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4193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
分类号: | F301.1 |
页数: | 4 |
页码: | 78-81 |
摘要: | 1956年2月,全县共办农业高级社35个,入社农户16405户,占总农户94.96% 社员入高级社后土地归集体公有,取消土地报酬,海涂归集体使用。社员留有少量的自留地,约为人均土地数的2.500。耕畜及其他生产资料折价入社。高级社提留“三金”:公积金,从全年纯收入中提取7%,用于增添耕牛和农具,扩大再生产;公益金,由全年纯收入中提取2%,用于对缺乏劳力,生活无依靠的鳏、寡、孤、独实行“五保”;行政管理费,由全年纯收入中提取1%,用于办公开支和干部发工资等。平潭县农业技术推广站,土地面积8.28公顷。 |
关键词: | 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垄断 土地所有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