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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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18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抚恤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页码: 683-684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石狮市晋江县人民政府对烈军属残废抚恤,晋江县人民政府对烈军属牺牲、病故抚恤情况。
关键词: 民政 军属 抚恤

内容

一、残废抚恤
  1951年9月,晋江县人民政府对烈军属进行普查,并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发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人民政府发放粮食抚恤。1953年改抚恤粮为抚恤金,抚恤标准于1952、1953、1978、1979、1982、1983、1984年作过调整。石狮建市后,1989年残废军人重新建卡、换发革命军人残废证,并根据国家颁布的抚恤标准调整抚恤金。1990年全市共有伤残军人57人,其中在职23人、在乡34人。伤残等级为:一等1人、二等甲级3人、二等乙级15人、三等甲级19人、三等乙级19人。全年共发给残废金1.5万元。1997年1月,全市革命伤残人员56人,其中在职27人、在乡29人,伤残等级情况为一等1人、二等甲级3人、二等乙级15人、三等甲级19人、三等乙级18人。全年共发残废金3.1万元。
  二、牺牲、病故抚恤
  1951年12月晋江县人民政府民政科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布《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条例》开展抚恤工作。对抚恤对象发放粮食。1953年改抚恤粮为抚恤金。1959年石狮公社有烈属2户4人。1964年7月至1965年6月,县民政部门对优抚对象进行普查建卡、登记、发证,按照国家颁布标准发放抚恤金。1979年进行普查登记。1980年6月,县颁发《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依据此标准发放抚恤金。
  1990年,石狮市有烈士家属21户、牺牲军人家属4户、病故军人家属8户,其中享受定期抚恤的24户32人,标准为每月每人35~50元,全年共发放抚恤金1.52万元。1995年,石狮市向省人民政府报批革命烈士1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1.07万元,并为其家属3人办理定期抚恤。当年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有烈士家属12人,牺牲病故军人家属10人。1996年,一名石狮籍现役军人在部队牺牲,被批准为革命烈士。市政府根据《泉州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2.1万元(80个月工资),烈士褒扬金3万元,并为烈士母亲办理定期抚恤。1996年,全市烈士家属23户、牺牲军人家属4户、病故军人家属9户,总计87人,其中享受定期抚恤26人。1997年1月,抚恤标准提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月人均125元,病故军人家属月人均120元。是年全市共发抚恤金3.84万元。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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