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4200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 |
分类号: | F810.424 |
页数: | 2 |
页码: | 89-90 |
摘要: | 1988年1月,为保护耕地资源,筹集资金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开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占用山坡耕地和围垦内滩涂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国家、集体单位,按上述标准降低30%以内的幅度征收。国防建设用地、乡村简易公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用地,经核批免予征收。1988年,共征耕地占用税11.18万元,上交中央50%,省17%,市10%,县留成23%1989年1月1日,留成比例进行调整,县留成43%。至1993年全县共征收耕地占用税182.719万元。耕地占用税专款专用,本着“取之于土,用之于土”,“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原则,主要用于开垦宜耕土地和整治、改良现有耕地。 |
关键词: | 财产税 茶税 产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