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4196 |
颗粒名称: | 第五章 土地赋税 |
分类号: | F301.0 |
页数: | 12 |
页码: | 82-93 |
摘要: | 明初农业税制以田赋为主,实行“一条鞭法”,赋役合一,按亩计税。清初“摊丁入亩”,科目繁多,税率各异。民国初期,田赋沿袭清代旧制,民国30年(1941年)田赋改征实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民国田赋,建立新的农业税制,贯彻“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农业税政策。契税是政府对土地权属管理的重要形式,民间田产和房地买卖与转移,通过办理契税,承认其所有权。1988年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增加农业生产的后劲。 |
关键词: | 土地使用制度 土地税 土地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