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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优待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18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优待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页码:
682-683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石狮市拥军优待政策情况包括1951年到1996年群众优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1997年国家补助。
关键词:
民政
军属
优待
内容
一、群众优待
1951年石狮优待方式主要以代耕为主,享受优待的对象为烈军工属。代耕土地收成不低于群众土地。1952年永宁镇高德念代耕组代耕的土地每亩平均收地瓜干560斤,比上年增产20%。1953年采用固定代耕制,由固定代耕组代耕。1956年实行农业合作化后,取消代耕制,实行优待劳动日制度。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期,实行优待劳动工分制。1963年永宁公社享受优待对象88户474人、优待66466劳动工分。1980年后,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对烈军属的优待改为优待金,由乡(镇)统筹解决,每户每年优待现金200~300元。1987年10月1日,晋江县人民政府颁发《烈军属优抚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县优待金标准每户每年600元,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祥芝乡优待金为全县最高达1800元,石狮为300~600元。1995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颁布《退伍士兵安置、义务兵优抚暂行办法》,规定:服现役义务兵优抚标准从1993年冬季起新人伍的义务兵每人每年不少于2000元,按照市30%、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共70%分别承担,上不封顶,下要保底。1996年始,市民政部门为每年新人伍的义务兵办理一次性养老保险。同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制定《石狮市优待金社会统筹试行规定》,明确规定享受优待金的对象每户每年优待金分别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和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的20%。义务兵服役期间获荣誉称号或立功受奖的增发优待奖励金,为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10%~100%。是年,全市享受优待的义务兵家属398户,其中城镇67户,户均金额2550元;农村331户,户均金额2530元;其他享受优待的优抚对象1616人,总金额25.56万元。
二、国家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晋江县人民政府对生活有困难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和复退军人按其家庭经济情况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初期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粮,最高150公斤,最低25公斤。1953年改发现金。1957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4~5元、城镇6~7元。1960年县人民委员会对残废军人物资给予特殊照顾,一等残废军人每月供应猪肉1.5公斤、鱼5公斤,二等残废军人每月供应肉1公斤、鱼3.5公斤;三等残废军人每月供应肉0.5公斤、鱼2.5公斤,每人每月供应花生油0.5公斤。1964年每人每月定期定量补助金额为5.90元。1965年略有增加。1966~1967年农村每人每月补助8~9元,城镇每人每月补助10~12元。1984年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1987年平均每人每月补助19元。1990年,石狮市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167人,月人均补助标准为20元。1992年1月始,全市老复员军人全部实行定期补助,每人每月25元,以后逐年增长。对于生活有困难的退伍军人,也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95年在乡复员军人169人,发放补助金额80万元。1997年1月起,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221人,补助标准为城镇月人均71元,农村籍月人均61元;享受定期补助的退伍军人22人,城镇月人均61元,农村月人均51元。是年,全市复退军人定期补助总额为17.85万元。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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