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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卷十七 公安司法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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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2104
颗粒名称:
卷十七 公安司法
分类号:
D927.57
页数:
31
页码:
620-650
摘要:
本卷记述了民国时期至1997年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工作和司法工作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公安
司法
石狮市
内容
民国时期,石狮作为县以下的地方区域,未设独立的司法机关。民国24年(1935年)设警察所,负责地方治安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石狮境内设公安分局、派出所,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捕、预审和社会治安的管理;设石狮人民法庭,负责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调解。境内的刑事、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公诉,由县人民检察院负责。“文化大革命”发生后,由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取代司法机关。1971年后,石狮境内复设派出所、人民法庭,并在永宁、蚶江、祥芝设立边防派出所。1983年,石狮派出所改为公安分局。
1988年9月后,陆续成立石狮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公、检、法三家既各自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互相制约,又互相配合,充分发挥政法机关“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服务四化”的职能作用。1990年和1991年,先后成立市委政法委员会(简称市政法委)和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简称市综治委),协调政法各部门工作,指导、推动全市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市十年来,政法机关密切配合,在全民中深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创建多形式、多层次的治安防范网络,开展创建“安全文明片区”、“社会治安模范户、模范村(居)委会、模范镇(办事处)”等活动,各行各业治安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1994年11月,经省综治委考核批准,石狮市进入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县(市)的行列。一个经济繁荣、风尚文明、生活充实、环境优良、社会稳定的局面正在侨乡石狮形成。
石狮市政法部门为保一方平安尽职尽责,受到人民群众的好评和上级领导的表彰。在1994~1997年中,市公安局被评为“全国优秀公安局”,市人民法院获得“全国法院一等功”、“省十佳法院”荣誉,市检察院获最高人民检察院记集体一等功,石狮市综治办获省委、省政府授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称号,市武警中队荣获“全军学雷锋先进集体”称号,市刑警大队被誉为“狮城警魂”。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机构
一、国民党警察机关
民国24年(1935年),石狮、永宁设警察所,直隶晋江县政府。民国36年,县警察局在石狮设警察所。同时,在石狮设刑警组,由县刑警队直辖,名为刑事警察,实是搞特工活动,搜捕中共地下工作者、游击队员等。
二、人民公安机关
石狮市公安局 于1989年1月成立,下设秘书科、治安科、预审科、出入境管理科、内保科、政保科、刑侦科和看守所。1989年,先后成立边防大队、交警大队、保安公司、消防中队、治安巡逻大队、拘留所。1990年初,秘书科分设为办公室、行政科、政工科。3月,成立户政管理科。10月,增设法制科,成立查禁赌博队和扫黄队(均属治安科)、收容教育所。1993年6月,治安巡逻大队扩建为巡警大队。7月,刑侦科改称刑警大队。1995年初,消防中队升格为消防大队。至1997年,市公安局共设置18个科、室、大队、所,下辖8个派出所和3个边防所。
公安派出所 1949年9月,晋江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在石狮设分局。翌年5月改为派出所,1951年2月又改为分局。“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分局机构取消。1971年9月恢复石狮派出所。1977年,在祥芝、蚶江、永宁设立边防派出所。1983年7月,石狮派出所改称石狮公安分局,下设秘书股、治安股、政保股和刑侦股。1984年10月,设立祥芝、蚶江、永宁派出所和石狮乡派出所(1985年10月撤销)、石狮汽车站派出所。1989年1月,撤销石狮公安分局。同时,在石狮市区设东区、西区、南区、北区派出所,在永宁、祥芝、蚶江等乡(镇)设派出所。1993年10月,石狮市东、西、南、北区派出所更名为湖滨、凤里、灵秀、宝盖派出所。至1997年,全市共设凤里、湖滨、蚶江、祥芝、永宁、宝盖、灵秀、石狮汽车站等派出所和祥芝、蚶江、永宁3个边防派出所。
治安保卫委员 会1951年后,石狮、蚶江、永宁、祥芝等乡(镇)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各村建立治保小组,协助公安机关搞好农村和城镇的治安保卫工作。1958年后,各生产大队建立治保会。1984年,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建立村治保会。石狮建市后,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整顿和健全治保会组织。至1997年,全市共建立治保会116个,有治保人员743人。
其他治安组织 石狮建市后,加强治安防范网络建设,在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中建立保卫科(部),并因地制宜,多层次地组建村(居)委会、厂治安联防队和护村(居)委会、护厂、护校队计305支1051人。
第二节 剿匪打击反革命罪犯
一、剿匪镇反
石狮解放初期,坚持反动立场的国民党军政官吏、土匪恶霸、反动会道门头子等互相勾结,组织“闽海纵队第二总队”、“兴泉纵队第一总队”等,进行反革命活动。他们在石狮、永宁一带发展匪特组织,张贴反动标语,散布政治谣言;搜集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沿海部队的军事情报,搜集民间武器,伺机暴动;在蚶江杀害民兵队长林红磅,在永宁、厝上等地抢劫群众财产。
1949年11月,福建省第五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与军分区联合发出剿匪指示。1949年11月至1950年6月,石狮派出所侦破土匪抢劫案6起,捣毁匪窝,擒获土匪22名(其中匪首4名)、其他零星散匪15名(其中匪首1名),缴获长短枪22支、子弹302发及其他大批赃物,自新土匪55名。此后,继续清剿残匪,对残匪进行跟踪追击和政治瓦解。同时,贯彻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结合剿匪、土地改革、抗美援朝,开展镇压反革命(简称镇反)运动。镇反的主要对象是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以及坚持反动立场的国民党军政官吏和地主阶级分子。除依法处决其中罪大恶极者外,对不够捕判的反革命分子进行戴帽管制,交群众监督改造。
二、取缔反动会道门
在石狮的反动会道门主要有“同善社”和“一贯道”。民国16年(1927年),“同善社”传入石狮,设佛堂,吸收道徒,以迷信邪说欺骗群众。民国34年,“一贯道”传入石狮,设堂纳徒。民国36~38年,石狮佛堂先后开沙盘4次、“仙班”1次,从中诈取钱财。石狮解放前夕,反动会道门骨干分子到各地召开“应变会”,秘密发展组织,以对付新生政权。
解放初期,反动会道门继续发展道徒,到处造谣惑众,挑拨群众与人民政府的关系,破坏土地改革,而且组织“神州保民救国军”,部署反革命暴动,企图推翻新生人民政权。
1953年7月,公安机关发动和依靠群众,在石狮境内取缔“同善社”、“一贯道”两个反动会道门组织,缴获一批反动经书、印鉴和枪支弹药等,处理道首,挽救道徒,教育群众。
第三节 治安管理
一、禁毒 禁赌 禁娼
禁毒鸦片战争前,英贩毒品从海上输入。永宁等地有人贩卖烟土,许多街巷出现鸦片馆,石狮一带深受鸦片毒害。民国18~20年(1929~1931年),军阀陈国辉统治时,强迫农民种植罂粟,征收“烟苗捐”,以充军费。石狮境内种烟、吸毒、打吗啡、制贩烟毒者日益增多,仅公开设立的鸦片馆就有27家、吗啡馆9家。有的妓馆里也置有烟具,供嫖客吸用。民国29年,石狮设立戒烟分所,并设病床收容烟民。国民党政府虽有查禁烟毒,但成效甚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公安机关立即在石狮开展禁毒,取缔烟馆,传讯、登记烟民。1952年6~9月,全面开展清毒工作,在石狮、永宁临海地区摧垮制贩毒集团,逮捕一批毒犯,缴获一批毒品毒具,吸毒者在人民政府的帮助下得到医治。从此,杜绝吸毒现象。80年代以来,走私贩毒事件偶有发生,公安机关及时给予打击查处。
禁赌 民国时期,城乡各地设有赌馆,赌博盛行,种类繁多。仅石狮镇公开设立的赌场有10多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在石狮乡镇张贴布告,封闭赌馆,严禁赌博。至60年代初,赌博基本绝迹。“文化大革命”期间,赌博活动抬头,并继续蔓延。80年代以来,公安机关与司法、宣传、文化等部门配合,大力开展禁赌宣传,不断查禁赌博。1986年,石狮公安分局查处赌博案64起278人。石狮市公安局成立后,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大对赌博活动的打击力度,并成立专职的查禁赌博队,常抓不懈。1989~1997年,共查获赌博4512场,缴获赌资2001万元。
禁娼 民国时期,石狮境内卖淫嫖娼活动甚烈。仅石狮镇公开设立的妓院有20家。有的赌馆亦聚集娼妓。政府查而不禁,还公然收取“花捐税”。石狮解放后,人民政府张贴布告,禁止卖淫嫖娼,封闭妓馆。至60年代初,卖淫基本绝迹。“文化大革命”期间,卖淫嫖娼活动抬头,并逐步蔓延。1981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坚决打击取缔卖淫活动的通知》后,公安机关采取经常性的查禁行动,坚决打击卖淫活动。1986年,石狮公安分局查处流氓暗娼卖淫案26起44人,查处播放、贩卖淫秽物品案54起161人。1987年,组织4次“打丑”专项斗争,抓获暗娼、嫖客、老鸨等49人,捣毁容留点3个。石狮市公安局成立后,加大对卖淫嫖娼活动的打击力度,成立专职的“打黄队”,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三厅”(歌厅、舞厅、卡拉OK厅)加强管理。还成立收容教育所,对卖淫妇女进行教育、治疗。1989~1997年,逐年开展“扫黄打丑”专项斗争,共查获卖淫嫖娼案1251起。
二、社会管制
1951年,境内土地改革、镇反后,城乡普遍建立治保会,带领群众对判处管制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依法实行管制,监督改造,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79年,贯彻中共中央指示,被管制对象经群众评议,改造好的给予摘掉“帽子”,错定的给予纠正,改造不好的少数人继续监督改造。1984年国庆节前夕,被管制对象全部摘帽,改变成份,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
三、危险物品管理
流氓斗殴和封建械斗为石狮的传统案件,而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则是其常用的工具。1987年5月11日,石狮大仑村与强房村就因封建械斗炸死1人。1988年12月中旬,石狮市公安局成立收缴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办公室,对危险物品进行全面清查,违反规定的给予收缴、取缔、没收。同时,对枪支弹药的存放和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烟花炮竹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等各个环节进行安全大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限期整改,对违法者绳之以法。
石狮建市后,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吸引大批外地劳工来石狮就业,为石狮经济发展作出贡献。但也带来流氓斗殴、持刀枪伤害等治安问题。另本地一些流氓团伙随身携有刀、棍,酗酒闹事,动辄持刀伤人,也给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威胁。石狮市公安局牢固树立枪患意识,切实加强以枪支弹药、危爆物品、管制刀具为重点的治安管理,并开展专项查处工作。1990年,共收缴非法销1售炸药175公斤、雷管120枚、导火索150米,收缴手榴弹6枚。1991年9月9日,在祥芝一举捣毁2个爆炸物品非法销售点,当场缴获炸药395公斤、雷管500枚、导火索900米。1992~1993年,多次组织统一行动,缴获一批非法危爆物品和枪支弹药。1994年,制定《石狮市公安局严禁聚众斗殴和收缴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的通告》。1994~1995年,共收缴各类枪支84支、子弹364发、管制刀具1104件。1996年,市公安局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收缴枪支的通告》,与全市各家各户签订收缴枪支责任状14万多份,收到良好的效果。同年5月份,共收缴各类枪支65支、管制刀具399把。
针对非法生产和买卖雷管、炸药、导火索等易燃易爆物品日益猖獗的情况,1996年9月13日,石狮市公安局对永宁、祥芝、塔山等石窟进行全面清查,收缴雷管4066枚、导火索2600米、炸药48公斤。1997年,治安部门严格加强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爆物品的管理。3月中旬至下旬,集中力量对易爆物品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整顿,勒令5家销售、使用点停工整顿,取缔4家无证经营烟花爆竹销售点,收缴大批来源不明的易爆物品。4月,按属地原则将易爆物品的管理任务下放到派出所,层层落实责任制。9月,举办全市易爆物品“四员”(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仓库管理员)培训班,提高其安全业务水平。12月下旬,开展一场声势浩大的“收枪治爆”集中统一行动,共收缴民用枪支7支、炸药332公斤、雷管689枚、导火索1210米。是年,共收缴各类民用枪支56支、子弹26发、管制刀具1408支、炸药1468公斤、雷管2191枚、导火索3400米。
四、特种行业管理
石狮建市前,由石狮公安分局对旅店、刻字、印刷等行业进行管理。80年代以来,针对外来人口增加,旅店业管理混乱的情况,加强对旅店业的整顿、管理。1986年,举办5期服务员培训班,培训216人,协助旅社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治安面貌大为改观。
1990年2月22日,石狮市公安局联合石狮市工商局成立石狮市旅馆业管理站,制定《石狮市旅馆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试行)》。同年6月,又会同石狮市工商局对全市公共复杂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同时,加强对全市25家印刷厂、8家刻字店、6家复印室、14家旧货店的管理。
1991年,将旅馆业管理站扩充为特种行业管理站,加强对旅店、公共场所、娱乐场所、印刷业、摩托车修理业等的管理。管理站组织力量对特种行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和统一管理制度。每年都举办行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班,提高他们识别各种违法犯罪的能力。并在旅馆业中,开展“安全无事故”竞赛和评选“十佳旅馆”活动。仅1994~1995年,旅馆业协破刑事案件195起,协破治安案件72起,协抓各类违法犯罪分子385名。1996年,管理站对全市列管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进行换发证照和建立规范化档案工作。配合消防部门开展全面检查,发现21家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业场所,限期停业整改,消除隐患。1997年,为实施规范管理,管理站与每家行业场所负责人签订治安责任状,坚持每月一次的例会制度,通报问题和布置工作。是年,开展3次专项整治工作,从硬件上确保特种行业场所安全和严防“黄丑”现象出现。
五、公共秩序管理
公安机关根据“从严管理,保证安全,便利群众”的治安管理原则,开展公共秩序管理工作。80年代以来,尤其是石狮市被列入福建省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区之后,贸易市场、文化娱乐场所、汽车站、车场、码头、旅社、饭店等公共场所大量增加。针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新特点,公安机关采取专门机关与群防力量相结合的办法,根据地理位置分布情况,全市分成七大片区,实行片长负责制,形成各片自我管理、互帮互学、互相监督的联防机制。在各行业场所建立保卫科、保安部等治保组织,协助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针对一些重点部位和复杂地区多发案的特点,公安机关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治安联防和巡逻守候,严密社会面控制。公安机关配合交通、工商、卫生、文化等部门,加强对公共场所的检查、监督,发现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限期整改。公安机关还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办法,分批分期对从业人员和负责人进行安全业务培训,提高预防和识别犯罪的能力。全市在重要公共场所和地段设立5个治安岗亭、39个报警点,发展一批“治安耳目”。主要节假日和重大集会,公安机关都加强警察巡逻力量,维护好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六、报警服务
石狮市公安局巡警大队于1993年6月1日成立后,健全和完善巡警队伍建设,在强化军事训练、完善巡逻执勤制度、加强社会面控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密切警民关系等方面做出一定的成绩,为保一方平安作出应有的贡献。1996年6月6日开通“110”报警服务台,建立110报警服务台与巡警接轨的新机制。开通后的“110”报警服务台本着“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抢,有灾必救”的宗旨,快速反应,急人民群众之所急,切实做到为民服务。1997年4月27日早晨,“110”干警接到报警后,2分钟内赶赴现场,把因煤气中毒而生命垂危的一对老夫妇送往医院急救。“110”报警服务台开通至1997年底,共接警16611次,出警14843次,出动警力40996人次,先期处置刑事案件153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31人;先期处置治安案件6697起,抓获违法人员3890人;为人民办实事10307件,调解纠纷3724件,帮助找回走失的儿童107人;收到感谢信188封、锦旗65面。1997年,在全省率先筹建石狮市“110”协会(基金会)和见义勇为协会(基金会),港胞和社会各界人士热情为“两会”捐资800万元,为支持“110”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献爱心。
第四节 刑事侦查
民国时期,石狮境内刑事犯罪活动以土匪强盗的拦路抢劫、打家劫舍、伤害人命和绑票敲诈等最为突出,人民群众尤其是商、侨人家深受其害。
石狮解放初期,通过剿匪、镇反,城乡社会治安大为好转,但刑事案件仍时有发生。石狮公安分局在晋江县公安局的领导下,依靠群众,及时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机关瘫痪,杀人、盗窃、抢劫、强奸等刑事案件增加,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人民生命财产得不到保障。1971年后,公安工作得到恢复和加强,社会秩序有所好转。1983年8月起,石狮公安分局执行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活动(简称“严打”)的斗争。至1987年,共进行3个战役,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在人民群众配合支持下,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1986~1987年,共抓获各种案犯612人(其中流窜305人),缴获赃款20多万元、各种赃物折款39万多元。
石狮市公安局组建刑侦科后,在刑侦体制、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一系列改革。1990年,实行分片包干和分类包案责任制,后又实行搭档破案责任制。1991年初,建立破案评奖制度。1992年,把竞争激励机制引入侦察破案中,推行考评奖惩,多破案多奖励,破大案重奖,奖金不封顶不保底制度。1994年,进行优化组合,组长与搭档之间双向选择。1995年,推行探组制。1996年,又针对刑事犯罪突击性强的特点,于9月1日建立全国第一支“24小时值日侦缉队”,负责快速出警,侦缉现行刑事案件,打击现行刑事犯罪分子。同时,为进一步提高整体作战能力,做到快速出击,于同年12月10日成立指挥中心,对全市警力进行统一调度。
在进行改革的同时,陆续配备法医和痕迹检验、刑事照相设备,建立一整套的犯罪指纹档案,并实现刑事犯罪情况资料计算机系统管理与全省公安微机网络并网。1993年7月,建立警犬基地,将警犬投入侦察破案之中。1994年依靠警犬协助破案百余起。此后,运用技术破案比例逐年上升,侦破工作朝着现代化、科学化发展。
随着刑侦体制的逐步改革和侦察手段的日渐完善,对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破案率年年提高,并及时侦破一批大案要案。1990年7月,经过13天的连续作战,破获暗娼冯某被杀案;9月,破获建市后第一起恶性凶杀案——“古井沉尸案”。1996年4月,破获以何某为首的团伙入室抢劫百万元系列案。1997年1月,仅用72小时就快速侦破“1.8”倪某特大抢劫杀人案;“11.24”入室抢劫、劫持人质案件发生后,经过近5小时的刻苦攻坚,安全解救出人质,生擒案犯。1989~1997年,全市共立刑事案件20836起,破获14917起,破案率达71.59%。1997年7月1日,刑警大队党支部被中共福建省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第五节 预审监所管理
一、预审
1989年,预审部门在人手少、案件多的情况下,受理逮捕案件103件180人,共预审终结81件118人,审结率78.6%,预审起诉的案件142件,作出判决的罪犯160人均按时消化送改。
1990年,预审部门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发扬连续作战的工作作风,共受理逮捕140件235人、直诉4件11人、上年预审未结25件65人,审结140件240人,预审未结29件71人,审结率82.8%。
1991年,预审工作继续贯彻实事求是、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共受理逮捕案件156件245人、直诉4件4人、上年预审未结29件71人,已审结157件237人,审结率83.1%。通过预审扩大战果,还查破刑事案件18起(其中重大15起),追诉案犯5人,追缴赃款、赃物折值人民币5.7万多元。
1992年,预审部门共受理逮捕、直诉和上年预审未结案件193件336人,已审结167件287人。并在办案过程中,通过细查深挖,扩大战果,从中发现犯罪线索21条,查破各类刑事案件26起。
1993~1994年,预审部门建立岗位责任制,克服案件多、人手少的困难,共预审受理594件844人,审结528件811人,审结率为88.9%。
1995年,预审部门认真制订工作责任制,主动配合“从重从快”的“严打”斗争,较好地完成认定、深挖、惩治犯罪等工作任务。全年共受理预审案件452件884人,审结415件779人,审结率91.8%;深挖各类刑事案件89件,其中重、特大案件74件。
1996年,预审部门通过抓制度落实来提高办案速度和保证办案质量,充分发挥预审职能作用,做好深挖扩查工作,重视案件的消化研究。全年共受理报捕案件251件506人,受理逮捕案件599件1069人,审结582件1029人,起诉114人,审结率为97.2%
1997年,为适应新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对公安机关的办案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石狮市公安局积极深化刑侦机制改革,实行侦审一体化。11月15日,撤销预审科建制,在刑警大队暂设预审中队,负责对报捕、起诉案卷的质量进行审核、把关、登记、编号、送达检察院及疑难案件的协调、取证工作,强化侦察员素质和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增强打击力度。
二、监所管理
建市前,石狮公安分局设有拘留所,全体看守人员严格执行看守制度,实行安全文明管理。
石狮市公安局成立后,建立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监所部门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严密内部管理,在检察院、法院的配合下,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开展监、管、教工作。多年来,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得到上级的好评。治安拘留所成为省级“达标”拘留所。看守所1993年成为省级示范所,1997年3月获省公安厅看守工作目标责任制先进单位。
为了预防和打击卖淫嫖娼活动,教育和挽救卖淫妇女,防止性病蔓延,石狮市认真贯彻省政府颁布的《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于1990年10月16日成立石狮市公安局收容教育所。先后收容一批涉嫌卖淫、经查有性病的妇女,分别进行教育、治疗。
第六节 户籍管理
民国时期,户籍管理沿袭清代做法,户籍纳入保甲,户口登记与编组保甲同时进行。平时向保(甲)长申报户口,警察部门会同各乡(镇)公所户籍人员下保抽查户口,或上门“查户口”。流动人口列入特种户口进行管理,客栈逐月把住宿人员情况向警察所汇报。
人民公安建立后,废除旧的户籍制度。1950年7月,石狮境内进行户口登记。1955年6月贯彻国务院的指示,建立日常户口申报登记制度。1956年,根据中央公安部制定的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统一户口籍册证件。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布后,建立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1963年,各公社派出所设农村户口管理人员,结合普选工作核实登记各户人员,颁发农村户口簿。1985年起,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外来人口剧增,始有外来人口的暂住登记管理。1986年,石狮公安分局登记发证外来人口4200多人,办理“农转非”135户312人,办理自理口粮在石狮落户142户456人,接待华侨申报户口1300多人,办理迁入、出生、迁出、死亡等申报手续3200多份。1987年开始颁发居民身份证。石狮分局每年都进行人口统计,并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进行3次人口普查。
石狮市公安局成立后,针对当时石狮市外来人口管理和暂住人口管理混乱的情况,先后颁布《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暂住人口租赁私房的暂行办法》。
1990年3月,石狮市公安局成立户政科,对石狮市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进行户政业务管理。同时,制定《石狮市第四次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和实施方案》,通过入户核对、户口整顿,核实石狮市人口总数269698人,50944户(未包括申请中及未登记的人员),为石狮市参加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做了前期工作。6月,石狮市公安局对由晋江县公安局制发的居民户口簿进行换发,至10月换发结束。11月,完成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石狮市人口的整理工作。全市户口管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1991年,石狮市公安局在各联防片区设立暂住人口申报站18个,办理外来人口暂住证约3.5万张,基本上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
1992年,石狮市公安局积极探索人口管理科学化的新路子,建立全省首创的人口综合信息微机管理及光盘人像管理系统,开始将全市人口信息录人计算机。同时对外来人口分两层次管理,逐步推行户口协管制度。1994年,石狮市公安局对全市常住人口进行逐户、逐人、逐项核对,重点弄清总户数、总人数,补齐、补全户口登记项目。并将核实后的信息录入计算机,实现派出所系统的微机管理,使石狮市户籍管理走上科学化、现代化。
1995年4月,石狮市成立农村户籍改革专项工作小组,着手户籍改革。5月,完成全市门牌底册编造工作,并划出区域予以命名。6月,开始进行门牌编制工作。至12月底,96个村已全部安装好门牌,市区补遗补编工作也基本完成。同时,运用石狮市人口综合信息微机联网管理系统,在全省率先实行农村户籍改革。1997年,实现“一户一簿一牌一册一员”的农村城市化管理,即农村的每一户人家都有一本户口簿,每个院落有一个门牌号,每个村(居)委会有一本户口底册,并设一名专职户口协管员。
第七节 城镇消防
民国时期,石狮境内乡镇消防工作主要依靠义勇消防队(义务队员)。当时,消防器材简陋,且残缺不全。
石狮解放后,消防工作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依靠义务消防队。1952年,晋江县公安局对石狮消防队进行整顿和建设。至1955年,石狮有义务消防队员130人。“文化大革命期间,石狮义务消防队散伙,器材散失。“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石狮义务消防队得到恢复,在街道、生产大队和较大企业单位中建立24支义务消防队,共424人。并增添安全防火设备,全镇共有消防桶318个、灭火机165支、铁铲127支,设置沙池28个、水池48个。1986年,石狮公安分局开始组建石狮第一支专职消防队,有队员11人。
石狮建市初期,由于人们消防意识薄弱,火灾频繁,损失惨重,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的火灾重灾区。对此,中共石狮市委、市政府及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1989年10月,市公安局增设消防科,并组建消防中队。1991年,又相继在永宁、祥芝、蚶江3镇组建专职消防队3支24人,配备3部消防车。1993年12月,石狮市成为全省首批消防规划城市。1995年初,消防科升格为消防大队(正营级编制),有干部战士35人,灭火技术装备不断完善。至1997年有7部消防车,其中1部为53米高度的消防云梯车、1部水罐车。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广泛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全市装备消防栓195个。每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防火安全监督检查,消除隐患。消防部门日夜加强值班,发现火警,快速反应,及时扑救,使火灾得到有效控制。1988~1997年,消防部门共出动扑救大小火灾1200多起,从火海中解救被困群众300多人,为人民群众挽回近亿元的经济损失。共收到锦旗186面,表扬信、感谢信200多封。消防部队多次受到省、市的表彰,被省消防总队评为“达标”先进单位。
第八节 边防管理
石狮地区三面临海,是祖国海防的前哨。建市前,祥芝、蚶江、永宁等地设置边防派出所,在晋江县公安局和边防大队的领导下,发动群众,组成军警民联防体系,进行反小股偷袭、反派遣、反走私、反外逃等边防保卫工作。
1989年2月石狮市边防大队成立后,在中共石狮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边防机关领导下,狠抓部队建设,加强祥芝、蚶江、永宁3个边防所的力量,积极开展以反内潜外逃,海上反走私、贩私为重点的“五反”斗争,维护沿海治安秩序,把好祖国的边防大门。
1991年,边防部门查获偷(私)渡往台案件4起27人、走私贩私案件30起。1992年,查获非法往台预谋案件3起、预谋偷渡日本案件1起。
1993年,边防部门在强化军事训练、提高部队战斗力的前提下,开展以反偷(私)渡、反走私贩私、港口船舶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边防管理工作,有效地维护沿海一带的社会治安。是年,破获偷私渡案件8起,查获走私贩私案件10多起,缉私总值160多万元。
1994年,边防部门共破获偷私渡案件9起41人,查获海洛因5550克。在缉私工作中,边防部门以“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协调行动,严肃法纪”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海上缉私专业队主力军和各边防派出所方面军的作用,形成对沿海走私贩私的打击网络,共查获走私案件10起,缉私总值283.4万元。
1995年,边防部门共破获偷私渡案件3起79人,查破走私贩私案件9起,缉私总值500多万元,破获贩毒案件3起,缴获海洛因510克、“冰毒”30公斤。
1996年,边防部门坚持部队建设和业务工作两手抓、两手硬、深入开展反偷私渡、反走私贩毒、反贩卖假币为重点的各项公安边防保卫工作,同时突出抓好基层基础业务建设,加强港口船舶管理,全力维护沿海地区社会治安的稳定。是年,边防部门共破获偷私渡案件4起138人,查破走私贩私案件44起,缴获走私香烟4628件,缉私总值1000万元人民币,没收广东籍“三无”走私铁壳船1艘;破获贩卖假币案2起,缴获假人民币110万元。此外,边防部门积极开展对出海船舶公安边防证件年度审验工作,共审验各类船舶1765艘、船民证5110本,审验率分别为98.2%和97.7%。
1997年,边防部门围绕边防派出所职能转变,大力加强和改革边防派出所工作,不断提高边防防范管理和打击犯罪能力。一年中,边防部门共查破偷私渡案件4起141人;查获走私案件16起,缴获走私香烟1028件,总案值约160万元;查获台轮运载走私淫具案件1起,缴获淫具7件310盒;查破贩卖假币案件6起,缴获假人民币85万多元,并收缴渔民从海上拾到假人民币3起558万元;查破涉枪案件1起,缴获仿造“六四”式手枪1支、子弹12发;查破贩卖文物案件1起,缴获国家三级文物4件。全年共摧毁犯罪团伙16个,查破、协破各类刑事案件44起,查处治安案件176起,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633名,有力地维护石狮市沿海地区的安全与稳定。同时,边防部门按照上级边防机关部署,积极开展海上统一行动和海上常规管理,共出动船舶120航次,检查各类船只64艘次,查处违法违规船只7艘,在维护海上治安秩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边防部门还认真开展对出海船舶、渔船民的公安边防证件年度审验工作,共审验各类船舶2009艘、船民证6307本,审验率均达98.9%
90年代以来,随着海峡两岸民间交往小额贸易的增多,台轮来往频繁。市边防部门在加强港口、航船制度化管理的同时,依法做好来靠台轮的管理、检查和监护,保障两岸民间贸易往来的正常发展。
市边防大队组建以来,多次受省级以上单位的表彰,1996年被公安部边防局评为“缉枪缉毒”先进单位。永宁边防所、祥芝边防所和石狮市海上缉私中队也多次荣获集体三等功,受到省边防总队的表彰。
第九节 出入境管理
民国时期,石狮尚属农村集镇,未建立出入境管理机构,因而石狮一带华侨、侨眷出入境均需到厦门侨务局办理手续。
石狮解放后,有关出入境事宜由晋江县公安局管理。1983年石狮公安分局成立后,开始办理华侨、侨眷出入境事务。1985年,共办理公民因公出境60人,接待华侨、港澳同胞入境6670人次。
石狮建市后,石狮市公安局出入境科于1989年完成与晋江县公安局的档案移交工作,并着手办理华侨、侨眷和旅居港澳同胞出入境事务以及外国人来石狮投资、旅游签证。1989~1997年,全市审批出境、出国者达34740人(次),其中去港澳台定居5454人。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
石狮建市前,境内所有检察案件均由晋江县人民检察院受理。
1988年9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下设办公室、刑事监所检察科和自侦科。同年12月和翌年3月,先后设置税务检察室和贪污贿赂罪案举报室。1989年10月,自侦科析建控告申诉检察科。1990年10月,设置蚶江镇检察室。1991年6月,设置工商检察室。同年7月,撤销自侦科,同时分别成立经济检察科和法纪检察科。1992年4月,设置监所检察室。1993年7月,成立举报中心,同时撤销贪污贿赂罪案举报室。同年12月,撤销工商检察室。1995年1月,成立民事行政检察科,设置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同年8月,成立政工科,刑事监所检察科析设为刑事检察科和监所检察科。1997年3月,撤销刑事检察科,分设审查批捕科和审查起诉科。同年7月,撤销税务检察室。同年12月,撤销经济检察科,同时成立反贪污贿赂局。
至1997年机构改革后,市检察院设有办公室、政工科、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反贪污贿赂局、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检察技术科(与办公室合署办公)、监察科(与政工科合署办公)11个科(室),还有2个检察室。第二节 刑事检察
市检察院成立后,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全面承担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以及侦查、审判监督等项刑事检察工作。1989年8~10月,配合全市开展除“六害”(即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活动骗财害人)的“扫黄打丑”专项斗争,市检察院突击批捕39件83人,起诉25件36人。1991~1993年,在重点突出打击“七类”(即杀人、抢劫、强奸、爆炸、贩毒贩枪、重大盗窃诈骗和流氓团伙)严重刑事犯罪和反盗窃专项斗争中,共批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各种刑事案件534件928人,决定起诉493件763人。
刑检部门在办案中,坚持“两个基本”(即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和基本证据确凿充分)和对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制度,严把质量关,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速度,实现快捕快诉。在1996年“严打”期间,做到当天批捕175件270人,当天起诉158件226人,当天呈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9件67人。当年,刑检部门人均办案数高达112件203人,为泉州市检察系统之最。
在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犯罪活动的同时,市刑检部门坚持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的监督,维护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认真审查,防止错、漏捕的案件发生。1996年在审查余某等5人涉嫌故意杀人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余某没有犯罪事实而另两名涉案人员有参与作案嫌疑,既及时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出现的程序等环节的违法现象均能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对判决错误、刑罚畸轻畸重或定性不当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切实履行抗诉职责。
随着新庭审方式的改革,市检察院把出庭支持公诉与审查起诉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1996~1997年,正副检察长亲自出庭支持公诉,做好示范工作,以提高整体公诉水平。1996年底,全省第一庭控辩式观摩庭在石狮市开庭。1997年,审查起诉科出庭支持公诉的“第一庭”在参加全省评比中,被评为“最佳第一庭”。
1988~1997年,市检察院刑检部门共受理公安机关及自侦部门提请批捕的案件2829件5498人,审查后决定批捕2532件4521人,不捕209人,追捕81人;受理公安机关及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2858件4963人,审查后决定起诉2244件3433人,免予起诉97件124人,不起诉10件10人,呈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328件1000人,出庭支持公诉3270多人次,做到无积案、无错案。
第三节 经济检察
市检察院成立以来,坚持以保护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为己任,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深挖“窝案”、“串案”,重点突出查处大要案,特别是查处“三机关一部门”(即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部门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1989~1995年,立案侦查办结贪污、贿赂案件91件103人,其中起诉77件88人,免予起诉14件15人。
在突出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的同时,充分发挥经济检察的职能,狠抓偷税、抗税、挪用公款、假冒商标等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1995年,市检察院与市工商局、市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密切配合,查获制造、销售假冒商标案2起,查获销售假冒名牌香烟40多箱、假冒饮料1297箱。
1988~1997年,市检察院共受理各种经济违法犯罪案件234件262人,决定立案侦查173件194人,经侦查终结169件190人(其中起诉122件135人、免予起诉39件47人、不起诉4件4人、撤案4件4人),未结4件4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20万元。
第四节 法纪检察
市检察院与市纪委、公安、安全委员会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查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渎职犯罪等法纪案件。1989~1990年初,石狮市民间“标会”发生大规模倒会,由“标会”纠纷引起的治安矛盾加剧,非法扣押人质索取“会款”、斗殴伤害案件接连发生。市检察院充分发挥法纪检察职能的作用,1990~1996年共受理非法拘禁35件37人,特别是抓住典型,及时依法查处王某非法拘禁台胞案和纪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把一度相当严重的非法拘禁气焰压下去。在查处法纪案件中特别是非法拘禁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市检察院一方面坚决执行立案标准,严格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积极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和整改措施,协助解决纠纷问题,有效地防止和化解社会隐患。1991~1996年,共协助解决经济案件纠纷款400余万元,解救人质113人。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法纪检察工作的重点逐渐转移到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上。1993~1997年,共立案侦查徇私舞弊案5件6人,刑讯逼供案2件7人,玩忽职守案2件2人。
1989~1997年,市检察院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301件,经审查后决定立案侦查66件81人,其中移送起诉38件47人,免予起诉22件27人,不起诉1件2人,未结5件5人。
第五节 监所检察
市检察院设监所检察科,专门负责监所检察工作。在监所检察工作中,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手续把好人犯进出关,切实履行监所检察职能。驻所检察人员积极配合看守所和武警中队搞好监所的安全防范工作,坚持每日一巡查,每月联合大检查的制度。对超法定时限关押现象,依法提出书面或口头纠正。1988~1997年,书面和口头催办已超过法定时限的在押犯273人。
市监所检察科与看守所、公安预审科、武警中队密切配合,对在押人员开展法律、政策教育,促其坦白交代,认罪伏法;对留所服刑犯的重新犯罪活动则及时打击。1988~1997年,共办理留所服刑犯重新犯罪案6件6人。同时,对监外执行的徒刑缓刑犯、管制犯、假释犯、保外就医犯、剥夺政治权利犯等“五种人”进行全面回访考察,落实帮教措施。1988~1997年,共对监所“五种人”回访考察263人,加强监督改造。
第六节 控告申诉检察
市检察院设立控告申诉检察科和举报中心,代表检察机关统一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处理检察业务范围内涉及刑事问题的控告、检举、申诉和自首问题,承办分管的控告、申诉案件。1988~1997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094件,其中控告举报各种违法犯罪线索984件,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并抓紧抓好大要案的初查工作和控告、申诉案件的立案工作。1989~1997年,共初查案件线索105件,立案42件。
市检察院重视控申举报工作,建立每月5日、20日为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控申举报接待室(举报中心)坚持每日至少有1名干警专门值班接待,并不定期派人深入到各镇接访群众。1995~1997年,控申举报接待室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700余件次,其中自行初查63件,依法立案26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还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2000多人次。1997年7月,控申举报接待室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文明接待室”称号。
第七节 民事行政检察
1995年1月,市检察院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履行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1995~1996年,共受理不服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民事(包括经济)、行政申诉案件22件,主要以借贷纠纷和房产纠纷为主,其中立案审查2件,其余的动员服判息诉或转有关部门处理。1997年,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25件,办结23件,其中立案7件,经审查后向上级院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5件,向人民法院发出建议2件。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1955年8月,晋江县人民法院在石狮设立石狮人民法庭。
1988年12月,石狮市人民法院成立,下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并在办公室内设置信访室。1989年12月,设置执行庭、石狮人民法庭。1990年7月,设置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庭,撤销信访室,建立档案室。1992年12月,成立民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1994年12月,设置祥芝人民法庭。1996年6月,增设政工科。1997年3月,撤销民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11月,设置刑二庭、房地产审判庭、法警大队和研究室。至1997年,市人民法院下设12个室、科、庭和法警大队,还有2个人民法庭。
第二节 刑事审判
石狮人民法庭成立后,积极开展刑事案件审判工作。1960年,法庭受理刑事案件55件,其中公诉30件、公安局起诉15件、自诉10件,当年全部办结。1963年,法庭受理刑事案件26件,比上年下降44.6%,办结23件,其中判决9件、调解5件、撤回诉讼8件、移送外县1件。1983~1986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开展“严打”的指示,石狮人民法庭在晋江县法院的领导下,集中打击一批刑事犯罪分子。
市法院成立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从重、从快惩处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989~1997年,共审结刑事案件2353件3621人。
石狮市侵财犯罪案件较突出,居刑事案件首位。市法院坚持将侵财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从重从快惩处。1991年9月,配合反盗窃专项斗争,共审判盗窃案53件71人,占公诉刑事案件的39.55%,全部案件在20天内结案,判处5年以上刑罚24人,占33.8%。对抢劫、诈骗等侵财犯罪33件67人亦从重打击。1993~1994年二度开展反盗窃专项斗争,共惩处盗窃犯罪案件261件425人,占刑事结案数54%。1988~1997年,共审结侵财犯罪案件1694件,占刑事案件结案数72%。
1989年8月以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以及中共中央关于惩治腐败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市法院印发《通告》500份,并结合审判工作广泛宣传发动。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设立自首、举报专线电话和接待室,安排干警日夜值班,共受理群众检举揭发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来信、来访、来电20起,接待投案自首的罪犯1人,均按管辖范围和程序移送有关部门查处。至1991年,共受理并审结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偷税、假冒商标及走私等经济犯罪案件22件41人。1992年,受理并审结受贿案2件5人、走私案2件3人、投机倒把案1件1人。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越来越多的经济犯罪分子被揭露出来。1993~1997年,共审结经济犯罪案件65件87人。
市法院积极配合全市开展“扫黄打丑”专项斗争。1989年,共审判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及非法出版物的案件64件90人,审判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件11件18人,有效遏制“黄丑”的蔓延。1992年,“黄丑”案件较少,仅5件5人。此后,市法院坚持“常抓不懈、露头就打”的方针。1993~1997年,共审结“黄丑”案件75件102人。
1990年5月和1996年4月,市法院根据中央部署,集中力量开展两次“严打”专项斗争,快审快判,严惩一批犯罪分子。1990年6月至年底,共审结78件,在10天内结案的63件,15天内结案的8件,其余7件也在一个月内办结,创泉州市刑事审判速度最快纪录。1996年4月16日至年底,共审结477件745人,其中一个月内结案的471件,占98.7%。在判处的681人中,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303人,占44.5%。为扩大办案效果,市法院积极配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5场宣判执行大会,协同市政法各家在各镇、石光中学广场召开6场宣判处理大会,对40案68名罪犯进行公开宣判,震慑犯罪分子。在1996年“严打”中,市法院刑事审判庭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授予集体三等功。
1996年3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布后,市法院被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为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试点单位,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进行庭审改革,由纠问式改为控辩式的庭审方式,强化庭审功能。10月18日成功地按新《刑事诉讼法》开出第一庭,及时总结庭审经验,为正确实施新《刑事诉讼法》打好基础。
1997年10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正式实施,市法院认真做好新旧《刑法》接轨工作,准确运用新《刑法》,至年底共审结63件86人。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55年石狮人民法庭成立后,积极受理境内的民事案件。1960年,法庭受理并办结民事案件106件,比上年上升61.6%,以婚姻纠纷案件居多,其中通过调解审结61件。1963年,法庭受理民事案件237件,办结211件,主要是婚姻、房屋基地纠纷,其中通过调解审结90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审判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民事纠纷积案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晋江县人民法院的领导下,石狮法庭集中全力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间遗留下来的民事案件。
市人民法院成立后,即受理晋江县人民法院根据管辖权规定移送的民事案件134件。1991年,根据当年4月公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对审限提出的要求,市人民法院抓紧旧案清理,审结1990年前立案的全部案件。当年新立案388件,审结306件。1992年,立案467件,审结405件。1993年起,依据新公布的《民事诉讼法》,改革审判方式,采用直接开庭的方式进行审判,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实行“诉辩式”庭审,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准确、及时地审理好各类民事纠纷案件,消除不安定因素。1993~1997年,共受理民事案件8153件,审结8069件。
石狮市商品经济发展迅速,民间借贷活跃,债务纠纷大量增加,一直居民事案件首位。1991年和1992年,市人民法院受理债务纠纷案件,分别占民事案件总数的55.9%和63.05%。市人民法院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对因参加“标会”后形成的债务纠纷不予受理,对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正当借贷活动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对无理拒绝履行债务的,责令其偿还,一时无力偿还的,责令其分期偿还。1994~1995年,市人民法院审结陈某、许某、郑某等人因经营“地下钱庄”倒闭引起的群众性债务纠纷,涉案183人,标的金额1406.7万元。
随着外地劳工大量涌入石狮,劳动报酬纠纷案件逐年增加。市人民法院根据打工者文化低、生活较为困窘、流动性大,对打官司拖不起、等不得,纠纷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的特点,实行立案、审理、执行“一条龙”服务,做到一般案件当天及时审结,复杂情况7天内审结完毕。1991~1997年,共审结劳动报酬纠纷案件3490件,其中仅1997年就审结1371件,当天结案的占62%,3天内结案的占35%。
根据石狮侨乡与海外、港澳台之间的交往多,因而涉港、涉澳、涉台、涉侨的“四涉”民事案件也较多的情况,市人民法院专门在民事审判庭内设立“四涉”案件合议庭,认真审理案件,依法保护境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激发“三胞”爱国爱乡的热情。1989~1994年,共审结“四涉”案件138件。1997年,法院把审好“四涉”案件,作为迎接香港回归,促进香港繁荣稳定的重要工作,采取受理、开庭审理、判决三优先的措施,共审结“四涉”案件40件。
第四节 经济审判
市人民法院把为石狮的经济建设和商贸活动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作为首要任务,准确高效地处理各类经济纠纷。经济审判庭对急案、影响大的案件受理后,及时组织力量抓紧审理,正确采取查封、扣押等诉讼保全措施,使案件在短期内顺利审结,社会效果好。1989~1997年,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2892件,审结2818件,标的金额33081万元。
石狮市民营经济占大头,企业被推向市场,竞争激烈,优胜劣汰,因此信贷风险大,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较多,居经济纠纷案件首位。1989~1997年,市人民法院共审结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204件,标的金额20177.31万元,其中仅1997年就审结430件,标的金额10704.76万元,保证国家信贷资金的顺利回收,维护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
在经济纠纷案件中,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仅次于借款合同纠纷。购销合同存在的问题是一部分人在经营活动中不依法办事,不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尊重社会公德,利用无效合同、假合同进行欺诈诈骗;市场经济的影响,产品价格发生变化,供销渠道不畅等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付款拿不到货或只能拿到小部分货,交货后拿不到款或只能拿到一小部分款的现象仍然存在。对这类纠纷,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无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的经济行为,只要合法的都给予保护,不合法的不予保护并制裁违法经营,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合同的严肃性,保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商品经济流通体系秩序井然。1989~1997年,共审结购销合同纠纷案件956件。
在经济审判中,市人民法院大胆受理、慎重审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1994年,受理并审结3件保险合同纠纷案,受理3件期货合同纠纷案。1995~1996年,受理并审结59件期货、广告、技术服务合同、股权转让、信用卡透支、融资租赁等新类型案件,促进经济审判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五节 行政审判
1990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当年有3起不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向市人民法院起诉,因不符合立案条件,行政审判庭及时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反映。1991年,受理行政案件4件,审结3件。1994年,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优化法律服务,市法院在原有渔业、卫生两个行政执法联络室的基础上,又建立交通、公路稽征联络室,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开展非诉讼行政案件执行工作。全年共受理80件,办结69件,其中交通的61件,标的金额20万元;卫生的2件、环保的6件,标的金额5万元。1995~1997年,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1件,审结11件;执行各类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250件,标的金额221万元。在执行中,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强制措施为辅,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则坚决采取司法强制手段。如1997年上半年,市法院会同环保行政执行人员,对拒不按照市政府决定停产关闭的2家造纸厂、2家服装水洗厂、2家电镀厂和2个电镀车间依法查封,维护、支持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第六节 告诉申诉
市人民法院建院后,即建立信访室,办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建立来信来访登记、复信、转办、交办、催办等制度。1990年7月,在信访室基础上设置告诉申诉庭,统一承担民事、经济、刑事自诉等告诉案件的审查立案工作,办理刑事、民事、经济等申诉案件,处理非诉的来信来访和领导机关、人大交办的案件。1994年9月开始,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也统一由告诉申诉庭受理,规范立案程序,切实保障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1995年,在立案中,进一步统一立案标准,规范案由,保证当事人能依法行使各种诉讼权利。刑事公诉案件从1997年10月起,行政案件从1997年12月起也由告诉申诉庭统一审查立案。告诉申诉庭还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至1997年依法办理申诉案件52件,其中维持原判、驳回申诉的45件,提起再审7件,保护公民、法人的正当权益。
市人民法院在开展告诉申诉工作中,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做好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一方面积极开展诉前调解、疏导,防止矛盾激化,一方面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取信于民。并从1989年6月开始建立院长接待日制度,每月15日由正副院长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疑难案件。1989~1996年,共接待来访4936人次,处理来信4865件。1997年初,市法院在告申庭内设立案室,方便群众诉讼,并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全年共处理来信1891件,接待来访772人次。
第七节 执行工作
建院初期,由于人员少,未成立执行机构,由各审判庭自行执行,致使很多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案件未能及时执行。为扭转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市人民法院于1989年12月建立执行庭,负责执行工作。同时要求其他各审判庭也审执并举,执行工作取得重大进展。至1991年底,共执行1664件,标的金额达100余万元,执行率达92%。随着审判工作的全面开展,案件审结后的执行任务越来越重。市人民法院继续强调审执结合,并加强执行庭力量,依法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搜查等执行措施,执行一大批“老大难”案件。1992~1993年,受理执行案件1589件,执行1397件,标的金额1788.5万元,执行率87.9%。1994年以来,国家加强宏观调控,一些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加上陈某、郑某等人非法经营“地下钱庄”倒闭,引发许多债务纠纷,债务人举家外逃,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难成为群众反映热点。市人民法院迎难而上,实行审执分离,审执并重加大执行力度,并适时开展执行会战。1994~1997年,共受理执行案件7680件,已执行7157件,标的金额13433.1万元,执行率93.2%,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
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积极受理委托执行案件。1992年以来,共执结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101件,标的金额800.75万元,协助外地法院执行177件,标的金额2392.9万元,维护法制的统一。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构
1982~1984年,先后在石狮、蚶江、祥芝、永宁等公社(乡、镇)设立司法办公室。至1986年,各乡(镇)司法办公室均设立法律服务站、公证联络站,工作人员计19人。
1988年9月,石狮市内务局设司法科,承担司法行政的部分职能。9月30日,成立市公证处和市律师事务所,隶属市内务局。
1990年3月,成立石狮市司法局,下设办公室,宣传教育科和基层工作科。市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也隶属司法局。1994年2月,司法局组建华侨经济律师事务所。1996年1月,两个律师事务所分别改称泉州狮凤律师事务所和泉州醒狮律师事务所。同年,司法局增设法律服务管理科。至1997年,市司法局共有4个科室和2所1处,在编干部、职工28人,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基层司法行政和人民调解工作,并提供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各镇(办事处)设置司法办公室、法律服务所和公证联络站,办、所、站“三块牌子,一套人马”,承担基层司法行政的具体业务。
第二节 法制宣传
石狮解放初期,各乡(镇)在晋江县人民政府司法科指导下,配合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52年,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教育。1954年,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8年,各公社制订社会主义爱国公约,对群众进行爱国守法教育。1960年,举办法纪图片展览10次,召开法纪报告会83场,守法座谈会9次,受教育群众达10多万人次。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制宣传活动停止。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公社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1984年6月,司法部门在蚶江乡和石狮中心小学搞普及法律知识教育的试点。
1985年7月,全国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全民普法规划,石狮镇作为县的普法试点单位。1986年9月,各乡(镇)全面开展“十法一例”的普法教育,蚶江、祥芝等乡(镇)主要领导干部亲自登台讲法。石狮中心小学以法育苗,对学生进行法律启蒙教育的做法,被作为经验在全省推广。
1987~1989年,石狮市继续组织实施“十法一例”的全民普法教育。至1989年底,全市普法教育面达20.31万人,完成第一个五年普法教育计划任务。
1991年元月,成立石狮市“二五”普及法律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同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开展第二个五年普法教育的决定,全市全面铺开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的“二五”普法教育活动。当年,举办普法宣传骨干培训班182期,有8545人受训。
1992年10月中旬,市普法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六法两例”知识电视大奖赛,有9支代表队参加比赛,市电视台现场直播竞赛实况,扩大宣传教育面。
1993~1995年,市政法部门配合“严打”斗争,在7个镇(街道办事处)举办轻微违法人员法制教育学习班23期,采取以案释法的方法,有针对性地讲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等,进班接受教育者有1000多人次。市商会、税务局、工商局、经济局等单位联合举办10期中外合资企业、乡镇企业经理、厂长法律知识培训班,共有1130人参加,比较系统地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关政策、法规。
在“二五”普法教育期间,各中小学校结合思想品德教育课,对学生进行《国旗法》、《国徽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游行示威法》等法律知识教育。市普法办公室与市教育局联合组织法制教育巡回宣讲组,到各中小学校作法制报告。
1996年8月开始,全市开展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普法的重点对象:科级以上特别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司法、行政执行人员;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外来劳工。9月,全市开展声势大、覆盖面广的法制宣传月活动,各单位出墙报、板报42期,挂跨街横幅标语19幅,出动宣传车106次,《石狮消息报》、电视台亦开辟法制专栏,从各方面营造“三五”普法宣传教育的浓厚氛围。
1997年,开展“法律进千家万户”活动,全市共培训骨干581人,订阅有关法律方面的报刊16种2.35万余份,编发宣传资料2.7万份,上街开展法律咨询活动121场次。当年3月和11月,两次组织全市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法制讲座,参加者有600多人次。5月,市普法办、工商局、经济局、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在祥芝镇举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培训班,全镇79家企业近百名管理人员受训。是年,还在居委会、村委会、老年协会、城监大队、电力公司等单位上法制课476场次。
第三节 民事调解
民国及其以前,乡镇发生民事纠纷通常由乡村长老或族长主持调解。民国30年(1941年)后,各乡(镇)建立专门的民事调解组织,其成员由乡(镇)长和该乡(镇)中心校长及有威望的群众代表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石狮境内各乡(镇)、村建立调解委员会。1955年,晋江县人民法院在石狮设立法庭,负责调处民事纠纷。“文化大革命”发生后,调解工作处于停顿状态。1973年起,逐步恢复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1981年4月县司法局成立后,石狮、永宁、蚶江、祥芝等公社(镇)的调解组织经过整顿,调解工作全面开展。1984~1986年,共调解民间纠纷809件,防止民间纠纷的激化,对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作用。1988年1月24日,石狮镇五星村一妇女因与丈夫发生口角上吊自尽,其娘家蚶江镇水头村出动300余人,手持刀具、土制手榴弹等前来“讨人命”,一场械斗一触即发。水头村和五星村调解委员会及时做好疏导工作,并上报镇领导。县司法局、公安局和石狮镇、蚶江镇领导都迅速赶到现场调解,事情得到妥善处理,使两家仍保持亲密的亲戚关系。
1990年,市司法局成立后,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当年有96个村(居)委会建立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517人。1992年,省司法厅授予永宁镇沙堤村调解委员会防激化有功集体一等奖。1994年5月,永宁镇永宁居委会高姓祠堂和董姓祖厝因争执多年的地界纠纷复发,双方出动100多人,持刀执棍准备械斗。镇政法办闻讯后会同镇有关部门迅速赶到现场规劝,引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防止纠纷的激化,并结束几十年来的宿怨,从此双方一直遵守协议和睦相处。是年,全市115个村(居)委会都建立调解委员会,共有调解人员743人。1997年,调解人员增至1284人。各级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工作,及时化解各种民间纠纷和矛盾,并有效地防止某些纠纷的激化。
1990~1997年,全市调解民间纠纷14554件,防止非正常死亡63件113人,防止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213件341人。
第四节公证工作
石狮建市前,境内公证业务归晋江县司法局公证处负责。1958年在石狮设立公证站,定期办理公证业务。1981年后,在蚶江、永宁、祥芝等地建立公证联络站,协办公证业务。1984~1986年,各司法办公室协办公证计496件。
1988年9月30日成立石狮市公证处,全面办理涉外公证和国内公证。
一、涉外公证
市公证处立足石狮侨乡实际,致力维护华侨、侨属和港、澳、台胞的合法权益,实行“热情接待,优先受理,及时出证,方便服务”便民措施。1989年2月,为在港因公死亡的石狮镇龟湖村港胞黄某办理境内结婚、出生、亲属、声明、委托公证等证件,为其家属向港英当局索赔港币29万元。1993年9月,为新华街蔡某办理继承其父在港遗产楼房一幢,价值港币100万元,有效维护香港同胞的合法权益,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至1997年,共办理涉外公证14715件,主要公证事项有出生、死亡、学历、婚姻、亲属、收送养、声明、委托、企业资信、公司章程。公证文书发往美国、英国、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西班牙、阿根廷、新加坡、澳大利亚、保加利亚、斯里兰卡、巴拿马、莱索托、菲律宾、苏里南、韩国、白俄罗斯、香港、澳门、台湾等21个国家和地区,分别用于境外探亲、定居、升学、谋职、结婚、劳务出口、劳工赔偿、投资办厂、诉讼、减免税等,深受“三胞”和文书使用地政府的信赖。
二、国内公证
除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收送养公证、分家析产协议公证外,还办理大量的经济合同公证。1989年10月以来,办理涉及企业转换机制、外引内联、产业结构调整、土地连片开发、银行贷款、财产租赁、房屋买卖、建筑承包,工程招投标、产品购销、财产拍卖等经济合同11类505件,合同标的额10.3亿多元。还根据“汪辜会谈”签署的《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及时办理海峡两岸公证书查证工作,为台胞、台属继承财产、旅游、探亲、定居、奔丧提供法律服务。自“汪辜会谈”以来办理涉台公证1358件,经“海协会”、“海基会”核查的公证书837件,其中仅灵秀镇洋下村邱季兵一家办理去台湾定居就有24人。至1997年,共办理国内公证3408件。
三、健全制度
1991年以来,市公证处贯彻《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各项制度日臻完善。除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办事制度外,还设立廉政监督台、举报意见箱、举报电话等,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市公证处于1992年被司法部评为全国公证质量评比先进单位,洪传芳于1996年被省司法厅评为省“十佳公证员”。
第五节 律师事务
石狮建市前,境内有关律师事务归晋江县律师事务所办理。各乡(镇)司法办公室成立后,至1987年共接待法律咨询1267人次,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165人(件),代书各类法律文书94件。
1988年9月,成立石狮市律师事务所。到1992年底,执业人员由建所时的4人增至12人,律师业务范围逐步扩大,共担任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17家,办理各类案件1179件,其中刑事辩护341件、民事诉讼代理507件、经济诉讼代理147件、其他代理业务184件,还代写各种法律文书794份。业务收入每年增幅为20~30%。
1993年,石狮市律师事务所推行主任负责制,内部实行岗位责任目标与效益工资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业务工作打开新局面。全年共担任法律顾问76家,办理各类案件500件,业务收入达35.8万多元,超过前5年收入的总和。
1994年2月,根据律师工作改革的精神和石狮市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增设石狮市华侨经济律师事务所,从石狮市律师事务所调人3名执业人员作为专职律师。此后,两个所互相配合,公平竞争,促进律师业务的发展。是年,共担任法律顾问127家,其中为南方燃料供应公司及时提供法律帮助,追回被私人侵占的100余万元巨款。先后办理各类案件617件,代写各种法律文书391份,接访群众法律咨询1400多人次,业务总收入76万元。年底,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发展到19人,其中专职律师8人,兼职和特邀律师8人,律师辅助人员3人。
1995年,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注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及法律知识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是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新闻界称之为“全国最大商标侵权案”被告方晋江市恒达服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参与最高法院的二审诉讼活动;代理石狮首例侵犯名誉权的案件,调解获得成功。同时,根据石狮侨乡的特点,注意为港、澳、台同胞和“三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是年,共担任法律顾问128家,其中“三资”企业73家;办理各类案件824件,其中涉及港、澳、台73件。全年业务收入95万元。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和省司法厅《关于福建省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定通知》的精神,1996年1月1日起,石狮市律师事务所改称泉州狮凤律师事务所,石狮市华侨经济律师事务所改称泉州醒狮律师事务所。两所共有专职、兼职、特邀律师及工作人员28人。通过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加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拓展法律服务新领域。律师工作在做好诉讼案件代理的同时,积极介入房地产、高科技服务市场,开展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主动接受代理民、商事纠纷等法律事务的调解处理;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委托,就当事人申办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中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出具法律意见书;接受外商投资企业当事人的委托,帮助办理股权转让和变更事项等法律事务。是年,担任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150家,办理各类案件931件(其中刑事辩护309件、经济诉讼代理184件、民事诉讼代理298件、行政诉讼代理3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37件),代写各种法律文书536份,业务总收入124万元。
1997年,在律师队伍中开展“树形象、讲纪律、出效益”活动,促进律师工作健康发展。全年业务创收142万多元,比上年增长14.5%。应聘担任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常年法律顾问126家;承办各类案件1069件(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307件,经济诉讼代理196件,非诉讼法律事务187件,民事诉讼代理370件,行政诉讼代理9件),比上年增长14.8%,代写法律文书390份。基层司法部门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全年办理各类见证12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300份,解答法律咨询1621人次。
第五章 综合治理
第一节 组织领导
石狮建市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晋江县负责。1985年和1986年,中共晋江地委(泉州市委)和晋江县委两度派出工作组进驻石狮,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990年6月,成立中共石狮市委政法委员会(简称市政法委),负责组织和推动各方面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同年12月,中共石狮市委成立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1991年5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石狮市委、市政府成立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简称综治委),下设办公室,与市政法委合署办公,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镇、街道办事处也相应成立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各村(居)委会分别建立“两会一队一组”,即治保会、调解会、治安联防队和帮教小组。
根据中央5个部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石狮市综治委等5个部委于1994年4月印发《石狮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奖惩和一票否决权制》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创建安全单位活动责任书》。是年起,市党政一把手每年都与各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一把手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状》。市、镇(办事处)党政领导与各村(居)委会领导,市综治委一把手与综治委成员单位,市直机关领导与下属单位、企业领导,也都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状》。并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力造成治安混乱的单位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权”。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党委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每年都开展一二次视察、检查,促进各项措施的落实。
通过上下齐抓共管,石狮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轨道。1994年11月,经省综治委考核批准,石狮市进入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县市的行列。1997年,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授予石狮市综治委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称号。
第二节 “严打”
1983年8月起,根据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石狮辖区在晋江县委的统一部署下,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活动的斗争(简称“严打”)。至1987年,共进行3个战役,惩处一批犯罪分子。
石狮市政法委和综治办成立后,一直把“严打”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主要任务。每年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适时提出“从重从快”的“严打”实施方案,协调各职能部门采取统一行动,运用各种手段,严惩罪犯,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1990年,政法部门召开3场大型公判处理大会,审判刑事案件15件,惩处27名罪犯。
1991年,公安司法部门重点打击行凶抢劫、结伙斗殴、杀人盗窃等恶性犯罪活动。1992年,整治持刀、斗殴、封建械斗、流窜作案等违法犯罪。两年中,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521起,查处各类治安案件2940起。
1993年,重点开展“挖团伙、打流窜、追逃犯”和“反盗窃、抢劫”专项斗争,公安部门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265起,抓获各类刑事案犯889人,摧毁犯罪团伙163个,破获抢劫案310件、盗窃案1131件,抓获流窜犯343人,缴获赃款和赃物折款计1637万元,查处各类治安案件1517起。是年,政法部门召开9场大型公判处理大会,宣判刑事案件68起,惩处126名罪犯。
1994~1995年,针对石狮外来人口多,侵犯财产犯罪居高不下,特别是盗窃犯罪活动猖獗的状况,深入开展以反盗窃、打流窜为重点的“严打”斗争,公安部门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4817起,抓获各类刑事案犯2611人,缴获赃款和赃物折款计952万元,查处流氓斗殴、持刀伤害的犯罪团伙案件375起,摧毁犯罪团伙403个1401人,抓获流窜犯罪分子951人,查处各类治安案件2807起。
1996~1997年,继续重点打击杀人、抢劫、流氓、盗窃等暴力犯罪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有效遏制犯罪高发势头。1996年,刑事案件立案数比前年下降4.6%。1997年又比上年下降9%。
第三节 “扫黄打丑”
石狮建市前后,社会上走私、复制与贩卖淫秽录像带和其他制黄、贩黄、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猖獗,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1989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清理整顿书报刊、音像市场的电话会议和南方四省“扫黄”工作座谈会后,中共福建省委、泉州市委派出工作组进驻石狮。中共石狮市委、市政府成立“扫黄打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动员和组织全市人民打一场“扫黄打丑”总体战。8~9月,市委组织宣传广播车下乡宣传18天,各镇也组织宣传广播车到各村宣传32天,大造声势,形成“扫黄光荣,贩黄有罪,嗜黄可耻”的强大舆论。群众积极行动起来,检举大批犯罪线索,自动上缴非法录像带、淫秽物品,而且在垃圾堆、厕所、池塘、水沟等场所发现大批丢弃的非法音像制品。
1990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石狮经济繁荣靠什么?”的大讨论,用开展“扫黄打丑”后石狮经济仍然持续增长的事实教育群众,澄清糊涂认识,坚定抵制“黄丑”的决心。同时,建立市“扫黄”队、文化市场稽查队、社会治安巡逻队、治安联防队、工商市场检查队和特种行业管理站6支专业队伍,负责常年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坚持“常抓不懈,露头就打”的方针,清扫“黄丑”。市法院及时审理“黄丑”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例召开大型审判大会,取得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19891997年,全市共查获卖淫嫖娼1251起,查获赌博4512场,缴获赌资2001万元,缴获一批淫秽物品。
第四节 查处经济诈骗活动
一、处理“标会”案
石狮建市前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间出现“标会”活动。其形式多样,有“日仔会”、“家庭会”、连环“炒会”等,且涉及面广。据1989年冬“倒会”时期统计,全市涉及面占60%,有的村占80%,波及福州、厦门、泉州、晋江等17个县市106个乡镇,参与的有干部、职工、教师、农民和侨属。全市大小会头2458人,会员4544人,据“倒会”自报会款发生额达16.7亿元(其中100~500万元109人,500~800万元6人,1000万元以上3人)。“标会”活动由民间自由借贷开始,逐步演变成投机诈骗、破坏金融秩序的一种经济犯罪活动。会头以高利盘剥、资本聚敛为目的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参与“标会”者,指望“上午投资,下午发财”,竞冒风险,结果受诈“倒会”,造成“财失人亡一场空”的恶果。至1989年11月初,各乡(镇)纷纷出现会头宣布“倒会”。永宁镇某会头实际会款发生额达1.16亿元,第一家宣布“倒会”。短时间内,全市出现私扣货物、持刀逼债等事件,仅非法拘禁、抓扣人质达267人次,造成非正常死亡14人,弄得人心惶惶,上访者千人次。
“倒会”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级党政领导对此十分重视,把“清标”工作作为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1989年底,政法部门及时在“标会”活动重点地区的永宁、蚶江两镇召开批捕收审大会,宣布逮捕、收审、监视居住一批人员,有效地稳定群众情绪和社会秩序。1990年5月初,市政府发出《关于制止非法抓禁人质的通告》。8月,市委、市政府成立石狮市清标领导小组,并由市委政法委员会协调清查工作。同月,市委、市政府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从政法部门、市直机关、金融单位抽调170多名干部组成清标工作队,分别下到各镇(办事处)指导开展一场“清标”大会战。并确定“清标”的指导思想,坚持“政府指导、群众自理、加强监督、依法清会”和“清帐理帐、落实债权债务、本息分流、兑本为主、解脱多数”的原则。至1991年8月,各镇(办事处)共举办会头学习班187期,进班会头达1046人,从中进行法制教育和清帐理帐。在学习班期间,总清应退款8.5亿元,已退款7.793亿元(其中现金5623万元,物品折价1188万元,房产抵价3119万元,互理消沉债务6.8亿元)。此后,把债权债务的清理纳入依法查处的轨道,司法机关按照诉讼程序继续办理。
二、查处期货诈骗案
1992年10月,港客数人承包“福建石狮市三胞咨询中心”企业执照,并雇用65名经纪人四处拉客户,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于1993年2月开始使用电脑进行买空卖空的炒作外汇活动。每户客户开户时应交该中心10万元港币或11万元人民币,每手并交手续费300元港币,方可参与炒作活动。
1993年4月2日,数十名客户在工商银行九楼“福建石狮市三胞咨询中心”与该中心的港方人员因炒买炒卖外汇发生纠纷,引起轰动。市委领导立即召集市委政法委、公安局、国家安全局领导到现场调查情况,平息事态。并由副市长邱家赞挂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牵头,侨台外事局、国家安全局、公安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审计局等有关单位联合进行查处。1993年4月19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有关精神和人民银行、工商局有关法规,中共石狮市委、市政府联席会议决定,对此案从严查处,吊销执照,没收非法所得和该中心的固定资产,将群众交在该中心尚未输尽的保证金退还给群众。此案就此平息。
第五节 查处走私犯罪活动
石狮建市后,立即成立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强化打击力度。1989~1992年,市政府先后拨出2400万元,加强反走私斗争的基础设施建设。在走私活动的重点地段、区域,始终活跃一支坚强的“三队一组”(即梅林边防缉私队、厝上公安缉私队、市区工商缉私队和东店边防工作组)的专业缉私队伍,坚持日夜打击走私贩私犯罪活动。同时,海关、工商、公安、边防、烟草等职能部门也联手合作,采取“海上抓、岸上堵、陆上查、市场管”等措施。在查处走私犯罪案件时,从严执法,该罚则罚,该判则判。至1992年,先后依法判处走私犯罪案件25起39人,有效地遏制走私贩私活动的蔓延。
1993年9月20日,中共石狮市委召开常委扩大会议,听取全国、全省反走私会议文件传达,就全国反走私会议上国务院领导批评的“闽狮渔”铁壳船被外地区走私分子雇佣到公海接驳私货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决心从速解决。会后,立即制定打击工作方案,召开包括重点渔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参加的百人反走私动员会,部署打击工作计划,组织对港口、澳口、近海域的船只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参与走私活动的船只在全市属于少数,并对于参加走私活动的渔船民,都区别不同情况,认真查处。同年11月,市打击走私活动领导小组决定对75名参与走私的违法人员强制就地分期进法制教育学习班,搞清问题,促其悔过自新。此后,市、镇两级政府先后投入7000多万元,用以解决贫困渔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并为渔村规划土地,引进外资,发展第二三产业。到1997年上半年,这些贫困渔村已兴办工业企业600家,解决1.2万多名渔船民和家属就业,有效地杜绝渔船民参与走私活动。
1989~1997年,市边防大队在反走私斗争中,充分发挥边防部队的作用,共查获走私案件283起,总价值5421.6万元。
第六节 外来人口管理
随着石狮市经济的日益发展,外来人口不断增加。近市区的大仑等11个村(居)委会,外来人口甚至超过常住人口的一倍以上。
1995年初,市政法委、综治办配合凤里街道办事处,在大仑、华南两个村(居)委会开展流动人口管理试点工作。经过8个月的探索和反复实践,摸索出一套融管理、教育、疏导和服务为一体的管理经验,形成“三级管理一条龙、管理服务一体化、办证收费一次性、督促检查归一口”的综合管理格局。“三级管理一条龙”,即由市政法委、综治委牵头,职能部门参与,以镇(街道办事处)为主,村(居)委会协管的三级管理网络。“管理服务一体化”,即简化手续,方便群众,把管理和服务融于一体。“办证收费一次性”,即改变以往由公安部门发暂住证、劳动部门发务工许可证、计生部门发计生审验证等多头办证、多次收费的做法,经过简化,三证合一,仅制发查验证。既简化手续,降低收费标准,又方便劳资双方,提高效率。“督促检查归一口”,即日常检查由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检查人员必须出示统一制发的检查证;市政法委与综治委和各职能部门定期实行检查督促。经过试点工作之后,在全市全面推行。
1995年8月,成立石狮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黄源水担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周真平担任常务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综治委办公室。同年8月和1996年5月,市政府先后发出《关于颁发〈石狮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加强石狮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市公安、劳动、计生、财政等职能部门同时分别印发《石狮市暂住人口管理实施办法》、《石狮市社会劳动力管理实施办法》、《石狮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和《石狮市流动人口管理费财务收支管理办法》4个相配套政策性文件。石狮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1996年,全市共办理查验证95311本,办证率91.6%。同时,本着“及时、公证、依法、服务”的原则,共调解处理劳资纠纷2126起7965人次,解决劳资金额682万元,为外来劳动者排忧解难,促进石狮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1997年4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徐伟华到石狮检查工作,充分肯定石狮管理流动人口的做法,认为“三证合一”的举措为全国提供好经验。是年底,全市在村(居)委会建立102个协管组,在198个工厂企业设立协管员。当年,全市办理查验证110392本,办证率85%,解决劳资纠纷1392起5966人次。
第七节 群防群治
1991年以来,市政法委和综治委遵照中央有关指示精神,一直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层建设、创建群防群治网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7个镇(街道办事处)全部选配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副镇长(副主任),并健全综治办事机构。同时,以村(居)委会换届选举为契机,全面整顿和配齐115个治安保卫委员会成员和115个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两会”主任都由党支部副书记或村(居)委会副主任兼任。每年都举办培训班,以提高“两会”成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仅1992年就举办“两会”主任培训班7期,参加培训360人次;并以会代训培训“两会”成员860人次。
1994年8月,依照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开展以“治乱”为突破口的农村重点整治斗争的统一部署,中共石狮市委决定成立石狮市农村社会治安整治领导小组,配合省、泉州市派出的干部组成四级工作队。先后于1994年9月进驻12个村(居)委会,1995年3月进驻7个村(居)委会,进行重点整治。工作队帮助整顿好面上治安秩序,开展依法治村活动,整顿与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立群防群治队伍和治安防范网络。1995年底,按省订的《六条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全部合格。
1995年6月,根据中共石狮市委关于搞好住宅区安全防护工作的指示,市政法委派员对市区住宅安全防护情况开展调查,并提出加强技术防范设施与人防、物防相配套的办法,使防盗门窗、楼宇对讲器、电脑报警系统、卫星定位GPS系统、路面监控系统等科技防护安全设施在市区住宅群中大面积推广和运用。同时,各镇(办事处)根据市综治委《关于成立义务护村(居)队的通知》精神,因地制宜,组建村、街、厂治安联防队和护街(厂)队。至1997年,全市有各种形式治安防护队421支2499人。这支队伍在协助公安派出所进行治安面的控制、落实各种防范措施、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参与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公安机关提供一批破案线索,并协助破案和扭送一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为稳定城乡治安秩序作出贡献。
1996年11月,根据中共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精神,中共石狮市委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石狮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制定《关于石狮市创建安全文明片区规划》,把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在开展创建“安全文明片区”活动的同时,在中小学校园开展创建“治安特别管护区”,在城乡开展创建“守法模范户”、“文明安全楼院”,在机关、企业内部单位开展“创安”等活动,有力地推进安全文明建设的开展。全市每年都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结表彰和“双先一户”的评选工作。至1997年底,全市已建成安全文明区25个(共有新村楼院344座,居民13396户),农村安全文明村(镇)10个。
1997年4月,中共石狮市委二届五次全会作出决定,全市开展创建社会治安模范户、模范村(居)委会、模范镇(办事处)活动。市委下发《关于搞好社会治安模范村(居)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并从政法各部门抽调10名素质好的干警,进驻5个试点村(居)委会,计划用一年时间进行试点,从中总结经验推广全市。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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