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林业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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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523
颗粒名称: 第五章 林业体制
分类号: F307.2
页数: 3
页码: 214-216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县林业体制的情况。其中包括国营林、集体林、个体林等。
关键词: 晋江县 林业体制

内容

新中国成立前,晋江县山林绝大部分为地主、富农所有。他们采取出租、典押、买青山等形式,残酷地剥削贫雇农。沿海沙滩荒芜地及内地罗溪、马甲等山区,贫雇农一无土地,二无山林,长期遭受封建地主压榨及时常遇到自然风沙灾害,生活极为贫困。
  新中国成立后,晋江县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由于山林面积少,土地质地差,林木品质低劣,而且林相破碎、零散。土改中,实际上只有耕地进行土改,非耕地则以原经营山林的乡、村为基础,在乡与乡、村与村之间作适当抽补调剂。遗留下来的祠庙山、沙荒地、荒山等都没有分配,山林权也未作落实。
  合作化到公社化,山林私有制变成集体所有制。这期间,首先是农村大办食堂,其次是“大炼钢铁”,第三次是三年困难时期(1959—1961年)“以粮为纲,全面砍光”的毁林种粮浪潮,出现三次全县性的森林大破坏,使晋江森林资源严重受损。
  196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颁发《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发展林业生产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当时晋江县政府在纠偏时结合贯彻此政策,提出“凡是入社的山林,仍归大队所有,平调及乱砍社员的林木要退树或退钱给社员”。但因主要工作放在农村纠偏,对未分配给社员的山林,仍统归公社、大队及生产队集体所有。所以,“文化大革命”开始,又出现乱砍滥伐林木的严重问题。1967—1968年,永宁沙堤村靠近国营沙堤工区的1200亩山林全被破坏,使风沙卷土重来,全县受害的农田达1.2万亩。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县开展林业“三定”,恢复农民生产经营分配交换的自主权,林业生产才走上正轨。
  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福建省政府《关于稳定山林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晋江县“三定”工作于1982年全面开展,1983年8月完成。全县定权面积130542亩,占林业用地140597亩的92.8%,基本上澄清各级山林权属,做到山定主、林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公路林权归属国家所有,面积少于1亩或乡村道路旁及部队营房周围作为四旁绿化的林木,谁种归谁所有。
  晋江县只发甲种山林权证。山林权以乡(镇、场)为单位统一编号,证发至权属单位归行政村统一存档,1985年全县共发林权证1261张。
  晋江县不划自留山而增发荒地林业生产承包责任制林权证,统一编号,发至承包组(或个人)。
  对毗邻交错的插花山20片910亩做了认定,在权属清楚的情况下,经双方签字盖章,由所在单位发给林权证。纠纷未解决的4771.4亩的未定权属,双方暂不发证。关于紫帽塘头村金粟洞的权属,泉州市江南乡上山村曾提异议。乃按1967年地区关于金粟洞寺产纠纷问题的调查报告,将金粟洞寺产中的山地归农场管理,证仍发给紫帽塘头村。
  山林纠纷有它的历史社会原因,全县调处77起,协议70起,裁决7起。
  经过“三定”搞清国家和集体山林权属四至,调解山林纠纷,搞清插花山的坐落四至,双方签订协议书。建立各种形式的林业生产责任制,建立护林组织和制度,刹住破坏林木歪风。“三定”资料齐全,表格填写清楚,册、证相符,建立历史资料档案。
  第一节 国营林
  一、砧头林场
  晋江县砧头国营林场,创建于1960年4月,位于晋江东部沿海,经营总面积3517亩,有林地面积3067亩,占87.2%;非林业用地450亩,占12.8%。有前港、枪城、坑边,祥芝等4个工区,干部、职工41人,其中干部10人(技术员1人),工人31人。现有林面积2370亩,未成林造林地373亩,森林蓄积量6970立方米,森林覆盖率67.4%,绿化程度89.6%1960—1988年,累计总投资151万元,总收入186.55万元,纯收入78.58万元,上缴的各类税金8.95万元。
  80年代林场建设逐步由单一经营向多种经营发展,种植果树110亩。该场主要是营造沿海防护林,在防护林中,以木麻黄树种为主,面积、蓄积量都是100%。在蓄积量中成过熟林的比重最大,面积26.3%,蓄积量5210立方米,占46.8%。
  二、国营沙塘苗圃
  国营沙塘苗圃是从泉州总圃迁移来的,1956年正式建圃,面积45.2亩。沙塘苗圃自建圃至今几十年,平均每年为社会提供27万株壮苗。为晋江县国营、集体、机关、学校培育各种苗圃、花卉作出巨大贡献。
  国营沙塘苗圃现有耕地65.5亩,在编职工13人。1987年起,落实生产责任制,采用两种形式:
  其一、职工个人承包。每人核定承包土地5亩,不核定育苗任务,职工可以自由种植,苗圃提供平价化肥175公斤和劳动工具、耕牛等,不再发工资。承包者除按规定领取粮食差、物价补贴外,须自产自销,自供自给。实行个人承包后国家每年可节省事业费3000元,职工个人每年可增加收入2000—5000元。
  其二、个人承包后,由苗圃与县林业局签订合同,实行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1.核定苗圃每年的育苗任务,任务内的苗木由县林业局定价,调拨支持乡、镇、村造林绿化,苗款由苗圃法权人与县林业局按合同结算。2.确定苗圃在完成县林业局下达育苗控制指标后,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发展多种经营的自主权,从各方面增加职工收入。3.规定每个职工每月应参加劳动24天,出勤者每人加发出勤奖1元。超过24天的,每天加发工资6元,不足24天的,按缺勤天数扣发工资。4.规定按在苗圃实际参加劳动的人数,县林业局照常发给事业费和退休职工的退休费。5.规定苗圃每年应向县林业局上缴利润7000元。落实生产责任制后,苗圃的苗木质量好、效益高。从1987—1990年连年评为省、市的先进单位。
  第二节 集体林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出现林业专业队、林业组和耕山队。1960年为发展多种经营,有些大队在此基础上办起大队林场。首先出现的有永和公社的马坪林果场、罗山林场、深沪赤山林场、金井石圳林果场、龙湖铺锦林场、内坑林果场、石狮容卿林果场等均以发展林业、果业和饲养猪、牛为主,兼管其他种植业。1972年,全县社、队林场经营管理林果场6.5万亩,占全县林果业生产面积的59%。随着大搞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绿化荒山埔地,到1979年,全县93%的社、队、生产队有林果场及林业专业队计408个,固定劳力7300人,经营荒山埔地、山林面积94197亩,成为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有社队专业队管理全县59%的沿海防护林和荒山荒地的绿化造林工作,改变过去只造不管的“一阵风”现象。
  1983年林业“三定”以后,落实山林权属和生产责任制,社、队林场更为巩固。全县有林地面积117288亩,落实责任制面积115291亩,占98.3%。其中公社场22个,面积4562.7亩;大队场、专业队95个,面积3436.9亩;承包组(户)46个,面积5271.5亩;合股承包46个,面积2342.2亩;生产队管理756个,面积56562亩。其他12081亩。
  1988年,全县村专业队98个,拥有林地34472亩,占全县有林地面积的30%。其中,合股承包46个,2342.2亩;紫星、塘头、新市山前、草庵寺、上宅等村,采用不同的承包形式。如草庵寺现有林木516亩,经苏内村16人合股承包管理,现今满山林木青苍翠绿,年增加收入3—5千元。村民小组管理56562亩,占现有林面积40%,造林修枝均有计划,促进林业生产发展,增加村民收入。
  第三节 个体林
  1983年,随着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晋江县出现家庭联产承包林业生产专业户、承包户计225个。“二户一体”,承包管护现有林10.2万亩,荒山、荒滩6.5万亩,占现有林65%。由于承包者权、责、利明确,出现了群众性育林护林的好局面。金井山峰张昌经等3人承包1.2万株现有林,收益二八分成,他们责任心强,管理好,林木不受损失,经济效益显著。东石知青陈建平承包荒滩170亩,营造木麻黄16万株,并种甘蔗、西瓜等,又利用水渠养鱼,以短养长,两年收入2.9万元,年纯收入6000元。金井石圳村老护林员施能梯一户承包该村山地400亩,其中荒山280亩,新垦果园120亩,全家4口人搬到山场安家落户,造林种果,发展多种经营。两年劳动创业,林果并茂,年收入1万元。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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