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县人民政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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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293
颗粒名称: 平潭县人民政府
并列题名: 转知关于农村土地的移转及契税工作的通知
分类号: F321.1
页数: 1
页码: 179
摘要: 关于农村土地的移转及契税工作的通知略开:自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开展以来,一般农村土地买卖已日趋减少,为顺利推进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限制农村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对农村土地的移转及契税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对农村土地的买卖,在法律上虽不禁止,但在实际工作中应防止农民不必要的出卖和出典土地,因此,今后农村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移转,均应首先报乡人民委员会审核转报区公所或区人民委员会批准。,并取具区公所或区人民委员会的介绍信。
关键词: 土地志 地方志 福建 平潭县

内容

关于农村土地的移转及契税工作的通知略开:自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开展以来,一般农村土地买卖已日趋减少,为顺利推进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限制农村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对农村土地的移转及契税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对农村土地的买卖,在法律上虽不禁止,但在实际工作中应防止农民不必要的出卖和出典土地,因此,今后农村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移转,均应首先报乡人民委员会审核转报区公所或区人民委员会批准。(未设区的报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并取具区公所或区人民委员会的介绍信。(未设区的应取具县、市人民委员会的介绍信)始得办理契税手续。
  上列各机关对于申请开具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转移介绍信的事项,必须查明其原因,分别处理:对农民因生产、生活困难,而出卖、出典土地者,应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以免他们出卖、出典土地;对于农民之间为了生产上的便利,而互相换远近好坏土地的则不应加以限制;对于以出租土地进行剥削为目的而购置土地者,以及对于无正当职业,不从事生产而出卖、典当土地维持生活者,则不应给介绍信。希遵照办理,并从六月六日起各区乡对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转移,乡人民政府要深入了解土地买卖、典当情况,对不必要出卖、出典土地的农民进行说服教育,必要时帮助其解决困难,以防止其出卖、出典土地,而同时单纯办理土地买卖手续,经审查必要出卖、出典给其证明外,并取具区公所介绍信方得办理契税手续。
  一九五五年六月三日

知识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平潭县土地志》

出版者:海风出版社

《平潭县土地志》为突出地方特色、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和体现中共平潭县委提出的“加强主体、发展两翼、扩大开放、建设基础”发展经济的战略构想,突出“耕海牧渔”和“国家公园”(海坛风景名胜区)以及以土地启动架设海峡大桥来实现平潭人民梦寐以求的“天堑变通途”的夙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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