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退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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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60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退职
分类号: D035
页数: 2
页码: 544-545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1957年开始实行职工退职制度,对老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由医院出具检查证明,办理退职手续。
关键词: 平潭 行政 管理

内容

1957年开始实行职工退职制度,对老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由医院出具检查证明,办理退职手续。职工退职费按不同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1---30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最多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0个月。1957--1958年共有109名职工办理退职手续。1962年紧缩编制,鼓励职工返乡从事农业生产,当年有51名干部退职回乡。
  1979年后,退职职工改发退职费,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月退休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1993年10月1日起每月增发10元退职生活费。到1995年全县仅有退职职工84人。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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