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4199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农林特产税 |
分类号: | F810.424 |
页数: | 1 |
页码: | 89 |
摘要: | 1951年开征a菜特产税,按收入折合现粮,并入各户内计征。1954年_qI蛎、蛤自营者,按实收入七折至九折后,征收120001956年6月1日,海im产物税率按实收入纳税,自营为10%,出租为12%,租入为8%征收。同年12月,为巩固集体经济,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对海田产物特产税减半征收,紫菜降为400,蛏、蛎降为3%o 1970年1月开征渔业税,停征农林特产税。海田产物按实产金额征收,同年征收特产税3691元。随着改革开放,发展了近海养殖鱼类、围垦滩涂养殖虾、蟹、蛤等,并发展种植瓜果的专业户,农业多种经济的特产业迅速发展。1989年水产养殖的鱼类、虾类、贝类、蟹类、藻类及苗种的税率为1100,柑桔、西瓜税率为1100,水仙花税率为800,1993年全县共征收农林特产税29.48万元。 |
关键词: | 财产税 茶税 产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