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拥军 优抚 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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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179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拥军 优抚 安置
分类号: D632.3
页数: 6
页码: 680-685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石狮市拥军、优抚、安置情况包括组织慰问、军民共建文明城、驻军抢险、义诊、追捕罪犯、群众优待、国家补助等。
关键词: 民政 拥军 抚恤

内容

第一节 拥军
  一、组织慰问
  民国27年(1938年)11月,晋江县抗敌分会多次到石狮、永宁慰问沿海前线抗日将士
  和阵亡将士家属,发放慰劳品和抚恤金。11月4日,晋江妇女抗敌后援队永宁妇女军训队成立,公演文明戏宣传抗日,开游艺会募集抗日基金120.08元交托《泉州日报》社转汇前方慰劳抗日将士。
  1950年春节,境内各区、乡人民政府组织拥军优属慰问活动。此后,每年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等节日,境内各机关团体均组成慰问团深入部队驻地慰问,并携带慰问品、带领电影队、剧团向驻军慰问演出,举办军民联欢会,召开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座谈会。同时组织乡村干部群众向烈军属拜年,赠送贺年片、慰问信,开展拥军优属活动。
  石狮建市后,全市范围的拥军优属活动,以多形式、多方位、多层次地展开。驻军所在地的各镇、村和双拥共建单位,节日期间普遍开展慰问和军民联欢活动。1989年春节期间市人民政府拨出专项经费3.93万元开展拥军优属,向复退军人赠送慰问图8000张,向现役军人家属赠送慰问对联1000副,向优抚对象发放救济款每人50元,并组织慰问团走访驻军、看望伤病员、慰问边防、武警大队和在乡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市文艺工作者在狮城影剧院为近千名官兵举行文艺晚会。1990年元月12日,市“五套班子”走访慰问驻军官兵、公安武警部队。21日在狮城影剧院举行迎接90年代新春文艺晚会,军民同台演出文艺节目。而后,每年元旦、“八·一”春节期间,都采取不同形式开展慰问活动。1996年5月10日,市委、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出《关于拥军优属的若干规定》,具体落实支持驻军“菜篮子”工程建设,帮助驻军发展企业、培养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解决驻军子女人学入托和51名随军家属就业等问题。1997年10月,市政府拨款50万元支援部队“三个一”工程建设。
  二、军民共建文明城
  石狮市是省定军民共建文明城试点。石狮建市后,分别与驻军各部队及科盾医院、修理所、军垦农场、石狮边防大队、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等联手开展双拥共建活动。1992年和1997年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命名石狮市为“双拥模范城”。
  石狮市认真贯彻省委关于军民共建石狮文明城试验点的一系列指示。1991年元月3日,在某部队召开军民共建领导联席会议,研究军民共建的具体事项。从实际出发,军民共建由厂队、村(街)单一结队子共建发展到联片共建;由学雷锋做好事发展到共学、共建、共育,再发展到共建、共育、共防;由共建先进党支部发展到共建文明片区、文明企业、共创双拥模范城。1996年全市建有22个党政军民、侨企商学联建片区、6个警民共建点、23所文明市民学校和文化技术夜校、8家企业、12所中小学校,32个村(街)党支部与20多个驻军基层所、队开展结队子共建,形成以点带片、以片带面的共建格局。1995~1997年片区军警民共同举办报告会60多场次,普法讲座、灯谜会、歌咏晚会、吟诗会和各种球类比赛80多场次,文艺联欢晚会40多场次、电影晚会130多场次。石狮市首批亿元村、泉州市命名文明村的大仑村,富裕不忘拥军,每年在大仑小学上学的科盾医院子女与大仑入一样全部享受每人每年150元的补贴和其他节假日慰向金。大仑村还无息借支5万元给科盾医院建住院大楼、添置先进医疗器材,一次性赠送舞厅灯光设备一套,并出资1万元帮助装修俱乐部。沙堤村党支部与炮连共同制定每月每季度联席会、党员目标管理、党员联系户等制度,先后被民政部、总政治部树为拥军优属先进单位,村妇女组织被全国妇联授予全国新时期拥军工作先进集体,村妇女主任、省拥军模范李乌谅被评为全国“三八”红旗手。市、镇(街道)、村(居)委会分别投资120万、80万、10万元、华侨捐资12万元;出资20多万元、无偿出让土地15亩帮助驻军修建混凝土灯光球场4个、综合训练场3个、蓄水池6个、整修营区道路数公里;先后投资100多万元埋设地下电缆、架设和维修高压输电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并为其减免服务费和电力增容费。市财政主动提供20万元无息贷款、政府出让7.5亩土地给部队建宾馆、开饭店,仅地价优惠让利就达250万元。并征用耕地35亩,出让耕地10亩划给部队养猪、种菜、养鱼。同时拨出近40万元扶持部队发展菜篮子工程;投资1300万元扶持消防大队更新设备、完善生活和训练设施。市经济局、农办等有关部门每年帮助部队培训烹饪、种植、养殖、艺术、家电维修等方面的两用人才50多名。
  驻军官兵积极支援地方两个文明建设。石狮建市后,3支部队的机械工程队承包石狮市重要市政工程造价1亿多元的土石方,创收数百万元;为地方培训2000多名驾驶员;支持地方开展全民国防教育;为群众上国防教育课200多堂;每年为石光中学、实验小学、育青学校等训练学生2000多人次,举办军事夏令营6~8期;派出官兵60多人担任中小学校外辅导员;为邮电、中国旅行社等10余家企业培训青工200余人次;为交警、法院等单位培训干警100余人次;有力支援地方的精神文明建设。
  三、驻军抢险、义诊、追捕罪犯
  石狮建市后,驻军每年主动担负当地急难险重任务,为第二故乡石狮献青春。从1988年起,平均投入抗洪抢险3000多人次,车辆100多台次、扑救火灾1000多人次、救护遇难群众3400多人次,挽回经济损失3400多万元。驻军医院每年为群众诊病1万多人次、体检5000多人次,上街下乡巡回义诊100多人次。同时积极支持地方依法治市,至1997年,每年动用军警人员500多人次、车辆100多台次,参加追捕罪犯,维护交通和公共秩序、配合严打斗争等,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同步发展。
  第二节 优待
  一、群众优待
  1951年石狮优待方式主要以代耕为主,享受优待的对象为烈军工属。代耕土地收成不低于群众土地。1952年永宁镇高德念代耕组代耕的土地每亩平均收地瓜干560斤,比上年增产20%。1953年采用固定代耕制,由固定代耕组代耕。1956年实行农业合作化后,取消代耕制,实行优待劳动日制度。1958年人民公社化时期,实行优待劳动工分制。1963年永宁公社享受优待对象88户474人、优待66466劳动工分。1980年后,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对烈军属的优待改为优待金,由乡(镇)统筹解决,每户每年优待现金200~300元。1987年10月1日,晋江县人民政府颁发《烈军属优抚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县优待金标准每户每年600元,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祥芝乡优待金为全县最高达1800元,石狮为300~600元。1995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颁布《退伍士兵安置、义务兵优抚暂行办法》,规定:服现役义务兵优抚标准从1993年冬季起新人伍的义务兵每人每年不少于2000元,按照市30%、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共70%分别承担,上不封顶,下要保底。1996年始,市民政部门为每年新人伍的义务兵办理一次性养老保险。同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制定《石狮市优待金社会统筹试行规定》,明确规定享受优待金的对象每户每年优待金分别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和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的20%。义务兵服役期间获荣誉称号或立功受奖的增发优待奖励金,为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10%~100%。是年,全市享受优待的义务兵家属398户,其中城镇67户,户均金额2550元;农村331户,户均金额2530元;其他享受优待的优抚对象1616人,总金额25.56万元。
  二、国家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晋江县人民政府对生活有困难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和复退军人按其家庭经济情况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初期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粮,最高150公斤,最低25公斤。1953年改发现金。1957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4~5元、城镇6~7元。1960年县人民委员会对残废军人物资给予特殊照顾,一等残废军人每月供应猪肉1.5公斤、鱼5公斤,二等残废军人每月供应肉1公斤、鱼3.5公斤;三等残废军人每月供应肉0.5公斤、鱼2.5公斤,每人每月供应花生油0.5公斤。1964年每人每月定期定量补助金额为5.90元。1965年略有增加。1966~1967年农村每人每月补助8~9元,城镇每人每月补助10~12元。1984年在原有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1987年平均每人每月补助19元。1990年,石狮市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167人,月人均补助标准为20元。1992年1月始,全市老复员军人全部实行定期补助,每人每月25元,以后逐年增长。对于生活有困难的退伍军人,也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95年在乡复员军人169人,发放补助金额80万元。1997年1月起,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221人,补助标准为城镇月人均71元,农村籍月人均61元;享受定期补助的退伍军人22人,城镇月人均61元,农村月人均51元。是年,全市复退军人定期补助总额为17.85万元。
  第三节 抚恤
  一、残废抚恤
  1951年9月,晋江县人民政府对烈军属进行普查,并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发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人民政府发放粮食抚恤。1953年改抚恤粮为抚恤金,抚恤标准于1952、1953、1978、1979、1982、1983、1984年作过调整。石狮建市后,1989年残废军人重新建卡、换发革命军人残废证,并根据国家颁布的抚恤标准调整抚恤金。1990年全市共有伤残军人57人,其中在职23人、在乡34人。伤残等级为:一等1人、二等甲级3人、二等乙级15人、三等甲级19人、三等乙级19人。全年共发给残废金1.5万元。1997年1月,全市革命伤残人员56人,其中在职27人、在乡29人,伤残等级情况为一等1人、二等甲级3人、二等乙级15人、三等甲级19人、三等乙级18人。全年共发残废金3.1万元。
  二、牺牲、病故抚恤
  1951年12月晋江县人民政府民政科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布《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条例》开展抚恤工作。对抚恤对象发放粮食。1953年改抚恤粮为抚恤金。1959年石狮公社有烈属2户4人。1964年7月至1965年6月,县民政部门对优抚对象进行普查建卡、登记、发证,按照国家颁布标准发放抚恤金。1979年进行普查登记。1980年6月,县颁发《革命烈士抚恤金标准》,依据此标准发放抚恤金。
  1990年,石狮市有烈士家属21户、牺牲军人家属4户、病故军人家属8户,其中享受定期抚恤的24户32人,标准为每月每人35~50元,全年共发放抚恤金1.52万元。1995年,石狮市向省人民政府报批革命烈士1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1.07万元,并为其家属3人办理定期抚恤。当年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有烈士家属12人,牺牲病故军人家属10人。1996年,一名石狮籍现役军人在部队牺牲,被批准为革命烈士。市政府根据《泉州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2.1万元(80个月工资),烈士褒扬金3万元,并为烈士母亲办理定期抚恤。1996年,全市烈士家属23户、牺牲军人家属4户、病故军人家属9户,总计87人,其中享受定期抚恤26人。1997年1月,抚恤标准提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月人均125元,病故军人家属月人均120元。是年全市共发抚恤金3.84万元。
  第四节 复退军人安置
  1952年,境内分两期开展转业建设活动。第三区成立转业建设委员会,分设小组,对复退军人专人负责安置。当年接收复退军人30人(含深沪、围头),安排农业生产23人、渔业2人、做工4人、未就业1人。1953年接收复退军人22人,安排农业生产21人、其他1人。1955年对无家可归的复退军人由县派人护送到区,分别安置在农业社、互助组、分给房屋和土地;对患有慢性疾病的给予定期补助。1959年石狮公社接收复退军人43人,全部安排农业生产。1968年,民政部门设立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复退军人安置。1981年,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安置工作指示,对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复员退伍军人,县给予经济补助。1982年后,民政部门设立复退安置机构,负责复退军人安置。1988~1989年,全市复退军人113名,其中城镇安置对象19人,全部安置完毕。尔后,坚持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1992年起,由于用人制度改革,部分人员未能按时安置。1995年,市政府制定《石狮市退伍士兵安置、义务兵优抚暂行办法》,规定对城镇复退军人的安置,原则上不统一分配工作,由退伍安置对象通过劳务市场竞争就业或自谋职业。市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费,转业志愿兵每人为5.5万元,退伍义务兵每人2.5万元。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每次奖励增发安置费200~3000元;对受惩处的减发安置费,每次处分视情节扣500~2000元,屡受惩处的,累计减发到不发安置费为止。1996年,采取鼓励自谋职业、双向选择和直接安置相结合的办法,1992年以后遗留的14名退役士兵和当年度的19名退伍士兵全部得到妥善安置,其中8人申请自谋职业,共发给一次性安置费23.5万元。1988~1997年5月,全市接收退役士兵876人,其中,城镇退伍义务兵159人、转业志愿兵14人。完成安置城镇退伍义务兵144人,转业志愿兵13人。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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