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察监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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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509
颗粒名称: (一)侦察监督
分类号: D631
页数: 2
页码: 507-508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1955-1956年,侦查监督只限于审查批捕和起诉,通过审查批捕、起诉,决定不捕125人,退补61人;决定不起诉3人,退补5人。
关键词: 平潭 公安 制度

内容

1955-1956年,侦查监督只限于审查批捕和起诉,通过审查批捕、起诉,决定不捕125人,退补61人;决定不起诉3人,退补5人。1957年后,按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审查起诉案件同被告人见面,检察人员参与公安人员的搜捕和预审,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违法现象。但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公、检、法互相制约监督的原则被破坏。1962年后开始纠正,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主罪有出人的2件,扩大罪责的2件,需要补充证据的7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侦查监督工作再度被削弱。1980年,根据(刑事诉讼法》中对公安机关的诉讼实行监督的有关规定,加强侦查监督,通过阅卷,对公安机关扣押的物证、书证和证人证言进行审查监督,对不构成刑事责任的(或不需要判处刑罚以上徒刑的)作出不捕(免诉)决定;对证据材料不足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已构成犯罪(或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而公安机关未报捕(或未移送起诉)的予以追捕(起诉)。1979-1983年,共不捕72人,免诉78人,追捕11人,追诉7人,退回补充侦查19件。随后,刑检科不断建立健全侦查监督机制,通过检查物证、书证和收集证据等活动,纠正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各个环节上出现的差错与缺漏。1986-1995年,共追捕91人,追诉16人,改变定性10件。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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