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基层司法行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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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53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基层司法行政
分类号: D631
页数: 2
页码: 517-518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基层司法行政的民事调解、法律服务。
关键词: 平潭 公安 制度

内容

一、民事调解 50年代初,贯彻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民事调解工作归县司法科负责,各乡普遍成立调解委员会,由5-9人组成,下设村调解小组,调处一般民事纠纷。县人民法院成立后,调解委员会由县法院直接领导,并通过不定期的以会代训进行业务指导,以提高调委会人员的政策水平。
  1981年1月,县司法局成立后,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县法院移归司法局领导,并逐步形成乡镇司法办、村调委会、基层调解员的调解组织网络。1983年,全县179个村居调委会全部整顿恢复后,配备调委会正副主任432人。1984-1985年,全县基层司法行政组织共受理民事纠纷2018件,调处积案139件,相当于法院同期民事纠纷案的6-7倍,涉及婚姻、遗产、赡抚养、房宅基地、债务、损害、财产纠纷、家庭纠纷、山林纠纷等。
  1986年开始,各乡镇基层调委会共同参与调处各类民间纠纷。至1990年,共调处婚姻、家庭纠纷1180件、邻里纠纷441件、房屋宅基地1318件,债务646件、生产经营575件、赔偿403件、其他561件,调解成功率达93.2%0 1993年5月,在基层推行“十户调解员”制度,当年全县117个村居的调解组织拥有“十户调解员”5256人。1994年7月,县司法局要求全县基层调委会要做到组织、工作、制度、报酬“四落实”,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至1995年,“四落实”调委会达70%以上。
  二、法律服务 1983年,各乡镇配备一名司法助理员,由乡镇民政干部兼任。1985年4月,全县15个乡镇先后建立司法办,负责乡镇司法工作。主要职能是提供法律服务;指导人民调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直接调解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开展公证联络,办理合同鉴证,协助公证处监督公证的履行。1986年,各乡镇司法员直接参与调处纠纷案件达1278件,成功率达90%以上。
  1987年,司法部颁发(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县司法局遵照“规定”的要求,以苏澳镇和澳前镇为试点,成立2个法律服务所,由乡镇司法员直接管理。1989年8月,苏澳和澳前两个司法办率先实行“自养自收,独立核算”,以提高基层司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1991年,县司法局将乡镇法律服务站、公证联络站合并为法律服务所,司法办和法律服务所实行合署办公。法律服务所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到年底,全县15个乡镇的法律服务所全部挂牌成立。当年,基层司法共调解各类民事纠纷893件,协办公证194件,民事代理172件,为19家企事业单位、70个村居委员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1995年3月,为加强基层群众组织的依法自治,在全县村居中开展评选“守法模范户”活动,促进法律知识走进千家万户,并将每年12月定为全县“守法模范户”的评选时间。1991-1995年,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调解各类民事纠纷2730件,协办公证5660件,民事代理1434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2145份,提供法律咨询10.8万人次,鉴证1362次;同时为918家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1582.7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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