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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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033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分类号: F293.3
页数: 2
页码: 444-445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91-2007年安溪县,公房出租与出售、集资建房、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简介。
关键词: 安溪县 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

内容

一、公房出租与出售
  公房出租 1991—1995年,全县公产房屋采取以租养房的原则进行管理,租金按使用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0.08元—0.12元。199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及省政府的要求,推进租金改革。是年,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提为1元,1997年1.6元,1998年2元,1999年2.61元,2000年3元。租金提高后,实行房租补贴,从2000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的8%计算,随工资发放。2006年提高到15%。
  公房出售 1991年底,全县出售公有住房450套,建筑面积3.38万平方米,其资金收入归县政府房改办,由县政府规划统一建设用地,再由房改办负责综合开发集资房建设。至2000年,全县出售公有住房957套,建筑面积7.07万平方米。2001年后,公房出售甚少。
  二、集资建房
  1991年,县土地成片开发领导小组制定优惠政策,凡属县政府统一经营的开发区有偿出让土地及集资房,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促进集资房建设。1997年,县政府制定《安溪县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关于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县政府制定《安溪县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经省房改领导小组同意公布实施,对出售公有住房进行规范。至2000年,全县集资建房1810套,建筑面积17.57万平方米。
  2006年8月,贯彻执行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已审批未施工项目或经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资合作项目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项目,住房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按当地住房面积超标处理办法执行。对单位违规向职工提供集资建房补贴,责令追回。
  三、住房公积金
  1994年,县政府根据《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安溪县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成立安溪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县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等具体业务。1995年起,县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交标准: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5%,个人按其工资总额3%。是年,全县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单位215个,人数13344人,缴交公积金372万元。1996年,缴交标准调整为:单位、个人各7.5%。2000年,全县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单位300个,人数21159人,余额8262.13万元。2001年,缴交标准调整为:单位、个人各8%。2004年,全县存入县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2.68亿元;住房公积金贷款3200万元。2007年,缴交标准调整为:单位、个人各15%。全县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单位355个,人数20301人,余额3.5亿元。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1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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