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旅游资源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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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27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旅游资源保护
分类号: F590.31
页数: 2
页码: 162-163
摘要: 平潭旅游资源丰富多采,作为“朝阳产业”的旅游业,势必蓬勃发展。为此,保护旅游资源,尤为重要。县城南街从前有块平坦巨石,民间称之“平碑”,后谐音沿用“平潭”为县名,象这样极为重要的文化古迹,竟在建设居民区中消失。为了保护自然旅游资源,平潭县人民政府于1985年发布《关于严禁在三十六脚湖滨等地开山炸石的公告》,规定开山炸石,须经批准,无证石场予以取缔。1991年,平潭作为全国第一批旅游资源普查县,按全国统一规范的旅游资源6大类75种中,平潭具备6大类,36种。还有海坛湾沙滩、三十六脚湖、青峰海蚀桥、牛脊山等列为一级保护区。每个保护区的范围和具体保护措施由旅游局和环保局逐个造册登记,经县人大常委会认定后公布实施。
关键词: 旅游资源 资源保护 资源利用

内容

平潭旅游资源丰富多采,作为“朝阳产业”的旅游业,势必蓬勃发展。为此,保护旅游资源,尤为重要。
  鉴于沙石是建筑材料,村村户户所建的石头楼房,历代均以开山炸石,挖滩取沙而建,使景区景点遭受破坏。如平潭旧时十景的三十六脚湖滨的“笔架砰”、平原乡横山寺旁的“风动石”、竹屿口的美人礁、苏澳镇梯云岭的著名“石刻”等等,皆因采石而毁,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不少滩平沙白的海滨,如屿头岛的羊角底澳等地,因不断取沙而出现坑坑洼洼。县城南街从前有块平坦巨石,民间称之“平碑”,后谐音沿用“平潭”为县名,象这样极为重要的文化古迹,竟在建设居民区中消失。连具有垄断性的国家级景点“海坛天神”和“半洋石帆”也都留下炮眼痕迹。还有许多自成体系的小区象形石景,也被采石破坏。为了保护自然旅游资源,平潭县人民政府于1985年发布《关于严禁在三十六脚湖滨等地开山炸石的公告》,规定开山炸石,须经批准,无证石场予以取缔。后于1988年4月成立矿产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加强了对砂石矿产的管理,使旅游资源初步得到保护。
  平潭人文景点具有历史研究价值,县内有多处新石器遗址:北厝村的祠堂后和南垄村的壳丘头。前者被占地盖房,原貌所存无几;后者部分辟为耕地,遗址尚存,面积约0.32公顷,1958年文物普查时发现,1985年9月福建省博物馆考古队进行挖掘,测定为距今约5890年~7450年,是福建省最早的新石器时代遗址,1991年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1991年,平潭作为全国第一批旅游资源普查县,按全国统一规范的旅游资源6大类75种中,平潭具备6大类,36种。为了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经旅游和环境保护部门规划,风景名胜保护区有:石牌洋海蚀地貌风景保护区、东海仙境风景保护区、海坛天神风景保护区、南寨石景保护区、坛南湾海滨沙滩风景保护区、凤凰山海滨沙堤风景保护区、海坛湾海滨风景保护区(含龙凤头风景区)和青观顶花岗岩山体风景保护区,总面积56.6平方公里。其中:由石牌洋、君山、王爷山、南寨山、坛南湾、青观顶、山岐澳、石人碑等八大风景区组成的“海坛风景名胜区”被列入第三批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八大景区面积42平方公里,划为绝对保护区,严禁采石、取沙、砍伐林木以及与保护无关的任何建筑及其他干扰破坏。还有海坛湾沙滩、三十六脚湖、青峰海蚀桥、牛脊山等列为一级保护区。每个保护区的范围和具体保护措施由旅游局和环保局逐个造册登记,经县人大常委会认定后公布实施。

知识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平潭县土地志》

出版者:海风出版社

《平潭县土地志》为突出地方特色、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和体现中共平潭县委提出的“加强主体、发展两翼、扩大开放、建设基础”发展经济的战略构想,突出“耕海牧渔”和“国家公园”(海坛风景名胜区)以及以土地启动架设海峡大桥来实现平潭人民梦寐以求的“天堑变通途”的夙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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