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邮电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3694 |
颗粒名称: | 四、资费 |
分类号: | F626 |
页数: | 2 |
页码: | 126-127 |
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1949年12月至1950年10月,物价尚未稳定,平潭同各地一样以“计价单位”作为计算资费的基本收费单位。1950年11月11日,邮电部改订国内电报资费,每一计价单位定为旧人民币1500元,寻常电报华文明语每字本省900元,外省1350元,译电资费每字100元。此后25年未作调整。“文化大革命”期间,不按原规定执行,资费标准各地不统一。1972年7月15日,才恢复原来规定。国际电报按照国际电联规定,按不同国家、地区资费标准计收。1990年12月,对国际及港澳的电报资费,分别按原价提高9.57%。 |
关键词: | 电信运营企业 电信 通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