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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优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54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优抚
分类号:
D035
页数:
3
页码:
520-522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对民兵的优待、抚恤。
关键词:
平潭
行政
管理
内容
一、优待民国时期,实行“募兵制”,地方武装兵员多由外地或本地招募,对军属从无优待。民国27年(1938年)11月,平潭县根据《战时征兵实施纲要》,征召170名壮丁人伍,各保自行给应征壮丁数十元至数百元不等的补贴费,由保内摊派。抗日战争爆发后,县政府成立“优待征属委员会”,筹款救济军人家属。救济对象为军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救济数额因家庭经济收入状况不同而有所差别。民国32年,推行代耕制度,由各保调配适龄壮丁代耕,伙食、农具均由代耕人备带。当年,给予人伍者安家费100-300元(法币,下同),生活困难者按月发给救济金。据民国32年上半年统计,全县征属338户,1319人,贫苦者居多。当年发放优待金2532元,次年加倍发放。征属优待金最高者仅900元。民国35年1-7月,发放救济金9130元,端午节期间,再募薯干135担(6.75吨),以慰劳征属。时因通货膨胀,货币贬值,赈济些微,无补于事。此后,为发动内战,征兵数额大增,民国政府所颁(出征军人家属优待条例》,只是一纸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结合支前备战,动员青年志愿参军。1950--1953年,全县志愿参军634人,其家属均得到政府优待。农区普遍组织代耕,以解决其生产困难。195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后,县政府对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除平时在生产、生活上给以必要的优待外,还给予定期定量和临时生活困难补助。1958年后,实行工分优待,并对35户生活困难军属发放补助金1468元。据1964年调查统计,全县受优待工分的对象682户,占烈、军属总户数86%,优待工分21万分,计现金2049元、鱼790斤、农产品2000多斤、柴草1200斤。通过优待,使优抚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社员平均生活水平。
1981年实行以公社为单位统一平衡负担,纠正高低差别,每人年代耕费68元,1982年提高到154元。1984年县统一规定:每人每年农区不少于200元,渔区不少于250元。1986年每人每年由乡政府一次性发给优待费400-600元。1990年后,农村义务兵实行义务兵养老保险制度,保险费由各乡(镇)政府支付,农区每人400元,渔区每人500元。
1994年5月,县人民政府颁布《平潭县<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细则》,对农村义务兵的家属实行普遍优待,每户每年优待金不低于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70%,对个别有特殊困难的酌情提高优待金;城镇义务兵家属视其生活状况酌情给予优待;义务兵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受奖的,根据立功等级,按比例增发奖励优待金。1995年,全县各乡镇农村户平均优待金达750元,城镇为300元。在兑现优待金同时,对于在部队受嘉奖人员加发200元。
二、抚恤 (一)死亡抚恤清代对死亡抚恤,分阵亡和病故两种,按官职分等发放。在军营病故其遗属无依无靠的,军官给生前半俸;兵丁每月给银5钱,米3斗。
民国17年,国民政府公布(陆海空军抚恤条例》,规定因公殒命的官兵抚恤标准:军官尉级至将级恤金100-700元,遗属年恤金80-400元;士兵25-80元,遗属年恤金25--40元。民国26年,国民政府颁布《人民守土伤亡抚恤实施办法》中规定;凡守土卫国亡故者,给遗属一次抚恤金80元,并给年抚恤50元。平潭抗日阵亡军官郭文惠、卢祖恭等家属均如数领到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颁布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等3个暂行条例,规定抚恤对象为革命军人、部队在编职工、人民警察、国家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参战民兵和批准为烈士的人员,由县民政部门负责办理抚恤。抚恤标准划分为5个等级,以粮计发。牺牲抚恤粮250-600公斤(1952年1月调整为600-2000公斤);病故抚恤粮225--450公斤(1952年1月调整为450--1800公斤)。1953年1月,改发抚恤金,牺牲为140-550元;病故为110-410元。1955年1月,抚恤金标准分7个等级,牺牲为150-650元;病故为120-520元。1979年2月至1989年1月,6次调整抚恤金标准,每次调整都有提高。1983年清理地下党历史遗留问题,被确认的地下党员,也给予抚恤。1989年1月,调整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平均每人每月增加15元。1991年全县烈属137户,有83户享受烈属抚恤待遇。1994年5月27日,平潭县制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规则》,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标准:革命烈士为4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军人为20个月工资,病故军人为10个月工资。其家属可享受定期抚恤金,因遭受灾害、疾病及生活上特殊困难的,县民政部门无不及时给予补助。1991--1995年,年发放上述三种恤金6万多元。
(二)伤残抚恤民国时期,国民政府虽颁布伤残抚恤条例,但无遵章执行。抗日战争结束后,遣散大批伤残军人,无处安家,景象凄凉。
1950年12月,国家颁布(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条例》,规定伤残人员由国家给予抚恤,具体手续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伤残对象分在职、在乡两种;致残原因分因战、因公两类。1988年规定,在乡的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类。抚恤标准,在乡高于在职,因战致残高于因公致残,因公致残高于因病致残。恤金按伤残等级发放:特等、一等为终身享受抚恤;二等在乡抚恤金两年后减半发给;三等抚恤金一次发给。1994年5月,县政府颁发《平潭县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规则》,规定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县民政部门按没有参加工作的发给伤残抚恤金,参加工作的发给伤残保健金,其标准按民政部、财政部规定办理。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由县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工资单位发给护理费;不享受离退休待遇的,由县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1990-1995年,每年共发放伤残保健金2.9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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