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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经济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51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经济检察
分类号:
D631
页数:
2
页码:
508-509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查处经济贪污贿赂案、查处偷税抗税案、查处挪用公款案、查处假冒商标案。
关键词:
平潭
公安
制度
内容
一、查处贪污贿赂案县检察院成立初期,侵占农业合作社的集体财产的案件时有发生。1955-1957年,共立案查办贪污案件15起,其中起诉11起、撤诉4起。“公社化”期间,一些不法分子乘机大肆侵占人民公社集体财产,1958-1960年,县检察院共立案查办10件,全部起诉。
1961-1965年,县检察院参与整风整社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和粮食、商业、银行、供销等系统的贪污犯罪案件,共批捕贪污犯罪案3起,起诉2起。
1979年后,按照全国第七次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检察院的要求,县检察机关认真查处重大贪污犯罪案件,至1981年,共立案侦查贪污犯罪案件5起5人。1982年后,县检察机关集中力量协同县纪检、公安、法院等部门大力查处经济犯罪活动。至1984年,共立案侦查贪污犯罪案件13起23人,占经济犯罪案件总数的52%,其中万元以上的大案4件9人;受贿犯罪案件2件2人。
1985年,随着经商热的兴起,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重大案件增多,案件涉及面广,作案手段隐蔽。至1987年,共立案侦查贪污犯罪案件14起27人,占同期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总数的36.9%,其中万元以上大案6件7人。
1987年以后,发生在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金融部门的腐败现象较为突出,县检察机关将惩治经济犯罪放在首位,成立举报中心,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反贪污贿赂斗争。198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关于贪污贿赂投机倒把犯罪分子必须在期限内坦白自首的通告》,在规定时间内,群众举报贪污、贿赂等案件线索16条,从中立案12件13人,占当年立案总数的54.5%。其中,贪污10件11人,受贿2件2人,万元以上大案4件4人,投案自首5人。
1995年,县检察院继续将工作重点放在群众反映强烈的贪污受贿案件上,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26起28人,其中贪污受贿案件13起13人,万元以上重特大案件24起26人。
二、查处偷税抗税案 1979年,县检察院协同税务部门查处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的偷税行为。1986年立案侦查平潭第一起偷税案件,查处2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个体商业户和集体企业,尤其是建筑施工的集体单位,采取少报营业额进行账外经营、私运私销应税货物和不开正式发票等偷税手段,逃避履行纳税义务。1987年,根据省检察院通知,县检察院在税务局设立税务检察室,配备专兼职检察干部,依法对偷税、抗税行为进行查处。至1994年,县检察部门共立案侦查偷税案件29件42人,其中重大偷税案件16件23人,占立案侦查同类案件总数的55.17%,为国家和集体换回经济损失近200万元。1995年查处偷税案件6件8人,挽回经济损失60万元。
三、查处挪用公款案 1988年以前,县检察机关查处的挪用公款案件均按贪污定罪量刑。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补充规定》中新立挪用公款罪名,此后这类案件的处理均按挪用公款罪的有关规定执行。1988--1995年,县检察院共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件33件38人,其中5万元以上重大案件8件12人,占立案查办的同类案件总数的24.2%,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30万元。其中,1993年最多,有11件12人,计5万元以上重大案件5件6人,10万元以上特大案件2件3人。
四、查处假冒商标案 1987年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制造、销售假货和假冒商标等违法犯罪案件日益增多。1987-1988年县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假冒商标案件2件5人。1992年10月,县横昌装潢经营部(个体)以每吨90元的价格从北厝镇湖南村购得197吨原砂,重新包装后,冒充中国标准砂厂生产的优质产品“三一牌”标准砂,卖给江苏省镇江市第二水泥厂和湖北省巴东县三峡水泥厂,从中非法获利9万元。县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深入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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