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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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52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刑事审判
分类号: D631
页数: 1
页码: 513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50年代初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结合案情轻重和民愤程度,从严惩处一批匪首、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促使民主建政、土地改革和经济恢复得以顺利开展。至1954年2月,全县在第一期镇反运动中,共依法判处各类刑事犯死刑281名,死缓11名,有期徒刑363名,管制360名。
关键词: 平潭 公安 制度

内容

50年代初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结合案情轻重和民愤程度,从严惩处一批匪首、特务、恶霸、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促使民主建政、土地改革和经济恢复得以顺利开展。至1954年2月,全县在第一期镇反运动中,共依法判处各类刑事犯死刑281名,死缓11名,有期徒刑363名,管制360名。
  1959年后,贯彻执行中共八届八中全会提出的“少杀、少捕、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要求,强调审判工作做到“正确、合法、及时”,着重打击下海逃台、建立地下反动组织和凶杀、强奸等犯罪活动。1960-1965年,县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453件654人,其中反革命案件209件,占46.1%;其他刑事案件244件,占53.9%, “文化大革命”期间,逮捕、判决均由人民保卫组执行。
  1980年1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刑事审判工作进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新阶段。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变革,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明显上升。1982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平潭县法院刑事审判以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为重点,着力查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贪污、盗窃、诈骗、走私等经济犯罪案件。1983年8月,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对刑事犯罪分子采取“坚决打击、一网打尽”的方针。县政法部门多次组织“统一行动”,收捕一批刑事犯罪分子,并及时审理处决少数罪大恶极的刑事犯罪分子。1983-1989年共审结刑事案件480件,其中强奸38件、盗窃123件、抢劫23件、诈骗36件、贪污31件、走私15件,其他214件。
  90年代初,继续开展阶段性的“严打”斗争,县人民法院重点审理伤害、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刑事案件。1990--1993年共受理刑事案件466件,其中上述5类案件275件,占总案数59%.1995年,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同时,完善大要案专报制度,并适时召开审判大会,依法对抢劫、强奸、盗窃、诈骗、故意伤害、强迫他人卖淫等28件60名案犯进行宣判,旁听群众达2.2万人次。当年,县人民法院审结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51件,同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00万元。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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