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房地产交易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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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034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房地产交易
分类号: F294.1
页数: 2
页码: 449-450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91-2007年安溪县房地产交易,转让 抵押、租赁、商品房交易、房改房集资房二级市场、中介服务工作的情况简介。
关键词: 安溪县 房地产 地产交易

内容

一、转让 抵押
  转让 1991年,县房地产交易所根据有关政策,制定房地产交易规定。1995年,执行《房地产管理法》,根据房地产法规,按不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分为可以出让和不得转让两种。1991—2007年,全县办理房地产转让(包括赠与、典当、交换)6431件,建筑面积71.67万平方米。
  抵押 2004年前,房产证抵押由县房地产交易所保管。2004年后,改由银行等单位保管。1991—2007年,全县办理房地产抵押25840件。
  二、租赁
  1991年,执行国家和县政府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房屋租赁应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对房屋所有权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成的房屋出租,必须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缴纳国家。1992年后,由税务机关按租金征收增值税17%,建设部门按租金提取城建配套费2%。
  三、商品房交易
  预售 2003年,房地产商兴建商品房后,为及早回笼资金,可进行预售。预售前应向建设部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至2007年,全县新建商品房预售155件,建筑面积123.63万平方米。
  交易 1991—2007年,房地产商兴建商品房,取得竣工验收证明书后,方可进行商品房交易。购房户在购买前可向房地产商索取《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质量保证书》,然后进行交易。
  四、房改房集资房二级市场
  1999年,为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省政府出台文件,对居民购买的公有住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或私房出售,按其出售金额征收综合税费5%,监证费0.8%,契税3%。其中,房改房、集资房出售时,应征得县房改办同意(因房改房、集资房的土地属于划拨),方可进行二级市场交易。至2007年,全县房改房、集资房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有90多套。
  五、中介服务
  1991年,随着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兴起,安溪房地产价格评估、抵押登记、租赁、咨询、买卖、物业管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相继成立。至2007年底,全县有房地产中介机构20家。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1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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