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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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56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分类号: D035
页数: 2
页码: 527-528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保险费缴纳、养老金领取、转保与退保。
关键词: 平潭 行政 管理

内容

1992年6月,成立平潭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各乡镇成立相应办事机构。7月,在流水乡西楼村、模镜村和敖东乡钱便澳村、建民村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11月份全县全面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根据《平潭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当年吸收投保对象46245人,收取保险金143万元。
  1993年2月,县政府决定在农村任教的非公聘的幼儿教师和村干部均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两女结扎夫妇和独生子女父母均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畴,归县民政部门管理。1993年5月,依照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农村籍义务兵等优抚对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农村籍义务兵、复员退伍军人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畴,从当年起,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承办。至1995年12月,全县投保人数累计达5.56万人,积累养老保险金452万元。
  一、保险费缴纳保险费以个人出资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月缴费标准分为2-20元10个档次;一次性缴纳标准分为200-2000元10个档次。独生子女的父母投保,集体补助高于其他对象。农村义务兵养老保险费一次缴交,最低不少于300元,一般农区400元,渔区500元,由乡政府支付。村于部养老保险费采取一次性A交的方式,最低不少于400元,多交不限。个人缴交部分一般占50%左右。
  二、养老金领取投保人自年满60周岁后,可按月或按季领取养老金,如需提前领取的,必须年满50周岁或55周岁。
  养老金保证期为10年,领取不足10年者,其保证期内的养老金可由继承人或法定受益人按标准一次性领取。投保人领满10年仍健在者,可继续领取直至亡故。
  企业职工自年满55周岁后开始领取养老金;幼儿教师始领年龄男性可在55周岁、60周岁两档中间选一档,女性可在50周岁、55周岁两档中间选一档;村干部及农村水电职工始领年龄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
  三、转保与退保根据平潭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投保人户口变动后可以退保、转保或保留保险关系;投保人若在60周岁前亡故,个人缴纳保险费的全部本息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者。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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