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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卷五 林业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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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504
颗粒名称:
卷五 林业
分类号:
F326.2
页数:
30
页码:
195-22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晋江县林业的情况。其中包括林区分布、林木种类、营林生产、林木保护、林业体制、林业管理等。
关键词:
晋江县
林业
内容
卷五 林业
晋江县属南亚热带雨林地区。近年深沪湾发现成片的海底古森林遗迹,证明它曾是个山青水秀、森林富饶之乡。但由于受自然和社会诸因素的影响,至新中国成立前,原始森林被破坏严重,仅存灵源寺、金栗洞、灵秀山几处南亚热带雨林的残迹。
晋江森林覆盖面积少,风沙对人民生产生活威胁大。全年6级以上大风约120天。每逢夏秋,台风和东北大风夹带及海波襟托大量泥沙长驱直入,吞噬房屋,覆盖田园,毁坏作物,堵塞交通,全县有30.5万亩耕地遭受不同程度的风沙危害。尤其处在被正面袭击的深沪湾,更是飞沙蔽天,一片荒漠。民国27年(1938),深沪镇华海龙寨村曾经发生一夜间有48座房屋被风沙埋没。内陆地区由于森林覆盖面小而不均,遍地荒山秃坡,造成许多丘陵台地,土壤瘠薄,水土流失严重。平原水田区也因遭受风、涝灾害,粮食不断减产。群众流传“播藤二万三,收成一担挑”。风沙祸害是晋江人民之大患,每遭一次大灾害,许多人家破人亡,流离失所,或被迫背井离乡,远涉重洋,谋求生路。
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共晋江县委和晋江县人民政府领导下,依靠集体力量,开展群众性封山育林、治山治水活动,狠抓荒山育林和赤土坡绿化。1951—1960年,通过营造马尾松、黑松、相思、桉树等,控制水土流失,绿化红土荒坡。1960—1966年在沿海沙滩地带引种了以木麻黄为主的防风固沙林,获得成功,给4万亩荒滩带来了绿色的生机;在沿海平原和晋东水田大造防护林带;在沙滩风口突出部位和台地水土流失区开展水土保持林的建设。
通过实行一系列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工程造林和生物措施相结合的综合治理,生态环境发生变化。晋江境内大部分荒山、荒坡、荒滩得到绿化,水土得到保持,特别是深沪沿海一带受益非浅。全国著名作家曹靖华作诗颂曰:“想当年呀,嗨,想当年呀,春风不到深沪湾,人祸天灾交相煎。纵令有心迎春至,难得春神一顾盼。到如今呀,嗨,到如今,深沪春意浓似酒,春神一来便不走,古人无计留春住,而今深沪春常留!”但是,“文化大革命”的10年,由于“左”的错误影响,致使全县封山育林遭到严重破坏。1978年以来,一方面采取各种经营措施恢复“文化大革命”中被破坏的森林面积,另方面着重抓沿海沙滩突出部的绿化和农田防护林的林网化建设,建立起初具规模的沿海防护林体系。全县有林地面积14.8万亩,其中防风固沙林4.5万亩,农田防护林0.9万亩,水土保持林3万亩,用材林0.3万亩,四旁植树75万株,营造农田防护林带1776条,长652公里,防护面积达13.63万亩,沿海岸线筑起一道绿色长城。全县森林覆盖率由解放初的7.6%提高到1988年的20.2%,立木蓄积量由12万立方米提高到32万立方米。
自从沿海防护林体系初具规模后,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社会经济效益都很显著。如调节气候,大大降低风沙灾害;控制水土流失,促进农业稳产多产等。据1987年统计,粮豆产量17.6548万吨,比1957年造林前的10.62万吨增加66.24%。深沪镇1986年粮食总产2351.80吨,比1957年的1723.35吨增产36.46%。该镇坑边畲仔村原是苦海滩,全村34户,169人,营造防风固沙林后,每年整枝收入1.4万元,家家盖了新房。许多沿海村庄变沙害为沙利,办起10个沙场,年产20万吨,运销全国520个单位,年收入360万元。群众把防护林带誉为“生命带”、“摇钱树”。
第一章 林区分布
第一节 经济林区
位于晋江县西北部丘陵地带,包括紫帽、磁灶、内坑等乡镇的全部及安海、罗山、青阳、池店等乡镇的部分,共100个村庄,5个乡镇场,5处部队驻地,总面积328794亩,占全县总面积的26.8%,其中林业用地65589亩,占本区总面积20%,耕地126495亩,人口248091人,每人平均耕地0.5亩,山地0.3亩,人口密度1132人/平方公里。
林业用地65589亩,其中有林地58508亩,占89.2%;疏林地2810亩,占4.3%;无林地4271亩,占6.5%。具有发展热带、亚热带经济林的优越条件,群众有长期栽培的习惯和丰富的经验。其面积占全县经济林的88%。
1988年统计,森林蓄积量为2648.6立方米,占全县蓄积量2.4%;四旁绿化106.2万株,森林覆盖率20%。
第二节 防护林区
位于晋江县东北平原地带,包括陈埭镇、西滨农场、县良种场、金定鸭场、苗圃全部及池店、青阳、罗山、石狮、蚶江等乡镇的一部分,计74个行政村,6个乡镇场,总面积158912亩,占全县总面积13%。其中林业用地2426.3亩,占本区总面积1.5%,耕地85536亩,人口195311人,平均每人耕地0.4亩,林地0.01亩,人口密度1844人/平方公里。
主要森林植被以木麻黄为主,其次是相思树、马尾松、柠檬桉、丛生竹、龙眼、池杉、杂果,四旁有银桦、天竺桂、麻楝、樟树等。
1988年森林蓄积量为9500.2立方米,占全县8.4%,四旁植树18.1万株。
本区由于地处沿海,风涝灾害严重,粮食产量不稳定。在70年代推行田、林、水、路、渠综合治理中,设置林网化,种植以木麻黄为主的农田防护林带,达到良好的防护效益,粮食年年增产,总产量由1974年的938吨上升到1979年的2010吨,增长1.1倍,粮食年亩产由398公斤提高到869公斤。从1980年至1988年,粮食产量每年平均增产2—3成。
第三节 薪炭林区
位于晋江县中部低丘、台地地带,包括永和乡全部,罗山、龙湖、安海、石狮、英林、东石镇部分,计87个村,4个乡镇场,总面积308259亩,占全县总面积25.2%,其中林业用地35531亩,占本区总面积11.5%。耕地127212亩,人口214143人,平均每人耕地0.6亩,林地0.17亩,人口密度1042人/平方公里。
年平均气温为20.4℃,无霜期360天。年降水量1000—1100毫米。
新中国成立后,本区营造的人工林有相思树、马尾松、木麻黄、柠檬桉、大叶桉、黑松、丛生竹、龙眼、柑桔、茶及少量的剑麻;林下植被有山芝麻、黑面神、车桑子、南岭荛花、牡荆、黄桅子、细毛鸭嘴草、野古草等;四旁有银桦、银合欢、樟树、榕树、川楝、苦楝等。
1988年统计,森林蓄积量8979.5立方米,占全县7.6%,四旁植树70.4万株,森林覆盖率10.5%。
本区人口密度大,山地少,薪材奇缺,森林植被破坏严重。
第四节 防风林区
位于晋江县东南沿海,包括祥芝、永宁、金井、深沪等乡镇,国营林场全部及蚶江、石狮、英林、东石、龙湖乡的一部分,计125个村,3个乡镇场,13处部队驻地。总面积429058亩,占全县总面积35%,其中林业用地38440亩,占本区总面积9%,耕地159569亩,人口342537人,平均每人耕地0.5亩,林地0.11亩,人口密度1198人/平方公里。
本区三面临海,北起蚶江,南经围头向西延伸至东石白沙,海岸线漫长而曲折,港湾众多。
境内溪河短小,水利灌溉条件较差。
属南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年平均气温20.2℃,年平均降水量911—1050毫米,日照充足,水份欠缺、空气干燥,易遭台风长驱直入的袭击。多数属非地带性土壤。
本区从60年代初以来营造的以木麻黄为主的防风固沙林,其次是相思树、柠檬桉、桉树、柑桔、丛生竹、龙眼、马尾松、苦楝、麻楝等。林下植被有细毛鸭嘴草、野古草、菝葜、画眉草、囟地菊、老鼠刺、黄花菊、节节草、旱莲、小花露止草、金樱子等。
1988年森林蓄积量98482立方米,占全县蓄积量81%,四旁植树95.4万株,森林覆盖率8.6%。
第二章 林木种类
第一节 针叶林
一、马尾松林
马尾松林在晋江县分布面积较广,海拔100—500米丘陵、台地均适宜生长,面积40750亩,多数为人工林及人工促进天然更生。
二、杉木林
杉木林的栽培是1974—1975年从泉州罗溪林场、南安县引种来的,采用大寮壕带状整地、改土保肥、密植造林。主要分布于紫帽、磁灶的倒桥、太昌、山仔,内坑的宅内、天亮、安海的灵水、曾林、大山后。海拔50—150米埔地、山洼、山谷、崩沟及西南坡中下部。植被总盖度90%以上,幼林生长良好,郁闭度太大,需加强集约经营和抚育间伐。因当地气候和土地条件不能满足杉木生长的需要,只能生产些小径材。
在半山坡、台地营造的杉木幼林,立地条件差,绝大部分生长不良。
三、池杉林
池杉林是1979年从湖北省武汉地区引种而来,小面积种植于晋东平原陈埭镇的江头、桂林及永宁沙堤等地,海拔50米以下。
四、黑松
黑松是1961、1963年从山东省及福建平潭县引种的。主要分布于沿海低丘及中部灵源山、宝盖山、石刀山、高洲山中上部,五里埔、马坪埔也有零星分布。
五、湿地松
湿地松于1986年从东山县赤山林场及磁灶上厝引种。当年即大面积推广,主要分布于沿海乡镇及水土流失严重的磁灶、罗山的罗裳山脉一带。
第二节 阔叶林
常绿阔叶林主要分布在灵源寺、金粟洞寺庙四周,面积很小。
一、雨林残迹次生林
主要树种有青岗栎、卡氏栲、樟树、板栗、木棉、枫香等。
二、台湾相思林
相思树遍布晋江县所有的丘陵、台地、平原以及沿海一带,适应性广,生长良好,是薪炭和水土保持理想的乡土树种。
三、木麻黄林
木麻黄1958年由福建省林业厅从广东引种到深沪湾,种植成功后,开始向全县推广。
木麻黄分布于东南沿海一带低丘、台地、海岸沙滩、沙丘地,为人工营造的防风固沙林及农田防护林。生长迅速,抗风力强,是沿海地带防风固沙、提供燃料、用材、保护农业稳产的优良树种。
(一)沙滩片林分布于海拔20米以下的沙滩或小沙丘,群落总盖度70—90%。
(二)农田防护林分布于海拔50米以下沿海一带的台地、水田、农地,群落总盖度65—85%。
四、柠檬桉
柠檬桉多分布于低丘中下部、台地、沿海、平原。15年生,树高可达22米,胸径34厘米,最大达40厘米;7年生平均树高10—12米,平均胸径12—14厘米,最大达18厘米。
第三节 混交林
主要类型的群系有:
一、马尾松十相思树
该群系分布于西、西北及中部一带,总盖度50—80%。
乔木层盖度50—60%。14年生,树高5—6米,最高7米,平均胸径7—8厘米,最大9厘米。
灌木层盖度20—30%。高20—30厘米。
二、马尾松十黑松
该群系分布于石刀山、母仔山、高洲山的中上部。
乔木层,高4—7米,最高8.5米,胸径4—8厘米,最大10厘米。马尾松生长比黑松好。
灌木层盖度40—70%。高30—40厘米。
三、木麻黄十相思树
该群系主要分布于蚶江石壁、祥芝双湖、青阳洪宅垵、永和坂头、山前等地。群落总盖度70—90%。
乔木层盖度60—80%。树高6—10米,最高达12米,平均胸径8—10厘米,最大达16厘米。层内常伴生马尾松、桉树等。
灌木层盖度30—40%。高度20—50厘米。
四、木麻黄十柠檬桉
该群系分布于沿海深沪镇华海村、首峰村以及砧头林场,总盖度70—80%。
乔木层盖度60—75%。7年生,树高7—8米,胸径10—12厘米,最大16厘米。柠檬桉长势比木麻黄好,树高10—11米,胸径12—16厘米。
第四节 竹林
晋江县竹林主要是丛生竹。分布于池店溪头、溪芸,石狮港塘,祥芝湖西,安海庄头、赤店,永和许加弄、内坑等地的河流、渠道、水沟两岸。群落总盖度85—90%。
乔木层盖度80—85%。株高7—8米,最高13米,地径5—8厘米。主要种类有藤枝竹,青皮竹、花竹、赤竹、绿竹以及麻竹;层内常散生苦楝、木麻黄等。
灌木层盖度30%左右。高度50—70厘米。
第三章 营林生产
清朝以前,晋江天然林木繁茂。民国时期,森林植被破坏很大。次生林残迹乔木树种的阔叶林有相思树、樟树、榕树、卡氏栲、青岗栎、板栗、鹅掌紫等。针叶树有马尾松、杉木以及丛生竹。果树有龙眼、荔枝、杨梅、桃、李等。灌木有山茶科、桃金娘科、野牡丹科、豆科、无患子科,云香科等。这些树种大部分都是在寺庙周围作为风景林而保留下来,同时也作为庭院四旁绿化树种。民国时期政府以3月12日作为植树节,虽时有下令封山育林,但累计造林面积仅几万亩,森林覆盖率为7.6%。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发动群众,开展大规模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运动,对荒山秃岭、沙滩埔地,加紧植树造林。1951—1963年开展群众性造林;1964—1979年开展专业性造林与群众性造林相结合;1980—1988年由专业户承包造林,195个专业户承包全县造林任务的95%。到1988年,全县有林地面积142250亩,四旁植树75万株,育苗21512亩,采种累计119.47吨,封山育林237710亩。森林覆盖率从建国前的7.6%上升为20.2%。
第一节 采种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造林事业的发展,种苗需要量逐步增加。1951年县政府发动群众采集相思树籽0.2吨,并拨款20万元扶持林业生产,布置林业工作任务,贯彻执行防火护林政策。1952年采集相思树种子0.71吨、合欢0.55吨、苦楝0.2吨;1953年采集相思树种子1.26吨、马尾松2.76吨;1954年采集相思树种子3吨、马尾松1吨、桉树0.029吨、其他树种子1.692吨;1955年采集相思、马尾松种子0.51吨;1956年除群众采集相思、苦楝、马尾松种子7.15吨外,还依靠上级调拨。1957年,自采种子2.61吨(其中相思树0.4吨,马尾松2.031吨,麻楝0.084吨,苦楝0.086吨,桉树0.005吨)。1958—1965年,每年采集各类树木种籽1—15吨,1966—1985年,由群众自采自育,1986年采集种籽0.61吨。到1988年共采集种子119.47吨(其中相思树种子33.7吨,马尾松68.5吨,木麻黄7.25吨,桉树3.2吨,合欢1.05吨,麻楝0.8吨,其他树种4.97吨)。这些种子不但自给有余,还支援云南、贵州、浙江、山东、安徽等省的马尾松种子100吨;支援三明、福安、漳州等地区的马尾松、相思树、柠檬桉种子计5.5吨;支援惠安、南安、安溪、德化等县以及鲤城区的相思树、马尾松、柠檬桉、木麻黄等种子计50吨。
为使林木种子生产实现专业化、质量标准化、造林良种化,1983年冬—1984年春,在罗山林口、永和钱仓建立柠檬桉基地母树林各50亩。1986年,优选12株木麻黄,并在深沪西峰村建立木麻黄二代更新培养母树林30亩。与此同时,在陈埭、深沪、金井、东石4处建立各50亩的有性系无性繁殖、保持母本优良特性的良种基地。
第二节 育苗
晋江县第一块苗圃建立于民国23年(1934),面积0.5亩,育苗3000株。
1952年8月,晋江县林业局在灵水的前板和后板、河市、南山各建立60亩的苗圃。1953年迁移到泉州市郊建立总苗圃,在湖中、杏川(现在杏田)建立分苗圃。因为泉州市郊土地贫瘠、缺乏水源、圃地分散等,1955年遂将总苗圃迁移到罗山沙塘村(原县农场)。1956年在沙塘育苗45.2亩,杏川20亩。1958—1975年全县国营苗圃共育苗1911亩,每年平均106亩。除满足国营造林需要外,还供应农村各种苗木共1.1506亿株。1976年以后,因荒山荒滩基本绿化,农村集体育苗已基本自给,因此国营林场和国营苗圃育苗逐年减少,开始培育花卉及经济林树种,以满足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的重点工程造林和供应城镇、机关、学校“四旁”绿化所需的苗木。
农村集体育苗开始于1954年,最初只有南山、清源、罗溪、灵水等乡,其后发展很快,955年57亩,1956年124亩,1957年205亩,提供苗木2100万株,自1952—1957年合计育苗616亩,每年平均88亩。这一阶段群众育苗技术水平较低。1963年后有较大的发展,尤其1964年后面积骤增,经营管理上提出要“四个舍得”(即舍得土地、舍得投资、舍得劳力、舍得肥料)。为此,县政府把育林基金投入在扶持社队育苗上。根据培育苗木的质量,一级苗每亩60元、二级苗每亩50元、三级苗每亩40元。全县有80%的社队都自己建立苗圃育苗。金井每年育500亩,深沪350亩,东石270亩,就连晋东平原水田区的陈埭、池店也育苗30—40亩。1963—1966年共育苗7901亩。其中1964年育苗3508亩,有木麻黄1587.3亩、桉树162.46亩、相思树1053.16亩、马尾松143.61亩、苦楝17.4亩、黑松4.5亩、合欢4.8亩、其他树苗534.77亩。1964年后集体造林所需苗木基本达到自给。1967—1972年,共育苗3585亩,每年平均育苗597.5亩。
1973—1987年,晋江县对沿海风口地带及公路两侧造林实行经济扶持政策,每年安排10—15万元对集中连片育苗2亩以上,按苗木数量和质量,每亩分别补助100元、80元、60元。1983—1988年实行合作育苗,以保证沿海突出部及工程造林需要,每亩补助200元。合格苗(1—2类)每亩上缴8000株,超产者以商品苗自行销售。其间,共育苗5373.5亩,平均每年育苗597亩。
从1976年开始实行经济补助。到1988年累计,骨干苗圃及专业户育苗面积3120亩,国家补助经费248066元。其中国营占37.5%,集体及专业户62.5%。
此外,尚有群众性育苗,据统计,1976—1988年,全县群众性育苗累计960亩,平均每年80亩。
第三节 植树造林
从明清到民国时期,造林方式除自耕农在自己山场造林种树外,大都为贫雇农向地主、富农租山或承租祠堂山、众祀山造林,也有地主、富农雇工造林。限于当时生产水平,造林规模不大,到新中国成立时人工林保存面积不到3万亩。民国20—30年(1931—1941)在晋北山地及晋南、灵源、灵秀等有庙宇的山,每年于3月12日前后,均组织乡民、学校师生进行植树造林。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0—1988年,人工造林490660亩,保存率30.12%。现有林148033亩,其中人工林134576亩(包括砍伐更新和其他),绝大部分为集体林。集体造林占98%,国营造林占2%。
新中国成立后的造林,大致可分为4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土地改革到1960年,农民造林积极性比较高。主要抓荒山荒坡绿化,又实行封山育林,成绩显著。
第二阶段从1960—1978年,晋江县认真贯彻中央1961年6月决定的《林业18条》和1963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森林保护条例(草案)》,全面实行封山育林,禁止乱砍滥伐,对“大跃进”无偿砍伐社队和个人的的林木,都进行清查和退赔。此外,还大搞沿海沙滩荒地造林,大力营造与海岸线相平行的基干林带及与沙荒地的片林相结合的防风固沙林,使6万亩的沙滩荒地很快变成绿洲,初步制服风沙危害,促进农、牧、渔业发展,改善群众生产条件。
第三阶段从1978—1986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生产机制有所改善,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实行林业“三定”,由过去保国营、扶集体、限个人转变为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大办林业的新局面。在千家万户绿化荒山、荒坡的同时,林业专业户、林业重点户及联合体承包造林、管林,使造林的质量和进度都出现新的变化。共造林、管林11.67万亩,占所有林地的80%。这阶段积极抓紧沿海沙滩风口突出部的绿化和农田防护林建设,不但恢复“文化大革命”期间被破坏的1万多亩林地,而且在沿海突出部营造1万亩木麻黄防护林,同时组织以30多名技术骨干为主的规划队,对8个乡镇、38个重点村庄,有11万亩临海水田的平原水田区、农地区进行规划。设计林带335条,长422公里,副林带123条,长134.7公里。防护面积5.8万亩,增加耕地0.15万亩。同时实施晋江下游和九十九溪流域两侧一重山绿化工程,下大力气治理晋西北、晋中水土流失区。采取筑平台、挖鱼鳞坑、开大寮壕的整地方式,营造以杨梅、相思树为主的水土保持林1.1万亩,使沿海绿色长城逐步完善。
第四阶段是1986—1990年“七五”期间,各级领导落实绿化责任制,晋江县要提前2年绿化荒山荒地。沿海造林工作统一通过工程建设进行施工。年终检查验收,合格者国家给予经济扶持(沿海防护林每亩40元,水土保持林及薪炭林每亩30元,经济林每亩15元)。3年来共造林2,7万亩,达标80%以上(2.3万亩)。到1988年,晋江县沿海防风固沙林、农田防护林和水土保持林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初具规模的防护林体系已开始形成。
一、营造沿海沙滩荒地防风固沙林
晋江县海岸线长151.98公里,沙滩荒地面积30855亩。1958年省林业设计院一行5人作为期1个月的勘察,设计出一个5000亩的国营林场及深沪湾共2.5公里的主林带5条。1959年造林带木麻黄1万株,1960年发动群众大造基干林带及片林1万多亩,1961—1967年相继造林5万多亩。由于“文化大革命”期间的破坏,加上第一期营造的木麻黄需要更新换代,在晋江地区林业局主持下,1978年10月在深沪镇西峰村举办为期3个月的“沿海防护林规划设计训练班”,学员65人,其中晋江县占30人。该班对所在沿海沙滩荒地进行了全面规划设计,包括完成荒山荒滩及农田规划设计7万亩。此后,按规划营造。对于沿海防风固沙林的基干林带,采取与海岸线相平行的方式进行营造,根据不同地形地貌,一般营造10—30行,株行距1×1米。同时在固定沙丘荒滩上大造片林。风口地带突出部采用工程措施,围杆围竹及运用营养杯进行植树造林。到1988年共营造10121亩,营养杯65万多个。
二、营造农田防护林
1974年晋江县委、县革命委员会派柯振华、黄连胜、徐学仁等3位工程师到陈埭江头进行农田防护林规划设计。采取沟、渠、田、林、路综合治理的办法,营造防护林带10条,全长3476米,平整土地638亩,扩大耕地74亩。1979—1983年,又对晋东平原及沿海农地区11万亩农地进行全面规划。继而又在陈埭镇的岸兜、鹏头,洋埭、庵上、仙石、桂林、西滨,池店乡的大洲、外洲、溪头、东山、赤塘、潘湖,罗山乡的杏田、沙塘,石狮镇的港塘、塘头、塘后、塔前、雪上、上埔,下埔、龟湖,青阳镇的高霞、下浯、王厝,深沪镇的五华地区,金井沿海一线农地等,一共营造农田防护林358条,长度167.79公里,面积1955亩,可防护农田面积58650亩,占农田总面积73876亩的79.39%。
农田防护林的营造,取得显著效益。1980—1982年,对陈埭江头村1974年营造的农田防护林2300亩进行调查。1974年,水稻年产量每亩398公斤,造林后的1979年提高到869公斤,增长1.1倍。粮食总产由原来93.8万公斤,提高到201万公斤,增长2.1倍。提供林木蓄积量2700立方米。调节气温,改善生态环境,据观测,在无林带风力为8级,距林带30米处风力只有3级,60—90米处4级,120米处5级。冬季林带内气温比无林带高0.6~1.0℃,夏季15时林带内的气温降低3.5℃。提高相对湿度,减少干热风危害。
1987—1990年,对桂林村三年生防护林带设点进行观测,结果风速平均降低39.1%一40.7%,气温提高0.5—1.0℃,蒸发量1303.7毫米,比空旷地蒸发量1900.9毫米少66.5%。年降雨量1085.7毫米,增加70.9%。稻谷产量,早稻增产10—45%,秋稻(晚稻)增产9—70%,而且成穗率、结穗率、千粒重都有明显提高。
三、营造其他防护林
晋江县水土流失非常严重。据1984年统计,全县水土流失面积279077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3%,最严重的永和、英林和磁灶分别占其总面积的43%、36%和32%。1985年以来坚持贯彻“以防为主、防治并举、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治管结合”的方针,全县已封禁治理15078亩。为提高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把水土流失区变为经济林区,在营造水土保持林中,采取鱼鳞坑、大寮壕及梯田式整地,林木针、阔混交,在治理点里实施龙眼套种李子、桃子,周围营造防护林,以增加覆盖度。以短养长,提高经济效益。到1988年全县共营造水土保持林40895亩,经济林41669亩,公路林156.2公里,渠道、防堤林59.9公里。居民区住宅防护林27358株,折合面积362亩。
四、营造用材林
晋江县是个缺材、少材县,所需木材长期以来都是靠外调。解放前,杉木栽培很少,松、杂木商品率甚低,大多作为薪柴。新中国成立后引种驯化优良树种10多种,大多数获得成功,但仍以乡土树种为主。1964年县农林局从泉州罗溪林场及南安调来3万株杉木苗,在内坑、安海、磁灶等地试种成功后,1974年进行大面积推广,在安海的大山后、灵水,内坑的后山、古山、天亮、深圳、白■,磁灶的太昌、倒桥、洋尾、坂尾,永和的马坪等地进行栽种。1976年共种杉540亩,保存309亩,立木材积908立方米。1982年起,在罗山林口,永和钱仓、西坑、马坪等地建立用材基地1000亩。1986年从南安引种湿地松12万株。到1988年共营造湿地松2800亩。但大部分是混交林,纯林比较少。到1988年,全县的保存用材林有2167亩,蓄积量9751立方米。
五、义务植树,四旁绿化
民国24年县政府为纪念孙中山先生逝世10周年,于3月12日组织全县各机关单位全体成员在东岳山、清源山等地营造纪念林。以后每年3月12日(植树节),都号召国民义务植树。
新中国成立后,义务植树、四旁绿化工作有较大的发展。
1982年初,县成立绿化委员会,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至3月中旬共完成义务植树50多万株,参加人数达5.6万多人。据统计,自1982—1988年,全县共动3140万人次参加义务植树和美化环境的活动,栽植树木、花卉250万株(丛),绿化公路主线156.2公里,绿化渠道、河流59.9公里,绿化重点乡镇点762处,县城主要街道基本实现绿化。根据省、市绿化委员会《关于开展城镇绿化成果验收的通知》和《福建省全民义务植树检查评比办法》,全县进行检查评比。1986年,晋江县人民政府机关大院、中国人民解放军32525部队司政机关大院、晋江县深沪镇政府机关大院获省绿化红旗单位。晋江县东石镇凉下知青场陈建平、晋江县永宁镇塔石村李荣通、晋江县深沪镇运伙村青年果林场郑培吟获省青年绿化工程突击手。1987年中共晋江县委机关大院、晋江县归国华侨联合会、晋江粉末冶金制品厂获省绿化红旗单位。晋江县永宁镇沙堤村龚显勤、晋江县龙湖乡衙口村施能含获省先进积极分子。
四旁绿化主要树种有木麻黄、相思树、龙眼、荔枝、杨梅、柠檬桉、银桦、细叶桉、大叶合欢、川楝、麻楝、苦楝、无竹桂、白玉兰、板栗、凤凰木、木棉、樟树、重阳木、芒果、梨、李、番石榴、柿子、丛生竹、乌桕、黄花夹竹桃、红花夹竹桃、榕树、侧柏、园桕、建柏、梧桐、橄榄、棕榈、山茶花、泡桐、女贞、喜树、假宾席、黄玉兰、南洋杉、垂柳、七里香、龙柏、花柏、文竹等数十种。据统计,1960—1988年,全县四旁绿化1089.58万株,现有650万株,保存率59.6%
第四节 育林
晋江县群众历来有在村前、庙宇的房前屋后、溪岸两旁进行植树育林的习惯。民国24年(1935年)5月,晋江县政府奉省政府训令,发出“严禁放火烧山,分期分段封禁山林,保护野生苗木”等指令。民国25年陈村、青阳蔡厝王公庙在村庄路口建立禁碑,还采取吃封山饭、分包子等形式互相通告禁山公约。同时在房前屋后营造封育各种林木以美化环境,在寺庙、祖坟植树,以资纪念。保留了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古树,如清源寺大樟树、卡氏栲,草庵的古桧,内坑天亮千年龙眼树。
新中国成立后,1951—1961年,晋江县政府发动群众开展植树造林,同时积极采取全封、半封、或轮封办法开展封山育林工作。据统计,10年中全县封山育林54578亩。但这一时期大部分只封禁保护幼林,没有进行人工补缺和抚育间伐的人工促进更新,普遍存在目的树种不理想,林木稀疏不均,林木蓄积量不大的问题。
1960—1969年,由于受国民经济暂时困难和“文化大革命”影响,封山育林工作进展不快。但晋江县人民委员会仍于1963年3月发出《关于保护与发展沿海防护林的管理办法》,对国家、集体和个人在沙荒或农用地营造的各种防护林,一律加以保护,同年4月,又发出禁令8条,其中第7条指出,不论国家或集体所有防风固沙林木一律禁止乱砍滥伐,欲采伐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林业部门批准,方可进入林区。1964年3月,县人委又颁布《山林保护条例》,但都无法禁绝乱砍滥伐。1964—1965年,才分别完成每年1.5万亩的封育任务。此后,封育工作基本停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晋江县认真贯彻《福建省封山育林暂行管理办法》。至1987年共恢复育林55355亩。永和杏山700多亩荒山经过封育后,至今林木生长旺盛,绿树成荫,郁郁葱葱,泉水不断。粮食亩产由100公斤提高到300公斤,翻了两番。
一、天然更新和次生林改造
1951—1960年,天然更新重点放在晋北4个乡镇(场)、清源山和紫帽山。通过封山育林,促进天然更新及人工抚育。天然更新的有22万亩。1960—1969年,在紫帽山农场、灵源山、灵寿山、罗裳山等地开展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及次生林改造并封山育林,共8.7万亩。1970年后,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进度比较缓慢。到1983年贯彻福建省政府《关于开展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意见》后,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和次生林改造才得到发展,一共完成4.65万亩。到1988年底,稀疏林只余1200亩,灌木林283亩,沙荒地1719亩。采伐迹地107亩。基本上达到消灭荒山的目的。
二、林木抚育间伐
新中国成立前,群众传统种杉,均选择零星小片阴湿、土壤肥沃的背风山凹地或利用田梗、坡耕地栽相思树,种马尾松。杉每亩约80株左右,相思树和马尾松300—400株,普遍稀植。所植林地也均套种作物。他们结合作物中耕除草管理,同时对幼林进行抚育、补植。等待幼林郁密后,林木自然整枝较好,不存在林木间伐作业。
50—60年代,山区多数群众仍沿用过去老办法造林,但沿海平原地区多数采取实生苗密植造林,沙荒埔地无套种作物,不少林地由于抚育管理不及时或过早整枝而造成幼林生长差,成林慢,就有间伐问题。“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不少地区受浮夸风的影响,假报造林和抚育面积。同时造林的苗木整地和种植质量等均较差,加上补植、抚育管理跟不上,因此更需要间伐作业。
70—80年代,林木抚育列入各级林业部门重要管理内容。强调中、幼林抚育和间伐作业,并制发有关中幼林抚育间伐管理办法和技术要求。林木间伐要经申请,由基层林业站和乡(镇)报送林业主管部门,层层审批。间伐时坚持“间大留小、间密留稀、间劣留优”三原则。间伐作业完成后,组织有关人员到山场验收。把抚育间伐成为林木资源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杉、松每亩保留167—220株,木麻黄、柠檬桉每亩保留220—360株,相思树等薪炭柴每亩保留300株左右。1978—1987年,全县中幼林抚育和中、成林间伐面积8529亩,生产间伐材6577立方米。
第四章 林木保护
第一节 防火
1950年,晋江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护林防火的通知》,发动群众制定护林防火公约,落实护林防火措施。8月,县政府发出《为加强护林组织严禁烧山以免损失的通知》,强调各区乡政府组织护林委员会以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山坡不开荒烧垦的政策,说服群众改变“烧山肥田”的旧习,发动各地议订护林公约,如有山火发生,区、乡干部应亲自领导群众进行灭火工作。1952—1955年,县、区、乡各级普遍利用各种会议、黑板报、喇叭筒、幻灯片、标语等宣传工具,广泛开展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并发动群众家家户户制定爱国护林公约。1954年县成立护林防火委员会,县长担任主任委员,各乡、村普遍建立护林组织。1963年4月19日,晋江县人民委员会发布8条护林防火禁令。同年秋季又颁发《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指示》,指出要加强护林防火的领导、护林防火贯彻防重于治的方针,山火发生的地区积极组织当地群众救火,并立即报公社。在发生火警24小时内,把发生原因、烧毁面积、损失程度和事后处理上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县成立护林防火指挥部,由县长任主任委员,常设机构设在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林业局分管局长担任,乡(镇)成立护林防火组织。安海镇的灵水、曾林等村成立灵源山的联防组织,增设护林防火瞭望台2处。同时新开设防火道。从紫帽山到安海灵水、曾林、罗山的林口、苏内新开设防火道20公里。1981年起,全县未发现森林火灾,少量由于群众烧茅草蔓延的几分或几亩地的林火,能及时扑灭和处理。
第二节 防治病虫害
新中国成立后,人工纯林面积不断扩大,森林病虫危害面积也逐步增加。
1980年6—10月,县林业局抽调人员配合泉州市林业局开展森林病虫害普查,初步查清晋江县主要树种病虫害的种类及发生面积。
一、森林病虫害种类
1986年,在调查15.4万亩森林中,病虫害发生面积83321亩。其中松毛虫害64183亩,松梢螟害720亩,发生白蚁309亩;杉木炭疽病、黄化病40亩,细菌性叶枯病20亩;木麻黄发生星天牛、木蠹蛾、拟似相思木蛾虫害1.75万亩。经初步鉴定,病虫害3属4种,虫害7目18科24种,天敌4目8科10种。由于防护抓得早,加上天敌多,尚未发生大面积森林毁灭性的危害。
常见林木病虫害有:
马尾松林马尾松松毛虫、松梢小卷蛾、黑翅土白蚁。
湿地松林马尾松松毛虫。
杉木林杉梢小卷蛾、黑翅土白蚁、杉木炭疽病、黄化病、细菌性叶枯病。
相思树铜绿金龟、黑翅土白蚁、相思木蠹蛾、蚜虫、蚧壳虫。
木麻黄木毒蛾、星天牛、豹蚊木蠹蛾、拟似相思木蠹蛾、光肩星天牛。
橡胶黑翅土白蚁。
银桦茶袋蛾、麻皮蝽。
苗圃地下害虫大地老虎、小地老虎、茶色金龟、铜绿金龟、大蟋蟀、非洲蝼蛄。
二、主要病虫害防治
松毛虫是晋江县对森林危害最大的害虫。马尾松虫早在民国30年(1941)前后在紫帽山及灵源山发现,当时群众称为“狗仔虫”。1978年在紫帽、霞联、横坂等地发现2800亩马尾松林暴发此虫害,虫体随风飘落在林地水沟、农田,遍地狼藉。县林业局组织群众用农药及人工捕杀,获11150公斤。1979—1981年,先后两次用飞机喷射白僵菌,防治面积达4万多亩。经市、县验收,效果达85%以上。
白蚁危害范围遍及全县,永和、罗山、安海、内坑较多。1965年永和社办场组织人工挖除46起蚁巢。1984年罗山林口、内坑天亮采用灭蚁灵诱杀、毒杀杉地、龙眼园的白蚁,效果良好。
松梢小卷蛾,曾在罗裳山的罗裳,灵源山的灵水、曾林,灵寿山的容卿发现,采用敌敌畏、乐果喷施和用灯光诱蛾方法进行防治,取得一定的效果。
木毒蛾是危害晋江县防护林最早的食叶害虫。1977年在深沪湾的深沪、金井、龙湖以及国营沿海林场发生,面积达到1.2万多亩。发生时虫体随风飘落。当年组织有关乡、镇干部群众进行防治和人工捕杀,翌年挖卵块。1979—1981年先后两次用飞机喷射白僵菌,防治面积1.3万多亩。经验收,效果达到85%以上。1983—1987年,每年都发动群众用白僵菌粉剂和粉炮进行防治,效果很好。1986年,金井山头、山苏除用药物防治外,还进行人工捕杀,每年组织1000多人次。上缴虫体1万公斤。后来较少发现。
木蠹蛾、豹纹木蠹蛾、星天牛是晋江县危害木麻黄最严重的蛀干害虫。1981年沿海林场开始发现,并进行防治试验。1982—1983年,虫害面积达1.5万亩,不但在沿海6个乡镇的防风固沙林和片林内发现,就连陈埭、石狮的农田防护林都不断发生。1986—1988年,县林业局在石狮上浦、下浦,金井镇山头、山苏、洋下进行防治试验,取得良好效果。据统计,蛀干害虫发生面积1.75万亩,防治面积6.5万亩。防治效果达90%以上。同时对马尾松松毛虫和木毒蛾进行预测,每年4次,发生害虫立即防治。近年来有虫不成灾,而且配备专职检疫员对森林植物检疫。
杉木炭疽病。在内坑后山、安海大山后、磁灶山仔等地杉木纯林内普遍发现。此外,杉木黄化病、杉木细菌叶枯病重叠发生危害。目前尚无发现特效药剂,主要采取营林措施预防。
苗圃病害。主要有杉、松的猝倒病、立枯病。70年代的磁灶、永和的社队苗圃和灵寿山国营分圃都有发现。防治方法以营林措施为主,辅以敌克松药剂防治,效果较好。
杀灭害虫疫病的微生物,目前晋江县使用白僵菌。还利用森林里常见的益鸟,如大山雀、棕背伯劳、八哥、灰喜鹊等捕食灭虫。
三、植物检疫
晋江县森林植物检疫工作起步较晚,1987年秋县林业局才配备1名检疫员。开展以来,签发检疫调运的马尾松种子1.25万公斤,苗木100多万株。至1988年,属于全国检疫对象的尚未发现。
第五章 林业体制
新中国成立前,晋江县山林绝大部分为地主、富农所有。他们采取出租、典押、买青山等形式,残酷地剥削贫雇农。沿海沙滩荒芜地及内地罗溪、马甲等山区,贫雇农一无土地,二无山林,长期遭受封建地主压榨及时常遇到自然风沙灾害,生活极为贫困。
新中国成立后,晋江县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由于山林面积少,土地质地差,林木品质低劣,而且林相破碎、零散。土改中,实际上只有耕地进行土改,非耕地则以原经营山林的乡、村为基础,在乡与乡、村与村之间作适当抽补调剂。遗留下来的祠庙山、沙荒地、荒山等都没有分配,山林权也未作落实。
合作化到公社化,山林私有制变成集体所有制。这期间,首先是农村大办食堂,其次是“大炼钢铁”,第三次是三年困难时期(1959—1961年)“以粮为纲,全面砍光”的毁林种粮浪潮,出现三次全县性的森林大破坏,使晋江森林资源严重受损。
196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颁发《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发展林业生产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当时晋江县政府在纠偏时结合贯彻此政策,提出“凡是入社的山林,仍归大队所有,平调及乱砍社员的林木要退树或退钱给社员”。但因主要工作放在农村纠偏,对未分配给社员的山林,仍统归公社、大队及生产队集体所有。所以,“文化大革命”开始,又出现乱砍滥伐林木的严重问题。1967—1968年,永宁沙堤村靠近国营沙堤工区的1200亩山林全被破坏,使风沙卷土重来,全县受害的农田达1.2万亩。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县开展林业“三定”,恢复农民生产经营分配交换的自主权,林业生产才走上正轨。
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福建省政府《关于稳定山林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晋江县“三定”工作于1982年全面开展,1983年8月完成。全县定权面积130542亩,占林业用地140597亩的92.8%,基本上澄清各级山林权属,做到山定主、林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公路林权归属国家所有,面积少于1亩或乡村道路旁及部队营房周围作为四旁绿化的林木,谁种归谁所有。
晋江县只发甲种山林权证。山林权以乡(镇、场)为单位统一编号,证发至权属单位归行政村统一存档,1985年全县共发林权证1261张。
晋江县不划自留山而增发荒地林业生产承包责任制林权证,统一编号,发至承包组(或个人)。
对毗邻交错的插花山20片910亩做了认定,在权属清楚的情况下,经双方签字盖章,由所在单位发给林权证。纠纷未解决的4771.4亩的未定权属,双方暂不发证。关于紫帽塘头村金粟洞的权属,泉州市江南乡上山村曾提异议。乃按1967年地区关于金粟洞寺产纠纷问题的调查报告,将金粟洞寺产中的山地归农场管理,证仍发给紫帽塘头村。
山林纠纷有它的历史社会原因,全县调处77起,协议70起,裁决7起。
经过“三定”搞清国家和集体山林权属四至,调解山林纠纷,搞清插花山的坐落四至,双方签订协议书。建立各种形式的林业生产责任制,建立护林组织和制度,刹住破坏林木歪风。“三定”资料齐全,表格填写清楚,册、证相符,建立历史资料档案。
第一节 国营林
一、砧头林场
晋江县砧头国营林场,创建于1960年4月,位于晋江东部沿海,经营总面积3517亩,有林地面积3067亩,占87.2%;非林业用地450亩,占12.8%。有前港、枪城、坑边,祥芝等4个工区,干部、职工41人,其中干部10人(技术员1人),工人31人。现有林面积2370亩,未成林造林地373亩,森林蓄积量6970立方米,森林覆盖率67.4%,绿化程度89.6%1960—1988年,累计总投资151万元,总收入186.55万元,纯收入78.58万元,上缴的各类税金8.95万元。
80年代林场建设逐步由单一经营向多种经营发展,种植果树110亩。该场主要是营造沿海防护林,在防护林中,以木麻黄树种为主,面积、蓄积量都是100%。在蓄积量中成过熟林的比重最大,面积26.3%,蓄积量5210立方米,占46.8%。
二、国营沙塘苗圃
国营沙塘苗圃是从泉州总圃迁移来的,1956年正式建圃,面积45.2亩。沙塘苗圃自建圃至今几十年,平均每年为社会提供27万株壮苗。为晋江县国营、集体、机关、学校培育各种苗圃、花卉作出巨大贡献。
国营沙塘苗圃现有耕地65.5亩,在编职工13人。1987年起,落实生产责任制,采用两种形式:
其一、职工个人承包。每人核定承包土地5亩,不核定育苗任务,职工可以自由种植,苗圃提供平价化肥175公斤和劳动工具、耕牛等,不再发工资。承包者除按规定领取粮食差、物价补贴外,须自产自销,自供自给。实行个人承包后国家每年可节省事业费3000元,职工个人每年可增加收入2000—5000元。
其二、个人承包后,由苗圃与县林业局签订合同,实行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1.核定苗圃每年的育苗任务,任务内的苗木由县林业局定价,调拨支持乡、镇、村造林绿化,苗款由苗圃法权人与县林业局按合同结算。2.确定苗圃在完成县林业局下达育苗控制指标后,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发展多种经营的自主权,从各方面增加职工收入。3.规定每个职工每月应参加劳动24天,出勤者每人加发出勤奖1元。超过24天的,每天加发工资6元,不足24天的,按缺勤天数扣发工资。4.规定按在苗圃实际参加劳动的人数,县林业局照常发给事业费和退休职工的退休费。5.规定苗圃每年应向县林业局上缴利润7000元。落实生产责任制后,苗圃的苗木质量好、效益高。从1987—1990年连年评为省、市的先进单位。
第二节 集体林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出现林业专业队、林业组和耕山队。1960年为发展多种经营,有些大队在此基础上办起大队林场。首先出现的有永和公社的马坪林果场、罗山林场、深沪赤山林场、金井石圳林果场、龙湖铺锦林场、内坑林果场、石狮容卿林果场等均以发展林业、果业和饲养猪、牛为主,兼管其他种植业。1972年,全县社、队林场经营管理林果场6.5万亩,占全县林果业生产面积的59%。随着大搞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绿化荒山埔地,到1979年,全县93%的社、队、生产队有林果场及林业专业队计408个,固定劳力7300人,经营荒山埔地、山林面积94197亩,成为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有社队专业队管理全县59%的沿海防护林和荒山荒地的绿化造林工作,改变过去只造不管的“一阵风”现象。
1983年林业“三定”以后,落实山林权属和生产责任制,社、队林场更为巩固。全县有林地面积117288亩,落实责任制面积115291亩,占98.3%。其中公社场22个,面积4562.7亩;大队场、专业队95个,面积3436.9亩;承包组(户)46个,面积5271.5亩;合股承包46个,面积2342.2亩;生产队管理756个,面积56562亩。其他12081亩。
1988年,全县村专业队98个,拥有林地34472亩,占全县有林地面积的30%。其中,合股承包46个,2342.2亩;紫星、塘头、新市山前、草庵寺、上宅等村,采用不同的承包形式。如草庵寺现有林木516亩,经苏内村16人合股承包管理,现今满山林木青苍翠绿,年增加收入3—5千元。村民小组管理56562亩,占现有林面积40%,造林修枝均有计划,促进林业生产发展,增加村民收入。
第三节 个体林
1983年,随着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晋江县出现家庭联产承包林业生产专业户、承包户计225个。“二户一体”,承包管护现有林10.2万亩,荒山、荒滩6.5万亩,占现有林65%。由于承包者权、责、利明确,出现了群众性育林护林的好局面。金井山峰张昌经等3人承包1.2万株现有林,收益二八分成,他们责任心强,管理好,林木不受损失,经济效益显著。东石知青陈建平承包荒滩170亩,营造木麻黄16万株,并种甘蔗、西瓜等,又利用水渠养鱼,以短养长,两年收入2.9万元,年纯收入6000元。金井石圳村老护林员施能梯一户承包该村山地400亩,其中荒山280亩,新垦果园120亩,全家4口人搬到山场安家落户,造林种果,发展多种经营。两年劳动创业,林果并茂,年收入1万元。
第六章 林业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一、县级机构
民国26年(1937),民国政府委派一成员兼管林业,职工2人。
1949年9月,晋江县人民政府建立建设科,主管农林水利、交通邮电、企业等,委派一名干部分管林业。1953年10月成立林业科,1958年与农业科合并成农林局,1960年3月又单独成立林业局,1961年由于精简机构,林业局再次与农业局并成农林局。“文化大革命”期间,设立农林水服务站。1977年12月成立林业局,设局长室、人秘股、财会室、营林股、林改股、公安科等。至1988年不变。
二、基层组织
1958年2月,晋北建立林业工作站。
1960年2月,晋江县基层建立5个林业工作站,即:晋北林业工作站,配备3人,分管罗溪、马甲、河市、双阳等乡镇(场)林业生产工作(1971年后划归泉州);晋东林业工作站,配备2人,分管陈埭、池店、青阳、紫帽、西滨等乡镇(场)林业生产;灵源山林业工作站,配备3人,分管安海、罗山、磁灶、内坑等有关灵源山的乡镇林业生产工作;灵秀山林业工作站,配备5人,分管石狮、东石、永宁、祥芝,蚶江、永和等有关灵秀山、塔山、马坪埔的乡镇林业生产工作;沿海林业工作站,配备5人,分管沿海地区的深沪、金井、英林、龙湖等沿海一线的荒滩荒山造林工作。1963年晋江县农林局相继成立了林业科学技术推广站。
1978年设5个林业基层工作站,即青阳林业工作站,分管青阳、池店、罗山等乡镇及西滨农场林业工作;磁灶林业工作站,分管磁灶、紫帽、内坑等乡镇林业工作;安海林业工作站,分管安海、东石、永和等乡镇林业工作;石狮林业工作站,分管石狮、永宁、蚶江、祥芝等乡镇林业工作;沿海林业工作站,分管深沪、金井、英林、龙湖等乡镇林业工作。此外,还有国营沙塘苗圃和国营砧头林场。以上基层机构,至1988年未变。
三、林业公、检、法
晋江县林业公安科、林业检察科、市林业法庭(统称林业公、检、法机构),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1981年3月8日《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指示,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作出《关于林业公安、法院、检察机构编制的批复》后建立的。其宗旨是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森林法”等国家林业法令。
林业公安科(股),建于1982年6月,配备干部2人,处理林权纠纷和盗伐滥伐等案件。1983年4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要求,国营沿海砧头林场增设林业派出所,配备林警5人以保护国有林。林业公、检、法建立的几年中,共处理林业各类案件274起。其中林业刑事案件16起,林业治安行政处罚案258起,逮捕法办6人,监视居住审查12人,处罚308人,罚款250146元。1983年分别给安海灵水、紫帽农场紫星、下茂等毁林罪犯以有力打击,逮捕法办一批毁林犯罪分子,基本刹住大规模毁林歪风。但个别群众以村集体名义滥伐林木案件仍时有发生。对采石毁林等现象尚缺乏有力措施加以控制。
第二节 林政管理
民国24年(1935)6月25日,县政府发布命令,严禁任意砍伐树木。29年9月,县政府作出保护森林的决议。然而国民党军队及驻防晋江师、团和保安队等,恣意乱砍树木,森林资源惨遭破坏。至解放前夕,次生林仅存7.6%。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1年开始,晋江县人民政府就作出规定,砍伐木材需要森林采伐申请书,经区公所批准后到县建设科领取采伐许可证。1952年发布《关于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重申采伐要有审批手续,应办理采伐许可证。
1958年农村大办食堂、“大炼钢铁”,集体和个人的林木遭受严重破坏,据1961年统计,损失木材5万立方米。1961年秋,中共晋江县委、县人委会贯彻执行“坚决纠正平调错误,彻底退赔”的指示,开展经济退赔工作。1963年3月,晋江县人委会颁布《保护与发展沿海防护林的管理办法》,根据《福建省保护山林条例》的精神,结合晋江情况,颁布6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不论国家、集体和社员个人在沙荒或农田营造的各种防风固沙林木、草类和工程设施,均一律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责任和监督的权利。第二条:沿海地区有关人民公社各级组织应建立“护林、护草、护田治沙”的组织机构,深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并积极发动群众订立切合实际的保护林草公约,政法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第三条:为保护林木和草类生长,在新造林草地区,禁止人畜进入践踏、放牧、拾草和挖药材,如欲往成林地区拾取燃料者,须经林草权所有者同意方许进入,但禁止摘树枝,砍树干、刮树皮、刨树根、挖树头、偷刈草和林间用火。凡因台风袭击和其他原因,致使林木倒伏或断梢、折枝也不得乘机谋取。第四条:营造沿海防护林的主要目的是制止风沙灾害,在不影响防护效能的前提下,为促进林木生长,可以结合抚育进行修枝间伐。林木成熟时,必须采伐者,应由经营单位或个人作好规划,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公社护林机构审批,报县林业部门批准后进行。第五条:发展沿海防护林,必须进一步树立群众观点、生产观点和长远利益观点,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宜农为农,宜林为林,宜牧为牧,宜道为路,继续贯彻造林“谁造谁有”的政策。凡因防护林作用扩大的耕地应归造林单位所有,如无力垦种,也可经所有者同意,办理手续,划归就近的生产队或其他集体单位使用。第六条:凡对保护发展林草有显著成绩者,由本委给予表扬、奖励或授予“护林护草模范单位”的光荣称号,凡违反管理办法,因而引起林草破坏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依法处理。
1964年颁发《晋江县山林保护条例》5条。全县开展护林宣传,成立护林机构,修订护林公约,严明奖惩制度,使乱砍滥伐现象得到制止。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乱砍滥伐的歪风又重新兴起。1974年国营沿海林场沙堤工区200多亩的防护林被砍光,损失林木700多立方米。群众性的乱砍滥伐有1500多起,面积1万亩,损失林木3万多立方米。
1979年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颁发,晋江县积极宣传贯彻,组织讲座,参加者达1500多人次。接着,贯彻省林业厅《关于木材、木制品、半成品出口审批权限》规定,严格控制沿海非林区的木材和木制品出口。
1980年10月,晋江县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滥伐》的布告。1.坚决维护国有林和集体林;2.国营和社队都必须做到有计划合理采伐;3.加强市场管理,严禁贩运木材,坚决打击投机倒把活动;4.任何机关、部队、厂矿、企事业单位、个人都不得擅自到林区向集体和个人收购木材;5.严禁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6.要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和制度。
1982年11月,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晋江县重申各基层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法令,加强林政管理,严明法纪,确保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
林政部门加强计划管理和审批手续,签发准伐证,经常配合林业公安深入林业区检查凭证限额采伐的执行情况。
1985年6月,晋江县政府发出《关于制止滥砍森林和开展木材管理整顿的通知》,宣传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为了刹住无证采伐、无证加工、无证运输、乱买乱卖的歪风,决定由县公安、检察、法院、税务、企业局和林业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木材生产、管理整顿队,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一、严禁乱砍滥伐
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5月15日,晋江县人委发出通知,为做好护林工作要求广泛开展护林育林的宣传教育,使干部群众认识保护森林的重要性。建立健全护林组织,县、乡设护林委员会,村配备护林员;严禁盲目开垦荒地埔地,公路、溪河两旁不准开垦;林木采伐实行审查批准制度,执行“护林有功者奖、毁林者罚”的政策,对滥伐、乱伐林木者,分别情况予以批评、赔偿、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处。1954—1958年,县、乡、村各级普遍利用各种会议、黑板报、喇叭筒、幻灯片、标语等宣传工具,广泛开展护林的宣传教育,并发动群众家家户户制定爱国护林公约。同时,县成立护林防火委员会,各乡、村都普遍建立健全护林组织。全县建立护林委员会24个,村护林小组229个,参加人员6325人。
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大办食堂、大炼钢铁,集体和个人的山林遭受严重破坏。三年困难时期,农民为解决吃粮困难,到处毁林种粮,这种破坏延续相当一段时间。
1963年3月,晋江县人委会颁布《晋江县保护与发展防护林的管理办法》,许多乡、村重新恢复护林组织,制定护林的乡规民约。深沪湾防护林即由深沪镇、龙湖乡、金井镇有关12个村组成“沿海防护林联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营林场,使当时乱砍滥伐现象得到制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有些人趁改革开放之机,上山砍树,加上所有制变革和历史上遗留山权、林权纠纷处理不及时,也曾一度出现乱砍滥伐现象。1982年12月,中共晋江县委、县府作出《关于木材实行统一管理的几个问题的决定》。1983年先后成立林政管理股、林业公安股及林业检察科,林场成立林业派出所,1984年对破坏森林屡教不改的两起案件进行立案侦破,判刑2人,追回和避免损失林木50立方米。
根据国法与民法相结合的办法,各乡、镇配备林业助理员负责林业生产和林政管理。
二、加强采伐、运输管理
晋江县是个少材、缺材县,所产大都是农用小径材,80%以上的木材均靠产区供给,采伐和运输均须进行认真管理。解放前,山区木材生产属自供自给的小农经济,很少流通到木材市场。解放初期,山林权纯属村民私人所有,采运作业或由林主或由木商雇工进行,采运无计划,受市场制约。1953—1955年,木材采运作业由个体经营逐步向集体经营转化。1956—1957年,林木折价入社,农民个体私有山林转为集体公有林。1958—1960年,林权一律归集体所有,木材实行统购统销。1962—1965年,山林权属根据党的政策进行处理,纠正“一平二调”。1966—1984年,社队木材生产落实到基层生产大队。因受“文化大革命”影响,林木采伐仍然无计划,出现失控。1985年进行林木采伐限额管理,木材销售开放,产销直接见面,采伐凭省下达到县的年度限额指标,由乡(镇)落实到村,由村提出林木砍伐申请报告,经乡(镇)林业站到山场核实,填写木材采伐申请书,内容包括所在村庄、地名四至、山场面积、林班、小班、林种数量、采伐方式、更新措施等,报经县林业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分送当地林业站、乡、村和县林业局,并由县林业局发给采伐许可证,村凭采伐证,组织本地或外地劳力,按采伐批准地区范围和数量,进行限额采伐,木材管理走上正轨。1986—1988年县下达每年2000立方米的限额采伐,由于控制严格,每年只完成25—50%。
晋江县水陆交通方便,福厦路贯穿其中,南达厦门,北通福州,水路有泉州湾码头、深沪湾码头、围头湾码头及东石、安海码头等,直通全国沿海各省。木材运输无论陆路海运,均须填写运材申请书,写明起止地点、木材规格、数量等。省内各县经市林业局审批后发给运输证,出省须经省林业厅审批,有时委托市林业局代办,批后发给木材运输许可证。
从1985年实行木材限额采伐管理后,木材运输同时得到加强,运输均须凭证。
三、处理山林权属纠纷
晋江县同鲤城、南安等毗邻,由于土地改革时期山林分配粗糙,加上历年体制多变,凭据和档案资料不全,社、队之间山林权属纠纷不断发生,影响林业生产,县从1978年开始着手解决。在紫帽山塘头、园坂及磁灶井边等村的荒山荒地落实生产单位并由承包组经营这些纠纷地,县政府发给林权证。到1983年,全县解决纠纷58起,面积2086.7亩。通过山林权的调处,对落实山林所有制、制止乱砍滥伐、调动群众林业生产积极性起了积极作用。尤其是1985—1987年3年中,在县“山林权属纠纷办”的协助调处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凡是权属清楚的都予以承认。在山林定权工作中,经双方互派代表,本着重证据、讲政策、互谅互让的原则,互相协商,现场核定,全县解决村与村纠纷38起,面积306.1亩,乡(镇)界纠纷13起,面积1670.49亩,解决了多年遗留下来的山林纠纷。
第三节 资金管理
一、育林基金
1962年2月,为扶持发展乡、村营林事业,建立育林基金制度,分甲、乙两种。
育林基金主要是由省林业厅从建阳、三明、龙岩地区甲种育林基金中,每年拨给8—10万元,作为乙种育林基金支持社、队集体造林、育苗费用。县财政每年拨给2—3万元作为绿化经费,支持全县的绿化工作。到1982年始有收缴少许育林基金及开发基金(后改为更改基金)。
1980年8月,贯彻省委制定的《关于改进育林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办法》:甲种育林基金由省、地、县按三、一、六比例分成使用;乙种育林基金全部或大部分用于原大队造林、育苗。为保证基金使用效果,均须经检查验收。1982年,晋江县林业局按照省林业厅《关于育林基金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相应加以处理:社队育苗补助费改为合作育苗发放周转金办法,到次年苗木出圃,按规格数量、质量,以合同苗木等级和实出圃数量结算。这是晋江县在育苗环节上贯彻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加强计划性,克服盲目性,促进实现良种壮育,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经济措施。经过实践,效果良好。社队造林的苗木费补助,执行须经秋季检查验收,其成活率达标始给予,未达标者须补植,经再次检查验收,符合规格质量再行付给;如造林成活率低,有报废者,苗木费仅单项补助,不统计造林面积。1982年9月21日,省林业厅下达《关于提高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晋江县虽为销售县,但少量防护林已达到成、过熟林,须采伐更新。经研究后按照《通知》精神,委托县林业局办理:木麻黄材及小规格材每立方米提取育林基金4元,更改基金4元。1985年按照省计委、财政厅、林业厅《关于育林基金和林业开发基金缴交办法的通知》精神执行征收的育林基金,实行省、市、县“三、一、六”比例分成留交,三成的育林基金收入,上缴省林业厅育林基金专户。
根据1985年2月27日,省政府《关于取消木材统购改革经营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紧急通知》,实行议购议销后,调整特产税税率:原木产品按生产者交货点实际销售价(包括育林基金、开发基金)征收10%,特产税亦按实际销价征收12%。育林基金每立方米8元,林业开发基金每立方米10元。为保护林农合法权益,指导木材合理销货,确定晋江县木麻黄材为丙类原杂木,每立方米征收“两金”38元。根据1987年3月3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颁发〈福建省集体林区木材开放后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两金”征收标准由过去按每立方米固定金额缴纳,改为由木材经营单位按集林农出售价的25%,由用户向县林业局缴纳(育林基金15%,更改资金10%)。“两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福建省育林基金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规定执行,分成留用也一样。同时受各级财政、审计、银行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均未发现调用或挪用。1987年,沿海风口500亩造林经费,其中1万元列入育林基金开支。1985年6月晋江县林业局林政股成立后,育林基金的征收有专人、专户管理。木麻黄材每立方米征收育林基金3元。并代收迹地更新造林费每亩30元,待翌年造林更新后,经林业站检查验收,照数发还。经批准出售旧房料,每立方米征收3元。1986年县人民政府发放采伐证时,由县林业局按现行林价的12%代收育林基金。
晋江县林业资金主要用于造林、育林、育苗、林政管理和沿海防护体系工程建设。历年育林基金收入可以分两个阶段。1972—1977年为第一阶段。上级拨入育林基金达18.47万元,晋江县自无收入也无上缴;第二阶段1978—1990年,育林基金达253.23万元,晋江县自收入23.34万元,上缴4.41万元。
二、更改资金
1982年4月17日,省林业厅、中国农行福建省分行颁发的《关于集体林价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几项补充规定,据此规定的精神,提留更新造林费(规定从社队集体林价收入中提留更新造林费,用于采伐更新造林)。谁出费造林,林权就归谁所有。山权不变。成材收益时,林权、山权所有者按合同规定比例分成。晋江县分成比例幅度掌握10—30%,按林价收入计议,结余更新造林费,用于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次生林改造、封山育林和森林资源管护等。1982年,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提高育林基金,更改资金提取标准的通知》中,将集体更新造林费提留标准提高。育林基金,小规格材由2.5元提高到4元;更新改造资金,由原来每立方米5元提高到8元。同时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一起提取。但木材价格不变,仍按国家规定执行。
1985年5月19日,省计委会、财政厅、林业厅《关于育林基金和林业开发基金缴交办法通知》规定:凡采伐收购经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林业局缴纳育林基金。林业开发基金征收标准按省政府规定:原木非规格材每立方米征收5元。林业开发基金留用实行省、市、县“15∶15∶70”的比例分成留交。征收时间从1985年1月18日起执行。征收林业开发资金后,原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资金一项应予取消。以后简称“两金”。根据1987年3月3日省财政厅、林业厅《关于颁发〈福建省集体林区木材开放后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两金”征收标准为一次成交价的25%。其中育林基金15%,更改资金10%,由用户向县林业局缴纳。“两金”的分成留成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晋江县自1985年执行更改资金(包括林业开发资金)规定,总共收入20.28万元,其中更改资金15万元,自有收入5.28万元。
三、自筹资金
为加速林业生产发展,1973年以后,晋江县各乡、村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或从乡、镇(场)村企业利润中提取,也有爱国华侨捐资,如永和古厝村陈联盛捐资15万元兴办马坪古厝赤土埔土壤农化试验站。扶持办法,各地自行规定,或按造林面积,或按成活率达标给予定额补贴,或规定超面积奖励,或付护林员工资等。全县自筹资金总额详见1972—1988年资金收支情况表。其中县财政局拨款200万元。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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