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4303 |
颗粒名称: | 平潭县人民政府 |
并列题名: | 关于开展土地登记发证的通告 |
分类号: | F321.1 |
页数: | 2 |
页码: | 190-191 |
摘要: |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土地登记发证的时问与对象 1.土地登记发证的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开始进行。2.土地登记发证的对象:在平潭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者。对征询公告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土地使用权异议,并附有关的证明材料。申请复查并经复查证明原地籍调查准确无误的,还应按面积加缴勘丈费。6.土地登记发证后,原土地证件,一律作废。 |
关键词: | 土地志 地方志 福建 平潭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