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群众个体所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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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19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劳动群众个体所有制
分类号: F301.1
页数: 4
页码: 75-78
摘要: 中共平潭县委决定:12月在敖东、芬尾、和平等乡进行土改试点。1951年8月中旬在全县开展,1952年1月底先后结束。土地改革,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个体劳动群众的土地所有制。土改中,对地主的土地、房屋等财产,进行没收,分给无地、少地的贫雇农;对富农自耕地予以保留,征收雇人耕种的土地,保存富农经济;还征收半地主式富农出租的土地。渔区土改,根据土改政策基本精神与平潭县特殊情况,制定渔区改革方案,以废除海上封建剥削制度,发展渔业生产为宗旨,开展土地改革。
关键词: 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垄断 土地所有制

内容

一、土地改革为了彻底推翻封建土地所有制,1950年6月30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共平潭县委决定:12月在敖东、芬尾、和平等乡进行土改试点。1951年8月中旬在全县开展,1952年1月底先后结束。
  土地改革,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个体劳动群众的土地所有制。土改中,对地主的土地、房屋等财产,进行没收,分给无地、少地的贫雇农;对富农自耕地予以保留,征收雇人耕种的土地,保存富农经济;还征收半地主式富农出租的土地。
  平潭县土地改革后各阶层土地权属情况全县共没收、征收地主、小土地出租者、‘半地主式富农、富农等1109户,土地840.65公顷,占全县总户数的0.45°0,占土地总数的12.600o。其中:地主643户,土地477.77公顷,公轮土地263.87公顷。全县分得土地有9485户,43619人,分别占总户数38.900,总人口3700。其中贫雇农5441户,22556人,分得土地451.68公顷,人均由原来的373平方米,增加到535平方米;中农1949户,分得土地119.27公顷,人均由原来640平方米,增到700平方米;渔工、渔民1098户,分得土地26.62公顷,人均由原267平方米,增加到273平方米。全县共有地主643户,人均土地由1200平方米,降到360平方米。
  渔区土改,根据土改政策基本精神与平潭县特殊情况,制定渔区改革方案,以废除海上封建剥削制度,发展渔业生产为宗旨,开展土地改革。据21个乡统计,原由地主、封建公轮田及其私人霸占的渔用地,依法收归国有,计有紫菜M107.33公顷,社衢、筒I孟、浮斗、大!孟、小!孟等定置网海地283处;拖网澳地94处,石P82洋(洋为石0量词单位,面积不等)。以上海地分给缺乏渔用地的渔民或由渔民自愿结合的生产合作组织集体使用。全县共有1025户的渔民分得紫菜a和4地,占渔民总户数32% 土地改革后,全县颁发《土地及房产所有证》,从法律上承认劳动群众的土地、房产所有权。
  二、互助合作 (一)互助组土地改革后,农民和渔民的生产资料状况得到改善,为了克服分散经营中的困难,抵御自然灾害的侵袭,在互利的原则下,自愿组织互助合作生产。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草稿)》后,1952年3月,在潭东乡岭前村,由魏刚昌组织全县第一个魏刚昌渔业互助组;在中湖乡六楼村,由陈家瑞组织全县第一个农业互助组。随后互助合作在全县展开,1952年底,全县组织了常年互助组101个,临时互助组1064个,总户数8276户,占农户53.61%.,1954年,全县常年互助组猛增到464个,临时互助组665个,共有11035户入组,占全县农户71.29%。互助组的土地还是私有,最初是临时性,季节性换工,后发展为统一调配劳力,统一评计工分的常年互助组。“本着自愿互利、等价交换、民主管理”的原则,农民在组内共同劳动,换工互助,对耕牛、农具采取付给合理租金办法,相互调剂使用,解决了农户在生产上的一些困难。
  (二)初级社1953年3月,在潭东乡岭前村,由魏刚昌带头组合渔业互助组,办起全县第一个渔业初级社,有143个渔民参加;,在苏澳乡深坑底村,由吴正英带头办起全县第一个农业初级社,有24户农民入社。1954年3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发展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全县试办10个农业初级社和6个渔业初级社。至12月,全县创办农业初级社137个;创办渔业初级社40个。
  1955年10月,渔农业合作化运动进入紧张的入社、扩社高潮阶段,初级社从180个发展到411个,入社农户从4188户发展到11358户,占全县总农户的64.04Yo;渔业初级社从46个发展到155个,入社渔户从1593户发展到5180户,占全县总渔户的60.56000 初级社土地与生产资料仍为私有,采用“土地固定报酬”、“土地与劳动比例分成”。土地入股,收益按“土地35%,劳力6500”或“土地3300,劳力67%"比例分配。同时,对贫农、孤、寡、缺乏或损失劳力的人,在土地评产上给予照顾。初级社以自愿互利为原则,至此,改变了延续几千年的个体生产方式,开始过渡到集体生产方式。

知识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平潭县土地志》

出版者:海风出版社

《平潭县土地志》为突出地方特色、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和体现中共平潭县委提出的“加强主体、发展两翼、扩大开放、建设基础”发展经济的战略构想,突出“耕海牧渔”和“国家公园”(海坛风景名胜区)以及以土地启动架设海峡大桥来实现平潭人民梦寐以求的“天堑变通途”的夙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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