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平潭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220020210001526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机构 |
分类号: | D631 |
页数: | 2 |
页码: | 512-513 |
摘要: | 本段介绍了民国以前,民事和刑事诉讼案件均由县丞、同知进行审理判决。民国元年(1912年)10月平潭改厅设县,县设审判员,负责民事和刑事案件审理。民国2年平潭设审检所,配帮审员1名、民国3年撤销审检所,帮审员改称承审员。民国5年6月以后,承审员由知事兼任。民国19年,平潭县成立司法处,为司法初审机关。司法处内设刑事庭、民事庭和特种刑事审判庭,配备主任审判官、审判官、书记官、执达员、录事、检验员和法警等。 |
关键词: | 平潭 公安 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