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所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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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194
颗粒名称: 一、集体所有制
分类号: F301.1
页数: 3
页码: 78-80
摘要: (一)高级社1955年11月县委在苏澳乡深坑底村和北厝乡湖西村试办两个农业高级社,入社180户。1956年2月,全县共办农业高级社35个,入社农户16405户,占总农户94.96% 社员入高级社后土地归集体公有,取消土地报酬,海涂归集体使用。社员留有少量的自留地,约为人均土地数的2.500。耕畜及其他生产资料折价入社。高级社提留“三金”:公积金,从全年纯收入中提取7%,用于增添耕牛和农具,扩大再生产;公益金,由全年纯收入中提取2%,用于对缺乏劳力,生活无依靠的鳏、寡、孤、独实行“五保”;行政管理费,由全年纯收入中提取1%,用于办公开支和干部发工资等。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全县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自负盈亏的责任制。
关键词: 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垄断 土地所有制

内容

(一)高级社1955年11月县委在苏澳乡深坑底村和北厝乡湖西村试办两个农业高级社,入社180户。1956年2月,全县共办农业高级社35个,入社农户16405户,占总农户94.96% 社员入高级社后土地归集体公有,取消土地报酬,海涂归集体使用。社员留有少量的自留地,约为人均土地数的2.500。耕畜及其他生产资料折价入社。高级社提留“三金”:公积金,从全年纯收入中提取7%,用于增添耕牛和农具,扩大再生产;公益金,由全年纯收入中提取2%,用于对缺乏劳力,生活无依靠的鳏、寡、孤、独实行“五保”;行政管理费,由全年纯收入中提取1%,用于办公开支和干部发工资等。
  (二)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实行工、农、兵、学、商合一,既是经济实体组织,也是基层政权组织,实行“政社合一”、“三级管理”、“二级核算”;土地全部入社,归集体所有,统一规划,统一使用。
  1958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间题的决议》发布后,全县由原16个大乡的69个农、渔业高级社合并为一个人民公社,实行“一大二公”,下分四个分社,45个大队,540个小队。入社28000户,144800人,耕地6800多公顷。10月掀起生产大跃进,10月中旬,首先在流水、平原分社实行供给制,11月中旬开始在全县实行。改行政编制为军事编制,大队改连,生产队按作业设班、排。在分配上实行半供给、半工资相结合的制度。全县建食堂468个,在膳人口127498人,占总人口90-68%a,推行“吃饭不要钱”的供给制,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刮起“五风”(共产风、命令风、浮夸风、瞎指挥风、干部特殊风),由此产生了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无偿调用财产的“一平二调”现象。
  1959年3月底,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精神,开始整社,主要围绕调整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实行权力下放,队为基础,三级核算,各计盈亏的分级管理制度,落实按劳分配,采用以小队为单位的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全奖,完不成全赔,普遍实行记工评分,按分记酬的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
  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间题的紧急指示信》(即《12条》)。县委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整风整社,全县重新调整为12个公社,119个大队,1194个生产队,解决了因社队规模偏大,不便管理间题。确立了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把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土地、耕畜、农具等所有权归生产队所有,山林归大队所有,实行按劳分配。1964年全县开展“农业学大寨”的群众运动,开荒造田,改造低产田,改良土壤,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批判“三自一包”(即自留地、自由市场、自负盈亏和包产到户),把社员的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当作“资产阶级的尾巴”割掉。1975年全县共收回社员自留耕地151.3公顷。
  (三)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全县先后出现了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有的专业承包,联产计酬;有的小段包工,定额计酬;有的包产到户,联产计酬。到1980年11月,全县1669个核算单位中,采取小段包工,定额计酬的有35个,占2.1Yo;包产到组的36个,占2.1Yo;部分集体包产到户的有763个,占45.700;全部包产到户102个,占6.1%;生产队统一派工,评工计分有633个,占37.900。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的主要是社、队办果林场和有多种经营的生产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全县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自负盈亏的责任制。1984年又确定承包土地时间15年不变,集体单位与土地承包者签订了承包合同。农村社员的承包地属集体所有,承包者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在承包土地上盖房、建坟、起土,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让,不准荒废,否则集体有权收回。社员无力经营或转营他业时应将土地退还集体。

知识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平潭县土地志》

出版者:海风出版社

《平潭县土地志》为突出地方特色、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和体现中共平潭县委提出的“加强主体、发展两翼、扩大开放、建设基础”发展经济的战略构想,突出“耕海牧渔”和“国家公园”(海坛风景名胜区)以及以土地启动架设海峡大桥来实现平潭人民梦寐以求的“天堑变通途”的夙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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