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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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418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分类号: F301.1
页数: 3
页码: 73-75
摘要: 据民国版《平潭县志》载:“汉晋以前悉属荒岛”。宋皇m间,准许民众耕垦。当时尚无官田、民田之分。宋以后凡为封建国家或皇室所有和由政府征收地租的田地为官田,私人所有并向政府缴纳赋税的田地为民田。清末,官田常被豪绅侵佃,又将其转租给农民,成为“二地主”,久而久之,逐渐转化为民田。民田私有者称为“田主”,其土地有依靠封建特权掠夺的,有继承遗产和购置的,也有依靠自己劳动开拓的。“族田”和村庄共有地中用于祭祖称“祀田”,祭祀称“社稷田”,公共事业或赈济称“义田”。“族田”以家族为单位,由兄弟轮耕,用于侍奉老人或他用。民国时期,土地权属关系改变,称为公有地、私有地、共有地。
关键词: 土地改革 土地使用权 土地私有制

内容

据民国版《平潭县志》载:“汉晋以前悉属荒岛”。唐为牧马地。宋初设牧监。宋皇m间(1049-1054),准许民众耕垦。当时尚无官田、民田之分。宋以后凡为封建国家或皇室所有和由政府征收地租的田地为官田,私人所有并向政府缴纳赋税的田地为民田。
  明、清时期的官田有为官吏掌握的“职分田”和学田。学田多系官府捐助。雍正年间,海坛镇总兵、游击、守备衙门原有田园2.76公顷,每年收租银11两4钱5分,捐给书院。道光八年(1828),以乌石埔等处荒地23.35公顷,捐助兴文书院,年纳草租76千文。清末,官田常被豪绅侵佃,又将其转租给农民,成为“二地主”,久而久之,逐渐转化为民田。
  民田,大多为地主和自耕农或小土地出租者所有,另一部分为乡族共有地。民田私有者称为“田主”,其土地有依靠封建特权掠夺的,有继承遗产和购置的,也有依靠自己劳动开拓的。“族田”和村庄共有地中用于祭祖称“祀田”,祭祀称“社稷田”,公共事业或赈济称“义田”。“族田”以家族为单位,由兄弟轮耕,用于侍奉老人或他用。寺院田和神会、善堂的土地也属于民田。
  据民国版《平潭县志》载:明末“海坛之民,盗耕百余年,居民数万户,而为土豪私赋税”。清顺治十八年(1661)勒令{a海居民内迁“民田废弃二万余顷(1227余公顷)沿海之庐舍Rk亩,化为斥卤”。乾隆十一年(1746),平潭实有官、民田77500亩(4761.6公顷)。
  民国时期,土地权属关系改变,称为公有地、私有地、共有地。
  民国11年(1922),全县私有与共有的耕地7249.80公顷,其中自种5524户,3677.54公顷;租种3942户,3572.26公顷。田地在3.06公顷以上有29户,1.83公顷以上有213户,0.61公顷以上有6228户,未满0.61公顷有5997户。私有荒地、林地323.52公顷。民国官田,主要有官有荒地、林地264.83公顷。学田有田、园0.67公顷,紫菜a近15份(份为紫菜碑量词单位,每份面积大小不等)。
  平潭县土地改革前各阶层土地权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土地权属情况,据1951年土地改革时统计,地主占总人口3.3600,却占有耕地总面积的7.13Yo,人均0.12公顷,最多一户,人均0.467公顷,占有紫菜m总数21.600。而贫雇农占总人口的23.8200,只占有耕地总面积的15.67%,人均0.037公顷,占有紫菜a总数的36.700, 由于地主地多人少,向农民出租耕地,出租耕地形式有三种:租佃制、雇佣制、永佃制。
  租佃制是地主将土地租给农民,由农民承担所有的生产费用,收成时向地主缴纳地租。地租额度在土地总收成的一半以上,缴租以粮食为主,分夏秋两季缴纳。
  ‘雇佣制是地主剥削农民的另一种方式,无力租佃土地的农民唯有出卖劳动力,当雇工维持生计。雇工分长工、短工、杂工,长工按年计酬,短工、杂工受雇于农忙季节,按月按日计酬。
  永佃制凡实行永佃制的土地,都划分为“田底”与“田面”两部分,“田底”权即业主的土地所有权;“田面”权是佃农对土地的使用权。业主出卖田产时,只卖掉“田底”,“田面”权也可转售,但不欠租不调佃。祠庙地均出租给农民耕种,交缴地租,当第一次租种祠庙地的耕户承租大量祠庙地后,再次转手租种给其他耕户,成为二地主。

知识出处

平潭县土地志

《平潭县土地志》

出版者:海风出版社

《平潭县土地志》为突出地方特色、时代特点、行业特征和体现中共平潭县委提出的“加强主体、发展两翼、扩大开放、建设基础”发展经济的战略构想,突出“耕海牧渔”和“国家公园”(海坛风景名胜区)以及以土地启动架设海峡大桥来实现平潭人民梦寐以求的“天堑变通途”的夙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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