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114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检察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5
页码: 631-635
摘要: 本章记述了1988年至1997年福建省石狮市检察部门工作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检察 检察工作 石狮市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石狮建市前,境内所有检察案件均由晋江县人民检察院受理。
  1988年9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下设办公室、刑事监所检察科和自侦科。同年12月和翌年3月,先后设置税务检察室和贪污贿赂罪案举报室。1989年10月,自侦科析建控告申诉检察科。1990年10月,设置蚶江镇检察室。1991年6月,设置工商检察室。同年7月,撤销自侦科,同时分别成立经济检察科和法纪检察科。1992年4月,设置监所检察室。1993年7月,成立举报中心,同时撤销贪污贿赂罪案举报室。同年12月,撤销工商检察室。1995年1月,成立民事行政检察科,设置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同年8月,成立政工科,刑事监所检察科析设为刑事检察科和监所检察科。1997年3月,撤销刑事检察科,分设审查批捕科和审查起诉科。同年7月,撤销税务检察室。同年12月,撤销经济检察科,同时成立反贪污贿赂局。
  至1997年机构改革后,市检察院设有办公室、政工科、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反贪污贿赂局、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检察技术科(与办公室合署办公)、监察科(与政工科合署办公)11个科(室),还有2个检察室。第二节 刑事检察
  市检察院成立后,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全面承担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以及侦查、审判监督等项刑事检察工作。1989年8~10月,配合全市开展除“六害”(即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活动骗财害人)的“扫黄打丑”专项斗争,市检察院突击批捕39件83人,起诉25件36人。1991~1993年,在重点突出打击“七类”(即杀人、抢劫、强奸、爆炸、贩毒贩枪、重大盗窃诈骗和流氓团伙)严重刑事犯罪和反盗窃专项斗争中,共批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各种刑事案件534件928人,决定起诉493件763人。
  刑检部门在办案中,坚持“两个基本”(即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凿充分)和对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制度,严把质量关,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速度,实现快捕快诉。在1996年“严打”期间,做到当天批捕175件270人,当天起诉158件226人,当天呈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9件67人。当年,刑检部门人均办案数高达112件203人,为泉州市检察系统之最。
  在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犯罪活动的同时,市刑检部门坚持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监督,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认真审查,防止错、漏捕的案件发生。1996年在审查余某等5人涉嫌故意杀人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余某没有犯罪事实而另两名涉案人员有参与作案嫌疑,既及时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出现的程序等环节的违法现象均能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对判决错误、刑罚畸轻畸重或定性不当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切实履行抗诉职责。
  随着新庭审方式的改革,市检察院把出庭支持公诉与审查起诉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1996~1997年,正副检察长亲自出庭支持公诉,做好示范工作,以提高整体公诉水平。1996年底,全省第一庭控辩式观摩庭在石狮市开庭。1997年,审查起诉科出庭支持公诉的“第一庭”在参加全省评比中,被评为“最佳第一庭”。
  1988~1997年,市检察院刑检部门共受理公安机关及自侦部门提请批捕的案件2829件5498人,审查后决定批捕2532件4521人,不捕209人,追捕81人;受理公安机关及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2858件4963人,审查后决定起诉2244件3433人,免予起诉97件124人,不起诉10件10人,呈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328件1000人,出庭支持公诉3270多人次,做到无积案、无错案。
  第三节 经济检察
  市检察院成立以来,坚持以保护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为己任,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深挖“窝案”、“串案”,重点突出查处大要案,特别是查处“三机关一部门”(即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部门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1989~1995年,立案侦查办结贪污、贿赂案件91件103人,其中起诉77件88人,免予起诉14件15人。
  在突出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的同时,充分发挥经济检察的职能,狠抓偷税、抗税、挪用公款、假冒商标等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1995年,市检察院与市工商局、市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密切配合,查获制造、销售假冒商标案2起,查获销售假冒名牌香烟40多箱、假冒饮料1297箱。
  1988~1997年,市检察院共受理各种经济违法犯罪案件234件262人,决定立案侦查173件194人,经侦查终结169件190人(其中起诉122件135人、免予起诉39件47人、不起诉4件4人、撤案4件4人),未结4件4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20万元。
  第四节 法纪检察
  市检察院与市纪委、公安、安全委员会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查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渎职犯罪等法纪案件。1989~1990年初,石狮市民间“标会”发生大规模倒会,由“标会”纠纷引起的治安矛盾加剧,非法扣押人质索取“会款”、斗殴伤害案件接连发生。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法纪检察职能的作用,1990~1996年共受理非法拘禁35件37人,特别是抓住典型,及时依法查处王某非法拘禁台胞案和纪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把一度相当严重的非法拘禁气焰压下去。在查处法纪案件中特别是非法拘禁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市检察院一方面坚决执行立案标准,严格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积极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和整改措施,协助解决纠纷问题,有效地防止和化解社会隐患。1991~1996年,共协助解决经济案件纠纷款400余万元,解救人质113人。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法纪检察工作的重点逐渐转移到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上。1993~1997年,共立案侦查徇私舞弊案5件6人,刑讯逼供案2件7人,玩忽职守案2件2人。
  1989~1997年,市检察院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301件,经审查后决定立案侦查66件81人,其中移送起诉38件47人,免予起诉22件27人,不起诉1件2人,未结5件5人。
  第五节 监所检察
  市检察院设监所检察科,专门负责监所检察工作。在监所检察工作中,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手续把好人犯进出关,切实履行监所检察职能。驻所检察人员积极配合看守所和武警中队搞好监所的安全防范工作,坚持每日一巡查,每月联合大检查的制度。对超法定时限关押现象,依法提出书面或口头纠正。1988~1997年,书面和口头催办已超过法定时限的在押犯273人。
  市监所检察科与看守所、公安预审科、武警中队密切配合,对在押人员开展法律、政策教育,促其坦白交代,认罪伏法;对留所服刑犯的重新犯罪活动则及时打击。1988~1997年,共办理留所服刑犯重新犯罪案6件6人。同时,对监外执行的徒刑缓刑犯、管制犯、假释犯、保外就医犯、剥夺政治权利犯等“五种人”进行全面回访考察,落实帮教措施。1988~1997年,共对监所“五种人”回访考察263人,加强监督改造。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市检察院设立控告申诉检察科和举报中心,代表检察机关统一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处理检察业务范围内涉及刑事问题的控告、检举、申诉和自首问题,承办分管的控告、申诉案件。1988~1997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094件,其中控告举报各种违法犯罪线索984件,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并抓紧抓好大要案的初查工作和控告、申诉案件的立案工作。1989~1997年,共初查案件线索105件,立案42件。
  市检察院重视控申举报工作,建立每月5日、20日为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控申举报接待室(举报中心)坚持每日至少有1名干警专门值班接待,并不定期派人深入到各镇接访群众。1995~1997年,控申举报接待室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700余件次,其中自行初查63件,依法立案26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还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2000多人次。1997年7月,控申举报接待室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文明接待室”称号。
  第七节 民事行政检察
  1995年1月,市检察院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履行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1995~1996年,共受理不服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民事(包括经济)、行政申诉案件22件,主要以借贷纠纷和房产纠纷为主,其中立案审查2件,其余的动员服判息诉或转有关部门处理。1997年,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25件,办结23件,其中立案7件,经审查后向上级院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5件,向人民法院发出建议2件。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石狮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