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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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200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
分类号: F810.424
页数: 2
页码: 89-90
摘要: 1988年1月,为保护耕地资源,筹集资金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开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占用山坡耕地和围垦内滩涂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国家、集体单位,按上述标准降低30%以内的幅度征收。国防建设用地、乡村简易公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用地,经核批免予征收。1988年,共征耕地占用税11.18万元,上交中央50%,省17%,市10%,县留成23%1989年1月1日,留成比例进行调整,县留成43%。至1993年全县共征收耕地占用税182.719万元。耕地占用税专款专用,本着“取之于土,用之于土”,“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原则,主要用于开垦宜耕土地和整治、改良现有耕地。
关键词: 财产税 茶税 产品税

内容

1988年1月,为保护耕地资源,筹集资金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开征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占用潭城镇内的水田每平方米12元,旱地每平方米10元;占用芦洋乡耕地每平方米6元;占用屿头、大练、苏澳、平原、白青、中楼、流水、东x、岚城、北IW,、敖东、南海等乡镇的水田每平方米10元,旱地每平方米8元。农村居民占用山坡耕地和围垦内滩涂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国家、集体单位,按上述标准降低30%以内的幅度征收。国防建设用地、乡村简易公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用地,经核批免予征收。1988年,共征耕地占用税11.18万元,上交中央50%,省17%,市10%,县留成23%1989年1月1日,留成比例进行调整,县留成43%。至1993年全县共征收耕地占用税182.719万元。耕地占用税专款专用,本着“取之于土,用之于土”,“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原则,主要用于开垦宜耕土地和整治、改良现有耕地。

知识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平潭县土地志》

出版者:海风出版社

《平潭县土地志》为突出地方特色、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和体现中共平潭县委提出的“加强主体、发展两翼、扩大开放、建设基础”发展经济的战略构想,突出“耕海牧渔”和“国家公园”(海坛风景名胜区)以及以土地启动架设海峡大桥来实现平潭人民梦寐以求的“天堑变通途”的夙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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