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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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52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
分类号: D631
页数: 2
页码: 512-513
摘要: 本段介绍了民国以前,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均由县丞、同知进行审理判决。民国元年(1912年)10月平潭改厅设县,县设审判员,负责民事和刑事案件审理。民国2年平潭设审检所,配帮审员1名、民国3年撤销审检所,帮审员改称承审员。民国5年6月以后,承审员由知事兼任。民国19年,平潭县成立司法处,为司法初审机关。司法处内设刑事庭、民事庭和特种刑事审判庭,配备主任审判官、审判官、书记官、执达员、录事、检验员和法警等。
关键词: 平潭 公安 制度

内容

民国以前,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均由县丞、同知进行审理判决。民国元年(1912年)10月平潭改厅设县,县设审判员,负责民事和刑事案件审理。民国2年平潭设审检所,配帮审员1名、民国3年撤销审检所,帮审员改称承审员。民国5年6月以后,承审员由知事兼任。民国19年,平潭县成立司法处,为司法初审机关。司法处内设刑事庭、民事庭和特种刑事审判庭,配备主任审判官、审判官、书记官、执达员、录事、检验员和法警等。
  民国38年9月平潭解放,县人民政府接管司法处,废除国民党政府的法制及其机构,成立平潭县司法科。1952年8月,撤销司法科,成立平潭县人民法院,由正副院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法警等组成,院长由县长兼任。为方便群众诉讼,1961年11月和1964年4月,正式成立平原人民法庭和北N人民法庭,分别负责平原、苏澳、白青、大练、屿头、芦洋和北厝、敖东、南海的民事与刑事案件审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机关实行军管。1968年5月,成立平潭县革命委员会,下设人民保卫组,行使原公、检、法的职权。1972年11月,恢复平潭县人民法院,下设办公室、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1978年11月至12月,设置苏澳人民法庭和敖东人民法庭,分别负责受理苏澳、平原、屿头、大练4个公社和北)ff、敖东、南海3个公社的有关司法工作事宜。
  80年代,为适应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分别增设城关、澳前、平原、流水4个基层人民法庭;同时在县人民法院内,增设经济审判庭、林业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民事第二审判庭、告诉申诉庭、执行庭以及政工科、监察室等职能机构。80年代末,分别撤销澳前、城关2个人民法庭。1993年12月,设立法医室。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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