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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民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12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事审判
分类号:
D925.1
页数:
2
页码:
636-637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5年至1997年福建省石狮市民事审判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审判
民事审判
石狮市
内容
1955年石狮人民法庭成立后,积极受理境内的民事案件。1960年,法庭受理并办结民事案件106件,比上年上升61.6%,以婚姻纠纷案件居多,其中通过调解审结61件。1963年,法庭受理民事案件237件,办结211件,主要是婚姻、房屋基地纠纷,其中通过调解审结90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审判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民事纠纷积案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晋江县人民法院的领导下,石狮法庭集中全力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间遗留下来的民事案件。
市人民法院成立后,即受理晋江县人民法院根据管辖权规定移送的民事案件134件。1991年,根据当年4月公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对审限提出的要求,市人民法院抓紧旧案清理,审结1990年前立案的全部案件。当年新立案388件,审结306件。1992年,立案467件,审结405件。1993年起,依据新公布的《民事诉讼法》,改革审判方式,采用直接开庭的方式进行审判,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实行“诉辩式”庭审,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准确、及时地审理好各类民事纠纷案件,消除不安定因素。1993~1997年,共受理民事案件8153件,审结8069件。
石狮市商品经济发展迅速,民间借贷活跃,债务纠纷大量增加,一直居民事案件首位。1991年和1992年,市人民法院受理债务纠纷案件,分别占民事案件总数的55.9%和63.05%。市人民法院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对因参加“标会”后形成的债务纠纷不予受理,对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正当借贷活动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对无理拒绝履行债务的,责令其偿还,一时无力偿还的,责令其分期偿还。1994~1995年,市人民法院审结陈某、许某、郑某等人因经营“地下钱庄”倒闭引起的群众性债务纠纷,涉案183人,标的金额1406.7万元。
随着外地劳工大量涌入石狮,劳动报酬纠纷案件逐年增加。市人民法院根据打工者文化低、生活较为困窘、流动性大,对打官司拖不起、等不得,纠纷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的特点,实行立案、审理、执行“一条龙”服务,做到一般案件当天及时审结,复杂情况7天内审结完毕。1991~1997年,共审结劳动报酬纠纷案件3490件,其中仅1997年就审结1371件,当天结案的占62%,3天内结案的占35%。
根据石狮侨乡与海外、港澳台之间的交往多,因而涉港、涉澳、涉台、涉侨的“四涉”民事案件也较多的情况,市人民法院专门在民事审判庭内设立“四涉”案件合议庭,认真审理案件,依法保护境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激发“三胞”爱国爱乡的热情。1989~1994年,共审结“四涉”案件138件。1997年,法院把审好“四涉”案件,作为迎接香港回归,促进香港繁荣稳定的重要工作,采取受理、开庭审理、判决三优先的措施,共审结“四涉”案件40件。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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