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县人民政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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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303
颗粒名称: 平潭县人民政府
并列题名: 关于开展土地登记发证的通告
分类号: F321.1
页数: 2
页码: 190-191
摘要: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土地登记发证的时问与对象 1.土地登记发证的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开始进行。2.土地登记发证的对象:在平潭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者。对征询公告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土地使用权异议,并附有关的证明材料。申请复查并经复查证明原地籍调查准确无误的,还应按面积加缴勘丈费。6.土地登记发证后,原土地证件,一律作废。
关键词: 土地志 地方志 福建 平潭县

内容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土地登记发证的时问与对象 1.土地登记发证的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开始进行。
  2.土地登记发证的对象:在平潭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
  二、土地登记的程序和要求 1.用地单位和个人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用地合法证明材料、图件或拥有地上附着物等其他证明土地权属来源的合法证明材料、图件,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拒不登记的按违法用地论处。
  2.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和《宗地界址申报表》或《土地四至申报表》。
  3。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地籍调查并发布征询公告,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对地籍调查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对征询公告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土地使用权异议,并附有关的证明材料。
  4.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凡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发证或暂缓发证。
  5.用地单位和个人接到《领证通知书》后应随带户口簿、身份证、印章等,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领证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登记费、证书工本费、勘丈费和用地管理费。申请复查并经复查证明原地籍调查准确无误的,还应按面积加缴勘丈费。
  6.土地登记发证后,原土地证件,一律作废。
  7。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含住宅)用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在项目竣工后30天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单位用地连续两年未使用的,个人建设用地超过一年未使用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在登记发证期间,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争议内的土地使用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不得妨碍登记发证的公务,违者应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土地使用证书是国家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任何人不得骗取,不得涂改、伪造。
  五、土地证书若有遗失、焚毁,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办理补办手续。
  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

知识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平潭县土地志》

出版者:海风出版社

《平潭县土地志》为突出地方特色、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和体现中共平潭县委提出的“加强主体、发展两翼、扩大开放、建设基础”发展经济的战略构想,突出“耕海牧渔”和“国家公园”(海坛风景名胜区)以及以土地启动架设海峡大桥来实现平潭人民梦寐以求的“天堑变通途”的夙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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