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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宣传贯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晋江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46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宣传贯彻
分类号:
C924.25
页数:
2
页码:
118-119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63年至1985年晋江县人口控制宣传贯彻的情况。
关键词:
宣传贯彻
晋江县
人口控制
内容
1963年晋江县开始宣传计划生育。5月起,全县城乡以点带面逐步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先后组织工作组在青阳、石狮、安海等集镇,选择几个居民点开展试点工作。
1964年县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是积极提倡晚婚、节育。结婚年龄最适宜是城市男30岁、女25岁;农村男28岁、女23岁。在校学生和学徒不得在学习期间结婚。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计划生育工作被搁置。从1966—1971年,其中有4个年份人口自然增长率在29‰以上。
1972年,鼓励晚婚晚育,优生少生,城镇和人口稠密地区提倡女的23岁、男的25岁结婚。
1973年9月,提出一对夫妇只生育两胎。
1977年提倡“晚、稀、少”。规定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第一胎和第二胎要间隔4—5年。
1979年晋江县革命委员会发出的《关于计划生育政策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中提出:提倡和推行城镇男26周岁、女24周岁,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当年,还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1个,最多2个。
1980年2月,提出“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规定:“从1980年起,干部、职工、城镇居民要带头落实一胎化。”“农村要积极扩大一胎,严格限制两胎,坚决刹住三胎。”
1982年6月,规定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妇女24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者为晚育。
1983年2月规定: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5年后,晋江县认真贯彻中央精神,层层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
知识出处
《晋江市志》
出版者:上海三联书店
本志设概述、建置、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林业、水利、水产、乡镇企业、工业、交通、邮电、能源、城乡建设等类目,详细地记述晋江市的自然与社会、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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