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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八节 消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501
颗粒名称:
第八节 消防
分类号:
D631
页数:
2
页码:
504-505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时期,平潭县无消防组织,遇有火警,四邻居民相互帮助救火。因无专用消防器材,每遇火灾,损失惨重。
关键词:
平潭
公安
制度
内容
民国时期,平潭县无消防组织,遇有火警,四邻居民相互帮助救火。因无专用消防器材,每遇火灾,损失惨重。
1952年9月,县公安局组织县城地区搬运工20人成立义务消防队,担负县城地区的安全救火任务。次年又在县百货公司、工交系统等7个单位成立义务消防队,人员发展到100多人。1957年11月,《消防监督条例》颁布后,县公安部门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每年组织防火检查。1965年10月,县公安局组织13个检查组,对全县359个单位、29个门市部、17个厂场、5个动力车间、92个仓库和县城1200户居民进行检查,针对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与此同时,县公安局对县城义务消防队进行整顿、训练。
1979年,建立县、乡两级防火安全委员会35个;重建、扩建义务消防队35个,消防人员达785人。县内较大的企业单位还配备安全宣传员、安全检查员、安全值日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防火工作。
1980年3月,县消防中队成立,成为专业消防队伍。1990年7月,各乡镇配备消防专职干部15人,县直机关和消防重点单位配备消防干部25人。1987年,建立健全消防分级管理制度,对消防重点单位实行“三定”(定人、定单位、定期)责任制。1988年开始全面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1989年5月,全县重新研究33个重点单位(其中一级11个,二级22个)后,县政府与县直机关和15个乡镇签订防火安全责任状,并定期组织检查验收。
1994年3月,结合实施(福建省消防监察管理办法》、《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县公安局发出(关于在县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实行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的意见》,将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纳入生产、经营和承包范畴,先在全县消防重点单位实行,而后向全县推广。至1995年,全县各级有安全防火委员会(领导小组)152个,义务消防队127支,联防队15支,拥有专(兼)职人员1500多人。至1995年底,共配置泡沫车、水灌车、工具车、吉普车等大小车辆10部,电台、对话机7台以及其他消防器材。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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