:不超过1个月工资,税率20%,不超过2个月工资税率50%,不超过3个月工资税率100%,超过3个月以上税率200%。
二、印花税
印花税是凭证和行为相结合的税。民国2年(1913),北京政府颁布《印花税法》,发票字据凭证等26种为课税对象。后来又增加人事凭证、车船执照、毕业证书、戏票等应贴印花。民国16年,执行印花税条例,票据凭证等类按件贴印花1分至2元;洋酒、鞭炮、按价实贴印花30%、20%,以后不断调高税额。征收数:民国18年1.7万元,民国24年1.8万元,民国30年5万元,民国31年7.8万元,民国33年21.5万元,民国34年70.4万元,民国35年157.8万元。
1949年10月以后,执行福建省印花税暂行办法,应税凭证33目;1950年应税凭证25目,分为按值贴花和按件贴花两种。1957年国营、供销社企业改按营业总额分别缴纳万分之五、千分之一印花税。1958年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废止。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方针的实施,晋江从1988年10月起恢复征收印花税。应税凭证为产权转移、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13税目,对记有金额的合同、凭证、资产帐簿、产权转移书据等按比例税率征税,分为千分之一、万分之五、万分之零点五和万分之零点三计五档。定额税率按件贴花5元。
印花税各年入库数为:1950—1952年60.5万元,1953—1957年22.8万元,1958年5.6万元,1988年12.2万元。
三、屠宰税
清代征收猪捐、羊捐,相当于后来的屠宰税。民国4年北京政府公布《屠宰税简章》,征收对象猪、牛、羊3种,猪每头征税0.3元、羊0.2元、牛1元。13年5月起加征善后捐,猪0.6元、羊0.1元、牛1元。24年善后捐、屠贾捐归并正税。30年起屠宰税列为县财政收入。民国38年7月,每头猪纳税银元9.2元。
民国5年福建禁宰耕牛,晋江因尊重伊斯兰教的传统未禁。24年以前征收菜牛捐,27年省政府限令晋江日宰废牛2头,每头征税12元。33年起,屠宰税包括猪、牛、羊,37年加征马、骡屠宰税。
新中国建立后暂按民国旧例征收。1951年执行政务院规定:屠宰税率10%,按实重从价征收,自养自宰自食免税。1953年修正税制,屠商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并入屠宰税,税率提为13%。1957年税率降为8%。1958年9月,为顾及产地税源,征收环节改为:国营收购生猪,在产地按收购价纳5%,收购牛纳10%,宰后由销售地征收4%。1965年7月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猪肉照纳屠宰税,9月起屠宰税改为定额征收;猪每头3.2元、羊0.5元。后来定额多次调整。1985年起改进征税办法,经营生猪、菜牛羊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从量定额缴纳产品税,屠宰税只对伙食单位征收。此后县屠宰税源转移殆尽。
四、车船使用牌照税
对车船征税,起于汉元光六年(前129),平民百姓的轺车征一算(120钱),商贾人的车征二算;船五丈以上征一算。清初征船税,按梁头大中小分三等课征1两、5钱、3钱银。康熙五十五年(1716)泉州口岸经征人员,对已完税的船只修理另征“补烙”税费;渔船报验索私礼1两6钱银等额外需索,督抚两院令勒石示禁。民国25年晋江征收人力车捐、货车捐、脚踏车捐。另征收车照费。船只先后由省交通司、水警厅征收船牌捐(费)。民国31年起征收项目有人力车(黄包车)、脚踏车(自行车)、肩舆(竹轿)。税额:单轮货车每辆每季6元;双轮货车(板车)9元,马车15元,其他兽力车18元。机动船舶每季每吨1.2元。人力驾驶的船舶按载重分为5级,每季纳税10—20元。自用车船、肩舆减征三分之一。牌照另收工本费,后来税额随法币贬值而提高。民国37年7月起扩大对机动车征税,乘人小汽车每辆每季500万元;载货汽车120万元,机器脚踏车100万元。晋江历年征收数:民国25年0.6万元,民国27年1.2万元,民国29年1.5万元,民国30年1.8万元,民国31年8万元,民国32年5.6万元,民国35年1—9月18万元,民国36年5204万元。
1949年10月以后,晋江划为全省4市6县开征使用牌照税地区之一。1950年5月5日开征。全年征收汽车181辆、摩托车5辆、人力车713辆、三四轮车417辆、板车647辆、兽力车32辆。1951年4月析出泉州建市,晋江不属开征车辆税地区,只征收船舶的税。同年9月中央更改税名为“车船使用牌照税”。1958年不分地区一律开征,晋江汽车仍在泉州缴纳,其余车船全年税额为:人力车3.6元,三四轮车7.2元,大胶轮车8元,小胶轮车6元,板车4.8元,独轮车2.8元,自行车3.2元(1962年改为4元,1966年降为2.4元减半征收1.2元。1971年恢复2.4元)。1966年对非机动车减半征收。1978年起对国内车船停征使用牌照税,1983年9月开征“车船使用税”,1986年9月国务院颁发《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全年应纳税额:乘人汽车每辆200—300元,三轮汽车60元,载重汽车每吨40元,摩托车30—40元,拖拉机按载重每吨30元。非营业用非机动车和用于农业生产的车船免税。
五、特种消费行为税
1950年4月,根据财政部颁发的《特种消费行为税条例(草案)》开征筵席、娱乐、旅馆、冷食4个行业税。1951年增列舞厅行业税,1953年1月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原列电影、戏剧及娱乐行业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行业并入营业税。晋江对娱乐行业的征税情况如下:
文化娱乐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戏捐年额204万文。由戏班主具结认额。民国25—27年每年认包戏捐1.1万元。35年改征“酬神演戏迷信捐”,由丝竹工会承包,7—12月应缴4400万元。
1950年起,对进步电影税率由20%调为15%,1956年再调为5%。1966年9月停征文化娱乐税。
筵席税。民国24年,业已征收菜馆捐。31年改为筵席税。征收对象是县城菜馆、饭摊、汤点及民间包厨。初以税票代征,税率10%,后再改为按月配额。
1953年废止筵席税,1988年恢复。凡在县境内举办酒席,一次支付的金额达500元起征,按税率15%征收。“三胞”、外籍人员免税。
旅馆捐。民国25年,安海已征收旅馆捐,30年全县开征,按旅客日房租10%征收。35年停征。1950年4月开征,1953年并入营业税。
六、建筑税
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控制基本建设规模,1983年10月开征建筑税。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及城镇集体动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事业留用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项目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固定资产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按10%税率缴纳建筑税,由人民建设银行代扣代缴。1987年6月按照自筹资金来源和流向,区别计划内与计划外,采用差别税率;计划外或实际投资超过计划部分税率20%;计划外的楼堂馆所,以及借维修、翻新搞新建扩建的楼堂馆所则按税率30%计征。对能源、交通、科研、文化、卫生等事业设施的投资,国外社团和华侨赠款安排的建设项目,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的建设投资,外国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建设投资,以及个人自用住宅等一概免征建筑税。晋江县各年入库数为:1984年9.8万元,1985年28.5万元,1986年36.8万元,1987年58.7万元,1988年65.2万元。
第七节 涉外税收
自1982年起晋江县对三资企业分别征收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和所涉及的地方税。
一、工商统一税
以纳税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商品销售收入,采购农产品所支付的金额,服务性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税目税率表及有关规定征收。晋江县三资企业常用的税目税率为:商业零售3%,交通运输2.5%,针织品、机绣衫5%,加工费收入3%,录音机13%,电子表20%,塑料制品、石板材、雨伞配件、包袋、家具、玩具、服装、布鞋、针织毛衣、花边、编织、面包食品等其他工业品5%。另外,按应纳工商统一税税额的1%征收地方附加。
二、所得税
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居住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合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的所得额,按税率30%计算缴纳。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负担33%。
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一)在县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营的客商;(二)同中方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公司;(三)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收益来源于中国的外国公司。按外国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所得额,采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20—40%。另按纳税的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是在我国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外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等所得。对在我国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只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征收。计征办法:工薪所得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收入在4000元以上,减除费用20%,其余额按6级超额累进税率5—45%计征。劳动报酬等其他所得,每月减除800元费用,就其超过部分按比例税率20%计征。晋江自1985—1988年对华侨、港、澳同胞工资薪金收入课税27人次。
三、涉外地方税
城市房地产税。三资企业的房产税按年计征,依房屋的折余价值计算,税率为1.2%;依房租金计算,税率为18%。三资企业使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由有关部门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三资企业使用的车船,按照规定应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乘人汽车:7座以下每辆全年160元;8—14座240元;40座以上320元。载重汽车:按净吨位每吨52元。摩托车:二轮的每辆全年48元;三轮的60元。机动船:按载重吨位分9级计征,最低一级50吨以下每吨全年1.2元;最高一级3001吨以上每吨全年4.4元。
附:涉外税收减免税优惠规定
为吸引投资、引导投资方向,国家对涉外税采取一系列优惠措施。对华侨(包括港澳台胞)投资有优惠规定,晋江地处闽南厦泉漳经济开放地带,县城、安海、东石、磁灶、陈埭为开放区工业卫星镇,比一般地区享有更优惠的条件。
一、适用于全县的税收优惠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
1.新办合资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2年免征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
2.对产品出口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继续减半征收;对先进技术的企业,减半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
3.凡在晋江县投资举办出口及先进技术型的企业,可免缴地方所得税。
4.外方投资者将其分得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
(二)工商统一税
1.合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免征进口环节工商统一税。
2.合作生产企业(除商业、交通、服务业),进口先进的、国内不能供应的机器设备免税。
3.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生产用的车辆等料件免税。
4.企业生产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免征工商统一税。
二、经济开放区税收优惠规定
(一)工商统一税
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本企业生产自用设备、营业用设备、建筑用材、自用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工商统一税。
(二)企业所得税
1.凡属技术、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批准,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2.对不具备前款条件,但属于电子、冶金、化学、建材、轻工、纺织、包装工业、医药、农牧、养殖业及其加工工业、建筑业,所得税税率打8折计征。
3.企业报经批准,5年内免缴地方所得税。
4.外商从合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三、华侨(包括港澳台胞)投资优惠规定
1.华侨投资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3年免征所得税,期满后,再给予4年减半征收。再期满后按现行税法减征20%。
2.华侨同国内共同投资兴办的农、林业等利润较低的合营企业,按规定减免期满后,报经批准,可在以后10—15年内继续减免20—40%的企业所得税。
第八节 专项基金
一、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1月起征,征集对象为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提取的专项基金以及其他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供销社、城镇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征集比例1983年为12.5%;1984年起一律15%。1987年起征集范围扩大,包括集体和个体工商户,并订有起征点。
按照省政府1983年2月通知,省征集的资金单独计征,合并国家征集的科目缴库。晋江各年征解数为:1983年107.1万元,1984年119.3万元,1985年123.7万元,1986年180.4万元,1987年250.6万元,1988年334.7万元。
二、教育(事业)费附加
为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1986年4月起开征教育附加,以税务机关征收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附征1%。除已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缴纳(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各年入库数:1986年5.4万元,1987年14.5万元,1988年12.7万元。
三、以工建农资金
根据福建省政府决定,为建立粮食发展基金,1988年7月开征“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资金”(简称以工建农资金)。以乡镇企业、村办、个体联营的合作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营业收入为计征依据,征收率定0.5%。主要用于耕地资源的开发、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当年入库数38.1万元。
附:杂捐杂税
清代及以前封建王朝赋税的征免由中央操持。地方另有浮收加派。鸦片战争后,允许地方自由筹款,杂捐繁多,一税数加,一物数征。如盐税一项,另加15种税。清末杂捐70多种,晋江可查的有随粮捐、贾捐、铺捐、酒捐、铁路随粮捐、契尾捐、商会捐、会捐、膏牌捐、牙捐、钉麻牙捐、戏捐等12种,每年定额计1.6793亿文,按官定折率达16万余两银。杂捐以外另有杂税11种。
民国初期,晋江的大宗税源都列为国家税或省税,县财政来源一是附加、二是杂捐、三是摊派。民国22年(1933)以前,军人把持军政财权,横征暴敛,23年福建整理财政,废除的苛捐513项。民国杂捐略举数例:
鸦片捐。有禁烟,逼种罂粟、罚不种烟苗等手段勒索。民国6年,县长张祖陶,勒索烟瘾富户10多万元;福建督军李厚基逼种罂粟,抽税额20万元;粤军旅长张民达、兴泉永镇守使孔昭同、省防军旅长陈国辉等先后征收巨额烟苗捐(或称田亩捐)。
花捐。以妓女为征课对象,亦称乐户捐。民国25年征收2.3万元。27年起改征“取缔妓寮手续费”,当年征收0.6万元,29年征收1.2万元,31年征收0.84万元。
迷信捐。指对迷信举动、焚化品征税。民国25年征香楮捐17687元。27年改征迷信捐。35年按乡镇人口摊派。37年改征迷信特种消费税,对冥纸、香烛、鞭炮业按营业额征收20%。同年3月省府饬令停征。1949年改征迷信品货物税。
民国时期,晋江县杂捐杂税名目繁多,录于下:
飞机场捐、保卫团捐、电杆木捐、水果捐、鱼捐、棉纱捐、鱼船捐、蔗车捐、蔗叶捐、婚书捐、外埠米船捐、深沪永宁船进口捐、永宁业户乐捐、海蜇皮捐、花捐、油车捐、戏捐、石狮清道捐、安海旅馆捐、肥田粉乐输捐、五谷途乐输捐、国难防务捐、纸捐、警捐、香楮捐、乐户捐、卫生捐、菜馆捐、人力车捐、人力货车捐、救济特捐、食堂乐捐、公安费、帆船补助费、水警补助费、商会补助费、消防队补助费、电灯公司路灯费、财务补助费、卫生补助费、警察补助费、土糖商补助费、火柴商补助费、深沪渔船补助费、烟民牌照费、烟民限戒执照费、治安维持费、自治费(捐)、义勇壮丁常备队经费、防护团经费、动员戡乱经费、大同食堂经费、应变费、买卖双方手续费、战时紧急支出、统一捐献、粮食救济金、公益储蓄、军食差价、收益献金、荣誉军人团队伙食、公营屠宰场盈余、保安附加、公军米亏捐款、酒类禁酿罚锾等等。
第六章 税务管理
晋江县税务的征收和管理机构历代均有变动。宋设都税务、外税务,元改晋江务,明设税课局,清代县长官亲理钱谷,设常关征商税。民国时期税务机构随财政体制分立,国税设晋江分局,省税设晋江税务局,县设税捐经征处。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统一的税务机构,实行由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双重领导的管理制度。
第一节 征收管理
民国前期对物税仍沿袭设卡征收通行税为主,民国31年(1942)以后,货物税采取驻厂、查定、起运3种征收方法,晋江对卷烟驻厂、酒商查定。营业税通过商会分摊,所得税常以行业估计为主。国税局系中央派出单位,与地方政权不相隶属,遇事请求县政府协助,常是公文旅行,不了了之。因而盐税、分散农村的土糖、酒曲等逃漏较多,对农村小商店营业税也鞭长莫及。省税在民国24年以前基本上是全省承包、辗转分包,以后改包办为委办。县地方税凡属居民负担的房警捐、自治捐等由保甲长征收,其余税收由税捐处自征,乡村屠宰税、戏剧娱乐税等也经常变相承包。
新中国建立后,征收管理工作是协调征纳关系,实施监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重要环节。征管内容包括:
征收方法。货物税仍采取驻厂、查定、起运3种方法,工商业税采取自报查帐、民主评议、定期定额。对私改造完成后,国营、集体企业成为课税主体,征收方法以自报核查为主。经济建设新时期,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济类型并存,强化管征措施,对重点产品辅以源头控制。对集体、乡镇企业普遍采取所得税定率征收。
管理形式。晋江县自1952年8月执行华东区城镇税收专户管理起,逐渐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形式,概括为:乡税分片统管,城镇分经济性质、集体分经济类型和组织形式专管。对若干行业的国营、集体、个体按同业统管,有利于平衡税负。在不同时期和空间,根据现实情况灵活运用,全县不强求一致。
税务登记。50年代,规定固定工商业在开、歇业前20天内报送税务部门备查,只登记不发证。1982年8月全县税务登记,填发《税务登记证》10043户。1987年7月第二次登记发证,实行亮证经营。
纳税鉴定。始于1956年,以取代“查定”、“评议”的过渡办法,达到依率计征。纳税鉴定申报表由纳税单位将其经营内容填入,由征收单位填入适用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缴款期限等,发给纳税鉴定书。如遇有税制变更、经营项目变化,征纳双方及时通报,随时修补鉴定。
纳税申报。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税务机关规定申报。晋江除在税务所组设置申报站外,为便利群众,还在水陆交通要道、农贸市场、商业密集地段增设。申报项目历来有兴有革,主要包括企业每月(旬)营业额申报、临时商进市进场申报、坐商外销进站场申报、小商贩进货申报。
纳税检查。包括专管员对业户帐面检查、帐外调查。每年不定期开展全面性纳税检查,发动企业自查互查,检查组复查。税务检查站(队)定点或流动检查,稽查队进行专题、专案稽查。
护税协税。1957年以前征税对象是私营经济。店员职工、民兵、妇女会、积极分子充分发挥护税作用,摊贩管理会、交易所、工商联是得力协税单位。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司法部门协同整顿税收秩序,以法治税;金融、交通部门协税。1985年4月起先后派7名检察干部常驻税务局。1987年5月成立晋江县检察院驻税务局检察室,有力地打击偷税、抗税犯罪活动,保护合法经营。
第二节 稽查管理
一、发票管理
1949年以前发货票,一般用便条书立,粘贴印花税票加盖销售方兑货章为凭,少数工商户自印发票。1950年12月,晋江开始实行统一发票,由税务局印制提供,分为坐商、行商两种。后来根据纳税户的需求和严密征管的需要,多次改革版面、调整品种,套印发票监制章。1981年起国营、供销社发票也套印发票监制章。1986年7月起,全省统一改用椭圆型发票专用章。发票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全国通行,但无全国统一样式。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乘机钻空,晋江自1985—1988年查获伪造、非法购销发票牟利、偷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19人。
二、利润监交
监交国营企业利润工作,先后由财政、税务分管或共管。1957年6月起,县税务局开始监汇7个中央、省属国营企业,36个公私合营企业,完成全年监汇利润任务79.7万元。1960年税务局全面接办国营利润监交工作。1965年监交国营企业收入196.2万元,亏损拨补114万元,实入库82.2万元。“文化大革命”动乱期间,监交工作停顿。1977年第三季度税务局重新接办监交工作。1984年10月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监交工作终结。
三、违章处理
宋制,私制盐三斤处死。对私卖酒曲至15斤,私酒3斗者处极刑。元代对犯私盐者杖七十、徒二年、财产一半没官。明代,盐场灶丁夹带私盐出场及贩私盐者处绞刑。民国时期对高税率,易走漏的税种处罚从重,犯私盐不及300斤者处五等有期徒刑;偷漏烟酒税没收货件并处10倍罚锾;偷漏印花税处以40倍以上罚锾;偷漏地方税规定处罚5倍以下罚锾。老百姓对苛滥税捐难以负担,常抵制不缴,统治当局则采取派军警追缴,发“传票”传追、发“手令”拘拿等手段逼迫。乡镇保甲催迫地方杂捐则各行其是。
新中国建立后,违章案件处理重在教育,50年代初,对初犯者一般只写悔过书,补税不加处罚。继而执行税法所附罚则,对偷、漏、欠、抗税者根据不同性质,区别处理,欠税逾期未缴、按日加收5‰滞纳金。对使用欺骗手段逃避纳税行为的偷税、拒绝履行纳税义务的抗税、承包者侵吞税款等违法行为,除限期补缴外,处以5倍以下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加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监居教育或追究刑事责任。1983年永宁一个体商贩连续12个月抗税不缴,予以监居教育后,清缴税款9000元,邻近欠税大户纷纷自动缴纳。罗山乡有砖瓦厂100多户,个人承包企业后税款有被侵吞,1983年3至8月,全乡只缴砖瓦税300元,对1家欠税重点户的责任人监居教育后,其他厂相继缴纳,9月份入库9000元,10月份入库1.8万元。缺塘一家副食品厂1985—1986年以多种手段偷税14万元,只报缴应税额的5.5%,偷税额占应税额94.5%,对直接责任人绳之以法。
第三节 计会管理
税务管理还包括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和票证管理。1950年以后执行全国税务会计会议统一制订的管理规定。以后时松时紧,造成混乱。1975年以后逐渐恢复和健全。
一、税收计划
晋江编造税收计划的原则是以国民经济为依据,结合侨乡特点,积极可靠,留有余地。强调税源调查,既不是高不可攀,也不是唾手可得,必须经过一番努力才能达到,从而促进组织收入,挖掘税源潜力。
二、会计统计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制订的税收会计规章制度,建立税收会计帐表,将税款收入按期以密码电报及报表上报收入成果。
税款征解入库。一般填用《专用缴款书》,由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边远地区、小额税款、流动性税源则自征或委托代征,填开完税证征收现金,按日或按期汇总缴库。
严格退税手续。纳税单位或纳税人申请退税,必须在缴税之日起1年内办理。经批准的退税,从退税通知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批准的退税申请书,填开“收入退还书”,向金库办理退库。
统计核算。分为税收、税源、税政3大类,建立统计指标,结合实际,保持资料积累连续性。汇编必经逻辑审查,排除虚假,纠正错征。按期向上级税务局及县计统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三、票证管理
税票在填用前是无价证券,填用后既是完税凭证又是会统原始凭证,因而历来对税票的印制、保管、填写订有严格制度。民国时期,征收人员遗失税票,制度规定有定额按定额赔偿,无定额者每张赔100元。填票应盖公私章,民国25年(1936)3月上旬,晋江税务局填开的营业税票部分漏盖经收人私章,省财政厅审核退回;填票员扣罚1个多月工薪;局长苏鹤年“监督不周,予以警告处分”。
1949年10月以后,晋江对税票领、用、存各环节订有规章,审核税票发现错征办理退补。以1985年为例,5月发现赤砂糖760吨错用土糖税率计征,少收税款7.6万元,遂追补入库。11月发现征收彩印公司《外国企业所得税》多征2万多元,即通知退还纳税单位。
多渠道查对纳税人完税凭证,揭露利用税票侵吞税款,“文化大革命”动乱期间,监管制度被批判为“管卡压”、“不相信群众”而废弛,有人则乘机钻空,乱中取利。1977年起恢复对外查票发现:10年前有报称未填用的《完税证》“被抢”而征税中饱;有乘征纳关系打乱,一人管征多个公社而大肆贪污,以及征收企业、流动商贩、采取税票“大头小尾”手段贪污。改革开放以来,商品流通领域扩大,在晋江纳税的完税证流向全国。着重加强检查起运税票,1986年查获不法商贩利用个体户纳税的收据洗改另填,冒充外运商品的完税凭证,侵吞税款。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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