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水产品购销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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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石狮市志》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187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水产品购销
分类号: F762.6
页数: 2
页码: 279-280
摘要: 本文记述的是石狮市水产品购销情况包括经营单位、经营活动、水产品市场交易等。
关键词: 石狮市 水产品 购销

内容

一、经营单位
  1953年前,渔行、渔贩是水产品经营者,石狮镇、祥芝、永宁等地是水产品主要集散地,30年代有渔行20多家,其中石狮镇有合丰、双益、和发和、金益4家商行,其余分布在祥芝、梅林、东埔、东店等渔区,除坐商外,还有小摊小贩和数十家肩挑贩卖者。1950~1952年,人民政府取缔中间剥削的鱼牙行。1954年国营水产部门在永宁区梅林村成立水产收购站,开始对水产品实行收购,抑制市场价格。1956年12月,县水产公司在祥芝、东埔、东店、沙郭(今沙堤)、梅林等地成立水产收购站,在石狮镇成立水产营业处。1956年完成农业合作化和对私改造后,私营商贩或加入国营水产部门,或组成集体合作商店小组,当年有加入集体组织的50多户。1959~1960年成立东埔、梅港水产购销总站,其中东埔总站辖东埔、祥芝、东店3个收购站,梅港总站辖梅林、沙堤、衙口3个收购站。
  1983年县水产贸易货栈在沿海设置购销站,石狮片区有蚶江、祥芝、东埔、东店、沙堤、梅林、石狮等7个水产购销站。1985年水产品市场开放后,私营、个体商贩参与市场购销,同时出现渔户与商贩之间的中介商。1988年10月石狮成立国营水产公司,辖祥芝、东埔、东店、沙堤、梅林、蚶江水产购销站和石狮水产加工厂、冷冻厂、渔需商店。水产市场开放后,国营、集体经营单位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至1997年国营经营单位7家,有职工122人;集体经营单位27家,个体经营单位196家。
  二、经营活动
  水产品市场交易,历史上是自由贸易,形成生产者、中间商、消费者三者之间的贸易关系,在船上、岸上或集资市场上进行交易。但解放前,渔区常有鱼牙行、渔霸垄断市场,渔民受到重重剥削。
  1953年,国营水产收购站全部按合理价格收购鱼产品,帮助渔民解决经营困难。1954年,工商管理部门在石狮建立水产交易市场,统一管理水产品交易,渔贩只能在交易所进货,不得到产区采购,交易所按国家牌价分别收购和卖给商贩和居民。石狮镇区市场日水产品经营量10吨左右。其中,国营水产单位占43%,供销部门占16%,私营商贩占41%1956年后,水产品购销统一由国营水产供销公司负责,水产购销比重占70%左右。1958年后统一归水产公司系统经营。凡是统购品种,统一由省水产公司计划安排,优先保证上调、军供、出口,重点照顾城市、工矿厂区,其余品种由当地水产部门安排供应。石狮调出的主要品种有目鱼干、鱿鱼干、咸带鱼、虾皮、虾仁等,大部分供应上海、北京、湖南、湖北、江西及省内其它地区。1961年水产品实行购留比例政策,经济鱼购7留3,小杂鱼购5留5,社队自留鱼允许自由上市,或与山区交换渔需物资。1963年经济鱼类调整为购8留2。1973年对水产品实行除渔民留少量自食外,全部由水产部门收购供应的政策。1978年对经济鱼试行平价派购、议价收购、差价收购的比例为6∶2∶2。1979年派议购、平议价差比例改为8∶2。1980年派议比例又改为6∶4,平议差价为黄鱼50%、带鱼40%。1981年在定额数的基础上,派购6议购4,超额数的全额议价收购,平价差价为黄鱼6%、带鱼4.5%,同时实行鱼物挂钩,挂钩标准基本上由省统一规定。1981年柴油与鱼货挂钩标准仍按省规定,一般派购为1∶2,议购为1∶4;木材、桐油与鱼货挂钩基本上由县掌握。
  1981年水产品划分为二类、三类产品,将21种主要经济鱼类列为二类产品,其余为三类产品。1982年冬,将二类产品调整为14种,扩大三类产品范围,并对二类产品实行定基数、平价派购和加价收购相结合的计划收购,超基数收购的全部按加价,完成计划基数收购外的部分也可取得水产站的证明自行上市。1983年派购的二类产品,减少为10种,即黄鱼、带鱼、竭鱼、鳗鱼、马鲛、沙鱼、对虾、梭子蟹、虾皮、优质鳀鳁鱼等,派购比例不超过50%。1984年派购品种减少为4种,派购比例降为20%
  1985年水产品全部划为三类产品,价格放开,随行就市、产销面议。国营、集体、私营商贩通过市场竞争,实行议购议销。军供及重要节日供应仍由水产部门负责。

知识出处

石狮市志

《石狮市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97年。记述了石狮市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现状,包含建置、自然地理、人口、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科技、教育、人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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