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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章 工资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206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工资福利
分类号:
F249.24
页数:
12
页码:
710-721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石狮市劳动人事工资福情况包括工资制度、工资调整、福利、劳动保护、工资制度沿革、工资形式等。
关键词:
石狮市
劳动人事
工资福利
内容
第一节 工资制度
一、工资制度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般实行供给制,个别经批准的及国民政府留用人员实行薪金制。供给制1950年开始实行大灶、中灶、小灶待遇。境内干部均为科长及其以下干部,享受中灶待遇,每人每月大米22.5公斤,伙食费6元。工人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并存制度。
1952年7月起,改实物供给制为工资分(津贴)制,行政职工经统一评级后,按工资分核发工资。工资分由伙食分、服装分、津贴分构成,按5种实物(粮、布、油、盐、煤)的数量折合,工资共分为29个等级,县级待遇为14~19级,区级为17~21级,科级为21~25级,区助理级为22~26级,勤杂人员28~29级。14级的工资分为460分,29级为90分。境内人员工资大多为17~29级。同时,改革企业计件工资和建立奖励制度。旧的计件工资是由企业主随意规定的。通过改革,划分工资和工作物等级,制定劳动定额和单价,推行新的计件工资制。
1955年7月1日起,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废除工资分制,统一实行工资制,以货币形式发放。
1956年,全国实行工资改革,境内执行6类工资区等级工资标准,工人的级别工资额普遍提高13~29%;行政机关在实行全国统一职务等级工资制的基础上,比照国家行政人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建立新的工资关系。这种工资制度在境内沿用30年。工程技术人员按不同行业分别实行5种工资等级制度;文教、医务人员实行各类工资等级制度;工矿企业工人实行企业工资等级标准和技术等级标准,并给予适当的津贴和建立必要的奖励制度;工交、农林、建筑工人实行8(7)级工资制;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驾驶员、炊事员、电话员实行10级工资制(后改为9级);商业、供销、粮食部门的营业员和无线电修理等技工实行11级工资制(后改为10级)。
1985年全国实行工资制度改革,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与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脱钩。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4个部分组成,教员和护士分别发给教龄、护龄津贴。企业单位的职工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浮动等级工资制,工资标准统一为:干部5种各17个级别(含正、副级),工人5种各8个级别(含正、副级),县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制度参照国营企业执行。
1993年10月1日起,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机关工资制度和事业工资制度脱钩。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级工资制,其工资按不同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个部分,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程度确定,每一职务层次设若干工资档次,最少为3档,最多为8档。级别工资按工作人员的资历和能力确定,级别共分为15级,一个级别设置一个工资标准。基础工资按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确定,数额为每人每月90元。工龄工资按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确定。在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同时,根据机关工人的劳动特点,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部分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构成。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特点的不同,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5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即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由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津贴构成)、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由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艺术结构工资制(职务工资、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体育津贴及奖金制(体育基础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和奖金)、行员等级工资制(行员等级工资和责任目标津贴),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其工资由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构成,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其工资由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
自1990年以来,随着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境内大部分国有企业开始试行承包经营方法,采取以柜台、班组或个人承包。承包人员除上缴单位一定的管理费外,其余承包经营所得均归参与承包人员所有。在这部分企业中,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实行计时工资制。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市属企业尚未实行岗位工资制和工效挂钩办法。岗位工资制仅在省属企业市电力联营公司实行。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境内个体私营企业不断增加。在这些企业中,工人主要实行计件工资制,管理人员主要实行计时工资制。
二、工资形式
石狮市实行的工资形式分为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作为补充形式还有各种津贴、保留工资和加班加点工资,另作为劳动报酬的辅助形式还有奖金。
(一)计时工资
1955年改行货币工资制以后,计时工资一直是工资制度中的一种形式。行政、事业单位都执行这种工资形式,企业单位主要也是执行这种工资形式。每个工作日按8小时计,逐月发给职工25.5个工作日的工资。
(二)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分为个人计件和集体计件2种,包工工资和提成(或分成)工资在性质上也属于计件工资。这种工资形式主要是在企业实行。
(三)津贴
在职工中实行的工资津贴有职务津贴、班主任津贴、工龄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野外作业津贴、高温作业津贴、防暑降温津贴、医疗卫生津贴、岗位津贴、警衔津贴、特殊地区津贴、粮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各类地区补贴等。
(四)保留工资
1993年全国工资改革时,新的工资标准增资没达到65元或公安干警提高10%部分均采取保留工资的做法。保留工资属照顾性质,在工资调整时从增加工资中予以冲销。
(五)加班加点工资
在职职工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由于有紧急任务或特殊原因需要坚持工作(生产),加班后能补休的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无法补休的即发给加班加点工资。
(六)奖金
实行奖金的种类有经常性生产奖、年终一次性奖金、特定燃料和原材料节约奖、增收节支奖、劳动竞赛奖、提前竣工奖等。
第二节 工资调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
石狮建市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调整由晋江县办理。1988年建市,全市共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454人(含职工),实行的是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度,每人平均月工资108.45元,以后陆续经过几次较大范围的工资调整。
(一)普调升级
1989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人现行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同时提高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全市参加这次调资的有2630人,共增资16963元。
1990年,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1989年10月1日起普调一级的基础上再增加一级工资,同时也为离(退)休人员提高待遇和增加离(退)休费。全市这次调资2643人,共增资18764元。
(二)调整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标准
从1992年1月起,实行结构工资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其工龄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工作一年0.5元调整为1元。相应地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全市在职人员中有3281人调资,月增资总额29529元;离(退)休人员中有683人调资,月增资总额12345元。
1992年7月起,全省各级国家机关、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奖励工资标准,由原来1个半月基本工资提高到3个月水平。相应地也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全市这次在职人员调资人数3314人,月增资总额74255元;离(退)休人员调资人数689人,月增资总额12857元。
1993年6月起,在职人员增加岗位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增发离(退)休生活补助费。全市在职人员有3321人增加岗位工资,月增资49453元;离(退)休人员673人,月增加离(退)休生活补贴费6897元。
(三)实行职级(等级)工资制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这次工资改革从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行政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机关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全市参加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有43个单位,在册人数1019人(其中工人76人),参加工改人员943人,月增资总额89896元,人均月增资95.33元。
参照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有20个,在册人数135人,月增资总额12483元,人均月增资92.47元。
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参加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有87个单位,在册人数2425人(其中工人410人),月增资272572元,人均月增资112.40元。
在这次工改中,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参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水平,适当增加离(退)休费。全市增加离(退)休费的有754人,月增加离(退)休费95570元,人均月增资126.75元。
二、企业单位工资调整
(一)普调升级
1990年4月,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对22家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固定升一级标准工资。符合条件升一级标准工资的职工1271人,占职工总数1678人的75.74%;普调月增资总额1.47万元,人均月增资11.57元。标准工资增长15.31%,人均月标准工资水平增长14.60%。不符合升级条件的373人,占22.23%;未转正定级不列入调资范围的34人,占2.03%。1990年8月,再次对22家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固定升半级标准工资,符合升半级标准工资条件的职工1296人,占职工总数1678人的77.23%;月增资总额0.80万元,人均月增资6.17元。标准工资增长8.26%,人均月标准工资再增长7.48%。不符合升级条件的332人,占19.79%;未转正定级不列入升级范围的29人,占1.73%。
同时对20家市属集体企业1616名职工参照上述调资规定,先后进行普调。其中升一级707人,月增资0.80万元,人均增资11.32元;升半级的709人,月增资总额0.43万元,人均月增资6.06元。
1991年11月,根据劳动部《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当年粮油价格调整后,将企业单位职工各等级标准工资均提高6元。
(二)省级先进企业职工固定升级
市华侨友谊供应公司于1989年被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级先进企业称号,按规定1990年7月享受上浮半级工资。至1992年7月,该公司连续三年保持省级先进企业称号,原享受上浮半级转为固定升级,固定升级51人,月增资总额311元,人均月增资6.10元。
(三)企业3%奖励晋级
1991年6月,石狮市内务局、经济局、人事局、国土建设局联合发出《关于国营企业3%晋级问题的通知》,统一规范全市国营企业3%晋级指标的使用和审批程序。迄1994年8月,对完成各项生产指标,经济效益好的市华友公司、医药公司、食品公司、物资公司、进出口公司、百货公司、五交化公司、糖酒副食品公司、饮食服务公司、粮食总公司、商业总公司等11家企业进行奖励3%职工的工资固定升级工作,享受晋级的职工131人,总升级数78级,月增资总额1005元,人均月增资7.67元。
(四)其他晋升
1991年6月、1994年11月,先后对荣获省劳动模范称号的市食品公司职工洪瑞鹊和市医药公司经理吴玉岛分别晋升一级工资14元和15元。
1994年9月起,为落实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劳动部门不再对企业下达固定工资升级指标。企业职工的工资定级、套改等,由企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境内各类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由各企业自行确定,因企业的工种、劳动强度和经济效益不同,工资待遇亦各不相同。
第三节 福利
一、医疗保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对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职工按定额实行公费医疗,对国家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体检和防疫。1987年以后,公费医疗门诊药费实行定额包干,按工龄分为每人每月6元、5元、4元3个等级包干,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实报实销,住院医药费由财政负担90%,个人负担10%。
对于患有疾病的人员,安排离职住院治疗和在职休养,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为: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70%,工作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其中获得省级以上劳模,经批准可适当提高;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遗属抚恤和生活照顾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的,丧葬费标准为每人1000元。一次性困难补助为:因公死亡的发给1000元,病故的发给600元。工作人员抚恤金,属因公死亡的,按其死亡时月工资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计发;属病故的,按其病故时月工资标准的10个月一次性发给。死亡工作人员遗属符合定期定额补助条件的,从死亡者去世的次月起发给困难补助费。
三、假期待遇
1952年开始,干部按规定每年可在原工作单位休假10天。1984年又规定星期日和7个法定节日外,家属在农村的干部还可照顾给予农忙假12天。1985年2月起,对工作满10年的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度,按工龄长短每年可享受10天、15天、20天的休假;1年内若病事假累计达40天以上,不享受休假。教师因有法定的寒暑假,不另享受休假。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作满1年,不与配偶、父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职工,每年给一方探配偶一次,假期30天;已婚探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未婚探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在规定假期内,按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女性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待遇。
四、生活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生活上发生困难的干部、职工给予经济补助。补助的经费主要为按在职人员的工资总额提成的福利费。福利费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掌握使用,大部分用于救济因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人员。福利费的提成:1954年为每人每月6个工资分;1956年为工资总额的0.5%;1958~1963年为工资总额的1%;1964年为工资总额的2.5%;1979年每人每月1.4元;1980年起每人每月2元。生活补助费由个人提出申请,民主评议,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建市后,中共石狮市委、市人民政府将解决有困难的干部、职工生活问题列入议事日程,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的帮困工作。
1997年1月,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元旦、春节“两节”期间送温暖工作,对市皮革厂、瓷器厂、百货公司等11家国有企业460名困难职工进行慰问,特困户每户发给500元,特困企业职工每人300元,困难企业职工每人150元。慰问总金额达9.39万元,其中上级下拨帮困资金3.5万元,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5.89万元。
1997年3月,石狮市人民政府成立石狮市帮困工作领导小组,由1名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市内务局、地税局、总工会、人民银行、工商银行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协调解决帮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帮困工作规划和有关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同月,市帮困办开展对市困难企业工资发放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据调查有市瓷器厂、皮革厂、百货公司的百货批发部和纺织品商店、永宁造船厂、印刷厂、蚶江粮站等困难企业,共有困难职工245人(其中在岗17人、下岗228人),占全市国有企业职工总数的16.2%。在岗职工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235元的有3人,下岗职工低于工资标准的60%(141元)的有214人。8月,市政府建立帮困制度,由财政首期拨出50万元专款作为帮困资金,对上述企业困难职工进行帮困。
第四节 劳动保护
一、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企业中的生产工人实行劳动保护。1953年春秋两季,在石狮等集镇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在检查中向劳资双方进行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发现的问题,通过召开劳资双方会议协商解决。1954~1958年,企业没有建立经常性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检查制度,因而工伤事故屡有发生。1959年5月,组织各企事业单位学习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社队成立安全检查分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企业安全卫生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就地整改。1960年5月,贯彻劳动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根据各个季节生产特点,开展4次群众性的安全检查。1961年1月,由劳动、公安部门为主组成的检查组对石狮镇的机械工业、国家粮食仓库和交通等重点行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4月,石狮镇开展以“十防一灾”为中心的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进行整改。1963年,对石狮镇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1965年5~6月,开展安全生产检查;7~8月全面布置防暑降温工作,对高温作业人员保证供应清凉饮料,设置休息场所、浴室,调整作息时间和控制工作时间。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职工进行体检和矽肺检查,发现病员给予治疗和休息。同年,贯彻“五抓”(抓早、抓关键时期、抓事故隐患苗头、抓安全措施、抓事故处理)和“三落实”(落实技术设备措施、落实保健措施、落实组织措施),在春节、五一节和夏季进行3次安全生产检查,各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健全安全小组,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各行业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由于劳动安全措施比较落实,工伤事故明显减少。“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保护工作受到破坏干扰。“文化大革命”后,劳动保护工作才逐步恢复。
1980年开始,贯彻国务院部署建立“安全月”制度。此后,每年5月份均开展“安全月”活动。1982年,在继续开展“安全月”活动的同时,在各个重要节日,组织人员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同等待遇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制度,并开始在供销系统饮食业、服务业和食品工业发放个人劳动保护用品。1983年,对工厂企业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组织企业干部职工学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1985年,全面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加强法治,劳动生产安全从“事故处理型”转向“事故预防型”,采取各种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1986年,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分析境内安全生产基本情况,通报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隐患,并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规定各经济承包制应包含安全承包内容,各个体、私营企事业单位亦要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生产的政策、方针,要有安全保证指标和措施。1987年,在所有乡镇企业中实行劳动保护,并对重点乡镇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提出要建立健全乡镇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建市以后,在以往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对工厂企业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推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制。
1989年起,建立春节、国庆节、元旦等节假日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先后查出事故和火险隐患1700条,就地整改1500条。同年3月,贯彻执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7月,推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制度。12月12日凌晨,市区建兴街因居民住宅供电线路安装不当引发一起过火时间2小时、烧毁商店23家、损失264万元的特大火灾。中共石狮市委、市政府召开紧急会议安排灾后工作,部署安全防火措施。会上,市长刘成业强调要增强防火意识,吸取教训,做好冬季安全防火工作。
1990年起,市政府同道路交通、劳动安全、消防安全、工业卫生、创安工作、渔业生产等主管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当年7月,贯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开展禁止使用童工大检查,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清退。8月,成立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筹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同年12月,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百日安全”活动。会后,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先后检查392家企业,查出事故隐患286处,提出整改意见273条,发出整改通知书51份,责令23家企业限期拆除违章搭盖的厂房、商店。
1991年起,每年5月开展“安全生产周”活动,运用广播、标语、横幅、墙报、电视、报刊、宣传车等各种形式,广泛地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大造安全生产声势,普及全民安全生产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
1994年5月,市就业培训中心正式挂牌办公。至1997年底,先后举办13期企业厂长(经理)安全知识培训班,培训人员1084人。
1995年5月、12月,分别由1名副市长带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的领导,先后到永宁梅林码头油库区和祥芝渔港油库区召开现场办公会议,部署油库区的安全防火工作。
1996年8月,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重点行业、重点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签订1996~1997年份安全生产责任书;9月,开展禁止非法使用土锅炉安全生产检查,查出83家企业非法使用土锅炉,发出劳动安全监察指令书83份,责令企业分期分批更换国家定点厂生产的锅炉;10月,对市区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整顿“三合一”(即车间、仓库、宿舍合一)厂房、商店专项治理,共拆除油毛毡搭盖房1000多间。11月22日,由1名副市长带领有关部门领导到永宁镇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就永宁梅林码头油库区存在的重大火险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此外,建市后每年均不定期开展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液化石油气市场安全整治,永宁、祥芝油库区隐患整治以及制止非法使用土锅炉、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控制渔业水上事故等专项安全大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的顺利进行。1997年3月,市政府决定成立安全生产科,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当年9~10月,按照上级部署,开展“三合一”厂房专项治理,市、镇(街道办事处)均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挂钩单位领导签订各辖区内“三合一”厂房专项治理责任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行政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人代表签订责任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齐抓共管,层层落实。全市共检查“三合一”厂房1223家,整改1156家,停产整顿162家,查封137家。11月下旬,在泉州市劳动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下,对非法使用土锅炉进行专项整治,全市共清理土锅炉110台,其中拆除57台,整改33台,搬迁、停产、查封等20台;12月,对新发现的8台土锅炉进行查封拆除,基本上消除土锅炉爆炸的事故隐患。
二、劳动保险
(一)社会养老保险
1988年11月,石狮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成立,负责全市各类企业职工(包括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干部、职工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和社会保险档案的记载和管理工作。当年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有:国有企业47家,职工1529人;事业单位企业管理6家,职工112人;供销社企业7家,职工442人;事业单位7家,职工57人。
1996年1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人民保险公司移交给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统一管理的通知》规定,市人民保险公司把4家集体企业移交给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统筹社会劳动保险事宜。同年6月,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成立石狮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贯彻实施,把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扩大到“三资”企业。至1997年底,全市参加统筹的企业552家,职工3522人,其中“三资”企业485家,职工983人,基金收入55.60万元。
(二)工伤保险
1996年2月,石狮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财政厅、体改委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的通知,在全市各类企业中开展工伤保险。至1997年底,参加工伤保险企业有49家,职工3224人,征收基金15.66万元,支出8.11万元。
(三)待业保险
根据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从建市之时起开展职工待业保险工作,由就业服务管理处统一征集待业保险基金。1994年元月,动用待业保险基金1.13万元,用于元旦、春节期间慰问市永宁造船厂、市皮革厂、市水产供销公司等3家企业困难职工38人。1995年元月,动用待业保险基金4.13万元,用于元旦、春节期间慰问市皮革厂、瓷器厂、造船厂、纸塑厂、水产供销公司等5家国有企业困难职工310人。1996年元月,动用待业保险基金5.43万元,用于元旦、春节期间慰问市皮革厂、瓷器厂等5家国有企业困难职工371人。
1988~1997年底,全市征集待业保险基金111.89万元,上缴及支出37.52万元,历年累计结余74.37万元。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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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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