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用地制度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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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23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用地制度改革
分类号: DF45
页数: 5
页码: 121-125
摘要: 1989年9月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平潭县城区列为试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土地管理局代表政府征回成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土地征用是与用地户商议用地要求和面积后,开始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项目明确后,征地补偿费一次性付清。1992年4月14日,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中共福州市委、市政府联合在平潭召开现场办公会,给平潭县三十二条优惠政策,加快了国有土地有偿出让的进程。平潭“三资”企业用地至今全部以协议出让。
关键词: 土地改革法 土地管理法 用地制度

内容

一、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1988年6月,平潭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有偿有限期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办法》。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实行公开拍卖、招标与协议三种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赠与以及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一级市场由政府垄断;对符合外向型经济的建设项目,实行“三优先”(优先提供指标、优先提供用地、优先审批);除用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投资总金额的15%以上,允许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转让他人,购买者亦不受基建规模约束;协议用地的,根据级差地租,每年每平方米收2.5^15元;开发性项目,如开发荒山、荒滩从事农业、畜牧业、养殖业生产使用土地的,可从受益年底起,计收土地使用费。
  1989年9月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出让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平潭县城区列为试点。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仅限国有土地。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土地管理局代表政府征回成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权限:耕地1000亩(66.67公顷),其他土地2000亩(133.33公顷)以上,由国务院批准;耕地1000亩(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2000亩(133.33公顷)以下,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耕地10亩(0.66公顷)以下,其他土地50亩(3.33公顷)以下,由市人民政府审批;耕地3亩(0.2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0亩(0.66公顷)以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1991年8月,县土地局成立“平潭县土地征用开发办公室”,由开发办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后,转向一级土地市场。土地征用是与用地户商议用地要求和面积后,开始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项目明确后,征地补偿费一次性付清。大面积预征,先付10%的预约金,在与用地户签订用地合同后,一个月全部付清。征地补偿费根据不同情况和地段给予补偿,耕地:最高58.5元/平方米,最低9元/平方米;林地:最高30元/平方米,最低4.5元/平方米。至1993年12月,全县征用土地463.53公顷。
  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出让金。出让金根据土地等级、用途、容积率、使用年限来确定。出让金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段差价、征地费构成,以协议方式出让。出让土地年限:商品房70年;工业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科技50年;其他50年。
  1992年4月14日,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中共福州市委、市政府联合在平潭召开现场办公会,给平潭县三十二条优惠政策(省20条、市12条),加快了国有土地有偿出让的进程。同年5月19日,通过协议方式首次签定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用地面积2公顷,每平方米出让价120元,共收取出让金240万元。土地出让金根据不同区位、不同用途、不同价格来确定,商品房和商业用地出让金最高,其次为旅游业用地,工业用地以成本价、略有盈余。以上用地可进入土地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农业、良种场、养殖业待收益后计收,但不能进行转让。土地出让金由出让主管部门按5%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后,全部收入上交财政,其分成为32%上交国库,68%留给县财政开支。
  平潭“三资”企业用地至今全部以协议出让。出让用地以旅游、房地产为主,旅游用地占出让总面积86%,房地产用地占8.1%,工业、科技、农业为辅分别占出让总面积4.°o.0.700.1.200。出让对象以外商为主,占88%,国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占12%。但在土地出让中也存在随意性,出现地价标准不一、出让金偏低现象。还有出现永华、华福、华榕等公司占地后迟迟不开发等情况。
  平潭县1991-1993年有偿出让征地情况统计表二、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农村集体土地长期以来均为无偿使用。1956年从个体农民所有制转向集体土地所有制后,使用集体土地只一次性收取管理费和补偿费。1987年4月以后,言用耕地建房则加收耕地占用税。由于建房长期无偿使用,导致农民乱占滥用土地,给控制非农业用地带来困难。
  1991年3月,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出《福州市土地管理综合试验方案》,布置了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1991年下半年,经县政府同意,在敖东乡的钱便澳、桥锦头、渔庄、敖网和东庠乡的湖边村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1992年在全县15个乡镇全面铺开。
  根据少用少交费、多用多交费、超标准用地加重收费和级差收益高的多收费的原则,制定土地使用费标准。有偿使用按1987年1月1日以前农村居民每户占地不超过200平方米;1987年1月1日后农村居民每户占地不超过120平方米的标准,一般住宅用地每年每平方米收费0.05-0.25元;以盈利为目的生产性、营业性用地,每年每平方米收费0.10^-0.80元。超过以上用地标准的,按超标准加收5^-10倍的土地使用费。
  凡乡(镇)村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用地及事业单位非农业用地;各类经济联合体、工业、商业、服务业等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性、营业性用地;农村宅基地等都属于征收土地有偿使用的范围;政府机关、部队、学校和公益事业用地,经批准仍实行无偿使用。烈军属、“五保户”、贫困户以及部份确有困难的乡村企业,经群众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费可在一定期限内减、缓、免。
  土地使用费由村民委员会收取,收费根据“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核定的面积缴纳,缴纳对象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全部缴清。逾期缴纳,按日加收应缴额的1%的滞纳金。连续三年不缴纳者,视其自动放弃集体土地使用权。使用费分成比例为:村留7000、乡留15%、上缴县土地局1000、市土地局500。留给村土地使用费实行村收乡管、设立专户储存,用于开发土地、改造中低产田、兴修水利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各种建设项目及村镇公共建设使用。动用使用费须经乡(镇)政府审批。
  敖东、北iff、平原、南海、东15个乡的50个行政村,从1991年起开始征收当年土地使用费;澳前镇、芦洋乡、中楼乡、白青乡4个乡镇的40个行政村,收至1993年。全县共征收52.064万元,本着“取之于户,用之于村”的原则,利用土地使用费用于村镇公共建设。澳前镇龙山村修建了一条宽12米、长210米的道路,敖东乡大福村修建了一条长325米的下水道。
  有偿使用,整顿了农村用地秩序,抑制了农村建房滥用土地的现象,强化了土地管理。全县有1432户退还多占的土地和旧宅基地,面积6.8公顷;有105户村民主动撤回申请用地1公顷;调解个人用地纠纷135起和集体纠纷16起。
  1993年6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通知》的精神,停止收取农村非农业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知识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平潭县土地志》

出版者:海风出版社

《平潭县土地志》为突出地方特色、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和体现中共平潭县委提出的“加强主体、发展两翼、扩大开放、建设基础”发展经济的战略构想,突出“耕海牧渔”和“国家公园”(海坛风景名胜区)以及以土地启动架设海峡大桥来实现平潭人民梦寐以求的“天堑变通途”的夙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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