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4189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
分类号: | F301.1 |
页数: | 3 |
页码: | 73-75 |
摘要: | 据民国版《平潭县志》载:“汉晋以前悉属荒岛”。宋皇m间,准许民众耕垦。当时尚无官田、民田之分。宋以后凡为封建国家或皇室所有和由政府征收地租的田地为官田,私人所有并向政府缴纳赋税的田地为民田。清末,官田常被豪绅侵佃,又将其转租给农民,成为“二地主”,久而久之,逐渐转化为民田。民田私有者称为“田主”,其土地有依靠封建特权掠夺的,有继承遗产和购置的,也有依靠自己劳动开拓的。“族田”和村庄共有地中用于祭祖称“祀田”,祭祀称“社稷田”,公共事业或赈济称“义田”。“族田”以家族为单位,由兄弟轮耕,用于侍奉老人或他用。民国时期,土地权属关系改变,称为公有地、私有地、共有地。 |
关键词: | 土地改革 土地使用权 土地私有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