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户籍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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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平潭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30220020210001500
颗粒名称: 第七节 户籍管理
分类号: D631
页数: 2
页码: 502-503
摘要: 本段介绍了平潭民国时期,各乡镇设户籍员1名,管理户政。民国32年(1943年)7月,民国政府为严密保甲组织,实行清查户口,发放国民身份证。
关键词: 平潭 公安 制度

内容

民国时期,各乡镇设户籍员1名,管理户政。民国32年(1943年)7月,民国政府为严密保甲组织,实行清查户口,发放国民身份证。凡年满18岁至45岁的男子,由所在乡、镇公所造册登记发证,全县共发65605张,并以甲为单位实行“联保”。因死亡、婚嫁、迁出,则由乡镇派员复查后准予注销户口,但壮丁变动需有保、甲长5人或具有免缓役壮丁2人以上证明,方准注销。民国33年,各乡镇户籍员升格为户籍干事,专司户口管理,并开始在全县7个乡镇、89个保、1383个甲内进行户籍人事登记,登记内容有出生、死亡、结婚、离婚、涉迁5项。同年底,户籍登记办理完毕,全县计有18615户,98935人。民国36年,县府指定潭城镇为户籍登记示范镇,各乡镇公所所在地的保为户籍登记示范保。民国38年8月,县警察局会同潭城镇公所,在城厢的北街、中山、平潮、英士4个保编钉门牌,共编钉门牌1004面,实钉955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级政府重视户籍管理工作,废除保甲制度。1950年6月,县公安局抽调干部在县城核对落实户口,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户口登记。1951年7月,公安部(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华东区<城市户口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相继颁布施行。县人民政府于1952年1月10日发布(平潭县城区居民申报户口暂行规则》。随后,在县城进行户口普查登记工作,建立正式的户口簿、册。同时划分“户管区”,县城分为20个街庄,按户重新编钉门牌。1953年7月,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全面展开,重新对潭城镇查对户口、整编门牌。与此同时,县公安局根据《华东船舶户口暂行规定》,对全县船舶户口实行登记。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施行后,确定农村户口由生产大队和公社两级管理,大队文书和公社秘书兼户籍管理员,并严格控制城镇人口增长。1964年4月,全国开始进行第二次人口普查,县成立人口普查办公室,配备公社大队户口管理员148人,建立健全户口4项变动登记制度和其他人口统计管理。1982年7月,结合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公安机关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户口整顿和人口普查,调查内容计有28项。当年,全县城乡第四次换发户口簿。
  1986年5月,县公安局成立户政科,各乡镇派出所成立户籍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户籍民警,户政管理制度渐臻完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实施细则),开始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审领工作。
  1990年3月,公安机关为配合搞好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抽调大批公安干警,投入核查、清理、整顿户口工作,全面换发新户口簿。随后县城按城市户口管理要求,完善异动登记,实行户口段段警制;集镇所在地的户口,实行“一村、一册、一员、一牌”(一村一个户口簿底册,一村一个户口协管员,一个院落有一个门牌)的规范管理;农村全面推行户口协管员制度。
  1992年5月,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严格控制农业户口迁入城关的通知》,对各乡镇村民与县城4个村村民或与累代居住县城的非农业人口结婚的,和父母均为县城户口并在县城工作的其18周岁以下的子女,以及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技术、专业人才其农村配偶、子女,均允许迁入县城农业区为农业户居民。10月,省公安厅《关于改进户籍管理,进一步为改革开放服务的通知》下达后,县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放宽城镇人户条件,对投资者户口迁人县城给予优惠。1994年3月,《福建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颁布施行后,促进全县外来人口的规范化管理。至1995年底,全县建立外来人口管理站20个。当年全县有外来人口7079人,登记发证4617人。

知识出处

平潭县志

《平潭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书共36卷,记述了平潭县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风景名胜以及风土人情等各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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