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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资金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53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资金管理
分类号:
F307.2
页数:
4
页码:
221-22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县林业资金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育林基金、更改资金、自筹资金等。
关键词:
晋江县
林业
资金管理
内容
一、育林基金
1962年2月,为扶持发展乡、村营林事业,建立育林基金制度,分甲、乙两种。
育林基金主要是由省林业厅从建阳、三明、龙岩地区甲种育林基金中,每年拨给8—10万元,作为乙种育林基金支持社、队集体造林、育苗费用。县财政每年拨给2—3万元作为绿化经费,支持全县的绿化工作。到1982年始有收缴少许育林基金及开发基金(后改为更改基金)。
1980年8月,贯彻省委制定的《关于改进育林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办法》:甲种育林基金由省、地、县按三、一、六比例分成使用;乙种育林基金全部或大部分用于原大队造林、育苗。为保证基金使用效果,均须经检查验收。1982年,晋江县林业局按照省林业厅《关于育林基金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相应加以处理:社队育苗补助费改为合作育苗发放周转金办法,到次年苗木出圃,按规格数量、质量,以合同苗木等级和实出圃数量结算。这是晋江县在育苗环节上贯彻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加强计划性,克服盲目性,促进实现良种壮育,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经济措施。经过实践,效果良好。社队造林的苗木费补助,执行须经秋季检查验收,其成活率达标始给予,未达标者须补植,经再次检查验收,符合规格质量再行付给;如造林成活率低,有报废者,苗木费仅单项补助,不统计造林面积。1982年9月21日,省林业厅下达《关于提高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晋江县虽为销售县,但少量防护林已达到成、过熟林,须采伐更新。经研究后按照《通知》精神,委托县林业局办理:木麻黄材及小规格材每立方米提取育林基金4元,更改基金4元。1985年按照省计委、财政厅、林业厅《关于育林基金和林业开发基金缴交办法的通知》精神执行征收的育林基金,实行省、市、县“三、一、六”比例分成留交,三成的育林基金收入,上缴省林业厅育林基金专户。
根据1985年2月27日,省政府《关于取消木材统购改革经营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紧急通知》,实行议购议销后,调整特产税税率:原木产品按生产者交货点实际销售价(包括育林基金、开发基金)征收10%,特产税亦按实际销价征收12%。育林基金每立方米8元,林业开发基金每立方米10元。为保护林农合法权益,指导木材合理销货,确定晋江县木麻黄材为丙类原杂木,每立方米征收“两金”38元。根据1987年3月3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颁发〈福建省集体林区木材开放后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两金”征收标准由过去按每立方米固定金额缴纳,改为由木材经营单位按集林农出售价的25%,由用户向县林业局缴纳(育林基金15%,更改资金10%)。“两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福建省育林基金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规定执行,分成留用也一样。同时受各级财政、审计、银行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均未发现调用或挪用。1987年,沿海风口500亩造林经费,其中1万元列入育林基金开支。1985年6月晋江县林业局林政股成立后,育林基金的征收有专人、专户管理。木麻黄材每立方米征收育林基金3元。并代收迹地更新造林费每亩30元,待翌年造林更新后,经林业站检查验收,照数发还。经批准出售旧房料,每立方米征收3元。1986年县人民政府发放采伐证时,由县林业局按现行林价的12%代收育林基金。
晋江县林业资金主要用于造林、育林、育苗、林政管理和沿海防护体系工程建设。历年育林基金收入可以分两个阶段。1972—1977年为第一阶段。上级拨入育林基金达18.47万元,晋江县自无收入也无上缴;第二阶段1978—1990年,育林基金达253.23万元,晋江县自收入23.34万元,上缴4.41万元。
二、更改资金
1982年4月17日,省林业厅、中国农行福建省分行颁发的《关于集体林价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几项补充规定,据此规定的精神,提留更新造林费(规定从社队集体林价收入中提留更新造林费,用于采伐更新造林)。谁出费造林,林权就归谁所有。山权不变。成材收益时,林权、山权所有者按合同规定比例分成。晋江县分成比例幅度掌握10—30%,按林价收入计议,结余更新造林费,用于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次生林改造、封山育林和森林资源管护等。1982年,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提高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中,将集体更新造林费提留标准提高。育林基金,小规格材由2.5元提高到4元;更新改造资金,由原来每立方米5元提高到8元。同时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一起提取。但木材价格不变,仍按国家规定执行。
1985年5月19日,省计委会、财政厅、林业厅《关于育林基金和林业开发基金缴交办法通知》规定:凡采伐收购经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林业局缴纳育林基金。林业开发基金征收标准按省政府规定:原木非规格材每立方米征收5元。林业开发基金留用实行省、市、县“15∶15∶70”的比例分成留交。征收时间从1985年1月18日起执行。征收林业开发资金后,原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资金一项应予取消。以后简称“两金”。根据1987年3月3日省财政厅、林业厅《关于颁发〈福建省集体林区木材开放后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两金”征收标准为一次成交价的25%。其中育林基金15%,更改资金10%,由用户向县林业局缴纳。“两金”的分成留成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晋江县自1985年执行更改资金(包括林业开发资金)规定,总共收入20.28万元,其中更改资金15万元,自有收入5.28万元。
三、自筹资金
为加速林业生产发展,1973年以后,晋江县各乡、村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或从乡、镇(场)村企业利润中提取,也有爱国华侨捐资,如永和古厝村陈联盛捐资15万元兴办马坪古厝赤土埔土壤农化试验站。扶持办法,各地自行规定,或按造林面积,或按成活率达标给予定额补贴,或规定超面积奖励,或付护林员工资等。全县自筹资金总额详见1972—1988年资金收支情况表。其中县财政局拨款200万元。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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