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图书馆
泉州市图书馆
机构用户
泉州市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第五章 林业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523
颗粒名称:
第五章 林业体制
分类号:
F307.2
页数:
3
页码:
214-21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县林业体制的情况。其中包括国营林、集体林、个体林等。
关键词:
晋江县
林业体制
内容
新中国成立前,晋江县山林绝大部分为地主、富农所有。他们采取出租、典押、买青山等形式,残酷地剥削贫雇农。沿海沙滩荒芜地及内地罗溪、马甲等山区,贫雇农一无土地,二无山林,长期遭受封建地主压榨及时常遇到自然风沙灾害,生活极为贫困。
新中国成立后,晋江县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由于山林面积少,土地质地差,林木品质低劣,而且林相破碎、零散。土改中,实际上只有耕地进行土改,非耕地则以原经营山林的乡、村为基础,在乡与乡、村与村之间作适当抽补调剂。遗留下来的祠庙山、沙荒地、荒山等都没有分配,山林权也未作落实。
合作化到公社化,山林私有制变成集体所有制。这期间,首先是农村大办食堂,其次是“大炼钢铁”,第三次是三年困难时期(1959—1961年)“以粮为纲,全面砍光”的毁林种粮浪潮,出现三次全县性的森林大破坏,使晋江森林资源严重受损。
196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颁发《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发展林业生产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当时晋江县政府在纠偏时结合贯彻此政策,提出“凡是入社的山林,仍归大队所有,平调及乱砍社员的林木要退树或退钱给社员”。但因主要工作放在农村纠偏,对未分配给社员的山林,仍统归公社、大队及生产队集体所有。所以,“文化大革命”开始,又出现乱砍滥伐林木的严重问题。1967—1968年,永宁沙堤村靠近国营沙堤工区的1200亩山林全被破坏,使风沙卷土重来,全县受害的农田达1.2万亩。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县开展林业“三定”,恢复农民生产经营分配交换的自主权,林业生产才走上正轨。
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福建省政府《关于稳定山林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晋江县“三定”工作于1982年全面开展,1983年8月完成。全县定权面积130542亩,占林业用地140597亩的92.8%,基本上澄清各级山林权属,做到山定主、林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公路林权归属国家所有,面积少于1亩或乡村道路旁及部队营房周围作为四旁绿化的林木,谁种归谁所有。
晋江县只发甲种山林权证。山林权以乡(镇、场)为单位统一编号,证发至权属单位归行政村统一存档,1985年全县共发林权证1261张。
晋江县不划自留山而增发荒地林业生产承包责任制林权证,统一编号,发至承包组(或个人)。
对毗邻交错的插花山20片910亩做了认定,在权属清楚的情况下,经双方签字盖章,由所在单位发给林权证。纠纷未解决的4771.4亩的未定权属,双方暂不发证。关于紫帽塘头村金粟洞的权属,泉州市江南乡上山村曾提异议。乃按1967年地区关于金粟洞寺产纠纷问题的调查报告,将金粟洞寺产中的山地归农场管理,证仍发给紫帽塘头村。
山林纠纷有它的历史社会原因,全县调处77起,协议70起,裁决7起。
经过“三定”搞清国家和集体山林权属四至,调解山林纠纷,搞清插花山的坐落四至,双方签订协议书。建立各种形式的林业生产责任制,建立护林组织和制度,刹住破坏林木歪风。“三定”资料齐全,表格填写清楚,册、证相符,建立历史资料档案。
第一节 国营林
一、砧头林场
晋江县砧头国营林场,创建于1960年4月,位于晋江东部沿海,经营总面积3517亩,有林地面积3067亩,占87.2%;非林业用地450亩,占12.8%。有前港、枪城、坑边,祥芝等4个工区,干部、职工41人,其中干部10人(技术员1人),工人31人。现有林面积2370亩,未成林造林地373亩,森林蓄积量6970立方米,森林覆盖率67.4%,绿化程度89.6%1960—1988年,累计总投资151万元,总收入186.55万元,纯收入78.58万元,上缴的各类税金8.95万元。
80年代林场建设逐步由单一经营向多种经营发展,种植果树110亩。该场主要是营造沿海防护林,在防护林中,以木麻黄树种为主,面积、蓄积量都是100%。在蓄积量中成过熟林的比重最大,面积26.3%,蓄积量5210立方米,占46.8%。
二、国营沙塘苗圃
国营沙塘苗圃是从泉州总圃迁移来的,1956年正式建圃,面积45.2亩。沙塘苗圃自建圃至今几十年,平均每年为社会提供27万株壮苗。为晋江县国营、集体、机关、学校培育各种苗圃、花卉作出巨大贡献。
国营沙塘苗圃现有耕地65.5亩,在编职工13人。1987年起,落实生产责任制,采用两种形式:
其一、职工个人承包。每人核定承包土地5亩,不核定育苗任务,职工可以自由种植,苗圃提供平价化肥175公斤和劳动工具、耕牛等,不再发工资。承包者除按规定领取粮食差、物价补贴外,须自产自销,自供自给。实行个人承包后国家每年可节省事业费3000元,职工个人每年可增加收入2000—5000元。
其二、个人承包后,由苗圃与县林业局签订合同,实行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1.核定苗圃每年的育苗任务,任务内的苗木由县林业局定价,调拨支持乡、镇、村造林绿化,苗款由苗圃法权人与县林业局按合同结算。2.确定苗圃在完成县林业局下达育苗控制指标后,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发展多种经营的自主权,从各方面增加职工收入。3.规定每个职工每月应参加劳动24天,出勤者每人加发出勤奖1元。超过24天的,每天加发工资6元,不足24天的,按缺勤天数扣发工资。4.规定按在苗圃实际参加劳动的人数,县林业局照常发给事业费和退休职工的退休费。5.规定苗圃每年应向县林业局上缴利润7000元。落实生产责任制后,苗圃的苗木质量好、效益高。从1987—1990年连年评为省、市的先进单位。
第二节 集体林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出现林业专业队、林业组和耕山队。1960年为发展多种经营,有些大队在此基础上办起大队林场。首先出现的有永和公社的马坪林果场、罗山林场、深沪赤山林场、金井石圳林果场、龙湖铺锦林场、内坑林果场、石狮容卿林果场等均以发展林业、果业和饲养猪、牛为主,兼管其他种植业。1972年,全县社、队林场经营管理林果场6.5万亩,占全县林果业生产面积的59%。随着大搞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绿化荒山埔地,到1979年,全县93%的社、队、生产队有林果场及林业专业队计408个,固定劳力7300人,经营荒山埔地、山林面积94197亩,成为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有社队专业队管理全县59%的沿海防护林和荒山荒地的绿化造林工作,改变过去只造不管的“一阵风”现象。
1983年林业“三定”以后,落实山林权属和生产责任制,社、队林场更为巩固。全县有林地面积117288亩,落实责任制面积115291亩,占98.3%。其中公社场22个,面积4562.7亩;大队场、专业队95个,面积3436.9亩;承包组(户)46个,面积5271.5亩;合股承包46个,面积2342.2亩;生产队管理756个,面积56562亩。其他12081亩。
1988年,全县村专业队98个,拥有林地34472亩,占全县有林地面积的30%。其中,合股承包46个,2342.2亩;紫星、塘头、新市山前、草庵寺、上宅等村,采用不同的承包形式。如草庵寺现有林木516亩,经苏内村16人合股承包管理,现今满山林木青苍翠绿,年增加收入3—5千元。村民小组管理56562亩,占现有林面积40%,造林修枝均有计划,促进林业生产发展,增加村民收入。
第三节 个体林
1983年,随着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晋江县出现家庭联产承包林业生产专业户、承包户计225个。“二户一体”,承包管护现有林10.2万亩,荒山、荒滩6.5万亩,占现有林65%。由于承包者权、责、利明确,出现了群众性育林护林的好局面。金井山峰张昌经等3人承包1.2万株现有林,收益二八分成,他们责任心强,管理好,林木不受损失,经济效益显著。东石知青陈建平承包荒滩170亩,营造木麻黄16万株,并种甘蔗、西瓜等,又利用水渠养鱼,以短养长,两年收入2.9万元,年纯收入6000元。金井石圳村老护林员施能梯一户承包该村山地400亩,其中荒山280亩,新垦果园120亩,全家4口人搬到山场安家落户,造林种果,发展多种经营。两年劳动创业,林果并茂,年收入1万元。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
晋江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