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渔业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187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渔业体制
分类号: F326.4
页数: 2
页码: 281-282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石狮市渔业体制情况包括加工厂、造船厂、网线厂、机械厂、饲料厂等水产后勤企业经营体制等。
关键词: 石狮市 渔业体制 经济体制

内容

境内的渔业经济体制,历史上以分散的家庭作业船经营为主。解放前,渔业资本家们有较大型船网工具和生产资金,雇佣数量较多的渔工,靠剥削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少数渔民占有一些生产资料,如舢舨或■、钓具,以家庭为单位经营或与其他渔民合伙经营。大多数贫苦渔民仅有简陋网具,只能租船生产,或被雇佣当渔工。渔工不占有生产资料,依靠劳力生活。大多数海洋捕捞渔工为外来劳力。
  解放后,废除剥削制度。1950年梅林、东埔、祥芝等渔村组织渔民协会。1953年祥渔后斗尾蔡志向组织海洋捕捞渔业互助组。次年,祥芝、永宁、蚶江等地组织互助组发展集体生产。1955年实行渔业合作化,由于生产资料归集体,劳力常年结合,做到工具和劳力统配,经济统筹,产品销售和收益分配统一管理,并有一定公共积累,有计划经营,扩大再生产,合作社比互助组更显优越性。如东店渔业社151户904人,定置网14,小钓11条,运输船2艘,年产量1600吨,比互助组时增收1.65倍,劳力人均净收入增1.2倍。1958年人民公社化,渔业生产合作社实行联合,强调“一大二公”,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实行“五定”(定产量产值、定劳力、定工具、定成本、定工分),存在严重的平均主义。不久,多数改为“按产值记工分”和“比例分红”形式,劳动计酬同生产成果直接结合,有利于调动渔民生产积极性。但因渔业生产不稳定,队与队之间产量高低悬殊,分配不能体现合理公平,按劳取酬。1961年体制下放,把规模过大的社队适当划分为以大队和小队两级核算,部分改为生产队核算,分配上采取“三包一奖赔”(包产量、包产值和包成本、超额包产包值指标者奖,不完成者赔),“按产值计工分”或“比例分成”等形式。
  1980年祥芝公社东埔渔业大队首先实行股份合作制。1984年渔区全面实行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渔民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主要有集体经营、联合体经营和私营3种经营形式。1987年底各渔业村实行股份制的占98.5%。股份制主要有4种形式:均等投资,股份所有,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合伙投资,股份所有,雇工经营;以资代劳,劳资合股,联合经营;独自投资,船主所有,雇工经营。其中第四种为海洋捕捞业中主要经营形式,占80%以上。小型作业渔船和养殖业采取家庭个体经营形式,还有合伙投资经营。
  石狮市养殖业中,还有全民所有制的单位,如国有金定鸭原种场养殖场、奈清水库养殖场等。1990年后出现中外合资及外商投资创办的养殖企业。
  加工厂、造船厂、网线厂、机械厂、饲料厂等水产后勤企业经营体制主要有5种形式:全民企业,资产产权为国家所有,企业拥有自主经营权,自负盈亏;村集体所有企业,由村集体投资创办,再由个人承包经营;村集体与个人合股联营企业,收益分配按股份比例分红,债权债务按股份比例承担;个人合伙投资股份企业;个体独资经营企业,一般实行雇工经营和月工资制。石狮渔区后勤企业绝大部分实行第五种经营形式。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石狮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