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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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772
颗粒名称: 第六章 管理
分类号: F762.1
页数: 8
页码: 646-65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县粮油管理的基本情况。其中包含:机构、财务管理、计划管理、价格管理、证票管理。
关键词: 晋江县 粮油 粮油管理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1949年9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晋江县,为保证军需粮草的供应,成立晋江县支前总站,下辖石狮中心站和中山街、安海、东石3个分站及金井等供应点。1950年县支前总站撤销,军供粮草工作归县财粮科领导。
  1949年11月,晋江县人民政府设财粮科。1950年财、粮分口,设粮食科。粮食科下设5个粮库:第一粮库在河市,第二粮库在浮桥,第三粮库在青阳,第四粮库在安海,第五粮库在石狮,负责征收公粮和支前粮草等工作。
  为稳定市场,做好侨乡物资供应,1950年初,泉州贸易公司分别在安海、石狮设营业处。1951年改在青阳设泉州贸易公司晋江支公司。在石狮设营业处、安海设门市部,并且分别在青阳、水头(现归南安)、东石、永宁、金井设营业组,负责粮油等物资的调节供应。
  1952年7月,贸易公司专业划分,成立中国粮食公司安海支公司,统一管理晋江县的粮食调拔、供应和收购工作。支公司下设安海门市部和青阳、石狮、水头、东石、金井营业处(组)。
  1952年底政、企合一,粮食科和中国粮食公司安海支公司合并为晋江县人民政府粮食局,并迁址青阳。各基层单位也随着调整为青阳、安海、石狮3个分库及青阳粮食购销站和安海、石狮2个营业处,还有东石、金井、水头3个粮食转运组。1954年3月,为适应粮食统购统销工作的需要,粮食局把所辖机构调整为第一粮食门市部(青阳)、第二粮食门市部(安海)、第三粮食门市部(石狮)和三区粮食管理站(河市)、八区粮食管理站(青阳)、十区粮食管理站(安海)、十三区粮食管理站(石狮)、二十区粮食管理站(金井),划片管理粮食征、购、销工作。
  1955年4月成立晋江县油脂公司,下设双溪、马甲、河市、中芸、后厝街、青阳、内坑、安海、东石、石狮、蚶江、永宁、衙口、英林、深沪、金井共16个油脂购销组,负责油脂油料统购统销工作。
  1955年12月29日,晋江县人民政府粮食局改称晋江县粮食局,同时调整粮食管理站,按行政区域设双溪、马甲、河市、中芸、后厝街、陈埭、青阳、内坑、安海、灵水、石狮、蚶江、永宁、衙口、东石、英林、深沪、金井共18个粮食管理站。
  1956年6月,根据行政区域的变化,粮食管理站调整为双溪、河市、青阳、内坑、安海、东石、石狮、中山街、金井共9个。
  1957年,油脂公司并入粮食局,其基层单位即相应归入粮食管理站(点)。
  随着行政区域的变化,粮油管理站也时有调整,至1988年,全县共有粮站17个、粮点32个、粮店38个、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厂7个、公司1个、粮食转运站1个及县办集体厂7个,基本形成完整的格局。
  县粮食局内设秘书、人事、保卫、职教、财会、计划、购销、储运、加工9个股和1个议价公司。
  第二节 财务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需要集中财力保证国民经济建设。国家集中统一管理粮食工作,实行统购统销。粮食企业的财政收支,包括流动资金和经营利润的拨缴、基本建设投资的拨款等,由粮食部统一管理,逐级汇总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各项财会规章制度由粮食部统一制定。
  “大跃进”时期,为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1958年4月批准的《改进粮食体制的几项规定》,把中央集中管理改为购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粮食部和财政部商定自1959年开始,把粮食企业财务收支下放省管理。粮食企业的盈亏、基本建设投资等预算调拨款项,均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项财会规章制度除必须由粮食部制定者外,均由省粮食厅会同财政厅制定。
  1961年重新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粮食管理体制。从1962年开始,粮食企业的财务收支重新收回粮食部集中统一管理,列入中央预算。
  “文化大革命”期间,粮食企业的财务收支,包括粮油超购加价款的支付,于1971年又下放地方管理,列入省级财政预算。这个做法增加地方财政负担,不利于贯彻多购一点的政策,并影响收购任务的完成。因此,1974年又改列入中央财政预算。
  1982年,省开始对地、市逐级实行粮油收购、销售、调拨包干的办法,粮食企业的财务仍列入省财政预算。由于管粮单位不管钱,权、责脱节,矛盾日益突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适应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搞活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省人民政府批准从1985年开始,粮食企业财务下放至县,纳入县财政预算。
  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作为政策性补贴的主要项目有:1.政策性亏损补贴;2.粮油提价补贴;3.生产资料价格补贴;4.议价转平价粮食差价地方补贴。粮食商业企业议价粮油经营利润实行“四五、五五”分成,即企业分成45%,财政分成55%;粮油工业企业实行利改税。在此基础上,1988年有4个工业企业实行第一轮承包经营责任制。
  1953年,国家制定全国统一的《国营粮食企业会计制度》,福建省结合省具体情况作了补充规定。晋江县粮食部门坚持执行制度,基本做到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与此同时,根据经济工作越做越细的要求,粮食企业不断改进和完善会计核算体制,主要是逐步把独立核算单位由大划小。中央粮食部成立后,实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粮食企业以县粮食局为独立核算单位,县局以下的企业为报帐单位。1957年,根据粮食部意见,基层粮食企业开始实行独立核算。之后由中心粮站核算改为按行政区域设置的粮站实行独立核算。至1988年底,晋江县基层独立核算单位计有27个,其中商业企业19个,粮油工业企业7个,饲料工业企业1个。
  县国营粮食商业企业1952—1988年平价粮油经营亏损计6787.68万元,1978—1988年粮油提价等政策性补贴计2599.75万元,1966—1988年粮油加价款计2524.39万元,1988年议价转平价粮食差价补贴计1085.86万元,1965—1988年议价粮油经营利润950.3万元。
  第三节 计划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政、企分管,负责行政工作的粮食科负责按农业税规定征收公粮和供应军需、支前及区以上机关干部的口粮。负责企业的贸易公司、粮食公司则以经济手段收购粮食和有计划调拨粮食供应市场。
  实行统购统销后,计划管理体制逐步健全,购、销、调、存统一纳入国家计划轨道。1954年粮食供应计划采取分项分级管理的方法,其中财政供应和基建用粮归省管理,其余则由地区(市)按省计划分配到县,县凭计划控制供应。1958年开始,中央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改为中央统一领导下省、地区(市)、县三级分管,实行购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1960年省粮食部门规定:县粮食部门按计划多购少销的粮食归县使用,省不分成,当年未用完即作机动粮,留存下年度使用或储备。销售则采用分项分级管理,财政供应、出口、国营酿造及省属大工程的基建用粮,由省负责,其他销售由地(市)根据计划分配到县按计划供应。库存则归中央统一调度。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为保证有效供应粮食,加强了计划管理,建立粮食会计制度和支拨(调)证制度:国库粮食归省管理,凭支拨(调)证支付粮食。为保证征购任务的完成及留有节余,以丰补歉,1962年规定在征购任务外可附加5%,其中县3%,生产队2%;1963年改为7%,其中上缴省3%,县4%,用以解决地方性的事业用粮。1964年实行农村回销包干、节余归县的办法。
  1972年12月,中共中央转发国务院《关于粮食问题的报告》,强调统一征购、统一销售、统一调度、统一库存,征购数如实上报,销售结余上交,库存服从调度的“四统一”管理。晋江县粮食计划管理纳入“四统一”管理体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于1981实行征购任务“一包五年”政策。征购任务完不成则由地方以议价粮补足,差额款由地方财政负担。1982年改为购销调拨全面包干、“一定三年”的办法。库存则实行定额管理。1985年实行粮油合同定购,计划管理由“粮油购销调拨”改为“购销包干、差额调度、财务包干、少购多销的粮油则各地自行负责”的办法。
  晋江县粮食部门还采取建立完备的原始记录资料、定期检查、各粮站自查等具体措施,健全了计划统计制度。通过统计执行计划管理情况的真实数据,加以分析和总结,从而反映出粮食流通领域的变化和发展情况。
  第四节 价格管理
  一、粮食价格管理
  民国时期,由于滥发货币,通货膨胀造成粮价暴涨。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面对长期遭受兵燹战乱、连年灾荒、经济崩溃的破烂摊子,加之反革命分子猖狂破坏,不法粮商乘机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使粮价暴涨。1950年1月,晋江县城的晚谷50公斤价5.73元,至3月份即上涨至21.89元,最高达32.30元;安海则达22.50元。晋江县国营贸易公司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3月下达的《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决定》,参与经营粮食,根据市场情况,灵活掌握销售,平抑粮价。7月份粮价开始逐步下降,至1950年12月晚谷价格降至9.87元,从而稳定市场,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安定人心。
  1952年土地改革后,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粮食丰收,粮价大跌。8月份晚谷收购价为7.70元,早谷7.10元。粮食公司和供销合作社为保护农民利益,大量收购粮食。1953年粮价开始回升。10月份晚谷平均收购价8.39元,晚米零售价12.70元。
  注:①1950年晚谷购价系指县城泉州价格,其余系安海、青阳价格。
  ②最高最低价格指月平均价。
  ③晚米以及晚谷、小麦加工后的销售价一般为购价的110—112%。
  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粮食贸易由国家专营。粮食价格由中央、省制定。粮价基本稳定。1953—1960年购销价格未变。
  1961年提高统购价:早籼谷从7.70元提高至8.35元与晚籼谷8.35元同价,实行早晚谷同价,全县各处同价。1963年调整统销价:早米从11.90元提高到12.20元,晚籼米仍保持12.90元,基本上没有购销差价。
  1966年同时提高统购、统销价,实行购销同价。同时发给职工每人每月3元粮食补贴。
  “文化大革命”期间,粮价长期没有调整而偏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1979年,全面提高统购价,维持原统销价。同时继续实行超购粮加价政策。加价幅度由30%提高至50%。加价款由国家财政负担。
  1985年4月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国家收购定购粮价按“倒三七”计算。晋江县定购价早谷每50公斤15.50元、晚谷16.30元、小麦22.10元。1987年提高定购价,稻谷提高2元、小麦提高1.40元。1988年实行粮油定购,在原定购价外加价补贴,每50公斤稻谷补贴4.50元,小麦3.80元。
  1967—1987年期间,4次提高粮食收购价格。政府为稳定市场、保证人民生活,供应城镇居民职工的口粮价格一直没有提高,形成销价低于购价的倒挂现象。如早籼籼米在1979年倒挂差率为19.6%、1985年为60%、1987年达81%。为理顺粮食销售价格,从1985年5月开始,农村回销粮销售价提升与定购价同,但仍然没有调整城镇居民、职工口粮售价。1988年6月,福建省除军粮仍按原统销价供应外,全面提高粮食销价(对城镇职工实行价格补贴)。早籼籼米城镇销价调升至27元,提高97.8%;农村销价调升至33.25元,提高50.04%。
  二、油脂油料价格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至1953年,油料油脂自由贸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1950年每50公斤花生果平均收购价为12.3元,1951年上升至20元,最高达25元。同年8月,花生果价格开始稳定并逐步下降。1952年花生大丰收,花生果(油)价格为建国以来最低点。国营贸易公司1952年1月份每50公斤花生油批发价为57元,零售价为62元,至7月份批发价降至45元,零售价降至48元。8月份新花生登场,国营贸易公司和供销合作社花生果收购价为9.60元,花生油收购价为32元(不带税,下同。带税为38元)。1953年价格逐步上升,至新花生登场,花生果收购价为13.20元,花生油收购价为40.60元。
  1953年11月油料油脂实行统购统销,花生果统购价为14.90元,花生油购价为43元,统销价为56元(花生产区安海、石狮、金井为55元)。1955年油料油脂由油脂公司专营,购销价格没有变化。
  此后,花生5次提高统购价(即1957年7月、1960年1月、1960年5月、1971年7月、1979年5月)。花生果每50公斤统购价从1957年7月的14.90元提高至1979年5月的36元,提高1.67倍。在提高统购价的同时,还实行超购加价30%,1979年加价幅度提高至50%,大大地超过统购价。如1982年全县花生果统购4740吨,超购4765吨;实际收购价格为每50公斤45.02元,比统购价36元提高25.1%。1983年,花生收购改按“倒四六”比例计价(即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把统购超购两种价格合为一种。花生果实际收购价为46.8元,比统购价提高30%。
  1985年花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价按“倒三七”计算,花生果定购价为48.6元,花生油定购价为155.3元。1987年花生果定购价提高至54元,花生油定购价提高至172.5元,比统购开始的价格提高2.62倍。
  实行统购统销政策以后,为稳定物价、安定人民生活,花生油统销价调整次数少,提价幅度小。最早花生油统销价为每50公斤56元,1957年提高为63元,1961年提高为78元,1964年提至81元。此价格保持至1988年5月,长达25年之久,从而形成销价低于购价的倒挂现象。如1971年每50公斤花生油倒挂金额为4元,1979年为34元,1985年为74.3元,1987年为91.5元,倒挂差率达113%。为理顺销价格,1988年6月,花生油销售价从81元提至220元。
  第五节 证票管理
  实行统购统销后的1955年,为控制销量,杜绝漏洞,粮食部门开始使用统一的粮油供应凭证和粮票。
  晋江县使用的粮油供应证有:
  (一)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分两种,一种为集体单位粮证,由机关学校或企事业等集体单位专人保管,统一使用;另一种由居民户使用。供应证由粮站签发并指定粮店或粮点供应,使用期1年。
  (二)工商行业用粮证。为供应以粮食为原料或辅助材料的单位购粮的凭证。由指定的粮店或粮点供应。分为顶量和不顶票两种,顶量是量证相符,不顶票是凭证填发数字供应。
  (三)省流动人口供应证。是集体单位或个人到外地短期居留时使用的购粮凭证。粮食部门填证时同时发给流动粮票,购粮时证票合一使用。使用期限为3—6个月。
  (四)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是市镇居民迁居转移粮食供应关系的凭证。办理该证
  时须持公安部门准许迁出户口证明书,由迁出户所在地粮站核减人数和供应量后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粮食部门凭该证给予办理粮食供应关系。
  (五)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主要为经批准的农业人口转吃商品粮使用的购粮凭证。农转非人口办理转移证时应把新粮登场前剩余口粮按其所在地口粮标准如数交售给国家。迁入地粮食部门凭该证及迁入户口证明书给予办理粮食供应证。
  (六)农村缺粮证。是由国家逐年按季度供应蔬菜区或缺粮队的粮食供应凭证。
  (七)周转证。是粮食部门调剂农村不同粮食品种的调换凭证。
  (八)回销证。是国家供应农村因灾减产或五保户、贫困户购买回销粮的凭证。回销证由生产大队造名册审查公布,交粮站办理。
  (九)华侨特殊供应证。是供应回国短期居住华侨的口粮凭证。
  (十)军供粮、油、豆专用证。是发给驻地部队购买粮、油、豆的专用凭证。专用证由上级核实部队计划的品种、数量,由县粮食局填发。
  晋江县使用粮票始于1955年11月。粮票使用范围分全国、全省及本县三类。主要有:
  (一)全国粮票。全国粮票系中央粮食部印制。有1959年版和1966年版两种。1955年版于1980年10月停止使用,同年12月宣布作废。全国粮票带有食油定量,但购买时须持有原户粮所在地的扣油证明书。
  (二)军供粮票。该票部队专用。军供粮票分为两种,一为定额支票有价证券,购粮时证、票合用;一为无价购粮票,购粮时应付款。
  (三)福建省地方粮票。该票由福建省粮食厅印制,有1955年版、1956年版和新版(1966、1972年印制)。1955年版在1956年版开始使用时收回并宣布作废,新版使用时1956年版停止发放并限期收回。
  (四)福建省地方流动粮票。该票必须与省流动人口粮食供应证配合使用,购粮时证、票合一。
  (五)福建省华侨粮油票、福建省奖售粮票。这两种票由省粮食厅印制,使用一次即收回作废,并且必须在发放该票的县内定点购买。
  (六)晋江县油票、饲料票。两种均由县粮食局印制,仅在县内使用,逾期作废。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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