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20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福利
分类号: F249.24
页数: 2
页码: 715-716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石狮市劳动福利情况包括医疗保健、遗属抚恤和生活照顾、假期待遇、生活补助。
关键词: 石狮市 劳动 福利

内容

一、医疗保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对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职工按定额实行公费医疗,对国家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体检和防疫。1987年以后,公费医疗门诊药费实行定额包干,按工龄分为每人每月6元、5元、4元3个等级包干,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实报实销,住院医药费由财政负担90%,个人负担10%。
  对于患有疾病的人员,安排离职住院治疗和在职休养,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为: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70%,工作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其中获得省级以上劳模,经批准可适当提高;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遗属抚恤和生活照顾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的,丧葬费标准为每人1000元。一次性困难补助为:因公死亡的发给1000元,病故的发给600元。工作人员抚恤金,属因公死亡的,按其死亡时月工资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计发;属病故的,按其病故时月工资标准的10个月一次性发给。死亡工作人员遗属符合定期定额补助条件的,从死亡者去世的次月起发给困难补助费。
  三、假期待遇
  1952年开始,干部按规定每年可在原工作单位休假10天。1984年又规定星期日和7个法定节日外,家属在农村的干部还可照顾给予农忙假12天。1985年2月起,对工作满10年的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按工龄长短每年可享受10天、15天、20天的休假;1年内若病事假累计达40天以上,不享受休假。教师因有法定的寒暑假,不另享受休假。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作满1年,不与配偶、父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职工,每年给一方探配偶一次,假期30天;已婚探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未婚探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在规定假期内,按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女性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待遇。
  四、生活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生活上发生困难的干部、职工给予经济补助。补助的经费主要为按在职人员的工资总额提成的福利费。福利费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掌握使用,大部分用于救济因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人员。福利费的提成:1954年为每人每月6个工资分;1956年为工资总额的0.5%;1958~1963年为工资总额的1%;1964年为工资总额的2.5%;1979年每人每月1.4元;1980年起每人每月2元。生活补助费由个人提出申请,民主评议,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建市后,中共石狮市委、市人民政府将解决有困难的干部、职工生活问题列入议事日程,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的帮困工作。
  1997年1月,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元旦、春节“两节”期间送温暖工作,对市皮革厂、瓷器厂、百货公司等11家国有企业460名困难职工进行慰问,特困户每户发给500元,特困企业职工每人300元,困难企业职工每人150元。慰问总金额达9.39万元,其中上级下拨帮困资金3.5万元,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5.89万元。
  1997年3月,石狮市人民政府成立石狮市帮困工作领导小组,由1名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市内务局、地税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工商银行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协调解决帮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帮困工作规划和有关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同月,市帮困办开展对市困难企业工资发放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据调查有市瓷器厂、皮革厂、百货公司的百货批发部和纺织品商店、永宁造船厂、印刷厂、蚶江粮站等困难企业,共有困难职工245人(其中在岗17人、下岗228人),占全市国有企业职工总数的16.2%。在岗职工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235元的有3人,下岗职工低于工资标准的60%(141元)的有214人。8月,市政府建立帮困制度,由财政首期拨出50万元专款作为帮困资金,对上述企业困难职工进行帮困。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石狮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