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4190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劳动群众个体所有制 |
分类号: | F301.1 |
页数: | 4 |
页码: | 75-78 |
摘要: | 中共平潭县委决定:12月在敖东、芬尾、和平等乡进行土改试点。1951年8月中旬在全县开展,1952年1月底先后结束。土地改革,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个体劳动群众的土地所有制。土改中,对地主的土地、房屋等财产,进行没收,分给无地、少地的贫雇农;对富农自耕地予以保留,征收雇人耕种的土地,保存富农经济;还征收半地主式富农出租的土地。渔区土改,根据土改政策基本精神与平潭县特殊情况,制定渔区改革方案,以废除海上封建剥削制度,发展渔业生产为宗旨,开展土地改革。 |
关键词: | 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的垄断 土地所有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