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4239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用地制度改革 |
分类号: | DF45 |
页数: | 5 |
页码: | 121-125 |
摘要: | 1989年9月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平潭县城区列为试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土地管理局代表政府征回成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土地征用是与用地户商议用地要求和面积后,开始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项目明确后,征地补偿费一次性付清。1992年4月14日,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中共福州市委、市政府联合在平潭召开现场办公会,给平潭县三十二条优惠政策,加快了国有土地有偿出让的进程。平潭“三资”企业用地至今全部以协议出让。 |
关键词: | 土地改革法 土地管理法 用地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