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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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德化县志1988—2007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083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生育政策
分类号: C924.21
页数: 2
页码: 120-132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88年10月4日,德化县政府常务会议农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符合“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等十四种情形之一,要求再生育的,经县计生委批准,可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情况。
关键词: 生育政策 德化县 人口

内容

1988年10月4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7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德化县计划生育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县计生实施办法(试行)》),并于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农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符合“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等十四种情形之一,要求再生育的,经县计生委批准,可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有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符合第四条第(一)至(八)款之一者,经县计生委批准,可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归国华侨除适用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外,符合“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的”等三种情形之一,要求再生育的,经县计生委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孩子少数民族(除壮族外)一对夫妻可以有计划生育二个孩子,符合“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两个孩子中有一个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再婚,再婚前生育孩子合计不超过两个”情形之一,要求再生育的,经县计生委批准,可生育第三个孩子。
  《县计生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且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村,夫妻只有生育一个孩子”,要求再生育的,经县计生委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符合《县计生实施办法(试行)》这一生育政策规定的有霞碧乡内洋村、村兜村、朱地村;雷峰乡双芹村;南埕乡前锋村、南埕村、塔兜村、枣坑村、望洋村、梓垵村;水口乡上湖村、淳湖村、昆坂村、榜上村;葛坑乡漈头村、邱村村;杨梅乡安村村、西墘村、下云村;桂阳乡安章村、涌溪村、梓溪村;上涌乡后宅村;汤头乡格中村;春美乡尤床村。
  1992年1月27日,县政府转发《泉州市贯彻执行〈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办法》,自1992年2月1日起,与修正后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一并施行,原《德化县计划生育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停止施行。1995年5月30日,县计生委在《关于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的通知》中指出,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1999年12月30日,县计划生育局《关于男方已达结婚年龄、女方已达晚育年龄办理“生育计划证”的通知》指出:按省“计划生育条例”及省计生委“有关内部掌握政策法规的口径”中关于晚育要求之规定,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女方已达晚育年龄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以批准生育第一胎;农村一对夫妇,第一胎生育女孩的,女方年龄达25周岁、间隔期满4周岁以上,可以批准生育第二胎。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执行由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会议于2002年7月26日修订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至2007年,继续落实少数民族生育政策精神。少数民族村村民,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生育间隔必须满四周年。
  2007年7月1日起,县实施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的规定》。过去省有关“农转非”、成建制转制等农村人口生育政策的规定,与该规定不符合的,不再执行。原来执行城市(城镇)人口生育政策的村民委员会,继续执行。

知识出处

德化县志1988—2007上册

《德化县志1988—2007上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政区与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社会团体、金融、农业与农村经济、林业、工业、陶瓷、矿业、国内贸易与服务业、农村小康建设与人民生活、外事侨务·港澳台事务、乡镇概况、人物等类目。记载了1988-2007年德化县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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