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调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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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13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事调解
分类号: D926.13
页数: 2
页码: 641-642
摘要: 本节记述了民国至1997年福建省石狮市司法部门进行民事调解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司法 民事调解 石狮市

内容

民国及其以前,乡镇发生民事纠纷通常由乡村长老或族长主持调解。民国30年(1941年)后,各乡(镇)建立专门的民事调解组织,其成员由乡(镇)长和该乡(镇)中心校长及有威望的群众代表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石狮境内各乡(镇)、村建立调解委员会。1955年,晋江县人民法院在石狮设立法庭,负责调处民事纠纷。“文化大革命”发生后,调解工作处于停顿状态。1973年起,逐步恢复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1981年4月县司法局成立后,石狮、永宁、蚶江、祥芝等公社(镇)的调解组织经过整顿,调解工作全面开展。1984~1986年,共调解民间纠纷809件,防止民间纠纷的激化,对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作用。1988年1月24日,石狮镇五星村一妇女因与丈夫发生口角上吊自尽,其娘家蚶江镇水头村出动300余人,手持刀具、土制手榴弹等前来“讨人命”,一场械斗一触即发。水头村和五星村调解委员会及时做好疏导工作,并上报镇领导。县司法局、公安局和石狮镇、蚶江镇领导都迅速赶到现场调解,事情得到妥善处理,使两家仍保持亲密的亲戚关系。
  1990年,市司法局成立后,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当年有96个村(居)委会建立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517人。1992年,省司法厅授予永宁镇沙堤村调解委员会防激化有功集体一等奖。1994年5月,永宁镇永宁居委会高姓祠堂和董姓祖厝因争执多年的地界纠纷复发,双方出动100多人,持刀执棍准备械斗。镇政法办闻讯后会同镇有关部门迅速赶到现场规劝,引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防止纠纷的激化,并结束几十年来的宿怨,从此双方一直遵守协议和睦相处。是年,全市115个村(居)委会都建立调解委员会,共有调解人员743人。1997年,调解人员增至1284人。各级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工作,及时化解各种民间纠纷和矛盾,并有效地防止某些纠纷的激化。
  1990~1997年,全市调解民间纠纷14554件,防止非正常死亡63件113人,防止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213件341人。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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