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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工资调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20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工资调整
分类号:
F244.2
页数:
3
页码:
712-714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石狮市工资调整情况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企业单位工资调整。
关键词:
石狮市
工资
调整
内容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
石狮建市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调整由晋江县办理。1988年建市,全市共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454人(含职工),实行的是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度,每人平均月工资108.45元,以后陆续经过几次较大范围的工资调整。
(一)普调升级
1989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人现行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同时提高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全市参加这次调资的有2630人,共增资16963元。
1990年,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1989年10月1日起普调一级的基础上再增加一级工资,同时也为离(退)休人员提高待遇和增加离(退)休费。全市这次调资2643人,共增资18764元。
(二)调整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标准
从1992年1月起,实行结构工资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其工龄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工作一年0.5元调整为1元。相应地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全市在职人员中有3281人调资,月增资总额29529元;离(退)休人员中有683人调资,月增资总额12345元。
1992年7月起,全省各级国家机关、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奖励工资标准,由原来1个半月基本工资提高到3个月水平。相应地也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全市这次在职人员调资人数3314人,月增资总额74255元;离(退)休人员调资人数689人,月增资总额12857元。
1993年6月起,在职人员增加岗位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增发离(退)休生活补助费。全市在职人员有3321人增加岗位工资,月增资49453元;离(退)休人员673人,月增加离(退)休生活补贴费6897元。
(三)实行职级(等级)工资制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这次工资改革从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行政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机关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全市参加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有43个单位,在册人数1019人(其中工人76人),参加工改人员943人,月增资总额89896元,人均月增资95.33元。
参照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有20个,在册人数135人,月增资总额12483元,人均月增资92.47元。
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参加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有87个单位,在册人数2425人(其中工人410人),月增资272572元,人均月增资112.40元。
在这次工改中,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参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水平,适当增加离(退)休费。全市增加离(退)休费的有754人,月增加离(退)休费95570元,人均月增资126.75元。
二、企业单位工资调整
(一)普调升级
1990年4月,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对22家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固定升一级标准工资。符合条件升一级标准工资的职工1271人,占职工总数1678人的75.74%;普调月增资总额1.47万元,人均月增资11.57元。标准工资增长15.31%,人均月标准工资水平增长14.60%。不符合升级条件的373人,占22.23%;未转正定级不列入调资范围的34人,占2.03%。1990年8月,再次对22家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固定升半级标准工资,符合升半级标准工资条件的职工1296人,占职工总数1678人的77.23%;月增资总额0.80万元,人均月增资6.17元。标准工资增长8.26%,人均月标准工资再增长7.48%。不符合升级条件的332人,占19.79%;未转正定级不列入升级范围的29人,占1.73%。
同时对20家市属集体企业1616名职工参照上述调资规定,先后进行普调。其中升一级707人,月增资0.80万元,人均增资11.32元;升半级的709人,月增资总额0.43万元,人均月增资6.06元。
1991年11月,根据劳动部《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当年粮油价格调整后,将企业单位职工各等级标准工资均提高6元。
(二)省级先进企业职工固定升级
市华侨友谊供应公司于1989年被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级先进企业称号,按规定1990年7月享受上浮半级工资。至1992年7月,该公司连续三年保持省级先进企业称号,原享受上浮半级转为固定升级,固定升级51人,月增资总额311元,人均月增资6.10元。
(三)企业3%奖励晋级
1991年6月,石狮市内务局、经济局、人事局、国土建设局联合发出《关于国营企业3%晋级问题的通知》,统一规范全市国营企业3%晋级指标的使用和审批程序。迄1994年8月,对完成各项生产指标,经济效益好的市华友公司、医药公司、食品公司、物资公司、进出口公司、百货公司、五交化公司、糖酒副食品公司、饮食服务公司、粮食总公司、商业总公司等11家企业进行奖励3%职工的工资固定升级工作,享受晋级的职工131人,总升级数78级,月增资总额1005元,人均月增资7.67元。
(四)其他晋升
1991年6月、1994年11月,先后对荣获省劳动模范称号的市食品公司职工洪瑞鹊和市医药公司经理吴玉岛分别晋升一级工资14元和15元。
1994年9月起,为落实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劳动部门不再对企业下达固定工资升级指标。企业职工的工资定级、套改等,由企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境内各类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由各企业自行确定,因企业的工种、劳动强度和经济效益不同,工资待遇亦各不相同。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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